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cns15067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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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6 15: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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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籲太陽眼鏡業者依新版國家標準辦理試驗

    烈陽下從事戶外休閒活動或開車時,太陽眼鏡已成為護眼不可或缺之最佳利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自97年4月15日起將太陽眼鏡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檢驗標準為CNS 15067「眼睛及臉部防護-太陽眼鏡及相關眼睛配戴物-第1 部:一般使用之太陽眼鏡」,該標準於106年2月18日修訂,該局已公告太陽眼鏡業者應於109年3月1日前依新版檢驗標準試驗,並簽署符合性聲明書,才能在國內市場銷售。

    標準檢驗局表示,應施檢驗「太陽眼鏡」檢驗範圍包括「太陽眼鏡成品」及「裁切成形之太陽眼鏡鏡片成品」,CNS 15067新版檢驗標準參照ISO 12312-1及ISO 12311國際標準主要修訂檢驗項目為「透光率」、「光譜透光率(475nm~650nm)」、「光信號偵測」、「穿透平面角度及偏光效率」、「折射能力」及「結構、濾光鏡材料及表面品質」,考量新版檢驗標準提升太陽眼鏡品質要求,該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於108年5月13日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及太陽眼鏡鏡片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修正前檢驗規定自109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太陽眼鏡業者應於109年3月1日前依修正後新版檢驗標準檢測,據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始完成檢驗程序,方可於實施日後上市銷售。

    標準檢驗局強調,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商品應符合「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及太陽眼鏡鏡片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始可進入市場;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該局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太陽眼鏡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標示完整之太陽眼鏡(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圖例如附圖1 )。
    二、請勿購買來路不明之地攤貨、水貨及仿冒品。
    三、可參考下表之濾光鏡分類及說明(如附圖2),依據用途選擇適合佩帶之濾光鏡。
    四、除外觀及佩戴之舒適性外,應注意用途,例如開車時,請勿佩戴濾鏡分類4號之深色太陽眼鏡,或眼鏡上標示「不適於駕駛及道路使用」文字或標示(如附圖3)之太陽眼鏡,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五、鏡框材質避免選擇鎳金屬,以免鏡框腐蝕或銅綠造成皮膚過敏問題。
    六、清潔太陽眼鏡時,應避免使用不適用之保養及清潔用品,以免損及太陽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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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籲太陽眼鏡業者依新版國家標準辦理試驗

    烈陽下從事戶外休閒活動或開車時,太陽眼鏡已成為護眼不可或缺之最佳利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自97年4月15日起將太陽眼鏡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檢驗標準為CNS 15067「眼睛及臉部防護-太陽眼鏡及相關眼睛配戴物-第1 部:一般使用之太陽眼鏡」,該標準於106年2月18日修訂,該局已公告太陽眼鏡業者應於109年3月1日前依新版檢驗標準試驗,並簽署符合性聲明書,才能在國內市場銷售。

    標準檢驗局表示,應施檢驗「太陽眼鏡」檢驗範圍包括「太陽眼鏡成品」及「裁切成形之太陽眼鏡鏡片成品」,CNS 15067新版檢驗標準參照ISO 12312-1及ISO 12311國際標準主要修訂檢驗項目為「透光率」、「光譜透光率(475nm~650nm)」、「光信號偵測」、「穿透平面角度及偏光效率」、「折射能力」及「結構、濾光鏡材料及表面品質」,考量新版檢驗標準提升太陽眼鏡品質要求,該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於108年5月13日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及太陽眼鏡鏡片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修正前檢驗規定自109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太陽眼鏡業者應於109年3月1日前依修正後新版檢驗標準檢測,據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始完成檢驗程序,方可於實施日後上市銷售。

    標準檢驗局強調,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商品應符合「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及太陽眼鏡鏡片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始可進入市場;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該局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太陽眼鏡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標示完整之太陽眼鏡(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圖例如附圖1 )。
    二、請勿購買來路不明之地攤貨、水貨及仿冒品。
    三、可參考下表之濾光鏡分類及說明(如附圖2),依據用途選擇適合佩帶之濾光鏡。
    四、除外觀及佩戴之舒適性外,應注意用途,例如開車時,請勿佩戴濾鏡分類4號之深色太陽眼鏡,或眼鏡上標示「不適於駕駛及道路使用」文字或標示(如附圖3)之太陽眼鏡,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五、鏡框材質避免選擇鎳金屬,以免鏡框腐蝕或銅綠造成皮膚過敏問題。
    六、清潔太陽眼鏡時,應避免使用不適用之保養及清潔用品,以免損及太陽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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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8 1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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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檢驗局調和ISO國際標準,制修訂太陽眼鏡及試驗法國家標準,以保障民眾眼睛健康
    去年7月曾有媒體刊載,臺中市一名50歲許姓計程車司機,一個月內因視力模糊連續撞車兩次,就醫才知道是因為長期開車未戴太陽眼鏡,眼睛接受過量紫外線的照射,導致罹患白內障,經白內障切除手術治療才恢復視力,標準檢驗局建議民眾於戶外工作或活動時,若有長時間暴露於太陽光紫外線照射之風險者,建議可配載太陽眼鏡保護雙眼。

      標準檢驗局原於101年9月4日修訂公布CNS 15067「太陽眼鏡」國家標準,因其編擬依據歐盟標準EN 1836:2005已被國際標準組織(ISO)公布之ISO 12312-1:2013及ISO 12311:2013太陽眼鏡及其試驗法的國際標準所取代,該局為保護消費者,依據ISO 12312-1:2013及ISO 12311:2013國際標準修訂CNS 15067「太陽眼鏡」國家標準,經過17次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會議討論,整合國內產官學研之意見,完成制修訂CNS 15067(註1)及CNS 15971(註2)國家標準。

      標準檢驗局說明太陽眼鏡國家標準制修訂,除可確保國人選購太陽眼鏡時,能買的安心、用的放心之外,亦調和ISO國際標準,符合世界貿易組織之技術貿易障礙協定(WTO-TBT),並使太陽眼鏡之品質規範與世界同步。

      CNS 15067國家標準共檢測結構及材料、透光率、折射能力、強度、抗太陽輻射、耐點燃性及標示等共7個項目(如附表),CNS 15971國家標準為檢驗法提供詳盡檢驗法規定,本次修訂CNS 15067國家標準提供更為詳細之用語、定義及試驗參數之說明,尤其對於容易造成眼睛傷害之紫外線UV-A及紫外線UV-B採取更嚴格的規定,以減低紫外線對民眾眼睛的危害,另新增對宣稱具防護紅外線輻射太陽眼鏡的要求,以保護消費者眼睛健康。

      民眾在太陽下工作或進行戶外休閒活動,可配載太陽眼鏡以保護雙眼,惟日蝕期間用以直接目視太陽之眼鏡,係特殊專業防護眼鏡,若民眾欲觀賞日蝕應配載專業眼鏡,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於配戴太陽眼鏡後,請勿直接目視太陽,以避免眼睛受傷。

      相關標準資訊(料)已置放於該局「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網址為http://www.cnsonline.com.tw/),歡迎各界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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