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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admissibility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出賣港人自由者 將入環球黑名單】 如果有這麼一個黑名單,列出侵害港人自由人權者的名字,例如提出23條立法法案的林鄭月娥及其官員、起草的律政司司長、負責的保安局局長、協助推銷立法的行會成員,如湯家驊;學者如劉兆佳;又或是學者又是政客、近年大力吹噓各類侵害港人自由的議員,例如最具代表性的梁...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admissibility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出賣港人自由者 將入環球黑名單】
如果有這麼一個黑名單,列出侵害港人自由人權者的名字,例如提出23條立法法案的林鄭月娥及其官員、起草的律政司司長、負責的保安局局長、協助推銷立法的行會成員,如湯家驊;學者如劉兆佳;又或是學者又是政客、近年大力吹噓各類侵害港人自由的議員,例如最具代表性的梁美芬(她推國教、《國歌法》、辱警罪)。愛自由人權的香港人,相信對這類賣港求榮的香港人恨之入骨,但如何能夠制裁他們?
[直接行動是非暴力]
筆者是「直接行動」論者,贊同每一個公民都應自行起動,幹點實事,以求改革社會,不應投一票給代理人,便當完成公民責任。事實告訴大家,只知盲目支持泛民的「老黃絲」,其實同樣害了社會,政客只會騙完選票出賣港人利益,行動要靠自己。幾個港人跑到街上趕大媽,便恢復香港的街頭秩序,勝過100個誇誇其談的政客。
不過,直接行動者不是孤狼行動者, 原則上還是非暴力的,所以筆者並不是希望有人以暴力行為針對「港奸」,制裁行為可以十分文明、非暴力,但是有效的。具體而言是「以法達義」,推動法律制裁就只是推動立法而已,一人一信,只要人多就是力量,有宏效而且十分文明。
大家當然說,希望立法會可以就針對賣港行為立法是發夢。筆者不是說香港的立法會,而是指美國國會的立法,那是早有法案有待排期完成立法程序的《香港人權與民主2017法案》。這是一條美國參議員Marco Rubio、Tom Cotton(共和黨)與Ben Cardin(民主黨)的聯合提案,所以具有兩黨共識,用以取代現行《美國—香港政策法》的新法例,是有針對性制裁措施的法例。
香港人應做的,只是努力促使法例盡早通過,以及建議把法例的字眼寫得更具體、更清楚、更具針對性,以助港人更有效制裁「港奸」;並且教育所有人,出賣港人利益,是要付出沉重代價的!
《香港人權民主法》筆者上周六本報的另一篇文章已有介紹,也會在其他文章作更多介紹,本文不會重複內容,網上也有不少介紹本法內容的新聞報道。關心香港的人有責任自己做足功課,不要連名稱也人云亦云,便想當然地評論,革命不是看風水,是要認真探索。本文只集中探索有關制裁破壞港人自由者的「黑名單」這部分。
筆者依靠的是美國參議院第115會期第一節H.R. 3856號法案(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of 2017),大家應上網下載這份32頁長的法案研究清楚其條文。筆者說的港人「直接行動」指兩方面,一是起來表達要求美國國會盡早通過法案的願望;二是就法案之內還不算太清楚的條文,特別是「黑名單」的構成和定義,表達港人的意見,以期美國更清楚合乎法治地制裁令香港人失去自由的「港奸」!
法案用三分之一篇幅、共11頁回顧由《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到數次政改,到2014年人大八三一決議、「雨傘革命」、到銅鑼灣書店5名港人被中共越境拘押,多名學生領袖被法院加刑入獄等等人權及民主歷史的發展,作為立法的依據,可謂十分詳盡認真;亦令任何政府官員及外國官員只要一閱讀法例,就能夠於短時間內完全了解法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這是極為有效率的做法,特別是美國國會其實寄望普世自由國家的立法者,效法美國訂立同樣保護香港人權的法律,同樣立法制裁禍害港人自由的「港奸」。
[法例最後一句最妙]
本法的立法政策(Statement of Policy)也十分具體,是重申支持香港的民主人權符合美國的基本外交國策(a fundamental principle),美國對香港的穩定和繁榮有重大利益。香港一定要保持足夠的自治程度(sufficiently autonomous),以合理化得到與中國大陸不同的對待。支持港人按《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聯合國人權公約》及《公民政治權利公約》所賦予的民主願望,更應警示國際社會對香港人基本權利可能受侵害的關注。
寫到這裏,不禁要說句:「Hong Kong is not China!」美國不會為西藏人或上海人立這樣的法律。以中共的立場看,這是干預內政;站在香港人的立場看,筆者極表歡迎,極之希望本法能在香港23條立法之前通過。
這樣一來,所有有份通過23條立法的議員,財產會由美國政府凍結,自己和家人子女不能入境美國,有什麼比這樣制裁「港奸」更令港人歡暢呢?
「黑名單」的安排在第七大段(20頁),說通過法案半年之內,總統要提交參議院委員會一名單,基於可靠的資訊,名單上的人要為銅鑼灣書店事件5人被追蹤、扣押、拘留及被迫認罪負責(is responsible)。還有在第三款有一句,為其他同類情況下出事的記者、編輯、出版者,及其他香港人(Other Resident in Hong Kong)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以及宗教自由的被侵害而要負責任者(名單會在有新資料之時更新)。
在名單上的人,財產將被美國政府凍結,並被拒絕入境美國,簽證被取消。可以包括家庭成員(見第8段Admissibility of Certain Aliens and Family Members)。
大家所理解的「港奸」,是否包括在法例之內?筆者認為已經是;但港人也應要求字眼更清楚,一些論者及報道說只是包括官員,法例並無官員的字眼只說要負責的人(persons responsible)。若只限負責的官員,層層上推,就只是習主席及政治局才要負責,這是無意義的。
最妙是全條法例最後一句,要求美國行政當局鼓勵(Encourage)其他國家政府採取同類的制裁行動,所以黑名單一出,效果可以是環球的,林鄭與其他愛國者只能回中國終老了。
信報財經新聞 2018-09-04
A21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香港人權民主法》
admissibility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出賣港人自由者 將入環球黑名單】
如果有這麼一個黑名單,列出侵害港人自由人權者的名字,例如提出23條立法法案的林鄭月娥及其官員、起草的律政司司長、負責的保安局局長、協助推銷立法的行會成員,如湯家驊;學者如劉兆佳;又或是學者又是政客、近年大力吹噓各類侵害港人自由的議員,例如最具代表性的梁美芬(她推國教、《國歌法》、辱警罪)。愛自由人權的香港人,相信對這類賣港求榮的香港人恨之入骨,但如何能夠制裁他們?
[直接行動是非暴力]
筆者是「直接行動」論者,贊同每一個公民都應自行起動,幹點實事,以求改革社會,不應投一票給代理人,便當完成公民責任。事實告訴大家,只知盲目支持泛民的「老黃絲」,其實同樣害了社會,政客只會騙完選票出賣港人利益,行動要靠自己。幾個港人跑到街上趕大媽,便恢復香港的街頭秩序,勝過100個誇誇其談的政客。
不過,直接行動者不是孤狼行動者, 原則上還是非暴力的,所以筆者並不是希望有人以暴力行為針對「港奸」,制裁行為可以十分文明、非暴力,但是有效的。具體而言是「以法達義」,推動法律制裁就只是推動立法而已,一人一信,只要人多就是力量,有宏效而且十分文明。
大家當然說,希望立法會可以就針對賣港行為立法是發夢。筆者不是說香港的立法會,而是指美國國會的立法,那是早有法案有待排期完成立法程序的《香港人權與民主2017法案》。這是一條美國參議員Marco Rubio、Tom Cotton(共和黨)與Ben Cardin(民主黨)的聯合提案,所以具有兩黨共識,用以取代現行《美國—香港政策法》的新法例,是有針對性制裁措施的法例。
香港人應做的,只是努力促使法例盡早通過,以及建議把法例的字眼寫得更具體、更清楚、更具針對性,以助港人更有效制裁「港奸」;並且教育所有人,出賣港人利益,是要付出沉重代價的!
《香港人權民主法》筆者上周六本報的另一篇文章已有介紹,也會在其他文章作更多介紹,本文不會重複內容,網上也有不少介紹本法內容的新聞報道。關心香港的人有責任自己做足功課,不要連名稱也人云亦云,便想當然地評論,革命不是看風水,是要認真探索。本文只集中探索有關制裁破壞港人自由者的「黑名單」這部分。
筆者依靠的是美國參議院第115會期第一節H.R. 3856號法案(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of 2017),大家應上網下載這份32頁長的法案研究清楚其條文。筆者說的港人「直接行動」指兩方面,一是起來表達要求美國國會盡早通過法案的願望;二是就法案之內還不算太清楚的條文,特別是「黑名單」的構成和定義,表達港人的意見,以期美國更清楚合乎法治地制裁令香港人失去自由的「港奸」!
法案用三分之一篇幅、共11頁回顧由《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到數次政改,到2014年人大八三一決議、「雨傘革命」、到銅鑼灣書店5名港人被中共越境拘押,多名學生領袖被法院加刑入獄等等人權及民主歷史的發展,作為立法的依據,可謂十分詳盡認真;亦令任何政府官員及外國官員只要一閱讀法例,就能夠於短時間內完全了解法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這是極為有效率的做法,特別是美國國會其實寄望普世自由國家的立法者,效法美國訂立同樣保護香港人權的法律,同樣立法制裁禍害港人自由的「港奸」。
[法例最後一句最妙]
本法的立法政策(Statement of Policy)也十分具體,是重申支持香港的民主人權符合美國的基本外交國策(a fundamental principle),美國對香港的穩定和繁榮有重大利益。香港一定要保持足夠的自治程度(sufficiently autonomous),以合理化得到與中國大陸不同的對待。支持港人按《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聯合國人權公約》及《公民政治權利公約》所賦予的民主願望,更應警示國際社會對香港人基本權利可能受侵害的關注。
寫到這裏,不禁要說句:「Hong Kong is not China!」美國不會為西藏人或上海人立這樣的法律。以中共的立場看,這是干預內政;站在香港人的立場看,筆者極表歡迎,極之希望本法能在香港23條立法之前通過。
這樣一來,所有有份通過23條立法的議員,財產會由美國政府凍結,自己和家人子女不能入境美國,有什麼比這樣制裁「港奸」更令港人歡暢呢?
「黑名單」的安排在第七大段(20頁),說通過法案半年之內,總統要提交參議院委員會一名單,基於可靠的資訊,名單上的人要為銅鑼灣書店事件5人被追蹤、扣押、拘留及被迫認罪負責(is responsible)。還有在第三款有一句,為其他同類情況下出事的記者、編輯、出版者,及其他香港人(Other Resident in Hong Kong)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以及宗教自由的被侵害而要負責任者(名單會在有新資料之時更新)。
在名單上的人,財產將被美國政府凍結,並被拒絕入境美國,簽證被取消。可以包括家庭成員(見第8段Admissibility of Certain Aliens and Family Members)。
大家所理解的「港奸」,是否包括在法例之內?筆者認為已經是;但港人也應要求字眼更清楚,一些論者及報道說只是包括官員,法例並無官員的字眼只說要負責的人(persons responsible)。若只限負責的官員,層層上推,就只是習主席及政治局才要負責,這是無意義的。
最妙是全條法例最後一句,要求美國行政當局鼓勵(Encourage)其他國家政府採取同類的制裁行動,所以黑名單一出,效果可以是環球的,林鄭與其他愛國者只能回中國終老了。
信報財經新聞 2018-09-04
A21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香港人權民主法》
admissibility 在 台北市議員梁文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打臉來打臉去,目前可確定菲律賓確實有拿姜皇池的文章來証明太平島的淡水不足。但我認為,第一,區區一篇報紙文章不會是作成判決的主要証據,否則太過可笑; 第二,要判斷是不是島,淡水足不足也不是重點。像小琉球也是淡水不足,直到1981年從牡丹水庫連接小琉球的海底水管鋪設完成,才解決水的問題。澎湖的淡水更缺,蓋了海水淡化廠才解決。
但不管怎麼判決,菲律賓都無法拿這個判決要台灣怎麼樣,所以,說誰賣國也都沒意義。
南海仲裁正熱門,半桶水政客想要騙讚也無可厚非。但瞎扯洗白也要有個限度。
苗博雅以為全台灣的人都像你一樣不查證也看不懂英文嗎?
菲律賓代表在聽證會上引用姜皇池教授的投書在這裡:
Day 4 Monday, 30th November 2015
Hearing on the Merits and Remaining Issues
of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50
p.35
Mr President, no further corroboration is needed, but there is more if you would like to see it. Professor Chiang Huang-chih, one of Taiwan's pre-eminent authorities on law of the sea, who teaches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nd law of the sea at the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aiwan, and is the author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aiwan and Introduction to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nd Law of the Sea, published an article in April 2015 which said this about Itu Aba: "There is no oil or food on the island. There used to be fresh water, but after decades of over-extraction there is nothing left and water must be imported from Taiwan. All necessities, except sunlight and air, have to be supplied from outside the island."[52]
[52] Chiang Huang-chih, "Itu Aba claim a distracting waste", Taipei Times (27 Nov. 2015), available at http://www.taipeitimes.com/…/editorials/archives/2015/04/02…, p. 1. Hearing on Merits, Annex 839.
哪裡沒有影響國家利益了?
這樣無腦護航不入流學者,也難怪台灣在國際法戰場上老是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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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島變礁 菲大法官的論點居然用這個[影]
2016/07/13 19:34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7135015-1.aspx
南海仲裁案判決,把中華民國領土的太平島定位為礁、不是島,菲國大法官的論點說,台灣提出的3口井,其中2口已不再供水,且水很鹹,太平島雖然有井,但不是全年都有水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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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島遭指水枯 4月學者登島飲水成反證
2016/07/13 22:01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607130472-1.aspx
南海仲裁案中菲國主張太平島每年在4至5月淡水井即告枯竭,但中華民國政府4月15日曾邀多位知名國際法學者登島親嚐淡水,5月5日也安排多位前任首長前往,顯示淡水供應充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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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聖請往這邊走:
苗博雅 MiaoPoya 2016年7月13日 22:40
https://www.facebook.com/…/a.83093017031…/107145258960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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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對一些護航文的破解】
李立民寫的《莫再牽拖姜皇池:你知道仲裁庭認為太平島上的淡水足夠支持人類生活嗎?》,拿了判決書內文想呼嚨英文差的人,其實也只是帶風向的護航文罷了。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208714831884159
重點是姜皇池的這段:「There is no oil or food on the island. There used to be fresh water, but after decades of over-extraction there is nothing left and water must be imported from Taiwan. All necessities, except sunlight and air, have to be supplied from outside the island.」
菲律賓代表在聽證會上明確引用姜皇池的主張,雖然最後的仲裁文沒有再次提起姜皇池的名字,但根據的理由基本上是一樣的。
新聞稿(Press release,共11頁)
https://pca-cpa.org/…/PH-CN-20160712-Press-Release-No-11-En…
判決書(Award,共501頁)
https://pca-cpa.org/…/…/175/2016/07/PH-CN-20160712-Award.pdf
427. At the Hearing on the Merits, the Philippines summarised its view of the evidence concerning Itu Aba as follows:
(1) there is no fresh water on Itu Aba suitable for drinking or capable of sustaining a human settlement;
(2) there is no natural source of nourishment on the feature capable of sustaining a human settlement;
(3) there is no soil on Itu Aba capable of facilitating any kind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that could sustain human habitation;
(4) there has never been a population on the feature that is indigenous to it;
(5) excluding military garrisons, there has never been human settlement of any kind on Itu Aba;
(6) there was not even a military occupation prior to World War II
(7) the Taiwanese troops that are garrisoned at Itu Aba are entirely dependent for their survival on supplies from Taiwan, and apart from sunlight and air, they derive nothing they need from the feature itself;
(8) no economic activity has been or is performed on Itu Aba.
也就是說,菲律賓早就打定採取姜皇池論點的策略,努力使得仲裁庭作成「太平島無淡水」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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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仲裁庭找到另外的歷史資料,指出太平島的淡水資源配合雨水收集,在過去可以支撐少數人的生活,故確認在自然條件下成立,無論在今日是否仍然維持。然而,這其實是仲裁庭對「太平島(現今)無淡水」的說法不置可否的意思。
584. Ultimately, the Tribunal notes that the freshwater resources of these features, combined presumably with rainwater collection, evidently have supported small numbers of people in the past (see paragraph 601 below) and concludes that they are therefore able to do so in their natural condition, whether or not that remains the case today.
別忘了,姜皇池正是主張:「太平島上別說是用油與食物,以往尚有淡水可供飲用,但經歷數十年不斷抽取,如今連用水都需從台灣運去。除陽光與空氣外,所有一切所需,均待外援。」來否定「太平島是島」的事實。
如果姜皇池用「我只是幫原告作偽證,但是最後判決書沒提我的名字,可見法官認定我一點都不重要啊!」這種理由狡辯,法律界人士吞得下去,我也是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