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amazon台灣分公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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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amazon台灣分公司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624的網紅台灣企業儲存技術論壇,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親愛的讀者們中午好! 前兩天在跟朋友們聊這個臉書專頁的演算法,基本上就是在逼死臉書小編,因為只要太久沒 po 文,或是沒有人按讚,很快就會沉下去了,就算你是粉絲也沒有用⋯⋯所以今天的發文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要維持專頁的熱度,還好我們不是記者,不然真的要喝西北風了⋯⋯ 平常我們熟知的那些原廠們,大家...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 amazon台灣分公司 在 台灣企業儲存技術論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09 11: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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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讀者們中午好!

    前兩天在跟朋友們聊這個臉書專頁的演算法,基本上就是在逼死臉書小編,因為只要太久沒 po 文,或是沒有人按讚,很快就會沉下去了,就算你是粉絲也沒有用⋯⋯所以今天的發文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要維持專頁的熱度,還好我們不是記者,不然真的要喝西北風了⋯⋯

    平常我們熟知的那些原廠們,大家知道他們公司的中文名稱嗎?

    Amazon 台灣亞馬遜網路服務有限公司
    Apple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roadcom 美商博通國際研發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rocade 台灣博科通信系統有限公司
    Cisco 台灣思科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Commvault 新加坡商慷孚沃德股份有限公司
    Dell Technologies 荷蘭商台灣戴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MC 香港商易安信電腦系統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Fujitsu 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
    Google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HPE 慧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itachi Vantara 香港商日立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IBM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NEC 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
    NetApp 香港商凌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Nutanix 台灣路坦力有限公司
    Oracle 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Pure Storage 新加坡商璞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eagate 台灣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eritas 台灣華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Mware 台灣威睿資訊有限公司
    WD 台灣威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amazon台灣分公司 在 翟本喬 - 科技時代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31 13: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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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見五:強化前瞻法規制度,阻卻跨國企業掠奪國家戰略性個資》

    在這一系列的政見之中,這一篇可能最容易實現,而 CP 值也最高。

    我們先來看兩個問題:Uber 的本質究竟是什麼?Apple Pay 可怕在哪裡?

    Uber 的問題,在五年前吵得沸沸揚揚,但各種討論主要是聚焦在它的合法性、創新性、對消費者的保護、以及對從業人員的保護 [1,2,不及備載]。當時由於 Uber 台灣分公司的態度,以創新為名,挾消費者之喜好想強逼政府接受,引來許多反感。所以我寫了一篇文章針對行政院的溝通會議上 Uber 代表提出的謬論逐條反駁 [3],結果被媒體轉載時用結論《Uber 是一個對台灣有害的公司,而且根本不想溝通》當標題,引來了許多注意,據說成為某電子媒體十年來流量第二高的文章,點閱超過百萬次。後來政府以提高罰鍰 [6] 的方式重罰 Uber 違法的部分,終於迫使 Uber 暫停營業 [4]。這個暴力式修法 [5] 的手段,雖然讓爭議的一方得到了想要的結果,但眾多討論中提出的議題,很多都沒有真正得到解答。

    過了兩個月,學乖的 Uber 改變方針,放低姿態,找到了在台灣完全合法的方式經營,用租賃車加上代雇司機的名義,捲土重來 [7]。但在規模長成到了足以威脅計程車業者的時候,又引發了新一波的法律戰 [8]。而這一次我站在 Uber 這邊,認為 Uber 在合法經營的情況下,被修法成為非法,是不公平的待遇 [9]。尤其是修法的內容,是完全不合理的:1) 出租車計費最低一小時,2) 出租車必須回到公司才可以再出發。

    但跳脫商業競爭的手段,我們來思考一下:為什麼這麼多的投資人願意把247億美金 (7300億台幣) 的資金 [10] 交給 Uber?就為了一個比較好的計程車嗎?應該不是吧?

    關鍵是 Uber 掌握了人民實體行動的資訊;有如 Google、Apple、Facebook 和 Amazon 掌握了人民網路行為的資訊。

    Uber 宣稱它不是運輸業,而是資訊服務業。的確,它未來的獲利不會是以交通資費抽成為大宗。它可以把收集到人民的行動資訊,轉化成為很多其他的賺錢方式。正如同 GAFA 四巨頭把人民網路行為的資訊轉化為利潤一樣。

    這些公司把能夠把大量微不足道,看來沒有直接經濟價值的使用者行為資訊,轉化成為巨額利潤,固然有其過人之處,但在我們發現了這些價值之後,我們不能再坐視不理。清朝的大臣曾經認為台灣沒有價值,俄國人曾經認為阿拉斯加沒有價值,美洲原住民曾經認為不能吃的黃金沒有價值;我們現在要認清資料的價值,然後採取正確的因應措施。

    首先我們要做的是訂定資料服務平台的責任管理。這些管理辦法在理論上對虛擬商業行為 (GAFA等) 和實體商業行為 (Uber等) 應該是一致的,不過目前虛擬商業行為的管制有其實質上之困難,但執行上可以先由具有實體商業行為的行業下手。

    第一:經由營利行為收集到的資料必須存放在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現在我們的法院和檢警單位要向 Google 和 Facebook 調資料常常調不到。這些很多是來自非營利活動的網路行為,所以很難介定。但實體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營利行為,例如搭乘 Uber 或計程車、甚至 AirBnB 和各種電子支付的國內消費,如果從中收集到資料,沒有理由拒絕放在國內。

    第二:金流的收受端必須在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現在很多跨國公司收費是經由信用卡國外收單的方式,這樣一方面規避了國內的稅賦,一方面也隱藏了國內的產值。和上一條一樣:實體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行為的金流,使用國內發行的支付工具時,收受端沒有理由拒絕放在國內。

    第三:所收集到個人活動資料的使用,必須符合適當的保護條款。目前我們對這方面的保護,只有個人資料保護法 [13],保護範圍限定於「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目前歐盟已經實施了 GDPR [12],保護範圍較大 [14],而也規範到設立在歐盟以外,但對歐盟販售貨品及提供服務的廠商 [15]。我們除了應該修改個資法,升級到 GDPR 的規格之外,也要認知到:很多時候不識別個人,只辨識行為族群的資料,也會有商業或政治上的價值。如果是應用在商業上,我們覺得這是正當的使用,只要有足夠的揭露就好;但如果是運用在政治上,那就很容易造成對國家社會的危害。所以應該要針對「族群行為資料使用在政治用途」的行為加以規範。這一點是很多其他國家已經意識到,但還沒有立法規範的。台灣在這一點上面可以走在歐美之前。

    就如同實價登錄是實價課稅的基礎,以上管制措施即使立即用途不大或是有困難查驗,但如果現在不先做,等到未來要改的時候,可能就會工程浩大而無法實現。比方說外國公司收集了許多台灣的個資,以後發現某些部分必須刪除,如果資料不是存在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的話,我們無法強迫這些外國公司刪除。

    而最後實現這些規則的重要程序之一,是法規中的行業分類 [11,16,17]。對行業的管理是根據這些列表來介定的,像 Uber 就宣稱他們不是汽車客運業而是資訊服務業,所以不應該受到客運業的限制。現在我們弄清楚了他們真正的獲利模式,依照 [11] 中「主要經濟活動」的定義,我們應該要制定一份「個人及群體資訊服務業管理辦法」,將商業活動中會收集到個人及族群資訊的行業列入管理。除了上述三點之外,也可以把宣稱只是「仲介承攬」的資訊服務業者納入管理,加上消費者保障及從業人員保障 [18] 的條款。

    Apple Pay 呢?

    由以上邏輯,我們也可以看出「資訊平台金融服務業」的價值所在 (絕不會只是收單抽成),制定類似的法律,保障我們國內的業者在平等的基礎上和跨國公司競爭,而不是只能投靠他們。

    長遠之計,我們的國發會要有一個未來法規智庫單位,針對國際新興產業趨勢,研究世界各大創投投資對象之技術及商業模式,檢視國內法規制度是否有應該修正之處,預先研究對策,以免都是在吃了虧很多年之後才用不正確的方法去防堵。

    《回顧》
    政見一:推動政府數位轉型,增設行政院副院長以帶領數位創新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fans/posts/141809803919167
    政見二:創新型態國際合作,以台灣強項製造服務投資世界新創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fans/posts/142514483848699
    政見三:鑽研關鍵尖端科技,奠定未來二十年核心產業領域基礎
    政見四:長期培養高階人才,營造三十年後研發大國氛圍與環境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fans/posts/143736907059790

    《預告》
    政見六:推動資安就是國安,防患未然制敵機先以決勝千里之外

    [1] 談Uber帶來的爭議:爽到消費者?甘苦到誰?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7498/1841427
    [2] 深度剖析:把 Uber 帶來的考驗丟給交通部是正確的嗎? https://panx.asia/archives/50853
    [3] Uber 事件後續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ben-jai/uber-%E4%BA%8B%E4%BB%B6%E5%BE%8C%E7%BA%8C/10153649962074113/
    [4] 一次看懂!Uber入台四年暫停服務,怎麼走到今天這一步?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3095/uber-suspending-service-in-taiwan-how-have-they-come-this-far
    [5] 修法提高Uber罰金的荒謬(下):罰金比酒駕高是替民眾把關,抑或被特定團體的選票綁架?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7660
    [6] Uber惹怒立委 公路法修正初審過關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08000059-260202
    [7] Uber台灣重新上線!改與租賃業者合作、放棄定價權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4049/uber-ride-sharing-taxi
    [8] Uber:恐因交通部新條款再次退出台灣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740524
    [9]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posts/10157532352264113
    [10] https://www.crunchbase.com/organization/uber/funding_rounds/funding_rounds_list
    [11]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業標準分類 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51230162221KI9NIEKP.pdf
    [12] 歐盟 GDPR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D%90%E7%9B%9F%E4%B8%80%E8%88%AC%E8%B3%87%E6%96%99%E4%BF%9D%E8%AD%B7%E8%A6%8F%E7%AF%84
    [13] 個人資料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14] 歐盟GDPR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重點比較分析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92A54D2FBC1D329E
    [15] 歐盟認知這可能有法律管轄權的爭議,但還是先訂再說。
    [16]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3
    [17] 公路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01&flno=34
    [18] 例如 Uber 乘客之保險、 Uber Eats / Foodpanda 外送員的薪酬及保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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