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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assertion法律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收藏了蔡依橙、Emmy推薦的《#世界大局地圖全解讀》系列第3集 MAPPING THE WORLD Vol.3 這系列的書是彩色印製、圖表分析,特別大本,拿起來沈甸甸翻開來閃亮亮值得收藏,分析全球國際議題,由法國「國際風險分析與預測中心」創辦人Alexis Bautzmann以及 法國地緣政治研...

  • assertion法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20 19: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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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收藏了蔡依橙、Emmy推薦的《#世界大局地圖全解讀》系列第3集 MAPPING THE WORLD Vol.3

    這系列的書是彩色印製、圖表分析,特別大本,拿起來沈甸甸翻開來閃亮亮值得收藏,分析全球國際議題,由法國「國際風險分析與預測中心」創辦人Alexis Bautzmann以及 法國地緣政治研究學者Guillaume Fourmont 撰文編著國際關係與戰略的分析。

    非常推薦對國際關係很有興趣的人收藏這本!這本很豐富,分歐洲篇、中東篇、非洲篇、亞洲篇、美洲篇、環境議題篇、國際議題篇。

    這本還很特別的有獨家專題「#印太戰略小北約」,是 #蔡榮峰 撰文的,他是國防安全研究政策分析員,也是在 #菜市場政治學 有專欄的作者~

    我就不多爆雷啦!等等只談與台海戰略安全有關的~

    #我是法理建國派的皮筋兒
    身為法理建國的支持者,來分享一下我知道的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的關係好了(˶‾᷄ ⁻̫ ‾᷅˵)

    大多數人不知道國際法其實是國際政治的天花板,但我們必須意識到國際法的規則怎麼形成,還有框架之下的運作模式是什麼,才有辦法運用國際法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有在 台澎小堅果 直播聊到: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因為「主權平等原則」,國際間沒有世界政府,即便某些大國看起來像是國際警察,但仍舊必須遵守國際法,大國之間的恐怖平衡、檯面上下的國際政治、經濟等等角力,也讓小國們從國際關係中找到與之相近理念的國家互相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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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宅配我回家以後立刻翻到p.191 看到 #四方安全對話(QUAD)第一屆峰會,是由美國、日本、印度、澳洲,於2021.3.12以視訊進行的對話,來探討如何面對中國帶來的挑戰,以聯繫印太地區穩定。

    ⚠️先來個 #國際法小知識 回顧:

    #中國主權國家中的兩個政權🇹🇼🇨🇳
    腦力激盪之前,請大家先看這個🔗 https://youtu.be/lss2OdMhi90

    1912.2.12建立,可被承認是中國合法代表政府的中華民國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主權國家「中國」取的國號叫「中華民國🇹🇼」;1949.10.1建立,可被承認是中國合法代表政府的PRC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主權國家「中國」取的國號叫「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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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來看看四方安全對話的國家對中國主權國家(PCR政權/ROC政權)以及台灣✨的看法:

    #美國 🇺🇸承認PRC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合法代表政府是在1979.1.1,美國駐華大使館就搬到北京;中華民國政權在此刻以後不被美國承認,僅被看作是治理台灣✨的政權而已。

    🇺🇸美國的立場 《#台灣關係法》歷史脈絡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1658133416075/

    🇺🇸美國的立場一直都是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7467095168512/

    🇺🇸美國立場聲明1955.02.16關於中華民國治理台澎行為的性質,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
    在 1945 年,中華民國被委託治理(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
    “[i]n 1945,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s entrusted with authori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
    Our Foreign Policies in Asia, DEP'T ST. BULL., Feb. 1955 at 329
    涵義:中華民國是受委託治理台澎。

    🇺🇸2014.09.22 ZIVOTOFSKY V. KERRY 一案實體答辯,國務院代理法律顧問 MARY E. MCLEOD 表示:
    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但對於中國的「只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立場只有認知。因為美國對後面這個議題並無採取立場,因此本部門認為列名為「台灣」或「中國」所傳達的訊息與總統的承認政策一致--各該選項涉及的是地理描述,並非主張台灣是身為主權國家的中國的一部份。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but it merely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only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J.A. 154. Because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latter issue, the Department concluded that listing either “Taiwan” or “China” would convey a message consistent with the President’s recognition policy—either option involves a geographic description, not an assertion that Taiwan is or is not part of sovereign China. ”
    http://www.justice.gov/osg/brief/zivotofsky-v-kerry-brief-merits
    涵義:美國僅「認知」但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
    -

    #日本 🇯🇵 承認PRC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合法代表政府是在1972.9.29,此時與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的中國簽訂的《#中日和約》在法律上就是實質停止了。

    🇯🇵日本的立場 1972.09.29日本對台澎主權的立場及對中國主張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的立場,日本政府 表示:
    日本政府完全瞭解並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持「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的立場,且「日本政府」維持本身在波茲坦宣言下的立場。
    “it fully understands and respects the P.R.C. government's stan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its territory] and that [the Japan government] maintains its stand under the Potsdam Proclamation.”
    Joint Communiqu6 of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涵義:日本不承認中國「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的主張

    🇯🇵日本的立場在第46回国会衆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7号昭和39年2月29日,1964.02.29
    日本政府對台澎主權歸屬的立場,內閣總理 池田勇人 表示:中華民國不具有台澎主權,僅具有過渡性質的施政權。台澎主權歸屬應由簽署 #舊金山和約 的同盟國決定。

    -

    #印度🇮🇳 承認PRC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合法代表政府是在1950.4.1,是在《舊金山和約》生效 之前耶!難怪印度會在《舊金山和約》簽署前表態,這時候印度認為的中國主權國家是由PRC政權為合法國家政府代表了喔!

    🇮🇳1951.08.23印度對舊金山和約中未明定將台灣主權歸還中國表示抗議,印度政府 表示:
    印度政府認為在條約中規定福爾摩莎島應歸還中國是最重要的。其歸還的時間與方式可以另行協商。但在企圖對日本和所有交戰政府間的關係進行規範的文件中無視過去的國際協議,讓該島嶼的未來處於未定狀態,在印度政府眼中,既不恰當也非權宜之計。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attach[es] the greatest importance to the Treaty providing that the Island of Formosa should be returned to China. The time and manner of such return might be the subject of separate negotiations but to leave the future of the Island undetermined, in spite of past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in a document which attempts to regulate the relations ofJapan with all Governments that were engaged in the last war against her does not appear to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to be either just or expedient.”
    India Refuses To Be Party to Treaty, Memorandum of India
    涵義:印度政府認為舊金山和約未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國。
    -

    #澳洲🇦🇺 承認PRC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合法代表政府是在1972年。

    🇦🇺澳洲去殖民化建國可看這篇 https://wp.me/pd1HGm-aY

    🇦🇺澳洲在1941年與中華民國建立公使級外交關係,1949年中華民國政權流亡到台灣後亦未中斷,並於1966年升格為大使級外交關係。1972年澳洲工黨上台之後,澳洲宣布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政府,澳洲沒有與中國斷交,只是換承認其國家政府代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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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上述四方國家🇺🇸🇯🇵🇮🇳🇦🇺對中國、台灣的看法,就可以瞭解各國很明確知道:
    1. 台灣不是中國
    2. 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代表的中國的
    3. 台灣也不等於中華民國政權
    4.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美國與日本簽署的《#美日安保條約》遠東地區還涵蓋台澎,不要忽略了《美日安保條約》的威力,也不要忘了美國在西太平洋的軍事力量有很大一部份就在離台灣沒多遠的沖繩縣:嘉手納空軍基地。離台灣最近美軍海軍軍港在日本沖繩縣:白灘海軍基地,這也是美國海軍第三遠征軍司令部所在地。而美國第七艦隊總司令部在哪?在日本神奈川縣橫須賀市,橫須賀美國艦隊基地。

    //即使美國不出兵,只要戰火波及日本國土,使日本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出現「周邊有事」的情況,讓日本被迫出兵自衛,美國也一樣會被捲入戰事之中。而為了因應這樣的可能性,日本一連串與安保條約有關的和平安全法制裡,就包括了「重要影響事態法」。// -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0128

    2017年美國聯邦政府發表《#國家安全戰略》(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報告,正式點名中國為戰略競爭對手,美中競爭關係檯面化,讓不少人用「#新冷戰」一詞來形容當前國際局勢。

    #直面中國東部戰區威脅的台灣

    我看到p.195 放了一張「台灣防空識別區」,那個框整個框到中國沿岸,我查了一下其實這是「中華民國防空識別區」才對,ROC防空識別區會這樣畫,是為了把金馬(中國領土)包進去。

    雖然是可以自己畫,而這個防空識別區(ADIZ)設置全球有約20個地域設置,這概念尚無國際法效力,但在國際政治上卻有重要的生存空間意涵,因為在實際應用上會牽涉到對空武器及戰機的使用,所以劃設防空識別區是具有高度政治及軍事意涵的動作。

    可以看一下日本跟韓國之間的防空識別區: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c/c9/JADIZ_and_CADIZ_and_KADIZ_in_East_China_Sea.jpg

    -
    #從美中對峙、美蘇冷戰、看美軍的太平洋佈局

    p.196這頁中有一段話:「1947至1991年冷戰時代......美國與日本、大韓民國、『台灣』、菲律賓、泰國、澳洲、紐西蘭、巴基斯坦、阿拉伯半島諸國分別以條約結盟,形成海洋包圍陸地的圍堵態勢。」

    其中的「台灣」其實應該是指「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的中國國家」與美國簽訂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喔!

    來回顧一下美國🇺🇸當時的表態:

    👉🏻1955.02.10關於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是否影響台澎主權之歸屬,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 Walter F. George 表示:
    參議院批准本條約並不會強化或弱化蔣政府對於國際地位尚未決定之福爾摩莎的主權主張。
    “Senate approval of the Treaty would neither strengthen nor weaken the Chiang Governmen's [sic] claim to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which is yet to be decided.”
    Senate Approves Formosa Treaty, N.Y. TIMEs, Feb. 10, 1955
    涵義: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不影響「台澎主權未定」的法理狀態。

    👉🏻1955.02.07關於中華民國治理台澎行為的性質,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
    蔣【介石】將軍僅被要求為同盟國及相關國家管理它們(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等待關於其所有權的最終決定。
    “General Chiang [Kai-shek] was merely asked to administer them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for the Allied and associated powers pending a final decision as to their ownership.'”
    New Formosa Bid, N.Y. Times, Feb. 7, 1955, at Al
    涵義:蔣介石(中華民國)是依同盟國的要求管理台澎。

    ✨各國立場資料整理網站在這🔗 http://www.rotpnetwork.tw/reference.php?LA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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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我知道蠻多人分不清楚「台灣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關係,我還是衷心希望,大家可以在看待國際形勢時,能將台澎法理地位當作基礎認知♡

    最後,「島鏈的形成與戰略幾何學」在 p.197彩色圖好漂亮!大推推~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宅力就是防疫力也是學習力

  • assertion法律 在 姚松炎 Edward Yiu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9-01 18:10:26
    有 74 人按讚


    #香港應該如何改革司法制度?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5412752327827&id=734277826

    【關於朝雲案中的「抗爭者」之辯】

    見到有人話係「政治逼害」,但同時又有人話係「敢做唔敢認」,Er,點樣樣呢。簡單補充我自旁聽案件所知的一些細節,供大家參考再判斷。有點複雜,我知自己1999,我盡量有條理地講。

    首先我們知道朝雲不是一個記者、也不是一個公民記者(至少在這一單案裏,沒有採用這樣的辯護立場) ─ 而在旺角暴動案件中,是有自稱「公民記者」身份的被告成功脫罪的。

    因為朝雲沒有採取「公民記者」的辯護,在這件案中,他不認罪的理由是:民事的「藐視法庭」與刑事藐視法庭在法律上有分別,而違反禁制令只屬前者,其行為的嚴重程度不足以構成刑事藐視法庭;案發當日蕭僅是有自制地履行拍照職責,沒有參與示威及任何與「紀實攝影師」(documentary photographer)不符的行為,不構成妨礙執行禁制令,不構成刑視藐視法庭。

    (BTW, 控方話朝雲被捕有掙扎,單一證據是一名警員的供詞,但雖然該警員繪形繪聲話朝雲被捕前又捹又撥咁掙扎,但啲片就影到佢根本冇份拉朝雲,而朝雲被差佬一嘢扯落地、拖行同抬起期間,一直雙手舉住部相機……法官老爺們成日都話差佬口供好可信架 <3 )

    但裁定「刑事藐視法庭」此罪的罪成與否,毋須考慮被告的動機 ── 也就是說,在執達吏執行禁制令之時,不論你是基於甚麼原因,只要你實際上是不顧執達吏呼籲長時間留在原地,你就是阻礙執達吏清場、就是違反法庭頒佈的禁制令,就是犯法。(*判辭原文見註)

    我這樣演繹:不論你是去抗議、去影相、路過畀人塞住走唔到都好,只要聽到陳曼琪叫你走而你冇走,就是刑事藐視法庭。「聽到陳曼琪叫你走但你冇走」這件事是一個事實,根本就無可抗辯;唯一可能的抗辯是,你不是故意留在那裏,或你聽不到陳曼琪的警告。

    (辯方指民事與刑事藐視法庭有別、蕭的行為嚴重性不構成刑藐、執達吏權限僅為清除「障礙物」等,陳官一概不同意。)

    但其實,否認自己干犯「刑事藐視法庭」有很多正當的理由。譬如你認為當初高院接納潮聯的申請頒出禁制令,本身就是不義;譬如你認為律政司不敢告人非法集結,梗係要借「刑事藐視法庭」的刀,塑造示威者與法庭的假對立;譬如你當日的確係唔撚想聽陳曼琪話離開現場,但你內心從來沒有一秒鐘不尊重過法庭;譬如你覺得這份「禁制令」本身就是要去抗議、去反對的東西……下刪三百個正當理由。

    但在「刑事藐視法庭」控罪下,這一切都沒有關係,因此也不構成不認罪的理由;這件案要爭拗的,是被告有沒有阻礙執達吏執行法庭頒布的禁制令,而不是禁制令本身的正當性或陳曼琪的正當性。而旁聽過庭審的都知道,只要一講與「案情」或「本案」無關的事,哪怕只是一個字,法官都會九秒九秒勒令你收嗲(余若海除外,好似係)。

    我不知道朝雲究竟為甚麼不願意認罪(這一點等他自己說吧),但在此案中唯一的不會被法官打斷並視為「與本案無關」的可能理由,好像就是你不是故意留在那裏,其他講咩都冇用。

    這樣的重點錯置何其可怖。難道當日在場的人,連「我沒有藐視法庭但我不會走」這點自由都沒有嗎?沒有,法庭會直接判你藐視法庭。

    法庭劇看太多,公民黨的口號聽過太多遍,我們總想像法庭是伸張公義之地,幻想義人即使難逃牢獄,仍然可以在庭上磊落朗朗地陳詞,述說心中所相信的公義;但我懷疑,這是只有戴耀廷教授那種級數的法律人,才有 privilege 做得到的事。

    其實朝雲真心不是這單案裏最慘的人。案件的另一被告是一位十幾歲起一直在街頭露宿(你沒看錯,是「一直」),小學都未讀完,嘢都聽唔清楚的阿伯。他說自己作為露宿者,佔旺時一直睡在匯豐對出;案發當日,亞皆老街人頭湧湧,警察又封晒路,佢想返自己個竇但啲人逼住晒佢行唔到返去,然後就畀差佬拉咗。

    而控方拿出的影像證據是,他曾經長時間企在警察的防線前食包,他曾經幫手搬走(係搬走!)卡板,以及,他曾經有幾十分鐘,一直扶著一支「我要真普選」的大旗。

    究竟這位露宿阿伯是不是真的只是想返自己個竇瞓覺,還是在示威抗議刻意違反禁制令,我唔識判斷,我諗控方與法官其實也唔care。我只記得,當日控方律師與陳慶偉法官青天大老爺,在高院莊嚴的法庭之內,用戲謔的口吻盤一個穿著露宿用殘破大褸的弱聽老人;阿伯的代表律師嘗試向阿伯釐清案情,阿伯話自己聽唔清楚,陳官立即打斷律師,笑著訓斥「你使乜問佢同唔同意唧?你幫佢講咪得囉」。

    我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和耳朵。原來法官可以因為被告講嘢慢少少,就唔畀被告講嘢。原來法治就是用公我贏字你輸的艱澀言詞去欺凌弱勢,連律師想幫都唔撚畀。

    我覺得,只要旁聽過佔領/旺角相關的庭審一次,哪怕只是一次,你都很難再相信法治、相信法律不是壓迫, or worse, 玩笑。法庭不要聽你的信念,它只在乎你識唔識得玩貴族式的文字遊戲來甩身,而大部份時候,它其實會直接唔畀你講嘢 / 令你講唔到嘢。

    回到朝雲的 Case: 我們對惡法的想像也許很直觀,既是惡法,那就直面之,憑良心抗辯 —— 而原來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在一場不問因由,只問「你有冇聽陳曼琪話離場」這點客觀事情的審判中,認罪的人不會被給予說話的機會(除了向法官求情),不認罪的人,也無法在抗辯中,直述自己為甚麼抗命。

    * * *

    其實「記錄者」這條line未必是冇得打,但這條line放在朝雲身上,就幾乎完全冇撚得打。

    控方其中一項最有力的證據,是朝雲在11月25日在亞皆老街被捕關入臭格,兩日後獲釋的一段FACEBOOK 發言,當中一句:「對不起,我總是判斷錯誤:要麼力免被捕,盡記錄者的責任拍到最後;既已被捕,就應該盡抗爭者的責任坐到最後……」

    以及同一個POST的留言:「我不是記者,是一個負責影相的抗爭者.我從來都是這樣向警察說的.當日被捕前,我亦先向他們清楚交代身份.我一直婉拒各媒體贈記者證,就是避免以記者的身份保身。」

    控方與法庭的意思就是,你說自己在場只是記錄,那你怎麼解釋這段文字,怎麼解釋這個以「抗爭者」自居的自己?

    究竟「一個負責影相的抗爭者」這句朝雲自己寫的statement可以點兜?

    朝雲沒有作供(結巴、1999、講唔到完整句子、一嬲起上嚟就鳩駁、每三句推翻自己一次的口才,怎麼會有人敢放佢出去作供,三秒就畀控方隊死),辯方傳召過一個證人,就是Jimmy Lam ── 他特登翻箱倒櫃找到了四年前11月25日穿過的Tee同帽,即使其實件衫已經唔太著得落。這是一種在法庭上其實沒有意義的表態:我就是差佬啲證據片入面拍到的那個人,跟朝雲一樣拿著相機的人。

    Jimmy 的供詞大意是:很多攝影師都會到現場紀錄公民運動,這是攝影師作為攝影師的抗爭方式;抗爭不一定是去衝擊、去抗議,電影、音樂都可以是抗爭 ── 而以真實的記錄抗衡主流傳媒記述的扭曲,就是攝影師的抗爭。

    辯方陳詞則花了好些篇幅討論「紀錄者」同「記者」有咩異同,「抗爭者」應該譯做defender定activist定protester定demonstrator又講咗一大輪:透過照片去揭示佔領實際情況來對抗不公義,也是抗爭者的一種,不等於有參與示威行為(藍註:not that I agree with this, just quoting)。

    對此,陳官完全不信納,判辭基本上在說,朝雲 fb comment裏那句「要麼力免被捕,盡記錄者的責任拍到最後;既已被捕,就應該盡抗爭者的責任坐到最後」,這樣的立場也太容易吹了吧(an assertion too convenient to make)。

    庭上,當潘大狀就「抗爭」一詞陳述時,陳官打斷了他,以一種饒有興味食硬你的笑容說,仲有咩好講?你當事人都唔出嚟作供,要人哋(望了望Jimmy)幫佢講啊!

    我心諗,你覺得自視既為紀錄者亦為抗爭者是一句借口?這樣叫做推Jimmy出來頂?seriously? how pathetic. 那一長串「究竟朝雲係咪公民記者」的永續辯論,佢哋兩個之間的肝膽相照,你怎麼可能懂。然而我又理解:除了本身認識朝雲的人,這些講法真的很難講得通。

    大概在陳慶偉的視角,這是一個沒有任何邏輯漏洞的合理判斷。那些說「敢做唔敢認」的指控,我也明白。

    在法律的遊戲面前,我們認識的朝雲/蕭雲/蕭雲龍是一個甚麼樣的人,一個多麼有integrity的人,根本無關宏旨;信念、勇氣、品格、尊嚴、所為、一切一切,在「刑事藐視法庭」這條罪面前,「朝雲」與任何人都沒有分別,因為動機根本毫不重要。

    我並沒有為定罪而惱怒,經過1126佔旺案,我們都知道那是必然;但我無法接受,因為法律框限,一個抗爭者無法直陳自己的信念(官:「收嗲啦,與本案無關啊」)。

    這樣對一個個體存在的消解,簡直違反人性,卻是以我們所奉仰的「法治」之名。

    打了這麼多千字,到頭來還是發現除了鳩叫「撐朝雲」,我根本沒有任何有理有節的話可說。法律是如此無可辯駁,一思考就陷入無可逃脫的絕對的無論點都係佢贏的政治正確陷阱 ── 去脈絡的一句「撐朝雲」,何嘗不是因為無法抗衡這份絕望的一種失語?

    庭審完結之後我去謝謝潘大狀,我說,辯方的打法真聰明;不是耍小聰明的聰明,而是在一個nearly impossible 的情況下,仍能derive出一套理直氣壯的argument,真不容易。

    潘大狀好像不明白我在說甚麼,這樣的辯法於他似乎只是理所當然。箇中意味,大家自行體會。

    * * *

    也許很多人都已經不記得控方如獲至寶的那篇文章,但我一直記得,因為文中朝雲記述:被關在長沙灣臭格裏的佔旺抗爭者們,跨格大合唱 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我心諗,屌,有冇咁撚浮誇。當年的《破折號》用那篇文做了金句圖,圖是劉仁顯做的,圖上的金句是我揀的(我一直很擅長這種煽情的勾當),有成800幾個SHARE,無數人share caption話自己睇完爆喊。

    因為其實,2014年末那幾個月,我們全部人都真係咁撚浮誇。四年了,如果「爆喊」過的人都還記得當日自己看著這篇「關鍵罪證」為何會爆喊,都還關心那個寫字人的命運,你說該有多好。

    其實陳慶偉未審完就有判決,佢喺庭上寸辯方寸得咁得意洋洋,一早落晒判斷。六月的庭審,幾千字判詞都要拖撚足兩個月,拖撚到我學都開埋都未判刑,法官是咪攞正牌逗糧hea做的?如此慵懶,如此傲慢。我永遠記得佢恥笑潘大狀「你個當事人都唔自己作供,要人哋幫佢講啊!」嗰個樣。

    而我只想問一句,在一個沒有任何可能憑真實信念、只能憑法律技巧取勝的制度之下,請問高高在上的尊貴官老爺陳慶偉,有甚麼資格去judge朝雲這個人?

    * * *
    註:判辭相關段落

    陳官判詞第19段援引上訴庭對黃浩銘1126佔旺案的判決:...for such a criminal contempt, it was sufficient to prove as mens reas that the party intended to do the acts which constituted the actus reus of the contempt; no specific intent to interfere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was required.

    第27段援引高院法院周家明on 1126佔旺案:the presence of individual protestor also lent support to other fellow protestors and as is common in mass protests, fellow protestors banded together to fight for their beliefs. The presence of Mr Siew with a large crowd in clear defiance of the Injunction Order made the job of the Plaintiff’s agents, the bailiffs and the police officers in clearing all the barricades and obstructions substantially more difficult.

    第28段:After the police’s warning, Mr Siew’s continued presence in the Area was a clear intention of him flouting the Injunction Order. His presence was not only inherently likely to, but factually calculated to, delay if not to frustrate, the bailiffs and the Plaintiff’s agents’ efforts. In my view, his conducts amounted to a serious interference with the du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Having considered all the circumstances, I am satisfied beyond doubt that Mr Siew is guilty of criminal contempt.

  • assertion法律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9-01 15:51:15
    有 116 人按讚


    說得很詳盡很好!

    簡單來說,抗辯的人們,主要就是爭議「民事藐視法庭」和「刑事藐視法庭」的分別,以目前法官所訂的「刑事藐視法庭」門檻實在太低,並不妥當(舉例說,目前控方只要證明你有逗留在禁制令現場即可定罪,但我方則認為要有阻礙執達吏或其他代理人執法的毫無合理疑點證據才足以定罪)。

    雖然我已經在上訴庭敗訴,陳慶偉法官的判辭獲得確認,但我尚可上訴至終審法院,因此一切還未定案,拭目以待。

    但如果不清楚案情,法律的爭議又不清楚,就隨便說人家抗辯是「敢做唔敢認」,不是「無畏無懼」,只顯得智力低下,膚淺非常。很簡單來說,認罪的結果就是緩刑,不認罪的結果可能也是緩刑,但也可能是監禁,正如我被監禁四個半月一樣。因此,指摘別人「敢做不認」的時候,先搞清楚所有事實。

    加油,蕭雲 及一眾刑藐案戰友!

    【關於朝雲案中的「抗爭者」之辯】

    見到有人話係「政治逼害」,但同時又有人話係「敢做唔敢認」,Er,點樣樣呢。簡單補充我自旁聽案件所知的一些細節,供大家參考再判斷。有點複雜,我知自己1999,我盡量有條理地講。

    首先我們知道朝雲不是一個記者、也不是一個公民記者(至少在這一單案裏,沒有採用這樣的辯護立場) ─ 而在旺角暴動案件中,是有自稱「公民記者」身份的被告成功脫罪的。

    因為朝雲沒有採取「公民記者」的辯護,在這件案中,他不認罪的理由是:民事的「藐視法庭」與刑事藐視法庭在法律上有分別,而違反禁制令只屬前者,其行為的嚴重程度不足以構成刑事藐視法庭;案發當日蕭僅是有自制地履行拍照職責,沒有參與示威及任何與「紀實攝影師」(documentary photographer)不符的行為,不構成妨礙執行禁制令,不構成刑視藐視法庭。

    (BTW, 控方話朝雲被捕有掙扎,單一證據是一名警員的供詞,但雖然該警員繪形繪聲話朝雲被捕前又捹又撥咁掙扎,但啲片就影到佢根本冇份拉朝雲,而朝雲被差佬一嘢扯落地、拖行同抬起期間,一直雙手舉住部相機……法官老爺們成日都話差佬口供好可信架 <3 )

    但裁定「刑事藐視法庭」此罪的罪成與否,毋須考慮被告的動機 ── 也就是說,在執達吏執行禁制令之時,不論你是基於甚麼原因,只要你實際上是不顧執達吏呼籲長時間留在原地,你就是阻礙執達吏清場、就是違反法庭頒佈的禁制令,就是犯法。(*判辭原文見註)

    我這樣演繹:不論你是去抗議、去影相、路過畀人塞住走唔到都好,只要聽到陳曼琪叫你走而你冇走,就是刑事藐視法庭。「聽到陳曼琪叫你走但你冇走」這件事是一個事實,根本就無可抗辯;唯一可能的抗辯是,你不是故意留在那裏,或你聽不到陳曼琪的警告。

    (辯方指民事與刑事藐視法庭有別、蕭的行為嚴重性不構成刑藐、執達吏權限僅為清除「障礙物」等,陳官一概不同意。)

    但其實,否認自己干犯「刑事藐視法庭」有很多正當的理由。譬如你認為當初高院接納潮聯的申請頒出禁制令,本身就是不義;譬如你認為律政司不敢告人非法集結,梗係要借「刑事藐視法庭」的刀,塑造示威者與法庭的假對立;譬如你當日的確係唔撚想聽陳曼琪話離開現場,但你內心從來沒有一秒鐘不尊重過法庭;譬如你覺得這份「禁制令」本身就是要去抗議、去反對的東西……下刪三百個正當理由。

    但在「刑事藐視法庭」控罪下,這一切都沒有關係,因此也不構成不認罪的理由;這件案要爭拗的,是被告有沒有阻礙執達吏執行法庭頒布的禁制令,而不是禁制令本身的正當性或陳曼琪的正當性。而旁聽過庭審的都知道,只要一講與「案情」或「本案」無關的事,哪怕只是一個字,法官都會九秒九秒勒令你收嗲(余若海除外,好似係)。

    我不知道朝雲究竟為甚麼不願意認罪(這一點等他自己說吧),但在此案中唯一的不會被法官打斷並視為「與本案無關」的可能理由,好像就是你不是故意留在那裏,其他講咩都冇用。

    這樣的重點錯置何其可怖。難道當日在場的人,連「我沒有藐視法庭但我不會走」這點自由都沒有嗎?沒有,法庭會直接判你藐視法庭。

    法庭劇看太多,公民黨的口號聽過太多遍,我們總想像法庭是伸張公義之地,幻想義人即使難逃牢獄,仍然可以在庭上磊落朗朗地陳詞,述說心中所相信的公義;但我懷疑,這是只有戴耀廷教授那種級數的法律人,才有 privilege 做得到的事。

    其實朝雲真心不是這單案裏最慘的人。案件的另一被告是一位十幾歲起一直在街頭露宿(你沒看錯,是「一直」),小學都未讀完,嘢都聽唔清楚的阿伯。他說自己作為露宿者,佔旺時一直睡在匯豐對出;案發當日,亞皆老街人頭湧湧,警察又封晒路,佢想返自己個竇但啲人逼住晒佢行唔到返去,然後就畀差佬拉咗。

    而控方拿出的影像證據是,他曾經長時間企在警察的防線前食包,他曾經幫手搬走(係搬走!)卡板,以及,他曾經有幾十分鐘,一直扶著一支「我要真普選」的大旗。

    究竟這位露宿阿伯是不是真的只是想返自己個竇瞓覺,還是在示威抗議刻意違反禁制令,我唔識判斷,我諗控方與法官其實也唔care。我只記得,當日控方律師與陳慶偉法官青天大老爺,在高院莊嚴的法庭之內,用戲謔的口吻盤一個穿著露宿用殘破大褸的弱聽老人;阿伯的代表律師嘗試向阿伯釐清案情,阿伯話自己聽唔清楚,陳官立即打斷律師,笑著訓斥「你使乜問佢同唔同意唧?你幫佢講咪得囉」。

    我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和耳朵。原來法官可以因為被告講嘢慢少少,就唔畀被告講嘢。原來法治就是用公我贏字你輸的艱澀言詞去欺凌弱勢,連律師想幫都唔撚畀。

    我覺得,只要旁聽過佔領/旺角相關的庭審一次,哪怕只是一次,你都很難再相信法治、相信法律不是壓迫, or worse, 玩笑。法庭不要聽你的信念,它只在乎你識唔識得玩貴族式的文字遊戲來甩身,而大部份時候,它其實會直接唔畀你講嘢 / 令你講唔到嘢。

    回到朝雲的 Case: 我們對惡法的想像也許很直觀,既是惡法,那就直面之,憑良心抗辯 —— 而原來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在一場不問因由,只問「你有冇聽陳曼琪話離場」這點客觀事情的審判中,認罪的人不會被給予說話的機會(除了向法官求情),不認罪的人,也無法在抗辯中,直述自己為甚麼抗命。

    * * *

    其實「記錄者」這條line未必是冇得打,但這條line放在朝雲身上,就幾乎完全冇撚得打。

    控方其中一項最有力的證據,是朝雲在11月25日在亞皆老街被捕關入臭格,兩日後獲釋的一段FACEBOOK 發言,當中一句:「對不起,我總是判斷錯誤:要麼力免被捕,盡記錄者的責任拍到最後;既已被捕,就應該盡抗爭者的責任坐到最後……」

    以及同一個POST的留言:「我不是記者,是一個負責影相的抗爭者.我從來都是這樣向警察說的.當日被捕前,我亦先向他們清楚交代身份.我一直婉拒各媒體贈記者證,就是避免以記者的身份保身。」

    控方與法庭的意思就是,你說自己在場只是記錄,那你怎麼解釋這段文字,怎麼解釋這個以「抗爭者」自居的自己?

    究竟「一個負責影相的抗爭者」這句朝雲自己寫的statement可以點兜?

    朝雲沒有作供(結巴、1999、講唔到完整句子、一嬲起上嚟就鳩駁、每三句推翻自己一次的口才,怎麼會有人敢放佢出去作供,三秒就畀控方隊死),辯方傳召過一個證人,就是Jimmy Lam ── 他特登翻箱倒櫃找到了四年前11月25日穿過的Tee同帽,即使其實件衫已經唔太著得落。這是一種在法庭上其實沒有意義的表態:我就是差佬啲證據片入面拍到的那個人,跟朝雲一樣拿著相機的人。

    Jimmy 的供詞大意是:很多攝影師都會到現場紀錄公民運動,這是攝影師作為攝影師的抗爭方式;抗爭不一定是去衝擊、去抗議,電影、音樂都可以是抗爭 ── 而以真實的記錄抗衡主流傳媒記述的扭曲,就是攝影師的抗爭。

    辯方陳詞則花了好些篇幅討論「紀錄者」同「記者」有咩異同,「抗爭者」應該譯做defender定activist定protester定demonstrator又講咗一大輪:透過照片去揭示佔領實際情況來對抗不公義,也是抗爭者的一種,不等於有參與示威行為(藍註:not that I agree with this, just quoting)。

    對此,陳官完全不信納,判辭基本上在說,朝雲 fb comment裏那句「要麼力免被捕,盡記錄者的責任拍到最後;既已被捕,就應該盡抗爭者的責任坐到最後」,這樣的立場也太容易吹了吧(an assertion too convenient to make)。

    庭上,當潘大狀就「抗爭」一詞陳述時,陳官打斷了他,以一種饒有興味食硬你的笑容說,仲有咩好講?你當事人都唔出嚟作供,要人哋(望了望Jimmy)幫佢講啊!

    我心諗,你覺得自視既為紀錄者亦為抗爭者是一句借口?這樣叫做推Jimmy出來頂?seriously? how pathetic. 那一長串「究竟朝雲係咪公民記者」的永續辯論,佢哋兩個之間的肝膽相照,你怎麼可能懂。然而我又理解:除了本身認識朝雲的人,這些講法真的很難講得通。

    大概在陳慶偉的視角,這是一個沒有任何邏輯漏洞的合理判斷。那些說「敢做唔敢認」的指控,我也明白。

    在法律的遊戲面前,我們認識的朝雲/蕭雲/蕭雲龍是一個甚麼樣的人,一個多麼有integrity的人,根本無關宏旨;信念、勇氣、品格、尊嚴、所為、一切一切,在「刑事藐視法庭」這條罪面前,「朝雲」與任何人都沒有分別,因為動機根本毫不重要。

    我並沒有為定罪而惱怒,經過1126佔旺案,我們都知道那是必然;但我無法接受,因為法律框限,一個抗爭者無法直陳自己的信念(官:「收嗲啦,與本案無關啊」)。

    這樣對一個個體存在的消解,簡直違反人性,卻是以我們所奉仰的「法治」之名。

    打了這麼多千字,到頭來還是發現除了鳩叫「撐朝雲」,我根本沒有任何有理有節的話可說。法律是如此無可辯駁,一思考就陷入無可逃脫的絕對的無論點都係佢贏的政治正確陷阱 ── 去脈絡的一句「撐朝雲」,何嘗不是因為無法抗衡這份絕望的一種失語?

    庭審完結之後我去謝謝潘大狀,我說,辯方的打法真聰明;不是耍小聰明的聰明,而是在一個nearly impossible 的情況下,仍能derive出一套理直氣壯的argument,真不容易。

    潘大狀好像不明白我在說甚麼,這樣的辯法於他似乎只是理所當然。箇中意味,大家自行體會。

    * * *

    也許很多人都已經不記得控方如獲至寶的那篇文章,但我一直記得,因為文中朝雲記述:被關在長沙灣臭格裏的佔旺抗爭者們,跨格大合唱 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我心諗,屌,有冇咁撚浮誇。當年的《破折號》用那篇文做了金句圖,圖是劉仁顯做的,圖上的金句是我揀的(我一直很擅長這種煽情的勾當),有成800幾個SHARE,無數人share caption話自己睇完爆喊。

    因為其實,2014年末那幾個月,我們全部人都真係咁撚浮誇。四年了,如果「爆喊」過的人都還記得當日自己看著這篇「關鍵罪證」為何會爆喊,都還關心那個寫字人的命運,你說該有多好。

    其實陳慶偉未審完就有判決,佢喺庭上寸辯方寸得咁得意洋洋,一早落晒判斷。六月的庭審,幾千字判詞都要拖撚足兩個月,拖撚到我學都開埋都未判刑,法官是咪攞正牌逗糧hea做的?如此慵懶,如此傲慢。我永遠記得佢恥笑潘大狀「你個當事人都唔自己作供,要人哋幫佢講啊!」嗰個樣。

    而我只想問一句,在一個沒有任何可能憑真實信念、只能憑法律技巧取勝的制度之下,請問高高在上的尊貴官老爺陳慶偉,有甚麼資格去judge朝雲這個人?

    * * *
    註:判辭相關段落

    陳官判詞第19段援引上訴庭對黃浩銘1126佔旺案的判決:...for such a criminal contempt, it was sufficient to prove as mens reas that the party intended to do the acts which constituted the actus reus of the contempt; no specific intent to interfere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was required.

    第27段援引高院法院周家明on 1126佔旺案:the presence of individual protestor also lent support to other fellow protestors and as is common in mass protests, fellow protestors banded together to fight for their beliefs. The presence of Mr Siew with a large crowd in clear defiance of the Injunction Order made the job of the Plaintiff’s agents, the bailiffs and the police officers in clearing all the barricades and obstructions substantially more difficult.

    第28段:After the police’s warning, Mr Siew’s continued presence in the Area was a clear intention of him flouting the Injunction Order. His presence was not only inherently likely to, but factually calculated to, delay if not to frustrate, the bailiffs and the Plaintiff’s agents’ efforts. In my view, his conducts amounted to a serious interference with the du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Having considered all the circumstances, I am satisfied beyond doubt that Mr Siew is guilty of criminal conte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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