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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ent用法 在 Life Lab - Make Life Better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2-04-05 07:11:01精品時尚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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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ent用法 在 吳文遠 Avery 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掟三文治案 吳文遠:梁振英對老人家的無視才是最大的侮辱】
▷申請終止聆訊
吳文遠以審訊不公為由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控方認為吳的申請是濫用司法程序。吳反駁指,辯方早前向原本處理這案件的陳炳宙法官說明辯方的辯護方向,陳法官認為梁振英是本案的重要證人,准許傳召梁振英作辯方證人。控方本應有責任傳召梁,但因為政治考慮而不傳召梁,控方竟反指吳濫用法律程序,簡直荒謬。法庭批准傳召梁作辯方證人後,梁多番拒絕於開審前會面,由於辯方無法透過上庭前的會面去斷定梁是否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所以所有問題,包括梁的誠信問題,辯方都只可於庭上發問確認,但法官認為與本案無關,辯方未能發問,更何況梁的誠信皆為眾人側目,所以吳申請梁為敵意證人,法官拒絕申請。由於無法於審前得悉其證供對吳有否幫助,而無法得到公平審訊,所以吳申請終止聆訊,但法官拒絕辯方申請終止聆訊。
▷結案陳詞
吳要求法官採納申請終止聆訊的內容為結案陳詞的一部份。然後提出另外兩個辯護範疇,一是有關事發經過是否構成普通襲擊,二是有關Facebook直播能否當成招認。
吳反駁控方指投擲三文治有侮辱性只是假設,梁振英做特首期間,香港依然有三成多老人家活於貧窮線下,梁振英對老人家的無視才是最大的侮辱,那三文治只是突顯這侮辱。
吳指出普通襲擊的定罪元素是被告是否有意(intentional)或罔顧後果(reckless)地作出不合法的人身暴力。
吳的目的和意圖是讓梁安然和順利地去收到吳的三文治,意圖背後是存在梁的示意,吳亦準成地將三文治投擲到預期位置即梁的位置,所以不存在罔顧後果。梁明知身後有保安,若他避開他必然預見三文治會落到其保安身上,不過梁並無停下步伐,反是保持步速並蹲下,沒有提醒他人避開 (2 dos 1 don't) ,所以警被擲純粹是梁振英的行為造成的自然後果,不構成惡意轉移。
控方無證據證明梁有否做戚眉戚眼的臉部表情,像表示「放馬過來」,示意吳將三文治擲給梁,令吳相信梁同意。吳指出梁振英聲稱當時沒有看見吳,所以控方問梁振英有否同意吳投擲物品給梁這個問題純屬學術性。
事件亦不存在吳有否向警投擲三文治,因警看不到吳,控方問警有否給予吳同意(consent)向其投擲三文治,而不是問有否給矛同意去讓任何人去向其投擲。
控方沒有足夠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底下證明梁振英沒有示意吳文遠向他拋擲三文治,因此法庭應該裁定吳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Facebook直播能否當成招認
警方攝錄片段顯示吳在做Facebook直播,認為直播內容等同招認。控方以此指吳是於警前作招認,但吳當刻沒被警誡,亦沒被提醒吳所有的權利,其後於警誡後吳只講「叫梁振英仆街啦」。
Facebook互動性強,互相影響言詞,內容不必然是事實的全部,將說話等同認罪是非常荒唐。根據法律原則,被告的說話是要因為悔疚罪責才能被當成招認。吳指出Facebook直播內容輕鬆搞笑,絕對不能理解為有悔疚罪責(flow from the strongest sense of guilt),所以說話內容絕對不能當成招認。
控方多次指,吳稱梁用戚眉戚眼的表情示意吳放馬過來這說法是吳作出來的,吳駁斥其指控是荒謬且毫無事實根據,控方到現在都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梁沒作出以上表情。因此,法庭應裁定吳文遠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法庭決定押後裁決,案件押後至十月三十一日,下午兩時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