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bolton好唔好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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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ton好唔好 在 Hins Cheung 張敬軒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5-09 19: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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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olton好唔好 在 李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17 1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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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道人生:靜靜地起革命 - 李怡

    民主派初選投票前,除了一兩個港官之外,從北京到香港都沒有甚麼要員譴責初選,投票日又未見有黑警作梗,但在初選後港澳辦、中聯辦、林鄭突然紛紛譴責初選違反基本法、國安法、選舉法,卻又說不出違反了哪一條。為甚麼會這樣?恐怕又是中港共錯判:選前他們以為市民對民主派初選冷淡,傳媒報道少,連戴耀廷都說對初選可取得民主派選民的十分一投票率(即17萬人)信心不足。既如此,肯定不足為患,中港共及建制派甚至樂見民主派初選落寞收場。

    誰知香港市民「唔聲唔聲,嚇你一驚」,投票人數竟然達到61萬。中港共這時才急急補鑊,但為時已晚。初選再一次震動國際。

    近日有年輕智者來訪,提出去年反送中以來的幾個問題,第一個就是問:6.9、6.12、6.16、7.1、7.21、8.31、中大、理大……去年以來眾多事件,如果要你選四個最關鍵、最能總結整個運動進程的事件,你會選擇哪四個?

    我的回答是:總結整個運動,不是我能力所及,因為我基本上只是個觀察者和評論人,參與度極低。但反送中以來,許多事件的發生及後效,卻使我這個觀察者不斷跌眼鏡,也就是說,給我帶來覺醒,對一貫的認知有徹底的改變。

    第一件是6.12。在這一天之前,我不認為送中條例會擱置,因為中港共決心太明確,而立法會佔多數的建制派也已表態,6.9百萬人上街當晚,政府即出聲明會如期二讀。示威者在6.12當天的衝擊,我擔心他們的安全,也尋思這樣做不會有用。至少在那時候,我明白年輕人何以會勇武,但並不認同勇武有用或可取。6.12改變了我的觀念。6.12之後提出的五大訴求也主導了整個運動。

    第二件是6.28,這一天在香港社會沒有發生甚麼事,卻是G20在日本大阪開會的日子,各國巨頭雲集。這一天之前,不到一星期時間,年輕人發起眾籌,目標300萬,要在世界各地有影響力的報章以不同語言刊頭版廣告。以我從事新聞出版工作半世紀的經驗,莫說要籌錢了,就算有錢要在一個星期內做到這件事,成功機會也是零。但他們做到了,而且做得無可置疑地、令人驚艷地好。G20的領袖們雖沒有即時反應,但各大報頭版引動全球開始關注香港,將香港故事帶進國際舞台,卻是不爭的事實。年輕人的勇氣可以激發無窮智慧,令我對新一代香港人重新評估。

    第三件是7.21+8.31,這是二而一的事,它顛覆了我對香港警察的整個觀感。警察是市民接觸最多的公務員,警察的面孔就是城市的面孔。警察成為公安,或比公安更公安,香港就已經不是原來的香港。

    第四件是中大、理大和接下來的區議會選舉。年輕人的勇氣,市民的支援,以及因交通受阻引起部份市民抱怨,是區議會投票前的情勢。投票前夕社會意外的平靜。廣大只顧自己的市民不會支持抗爭吧?結果投票率和選舉結果,都使觀察者跌破眼鏡。中港共的錯判更成為笑柄。主管香港的中國官員下台或降級。

    每一次跌破眼鏡之後,我都自我檢討自己的認知,有所發現,有所覺醒。而在國安法的利劍威脅下的這次民主派初選,我體認到香港人就整體而言,經歷過去一年,已經有了徹底改變。所有市民可以參與的事情都在發生根本變化。平日我們看不到的市民的身影,默默走出來就「嚇你一驚」。

    靜靜地起革命。城市的頭腦與心臟由人心凝聚,香港不會回到從前。如美國前國家安全顧問John Bolton引用邱吉爾二戰早期的比喻,香港人未來回望這一段「最黑暗時刻」,會是對香港而言的「最佳時刻」。

  • bolton好唔好 在 喜劇演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23 16: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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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徹底墮落 只能解散👮🏿‍♂️】

    解散警隊,刻不容緩:曱甴論作為尤其邪惡的紀律罪行!

    解散警隊,刻不容緩:曱甴論作為尤其邪惡的紀律罪行
    文:腸

    1. 過去半年為自己贏得殺人犯、強姦犯美譽的香港警隊,種種惡行罄竹難書,但他們除了以殘暴武力鎮壓示威外,對市民施加言語暴力的規模和不堪程度,亦越見猖獗。肥媽有云:「我行街,比黑警恐嚇」。自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於今年7月25日的公開聲明中,以「蟑螂」形容示威者之後,防暴速龍在街上見人就鬧「死曱甴」的情況,屢見不鮮[1]。有時甚至連指揮官都可以滿口「曱甴 」咁嗌咪,公然辱罵在場市民和途人[2]。其他諸如侮辱公屋戶「有乜撚嘢地位」[3]、叫區議員食屎[4]、或先質疑婆婆病況繼而指罵「你攞著成疊醫生紙出嚟做乜撚嘢呀」[5]、以至聲言要重演六四屠城等等[6],更是不在話下。

    2. 面對這股歪風,警方高層只曾輕描淡寫地稱「唔太理想、尊重方面欠奉」[7],以致歪風最近更有蔓延至其他紀律部隊的跡象[8]。黑警仇恨言論之毒,可見一班。

    英國法院:黑警破壞英國法理,即炒

    3. 法夢在此嚴正指出,紀律部隊使用仇恨語言,為普通法所不容,必須予以嚴懲和譴責。英國高等法院行政法庭(Administrative Court)兩星期前(12月9日)在R (Northumbria Police) v Police Appeals Tribunal[9]一案所作的裁決,正就此提供了很好的示範。

    4. Northumbria Police案中警員2017年休班時,前往一家餐廳慶祝聖誕。她與同僚傾談期間,醉酒中多次以'fucking Pakis'和'fucking niggers'形容店員,但沒有證據顯示有店員或其他公眾人士聽到有關言論。法院認為警察紀律審裁處施加的懲罰(即書面警告及建議接受多元訓練)過輕,裁定警方必須解僱該警員。

    5. 英國高等法院法官Freedman的原則性處理方式,明顯是以判詞後半部分[10]引用的英國上訴法院案例 Bolton v Law Society[11]為基礎。該案事關事務律師的專業失當。時任主事官暨民事審判長(Master of the Rolls and Head of Civil Justice)Thomas Bingham爵士(即後來的Bingham勳爵)解釋[12],任何律師如在履行其專業職責時,沒有顯示正直、誠實和守信的品質,必須預期接受嚴厲制裁。尤其是當其行為涉及(故意)不誠實,一般來說都須將其姓名從律師登記冊上剔除,即永久取消其執業資格。另一方面,如果律師無心作出不誠實的行為,但是表現低於正直、誠實和守信的專業標準,仍可嚴重影響法律行業的聲譽,一般來說至少應暫時吊銷其執業資格,從律師登記冊上剔除姓名的最高懲罰,亦很可能適當。

    6. 由此類推,Freedman法官同意,當警務人員故意使用具歧視性及侮辱性的語言,必然損害公眾對警隊的信心,構成「有損信譽行為」(discreditable conduct),屬違反Police (Conduct) Regulations 2012的違紀行為(類似香港法例第232A章 《警察(紀律)規例》 第3(2)(m)條,即「其行為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13]。縱使警員使用歧視語言時嚴格來說並非故意,例如當時正受酒精影響,但如有關詞語被多次重覆,則不能以用「一時判斷失誤(a lapse of one word)」解釋,警員的行為仍可嚴重影響公眾對警隊的信心[14]。

    7. Freedman法官因此斷言,雖然案中警員過往並無歧視市民的前科,是次事件某程度可說是與其平時為人不符的個別情況,但警員當晚連續使用歧視、具冒犯性的語言,性質極其嚴重,警隊絕不能姑息。容許該警員繼續留任警隊,將嚴重削弱公眾對警隊的信任和信心[15]。解僱該警員是唯一合理的選擇,任何其他較輕的處罰,都屬不合理至不理性的程度,必須予以撤銷[16]。

    香港啲黑警無理由唔炒

    8. Northumbria Police案的判決與香港法院曾闡述的法律原則有所共鳴。自1995年開始,香港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即等同主權移交後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已視上述Bolton案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17]。上訴法庭最近即重申,若事務律師(故意)不誠實行事,一般而言固然應被撤銷專業資格,但即使其行為不涉不誠實,只要客觀上可能影響到公眾對專業的信心,一般而言亦應被暫時或永久吊銷牌照[18]。

    9.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在Tsien Pak Cheong David v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19]一案中,時任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楨明確接受,Bolton案的原則除適用於事務律師外,亦適用於其他專業,包括警察。

    10. 如上所述,香港警務人員行為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屬違反《警察(紀律)規例》第 3(2)(m)條。雖然條文包含「刻意」一詞,但《警察(紀律)規例》的目的是要求警務人員時刻以正直、誠實和合適的方式行事,所以按正確詮釋,只要警務人員的行為客觀上低於公眾有權期望的標準,從而可能為警隊帶來「不榮譽(dishonour)」,即觸犯有關紀律罪行[20]。在這意義下,該紀律罪行與英國有關規例禁止的「有損信譽行為」,原則上並無二致。

    11. 毫無疑問,警務人員「作為紀律部隊的成員,有法律責任及權力執行香港的一些重要法例,其誠信、效率及公眾對其之信心,對[警隊]忠誠和有效地履行其法定責任極其重要」,故此他們「必須嚴守紀律」[21],警隊本身在《警察(紀律)規例》下更有調查違紀行為的法律義務[22]。

    12. 事實上,公眾信心之於隨時打人、殺人的武裝紀律部隊,甚至可能比法律專業,更為重要。正如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曾指出,警察「行為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幾乎定義上已是性質嚴重的紀律罪行[23]。

    徹底墮落,只能解散

    13. 掌公權者或親政府人士以「曱甴」的稱呼非人化反政府示威者,構成人權法論述中最極端的仇恨言論[24],往往更可能等同鼓吹屠殺,或至少是屠殺的先兆[25]。與Northumbria Police案中基本上是情緒化的辱罵(雖然不能否認其冒犯性)相比,「曱甴論」客觀上的邪惡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14. Northumbria Police案清晰顯示,不論滿口「曱甴」的警員是否故意羞辱市民,法律都須堅持嚴厲看待此等違紀行為,方合乎普通法原則和精神。實事求是地說,單憑本文第1段所舉的例子來看,已很難得出「警員有意並系統化地侮辱示威者」以外的合理結論。也許正因如此,香港才會持續地有超過一半市民拒絕信任警察[26]。

    15. 總而言之,使用仇恨語言的警察,法律上必須被解僱或至少停職,無論如何不得再執行警務。但當整隊警隊都是所謂害群之馬時,公眾信心的全面崩潰已無法挽救,除了立即解散重組,恐怕別無他途。

    圖: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本來想加幾隻曱甴落佢個口到
    #但連搵圖的勇氣都無
    #向蟲系魔法師致敬

    [1] 例如https://www.facebook.com/1648246202123798/videos/447180025970783/
    [2] 例如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191120/Q3QOLCMPV3GQJJIDX7LAYPJNZE/
    [3] https://hk.appledaily.com/…/201…/R47BH3WNBOTRYKBWOFEZI3UZWM/
    [4] https://www.facebook.com/hkpusupresscom/videos/441657530088980/?v=441657530088980
    [5] https://www.facebook.com/hkucampustv/videos/2569065323377382/%20%E4%BD%A0%E6%94%9E%E8%91%97%E6%88%90%E7%96%8A%E9%86%AB%E7%94%9F%E7%B4%99%E5%87%BA%E5%9A%9F%E5%81%9A%E4%B9%9C%E6%92%9A%E5%98%A2%E5%91%80
    [6] https://www.facebook.com/cuhkcampusradio/videos/442634586632227/
    [7] https://news.mingpao.com/…/%E3%80%90emily-online-%E7%9F%AD%…
    [8] https://news.mingpao.com/…/%E3%80%90emily%E3%80%91%E6%B6%88…
    [9] [2019] EWHC 3352 (Admin)。
    [10] 同上,第61段。
    [11] [1994] 1 WLR 512。
    [12] 同上,第518B-E頁。
    [13] Northumbria Police案第44段。
    [14] 同上,第44、57段。
    [15] 同上,第61段。
    [16] 同上,第62段。
    [17] 參見Chow Siu Shek David, Dr v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1995] 2 HKC 527。
    [18] 參見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v Wai To Tsuen Hagon [2019] HKCA 618 第10段(時任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語)。另參見 Chan Cheuk Chi v Registrar of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未經彙編,CACV 38/2012,2013年2月8日)第35-38段(時任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霍兆剛語);A Solicitor v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2015] 2 HKLRD 802第70-79段(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語)。
    [19] [2011] 3 HKLRD 533 第50段。
    [20] 參見Sit Wai Lok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未經彙編,HCAL 69/2004,2005年6月20日)第22-24段;Kuk Yuk Ching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未經彙編,HCAL 125/2005,2007年1月16日)第46、48-49段;Chiu Hoi Po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08] 4 HKLRD 67 第76段(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語)。
    [21] 《陳家耀訴公務員事務局》[2004-2005] HKCLRT 1第53段(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語)。
    [22] 參見Fu Kin Chi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1997-98) 1 HKCFAR 85 第100F頁(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語)。
    [23] Chu Ping Tak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02] 3 HKLRD 679 第51段。
    [24] 參見加拿大最高法院案例Saskatchew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v Whatcott [2013] 1 SCR 467第45段。
    [25] 如參見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上訴法院案例Prosecutor v Nahimana (Judgment) ICTR-99-52-A (28 November 2007) 第765-771段。
    [26]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69182

  • bolton好唔好 在 甜人追夢筆記 Bus enthusiast's diar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8-14 21: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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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上續領BNO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英國下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Tom Tugendhat 昨天表示英國對於1997年撤出之前的香港公民有義務,應該給予BNO持有人完整的英國國籍。

    2008年英國國籍法檢討報告指出,不能夠係不提供任何替代方案下取消香港人的英國國民海外的身份,但直接向BNO持有人提供英國公民身份可能會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所以當年建議係維持現狀。

    如果當年國籍法檢討指出不向BNO持有人提供英國公民身份的理由屬實的話,恐怕現在的政治環境下已沒有聯合聲明這個考慮。

    再者,作為執政保守黨黨員兼外交委員會主席係這個敏感時刻表達如此立場,相信不是隨便說說,應該係政府有相關計劃。而且BNO持有人不是選民,他沒有必要去討好他們攞選票。

    至於點解英國計劃咁做,唔知。可能的情況係

    1)英國硬脫歐後需要吸納人口和資金以填補歐盟人口和資金的空缺,見到香港人最近買緊馬爾他,葡國和愛爾蘭護照,就不如自己賺埋一份

    2)美國國家安全顧問John Bolton 係Tom Tugrndhat發表BNO評論之時正訪問英國,而英國硬脫歐後很大機會馬上同美國簽定貿易協議,不妨想想又是否純粹巧合?

    3)同歐盟討論雙方護照持有人在對方地區居留許可期間,無法想到一個合適方法排除BNO持有人,因為脫歐後所有British Passport 持有人都不是EU Citizen

    退一萬步講,續領BNO只需要GBP106, 就算平權失敗也損失有限,所以各位如果有資格續領就要馬上行動。如果你係1997年7月1日之後才出世,亦建議你提醒父母續領他們的BNO。

    #BNO #居英權 #移民
    #自己權利唔好放棄
    #你可以不同意我的立場
    #但我有發言和使用BNO的自由

    參考資料

    https://www.theguardian.com/…/uk-british-nationality-hong-k…

    https://zh-yue.m.wikipedia.org/wiki/英國國籍法與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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