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appendix例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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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appendix例子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余海峯 David . 物理喵 phyca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比個數字 香港警察 Hong Kong Police 睇: //“In the previous [2013] SSM report we analysed 34 cases and only a few of them had confirmed retinal injuries. In ...

  • appendix例子 在 余海峯 David . 物理喵 phyca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8-07 19: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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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比個數字 香港警察 Hong Kong Police 睇:

    //“In the previous [2013] SSM report we analysed 34 cases and only a few of them had confirmed retinal injuries. In this report the number of cases with confirmed retinal injuries have increased [an additional 47 cases are described in the appendix]. If the availability of the handheld lasers continues to increase, along with higher optical power and lower cost, we expect that the number of severe eye injuries will continue to grow. Also, the distance from which the lasers can be used to disrupt various societal functions, such as air traffic (pilots) and policing will also increase.”

    “Almost all the reported cases involve young children and teenagers. There is also a huge overrepresentation by males. Often the lasers are sold as toys and purchased by a relative as a gift to a child.”//

    傳送門:https://www.laserpointersafety.com/2015-laser-eye-injuries.…

    //They found 34 cases from 1999 to 2012. (This does not include the 2013 Saudi Arabian hospital report of 14 young boys injured by high-powered blue lasers, which appeared too late for this study.) Of the 34 cases:
    5 were deliberate exposures by the patient (they deliberately stared into the laser for more than a second or two, or numerous times)
    5 were deliberate exposures by a doctor, on a patient whose eye was scheduled for removal due to disease//

    傳送門:https://www.laserpointersafety.com/2013-laser-eye-injuries.…

    用返警察先睇得明的中文來說,就是近代英文文獻內僅有 47 宗因鐳射筆造成的眼睛傷害案例,幾乎全部都係兒童或青少年因為貪玩、多次直視激光造成的,只有極少數是醫療失誤引起。

    報告又指,隨住鐳射筆更普及使用,相信案例會增加。我不否認鐳射筆會有危險性(詳情可參考這篇:http://bit.ly/2KA6MtP),節錄如下:

    //激光分為不同的類別: Class 1, 1M, 2, 2M, 3R, 3B, 4. 而我們的激光筆上面清楚寫明是屬於 Class IIIb 即是 3B 級別。

    據政府機電工程處的網頁所示:

    第 3B 類激光產品

    直視光束可能會有危險,不過,在某些條件下通過漫反射體來看光束是安全的
    連續波輸出功率不超逾 0.5 瓦
    例子:用於物理治療的激光器
    它說的漫反射 (diffuse reflection) 就是從其他角度看這束激光。而連續輸出功率不超過 0.5W 如果轉做 mW 即等於 500mW 。

    根據網頁所講, IIIB 及 IV 是會對眼睛做成影響,隨著激光的強度增加,影響會更大。圖四講解例如 IIIB 的激光如果近距離照射眼睛1/4秒會有中度至高度的損害,而它也說如果距離增加或照射時間減少,損害亦會減少。

    而它在網頁中有另外一個大表,舉出了一個數據是 500mW 的激光在 160 米外照射眼睛是安全的。如果是觀測漫反射出來的光線,也是安全的。要令皮膚感到熱力,也只有在長時間近距離照射才會有感覺。//

    用份報紙咁近距離照射加熱有煙出,又真的合符實際狀況,且對警方造成巨大傷害嗎?

    另外,暫時我們未清楚方同學所購得的鐳射筆功率有多大,在此時刻警方想將之定性為武器實在過早,有影響法官判斷之嫌,促請有關方面不應追風捕影地假設張同學有罪。

    圖:Stand News 立場新聞

    #科普 #factcheck好重要 #反送中 #黑警

  • appendix例子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1-23 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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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動斷層分布在核四廠址內及外,應立即廢除核四!! (11/22/2018 風傳媒)

    「枋腳斷層應被認定為能動斷層,另核四兩反應爐間之斷層、兩汽機廠房正下方之「S斷層」等不排除為活動斷層,多條海域線型為活動斷層及核四外海近岸處不排除有活動中的火山,因而核四廠址明顯不符合美國核管會核能電廠選址準則規定,請政府立即廢除核四。」

    記得2013年2月初,法國前核安署署長Mr.Lacoste訪台在台大發表公開演講,當時由中華民國核能協會理事長潘欽教授會議主持會議兼翻譯;演講後我問了問題,其中一個問題是「核四廠二個反應爐相距197公尺,但在二爐間有一斷層寬約50-70公尺,如果在法國,這樣能取得運轉執照嗎?」,潘卻說斷層之英文他不知道無法翻議。前些時候遇清大葉宗洸教授,我邀他就核四地質辦一場辯論會,葉說他對地質不了解。由以上兩例子可以看出《台灣學核工者對台灣之斷層及地質知識非常缺乏》,所以他們才會認為台灣之核電廠可以安全運轉。

    因而在以核養綠公投前一周,將「核四廠址不符合美國核管會廠址規定」之重要地質資料公開,如果以核養綠公投通過核四重啟,將是我國北部國土災難的開始。

    民國69年由台電開發處主辦鹽寮廠址第一期地質探查,在枋腳斷層通過之台地上,尋找可供碳十四同位素鑑定法的有機物試樣;所獲取的試樣,經送往美國Krueger Labaratory鑑定,結果有一樣品約30,500年。

    依據美國聯邦法規編號10CFR Part 100 Appendix A ;「核能電廠地震與地質選址準則"中能動斷層之定義之一,為三萬伍千年內地表附近至少曾發生過一次錯動者。」枋腳斷層應被認定為能動斷層。

    依據經濟部102年4月核能議題問答集第39頁:「核四廠選址是根據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 1975年頒佈的核能電廠選址準則,規定廠址半徑 8公里內不得有長度超過 300公尺之活動斷層。1998年美國核管會重新修定上述選址準則,保留廠址半徑 8公里內沒有活動斷層規定,但取消活動斷層長度限制。」而枋腳斷層距核四第一、二號發電機廠房之最近距離為1公里,以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的核能電廠選址準則,核四廠址根本不能作為核能電廠之建廠廠址。

    依據八十三年元月由中國地質學會完成之「核四廠場址及鄰近地區之地質複查及評估」期末綜合報告,圖4-2.5中所述之低速帶其實等於破碎帶就是斷層, 一號反應爐與二號反應爐其爐心間距離約197公尺,斷層帶寬度50-70公尺佔了二反應爐間之大部分面積 ◦

    102年4 月17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過提案「台電公司針對核四廠場址所在地及其周遭地質、 海域,
    應重新辦理地質調查工作」,102年11月由經濟部完成「 核四地質調查安全評估報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邀請地質、地震、土木及防災等八位專家組成「 核四地質調查檢核評議小組」,「 核四地質調查檢核評議小組」於102年11月13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查檢核評議小組林殿順委員對第一、二號反應爐間之低速帶於會中建議「此低速帶走向為『東北-西南向』且非常靠近反應爐,其走向類似於外海之正斷層,故須特別注意研究其活動性。」因而兩反應爐間之斷層不排除為活動斷層。

    根據「 核四地質調查安全評估報告」資料 ,報告中記錄「 …顯示S構造至少可延伸約2,000公尺;而且它的確具有斷層的特性,屬於斷層中的左移斷層,因此可以將其正名為『S斷層』,以下報告內容皆以『S斷層』取代『S構造』。」及檢核評議小組溫國樑委員(國立中央大學地球科學系教授)提出意見「說明S 構造是否未擾動上覆的沖積層?由於報告中地物探勘成果看來仍有疑問,因此請進一步調查確認S 構造之活動性。」因而核四廠汽機廠房正下方之S斷層不排除為活動斷層。

    檢核評議小組李錫堤委員(國立中央大學地球科學系教授):「S構造是核四廠安全的關鍵問題。目前僅根據鑽探資料評估S構造未擾動上覆年代四萬多年的沖積層來說明非屬capable fault , 但此證據並不能充分支持其未擾動上覆沖積層。⋯⋯。若4萬年來擾動不只一次,則屬capable fault。若進一步調查結果,S構造非屬Capable fault,則亦須考慮sympathetic movement,即鄰近斷層錯動時,震波傳遞至廠址,S構造是否會有共鳴式的移動而影響結構安全。」

    由2013年核四廠區槽溝開挖廠址研擬評估示意圖及1、2號汽機廠房S構造分布圖,可看出S斷層位於一、二號汽機廠房之正下方,103年3月經濟部張家祝部長提供給立法院之書面資料「核四廠『汽機廠房』附近發現存在一斷層構造,⋯⋯」是蓄意以不實資料欺矇立法院。

    民國102年利用海上多波束最新技術測繪海底地形並進行核四外海變動地形判釋,並配合3.5K底質剖面資料定義出海域十條線型;圖5-4.3中之線型1為活動斷層,線型1非常靠近核四廠,線型1非常可能就是距核四第一、二號發電機廠房最近距離1公里之枋腳斷層延伸至海域的部分。

    核四廠廠內、外有眾多之斷層, 枋腳斷層距核四第一、二號發電機廠房之最近距離1公里,屈尺斷層距核四第一、二號發電機廠房之最近距離1.5 公里,貢寮斷層、澳底斷層距核四第一、二號發電機廠房之最近距離約2公里。枋腳斷層應被認定為能動斷層,另核四兩反應爐間之斷層、兩汽機廠房正下方之「S斷層」等不排除為活動斷層,多條海域線型為活動斷層及核四外海近岸處不排除有活動中的火山,因而核四廠址明顯不符合美國核管會核能電廠選址準則規定,請政府立即廢除核四。

    本人在十月十八日投書《核四廠址不符合美國核管會廠址規定,應立即廢除核四》一文 ,原能會終於在25日以新聞稿回應「對於作者所提核四廠相關地質問題,本會將進一步暸解後,展開後續調查及研究工作」;一個月時間過去了,不知道原能會之調查進度為何?聽原能會核管處人員說尚未有任何進度。至今台電不敢公開以新聞稿回應我的投書,請問台電公司為何不敢出來面對核四廠區內、外活動斷層之問題 ?

    請問馬前總統、江宜樺、毛治國、蔡春鴻、魏國彥、黃重球、林伯豐、潘欽、李敏、葉宗洸、王明鉅、王伯輝、美華核能協會會員、核四再安檢小組成員、核四安檢專家監督小組等人士,鹽寮這樣的地質能建核電廠嗎?

    文:楊木火 / 鹽寮反核自救會總幹事

    完整圖文內容請見:
    https://www.storm.mg/article/636163


  • appendix例子 在 不負責任金融研究中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9-29 08: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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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 #看舖 , in case you don't know...

    (編按:當分析員同trader 這個工種近年有些朝不保夕,金融界中compliance 合規顧問 / 總監,就依然吃香,由業內人士分享一下compliance 行業所見所聞)

    【監管機構傳心師】 - 置地記者

    早前有啲「專業人士」聲稱可以同動物傳心溝通,成為小城內一時佳話。記者採訪以膠玩具測試傳心術真偽,更加係一絕。

    一般人無法同動物溝通,因為大家缺乏共同嘅語言。同樣地,牟利先決嘅金融業界,與保障金融系統及投資者為先嘅監管機構,往往都難以溝通。明明千言萬語唔係雞腸就係中文,隻隻字都識,但拼湊埋一齊,就如雞同鴨講。

    如果窄嘅差距叫罅隙,咁闊到紅隧咁樣嘅應該叫做鴻溝。問題係,無啦啦何來咁大差異?

    咁就訴諸返市場人士關心嘅係如何落地做生意,具體嘅行為 (conduct) 同程序 (procedures) 應該點樣樣;而監管機構本身冇可能做到每間公司、每個人肚入面嗰條蟲。官府冇咁嘅責任,亦唔應該,更冇能力,去捉住每個持牌機構同人士嘅手仔、教佢應該炮二平五再馬二進三 (註:象棋用語,唔熟嘅你當煮餸咁,糖呢就兩茶匙⋯⋯嗰種細緻程度) 。

    公道啲講,監管機構只係需要提供一套遊戲規則,一套法則, N 條原則,畀各位參加者自由發揮。正如踢波咁,你鍾意一個扭十個又得,波子機咁同隊友互傳亦得,唔係手球或者傷害對手嘅,就得。

    於是,大家望住啲 Rules and Regulations ,淨係知道原則上要盡責、公平、諸如此類,亦知道唔可以進行內幕交易,唔可以造市。喺大是同大非之間,嗰條叫灰色地帶嘅空間,以及喺條文內冇提及嘅實務同瑣事,就係黑人三問號老是常出現嘅地方。又,嗰位黑人哥哥叫 Nick Young , NBA 球員嚟嘅。

    業界盼待官府提供更清晰指引 (Guidelines) ,固然係出於良好意願,但有利就實有弊,你指引咗乜乜乜,副作用係唔可以物物物。而小心翼翼嘅監管機構,通常唔願意承受呢個無心插柳嘅風險──需知道,要證明一樣嘢唔存在係好難嘅。 (雖然近年唔少政府官員都一口咬定好多嘢唔存在)

    如是者,喺監管機構人力資源愈見緊絀 (畀私營機構挖走嘛) ,而業界訴求同需求又越嚟越大之下 (包括新申請嘅個案以及已經持牌但係唔爭氣畀監管機構捉到有問題嘅個案) ,終於官府諗到一個方法──分享近期巡查 (Inspection) 嘅見聞,以匿名方式分享大大小小嘅趣事 (誤,應該係錯事) ,提供活生生嘅例子,等大家知道實務上乜嘢係唔啱嘅。

    雖然監管機構始終冇喺操作層面 (operational) 仙人指路,但業界中聰明才俊多如天上嘅繁星,要觸類旁通,其實唔難。

    當然,首先要大家有留意返官府啲通告 (Circular) ,對資產管理 (Asset Management) 有興趣嘅朋友,留意返證監會九月中出咗份好嘢,入面份 Appendix 更加係精華所在,識得笑,其實好好笑。我講嗰啲 non-compliance 嘅例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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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goo.gl/6H6H7p

    http://www.sfc.hk/edistribution…/…/EN/circular/openAppend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