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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self-incrimination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福佳與林忌創作,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林忌:觀乎周浩鼎文件上以CEO-CE名義,即「特首辦特首梁振英」所修改的內容,絕非在討論雙方所能「agreed facts」,而是有如由被告人教檢察官如何調查自己,在指導調查的方向,甚至刪去可能較敏感及致命的問題,轉問一些不着邊際的問題,如把立法會本想調查的「利益申報」,改為特首「就任」時的「財產...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self-incrimination 在 福佳與林忌創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林忌:觀乎周浩鼎文件上以CEO-CE名義,即「特首辦特首梁振英」所修改的內容,絕非在討論雙方所能「agreed facts」,而是有如由被告人教檢察官如何調查自己,在指導調查的方向,甚至刪去可能較敏感及致命的問題,轉問一些不着邊際的問題,如把立法會本想調查的「利益申報」,改為特首「就任」時的「財產申報」,這已遠遠超出了「討論事實」的範疇,而是「查甚麼」的問題。
由梁振英自成為特首起的全部利益申報,改為「就任特首」即2012年時,有沒有根據《基本法》47條後半截:「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兩者的申報範圍差天共地,根據特首辦修改後的版本,範圍變成集中在「就任」那一刻的「財產申報」,即「就任」時如未收到錢,是否就不用申報?連「方向」與「調查內容」也要問梁振英意見,難道周浩鼎期待作為「被告人」的梁振英,可能「自證其罪」(Self-incrimination)嗎?
正如上一段的推論再退一萬步,假設周浩鼎身為「建制派」,想為梁振英護航而想擔任梁振英的「辯護律師」好了,可是根據《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5.07,由於與「立法會UGL專責委員會副主席」的身份有利益衝突,周浩鼎必須拒絕代表梁振英,或先自行辭去此委員會的職務;然而周浩鼎不但沒有辭職,也沒有事先通報申請,甚至事發後仍堅拒辭職。
常識告訴大家,當一個負責調查的人,竟叫被調查者來教如何調查自己,只能得出一個結論,就是這個調查在「造假」,既侮辱這個委員會的公信力,更在侮辱市民的智慧;梁振英如果對調查內容有不滿,可以在正式調查時提出,可以在調查時公開反駁,又或者可以拒絕回答,而不是私底下「批改」立法會議員的修訂建議──包括為周浩鼎加粗體,以及修改字體大小。記錄還顯示,以「CEO-CE」即「特首辦─特首」名義,竟為周浩鼎改文至午夜12時,真的「用心良苦」、為UGL問題「憂國憂民」,比起朝七晚十一的董建華,還要遲一小時才「收工」...(節錄,按連結讀全文)
self-incrimination 在 美國在台協會 AI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歷史上的今天系列》
你知道美國的「權利法案」是什麼嗎?這是美國憲法的前十項修正案,確認了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新興的美國在1791年12月15日通過了這項法案。第一修正案確保人民的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集會請願的自由。被稱為「權利法案之父」的喬治‧梅森 (George Mason) ,仔細的寫下這些確保個人自由的修正案。終其一生,他都是捍衛人類權利與自由的鬥士。「權利法案」還確保了哪些自由呢?憲法的十項修正案保證人民有權組織「管理良善的義勇軍」,並能持有武器;人民有保有私人財產的權利;被控犯罪之嫌疑犯有權接受公平對待;免於不合理蒐證與逮捕的權利;免於陷己入罪的權利;快速與公正的審判;以及律師代表發言的權利。美國到現在還繼續增加更多的修正案,以定義並保護人民的自由。1870年通過的第15項修正案就賦予所有美國男性,不論其種族都享有投票的權利。而1920年通過的第19項修正案,則更進一步讓女性享有這些權利。哪一項憲法修正案你認為最重要? 想了解權利法案的內容,請參考 https://ait.org.tw/zh/the-bill-of-rights.html #TodayinHistory
Do you know what the American Bill of Rights is? It is the first 10 amendments to the U.S. Constitution, confirming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American citizens. The new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dopted them on December 15, 1791. The First Amendment guarantees freedom of religion, speech, and the press, the rights of peaceful assembly and petition. George Mason, the "Father of the Bill of Rights," carefully wrote out these amendments to ensure individual liberties. He was a lifelong champion of rights and freedoms Do you know what other freedoms the Bill of Rights guarantees? The first 10 amendments guarante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form a "well-regulated militia," to keep and bear arms, the rights of private property, fair treatment of those accused of crimes, protection from unreasonable search and seizure, freedom from self-incrimination, a speedy and impartial jury trial, and representation by counsel. The United States. has continued to add amendments to these first 10, defining and protecting personal liberties for all Americans. The 15th Amendment gave the right to vote to all male Americans, regardless of race, in 1870. The 19th Amendment expanded those rights to women in 1920. Which amendments in the Constitution do you think are most important? Read the Bill of Rights here: https://www.archives.gov/founding…/bill-of-rights-transcript
self-incrimination 在 霸氣娘娘-梁麗幗Yvonne Leu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平安夜浴血學生阿康被捕後記與民眾自救-----警察恥笑問:「你係咪睇得戲多呀?」】
自小雖不算循規導矩,但最大的麻煩也都是欠交功課而且放學後偷走希望逃過罰企(從未成功過,次次都要企返Double時間),但從來沒想過自己會有雙手被警察用手扣反鎖搜身、然後帶上警車送入警署羈留室的一日。2014年12月25日,我不是群眾運動裡的急救義工、我甚至不是示威者,我只是一個普通在酒吧過完平安夜獨自一人經過旺角的年輕人,但這晚上改變了我一生。
在唐樓,他們要求我戴上頭套,我堅決拒絕。在醫院,拘捕我的警員及警長彷如思覺失調,一時說你已被捕,無權要求在醫院打電話、要回到警署才能聯絡律師;一時告訴你反正我們攝錄隊已經拍低整個過程,何不從實招來;問他們是否正式警誡我、所講的全部都會成為呈堂證供,他們會語帶恥笑問「你係咪睇得戲多呀?」,我表示我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他們索性直接用粗口話你「痴撚線」。
回到警署,他們思覺失調程度更上一層樓。除了不停重覆以上所有對白,還會問你「有無溝女?有無叫雞?」,突然又問一句「你睇吓,你佔中嗰陣稱兄道弟嗰班咁嘅所謂朋友去曬邊呀?之前龍和道你有無份呀?」。由被捕至保釋期間整整八小時,每字每句都是心理角力。稍失自信或有絲毫鬆懈而認罪,無論你有否犯法,上庭也百辭莫辯。不停疲勞轟炸、加上與外界失去聯絡,實情是你的確會懷疑身邊的朋友都往哪裡去了。
獲釋後,拖著疲累的身驅加上頭上的兩針,SIM CARD與SD CARD「不翼而飛」。剛連上家裡WIFI的手機突然彈出幾百個NOTIFICATIONS,大家都從不同媒介得悉我被捕。有小學同學、不常聯絡的中學同學、戰友,後來還得悉被捕的消息早已在中學老師間廣傳 - 他們對我的清白沒有半分疑慮。
我是其中一個幸運的被捕者,才一一回覆所有訊息和在社交網站報平安,放下手機打算大睡一場,就開始收到來自不同泛民主派政團的法律支援,大概是血流披面的形象夠煽情吧。即使三個月過後的今天,要在社交媒體廣傳訊息,也是一呼百應,短短兩三小時就有超過一千個likes,我很少用likes來量化感情,但知道至少有一二千人記得那天受傷的男孩,只能說由衷感激。
被捕並不光彩、也不好受。我不是唯一被誣蔑的其中一人,還有很多很多義士,他們沒有記者的鎂光燈照著來證明自己清白之驅、也沒有政黨民團主動提供法律支援,甚至馬上「割蓆」,要獨自面對繁雜的法律程序。過往幾年接受新聞學的教育和訓練,學懂了求真、也學懂質疑傳媒求真的立場。公民記者乃大勢所趨,但正如無相關牌照就不能駕駛巴士,沒有受過最基本的訓練,我個人認為總不能人人都能夠自稱記者,然後以「新聞自由」為名要求進入採訪區云云;但科技一日千里,有片有圖有真相卻是絕對。只要人人手執真相,加上勇於為戰友提供證據甚至出庭作供,任黑警如何夾口供、如何扭曲事實,在法官席前他們只會自曝其短。
非常時期、非常手段,我並不反對「以武制暴」,但前提是要自行承擔後果;就如「光復上水」中小女孩大哭一幕,道德上或有對錯難分的灰色地帶,但法律上是非黑白卻是壁壘分明。有犯法就是有犯法、無犯法就是無犯法,清白就是清白。一位在立陶宛留學的印尼朋友知道我出事後曾經問我,怎麼你的高等院校都不為你出頭、為你撐腰,我無言以對。在執法者濫用公權力欺壓市民的今天,當政黨只顧頭上光環、連學校為利益都歸邊不願保護學生,就只能夠民眾自救。好好將影片檔案標籤備份、多留意社交網站,你的一分力絕對可以令無辜戰友免於身陷囹圄之苦。
最後,在此再請求大家幫忙,我正在搜集證據,準備申請法援向當局提民事訴訟(或私人刑事檢控),希望能夠聯絡圖中那位男士,希望大家能再次伸出援手,輕按「分享」一鍵,一傳十、十傳百,市民自救就是如此開始。
圖:圖中既男士或男士的朋友,請與我們聯繫,為阿康的官司提供支援,感謝!
註:被捕後警誡源自美國,1966年在米蘭達對亞利桑那州政府(Miranda v. People of the State of Arizona)一案,由於米蘭達在未經任何警誡下向警方招供,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亞利桑那警方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人民有權避免自證其罪權利 (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而判米蘭達勝訴,基於第五憲法修正案中一罪有判決後不能重審的原則 (Double Jeopardy),米蘭達因而全身而退。自此美國執法部門規定於絕大部份情況下都必須向疑犯作警誡 (Miranda Warning/ Miranda Rights),否則有關證供不能呈堂。警誡意譯為「你有權保持緘默,你所講及所做將有可能、並將會被記低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聯絡律師及在律師陪同下進行盤問。假如你不能負擔律師費用,法庭將會代你安排一位免費律師。你是否明白我剛才向你宣讀之權利?」(各州份有不同用字,但意思相同)(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 Do you understand these rights as I read them to you?),警方必須確保疑犯完全明白以上權利,包括用疑犯母語向其作警誡。及後,大部份地區及國家都有類似警誡詞,香港與英國、澳洲各州政府及加拿大等沿用普通法地區亦不例外,1992年本港保安司頒佈的警誡詞為「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及用嚟做證供嘅。」另外必須註明,行使沉默權並不代表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