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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定理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利潤擠壓影響競爭
利潤擠壓(Margin Squeeze)是指一種當企業在上游市場(upstream market)及下游市場(downstream market)皆享有市場權勢之時,企業向同時應運的下游市場供應一種重要原件,利潤擠壓即可發生。這是指「擠壓」下游市場內競爭對手的原料價格,與其下游業務向顧客收取的價格之間的利潤,致使下游競爭對手因而無法有效競爭。
在評估某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權勢的利潤擠壓時,競委會會考慮兩大因素:
(一)有關上游有原料的性質。若從下游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看,因上游產品是不可缺少的原料,利潤擠壓更可產生反競爭效果。然而,即使上游原料有其它代替品,仍不能排除市場權勢被濫用。
(二)利潤擠壓的程度。若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的下游產品價格,與其向下游競爭對手收取的上游原料價格之間的差異是(i)負數(即該業務實體的上游價格高於下游價格),或(ii)至少不足以支付該業務實體的下游產品的相關的成本,則可產生利潤擠壓。
筆者看還有更簡單的方法,在縱向(Vertical)的業務實體之間就產品的成本訂價,若然會令到下游市場其他競爭者無利可圖而不能不退出競爭,這就具備了擠壓的作用。本欄在2013年9月6日介紹的歐盟案例(賠本收費亦可違反競爭),是有關德國電訊利用利潤擠壓手段在下游市場阻止其它電訊商加入市場的手法,是一件最好的案例。
這是一件由2003年審到2012年尾的案件。德國電訊(Deutsche Telekom)是一間從國有郵政私有化出來的公司,由國家持有43%股份,其餘57%為公開發行股票。德國電訊原本享有專營地位,在1988年被命令要開放市場給予競爭者,前後過了五年時間,德國電訊還是向上游市場100%和下游市場95%,只餘5%由大數目的競爭者分享。上游市場的收費(批發價)由政府所規定,而下游市場的零售價則由政府規定了最高收費(cap price)。
德電被投訴不是收費過高而是過低。由於批發價與零售服務之間的差價太少,不及德電在提供零售服務時所需的成本(product specific costs),這令到根本沒有新的競爭者可以加入下游市場的競爭,德電是因為其低於成本的零售服務收費構成濫用其市場優勢,所以構成違反競爭的行為。德電是可以藉增加對最終使用者(end user)的收費以逃避利潤擠壓的指控。
歐盟競委會提出兩個違法的歸因指標(Imputation Test),以決定利潤擠壓是否已經發生。(一)是當工作有市場優勢時,這公司不能經上游市場的高收費令下游市場獲利;(二)是上游市場與下游市場的收費差額,不足以令一合理的競爭者獲取正常的利潤,歐盟競委會基本上是依賴了第一指標。
歐盟的定義可是比香港競委會的第二行為守則更為清楚。「利潤擠壓」是否指新企業以低於成本價搶客情況?這是未有定理,一個短時期的賠本價情況畢竟也是十分普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