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集會遊行法》,其實是為了戒嚴存在?】 嗨大家,今天過的好嗎?
等等要除夕夜了,親戚的問候你準備好接招了嗎?在接招之前,讓我們用憲法的故事來複習一下憲法,讓你等等更有勇氣來面對親戚ㄅ
這是一件發生在 1979 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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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橋頭事件」縣長要被抓走
就在 1979 年的前天...
【現在的《集會遊行法》,其實是為了戒嚴存在?】 嗨大家,今天過的好嗎?
等等要除夕夜了,親戚的問候你準備好接招了嗎?在接招之前,讓我們用憲法的故事來複習一下憲法,讓你等等更有勇氣來面對親戚ㄅ
這是一件發生在 1979 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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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橋頭事件」縣長要被抓走
就在 1979 年的前天, 1 月 22 日,就在我們大高雄的橋頭鄉,爆發了中華民國在台灣實施戒嚴 30 年以來,第一場的政治示威活動,被稱作橋頭事件。
事件主角是「余登發」及「余瑞言」,余登發是在高雄的著名地方派系「余家班」的創始人,曾經在 1960 年代擔任過高雄縣縣長。
然而就在 1978 年時,余登發和余瑞言被政府指控涉及「匪諜吳泰安事件」,是受中國的國務院總理華國鋒指使來推翻政府的,因此遭到逮補,罪名是「知匪不報」,規範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會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因此這樣的事情引起黨外人士的不滿,因為余登發一直以來對於黨外人士多有照顧,其本身也算是少數非國民黨當選高雄縣長的人,因此有人認為當時政府逮捕余登發父子,就是希望可以打擊黨外的勢力。
因此當時參與反對運動的人物,例如知名的陳菊、黃信介、許信良、陳婉真等人,就前往余登發的故鄉橋頭鄉來舉辦抗議活動,要求釋放余登發父子。
遊行當天,主要由27名黨外人士組成,由陳菊和陳婉真走在最前頭,雖然在走的過程當中,圍觀的人非常多,但沒有人敢加入這樣的遊行。
但也因為黨外人士發起戒嚴以來第一場政治示威活動,引起國際記者的關注,反抗運動也開始有了雛形,因此在壓力下,政府也不敢對於余登發父子判重刑,余登發後來被判8年,余瑞言被判2年。
然後原先被利用來誣陷余登發父子的「吳泰安」,卻直接被送到刑場槍決。(事後也有資料顯示吳泰安似乎並不認識余式父子)
這件事情也帶動黨外勢力的團結,也在當年的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當天,爆發了「美麗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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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集會遊行,根本是「拿命去拼」
其中想要跟大家分享的是,當時參與的黨外人士,許多人是交代後事來參與這場活動,周遭的高雄市民雖然同情,但根本不敢加入這場遊行,原因到底是什麼?
我們來看一下規定。
當時台灣還是處於戒嚴的狀態,在《戒嚴法》第 11 條第一項以及《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一起合併來看,當時人民根本沒有憲法第14條集會遊行的權利,上街可以直接被「最高司令官」禁止,事後有很高的機會被判「死刑」,所以任何當時參與「橋頭事件」的人,真的都是拿命去拼。
但關於集會遊行,還沒有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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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會遊行法
後來在1988年立法院通過了《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也就是說,這部法律目的其實並非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主要就是透過各種規定來限縮人民的集會遊行的權利。
例如集會遊行一定要經過政府同意、禁制區的設置、不能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不解散就直接入罪等規定。
這些規定都證明《集會遊行法》就是要打壓人民參與集會遊行的權利,試想,如果要抗議,還要經過政府得同意,你還會有抗議政府的機會嗎?
要抗議國家政策,竟然不能靠近行政院?和平的集會遊行只是不解散,就直接入罪?這些規定都顯示,當時的政府就是要透過這些規定來讓人民畏懼參與集會遊行,讓參與政治活動變成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這也是許多台灣長輩至今對於參與集會遊行仍有陰影,不論是戒嚴時期的規定,抑或是後來的《集會遊行法》的規定。
然而後來這部法,不過歷經兩次修正,改名為《集會遊行法》,但至今尚未「重新制定」,那些有問題的條文也尚未把問題修掉,保留到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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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 445 及 718 號解釋的突破
最大的變化,就是在釋字445解釋就有提到如果針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讓主管機會有機會審查,就是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以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及「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就不能上街遊行,大法官認為欠缺明確標準,且在遊行之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就可以被國家否定,因此宣告違憲。
但這邊要注意一下,大法官並非說「事前許可」違憲,只是上述所提到的標準「是前許可」違憲而已。
然而後來因為陳雲林來台,因為各種管制措施引起人民不滿,所以未經「事前許可」許多人上街抗議,最後做成釋字 718 號解釋,大法官雖然宣告「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需要「事前許可」是違憲的。
但是「事前許可」這個規定,還是沒有被宣告違憲,至今還是存在《集會遊行法》裡面。
李震山等四位大法官更是一起提出不同意見書,抨擊多數意見的解釋根本是一種「鋸箭法」,並沒有把集會遊行中的「事前許可」給處理掉,並沒有真正的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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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應該要重新修正?
可惜的是這部充滿威權色彩的《集會遊行法》最後一次修法已經是 2002 年的時候,原本 2016 年時一度有提出《集會遊行保障法》的草案,但過了 4 年後至今仍沒有通過。
期許趕快修正這部充滿問題的法律,否則他會一再重複出現在國家考試當中,讓同學不斷在答案中宣告他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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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號解釋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黨產條例全部合憲
感覺國民黨要趴梯趴梯嘔耐了
718號解釋 在 民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針對去年10月原先預計申請高雄車站一樓廣場舉行反送中集會,卻遭以「政治性集會」為由拒絕場地申請。台灣人權促進會今在高雄車站一樓廣場舉行記者會,會後也將行政救濟的訴狀送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正式提起行政訴訟,期待藉由司法手段促成長久以來集遊法制的缺失。
時代力量的高市議員林于凱到場聲援,他表示,立法院曾提出包含廢除「禁制區」、從許可制修改為報備制等許多不同的版本,但至今都未能處理。他期待本會期可以正視集會遊行自由與言論自由,盡速修正《集會遊行法》。
今天是三一八運動的6周年,台權會指6年前的三一八正是人民行使集會自由、進而影響國家重大政策的具體表現。台權會南部辦公室主任林彤指出,2019年10月台權會原先預計與香港學生合作,在10月27日於高雄車站舉行集會以聲援香港反送中運動,依《集會遊行法》先向臺鐵局申請使用許可,再向管轄的警分局申請集會。其後,臺鐵局以「政治性活動」為由,拒絕台權會的場地申請;也因此原先向警局提出的集會申請,遭到駁回。台權會隨即透過既有的法律管道向高市警局提出申復,但仍不予許可,導致無法舉行原定集會。
「許可改報備 集遊真解嚴」台權會法務主任王曦認為,本案所凸顯的,正是現行《集會遊行法》採用「許可制」的制度性問題,廢除許可制積極保障集遊權 才能真正落實言論自由;台權會執委蔡易廷律師也以「釋字第718號」與「釋字第734號解釋」認為「以行政規則禁止在火車站集會 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718號解釋 在 Dwagie大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親愛的孩子 有天你們中間有些人會迷惘
發現自己和周邊的人有點不一樣
但請把你的頭抬起 因為這社會一樣愛你
會給你一樣的制度權益不會有排擠
走向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
大家都知道,人類社會是不斷進步的,以前窮人、女人、黑人都曾經被歧視很長的一段時間,連投票權都沒有,現在都已經獲得尊重,人人平等。過去我們一直以為性傾向只有異性相吸,誤以為同性一定相斥,我們不了解同性戀,因為不瞭解而害怕,因為害怕而排斥,連我自己小的時候都曾經這樣。現在醫學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是自然的,不是疾病,不會傳染,也不可能因為教導而使異性戀者變成同性戀,更不可能因為治療,而使同性戀者變成異性戀。
行政院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必須尊重公投結果,更必須遵守等同憲法效力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就是因為尊重公投結果,所以我們不修民法,民法婚姻夫妻之規定完整不動。因為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已明白表示必須「使相同性別兩人」獲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所以,行政院在將提出的專法草案中平等保護同性之婚姻自由,又鑒於這段期間社會各方對於專法的名稱各有堅持,多所爭議,我們覺得整個社會實在不必多費力氣於此,既然大家都必須遵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行政院將提出之專法的名稱就叫「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送請立法院審議。特此,先向國人同胞報告。
要讓國人同胞瞭解的是,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院如果不提專法,立法院如果不在5/24日前立法通過,同性伴侶就可依現行民法規定逕為婚姻之登記,因此,懇請立法院能儘速通過,完成立法。
我也要跟全國同胞說,無論你是異性戀或同性戀,我們都是同一國的,都一起生活在這塊土地上,都在同一個天地之間,我由衷的期待大家,包容的接受不同,和善的對待彼此,使台灣成為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