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cns-2396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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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cns-2396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安全帽表面突出物不得超過5mm?交通部該把話講清楚! 最近,有外送員朋友向我們反應,安全帽不能加裝任何配件,這是真的嗎? 經過了解,起因是警政署問交通部,安全帽加裝物的相關規定,非常天才的交通部回復警政署:「安全帽表面突出物不得超過5mm,超過了就可以舉發開罰」。 簡單講,交通部在搞笑。...

  • cns-2396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3 14: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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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帽表面突出物不得超過5mm?交通部該把話講清楚!
     
    最近,有外送員朋友向我們反應,安全帽不能加裝任何配件,這是真的嗎?
     
    經過了解,起因是警政署問交通部,安全帽加裝物的相關規定,非常天才的交通部回復警政署:「安全帽表面突出物不得超過5mm,超過了就可以舉發開罰」。
     
    簡單講,交通部在搞笑。根本沒有看清楚規範「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的CNS 2396,到底怎麼寫的。
     
    根據CNS 2396:帽殼之外表面上,不得有超過5mm以上之外突起物。
     
    但,設於防護頭盔後方供護目鏡固定用之可拆式裝備,或受到衝擊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裝備...... #則不在此限。
     
    還不只這樣。去年8月1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召開「研商是否就消費者自行安裝或改裝安全帽進行管理相關事宜」會議,會議決議紀載:「現行就民眾自行以膠帶黏貼或熱熔膠固定方式,於檢驗合格之安全帽外加裝3C電子或裝飾品之個人行為一節...... #尚未違反相關規定…」。
     
    再者,標檢局2019年8月「多功能防護頭盔物性檢測」簡報第8頁更詳細提到:「加強型頭盔帽與普通型頭盔帽,表面超出5mm以上之堅硬突起物 #不得以任何材質之螺絲或鉚釘固定」。
     
    簡言之,只要不使用螺絲或鉚釘破壞帽體,在受到衝撞時能順利脫開,就沒有問題。目前市面上多數安裝在安全帽上的行車紀錄器或是藍芽耳機的產品,大多是使用黏貼固定,並沒有破壞帽體的問題。
     
    請交通部弄清楚規定,明確告知執法單位,別再造成無謂的開罰爭議了。

  • cns-2396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3 07: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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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政署真的很閒 lol

    每天滿腦子想要罰人民

    到底是多缺錢啊

    標準檢驗局就已經解釋過好幾次這個5mm了XD

    ----

    媒體報導安全帽裝「行車紀錄器」就違法,其中交通部公文提及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意見,加裝的物體不得超出安全帽表面5mm部分,標準檢驗局說明如下:

    一、本局於民國87年起即要求機車用安全帽,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2396規定後,始得在市場陳列販售,而該項標準係調合日本工業標準(JIS)訂定。

    二、依據國家標準要求包含安全帽表面突出物不得超出5mm,受到衝擊時可容易脫開之裝備,則不在此限,因騎乘機車發生事故時,若有突出物固定於其上,發生事故時,安全帽與地面產生應力,會造成騎士頸部受到傷害,危及騎士生命健康安全,在日本、印度、越南等國家均有相同規定。

    三、安全帽原始設計是為了保障騎乘機車之安全,隨著近來消費者對於複合性產品需求,已有消費者於安全帽表面加裝行車紀錄器或藍牙耳機之情形,並且為了方便穿脫,採固定方式,自行加裝,為確保消費者使用上更加安全,本局多次召集專家學者進行研商,並未限制該加裝行為,只希望用更加安全的方式,如採用容易脫開,非固定式等方式(如以魔鬼氈黏貼等、黏膠、夾具……等現行普遍採用方式),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時,造成騎士頸椎受傷。

  • cns-2396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2 1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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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國家法令迂腐莫過於此!
    如果這類型的行車記錄器,是利用穿鎖的方式破壞帽體,或許會有安全的疑慮!現在的行車記錄器都是用沾黏的方式,騎士若車禍多半就噴掉了,請問你是如何造成騎士的頸部傷害?現在政府當局只要有依據的法令,就拿來取締,就拿來賺罰金斂財!這就是台灣政府的腐敗真象!請問你是測試過有騎士因此造成頸部受傷?有哪起交通意外事故鑒定是因此而造成騎士傷殘?官員們你們是兩輪族嗎?
    ……………..

    最近,則是有民眾詢問
    加裝攝影機於安全帽上,是否合法?

    警政署從兩個面向來回覆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款
    簡而言之,佩戴的安全帽要合乎CNS安規且配件齊全,不能有變更帽體

    而這可能也意味著,如果是戴水貨未經檢驗的帽子,會被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舉發之

    2.CNS 2396 4.6
    安規的部分,警政署則依據標檢局的函文意見,引述這一條目的安規內容,並且把判定是否違反4.6,交由標檢局認定,若認為屬變更帽體,同樣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開罰

    不過,在此公文上,並未完整陳述,只有前半段,而4.6的完整內容為帽殼之外表面上,不得有超過5mm以上之外突起物,但設於防護頭盔後方供護目鏡固定用之可拆式裝備或受到衝擊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裝備,以及裝面罩佩於於帽殼上之裝置、面罩之固定裝置與護耳裝置,經加工使其成光滑之流線型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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