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582號解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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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582號解釋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共犯陳述的定位與補強證據 共犯陳述之定位,經釋字第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為被告以外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仍有對質詰問之權利。而共犯陳述對於其他共同被告是否具補強適格,本文中,王老師以實務見解為主軸,得出補強證據,除該共同正犯不利於其他正犯之陳述外,還需要另有其他足以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全力救援的徐自強案,今天更九審開庭。為釐清案情,法院出奇招,問徐自強是否願意和已經死刑定讞的原案共同被告黃春棋「對質」。 本影片為徐自強在法庭外接受報社記者訪問時的狀況。報社記者問他,是否擔心如果在法庭上對質,黃春棋會「提出尖銳的問題甚至吵架」。 徐自強表示不會擔心;其實他個人有很...

582號解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10:51:27

#法律白話文PLM 第7號IG圖文 Q:我們距離死刑的距離有多遠? A:我們總認為死刑是只會用在「鐵證如山、罪證確鑿」的窮凶惡徒身上的東西。 但其實要被判死刑,可能不需要任何客觀證據,可能只需要「兩個人證」,甚至可能有不在場證明都沒用。 這就是徐自強案的困難之處:因犯人在法院上咬定他是共犯,導...

  • 582號解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15 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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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陳述的定位與補強證據

    共犯陳述之定位,經釋字第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為被告以外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仍有對質詰問之權利。而共犯陳述對於其他共同被告是否具補強適格,本文中,王老師以實務見解為主軸,得出補強證據,除該共同正犯不利於其他正犯之陳述外,還需要另有其他足以證明所述其他被告共同犯罪之事實確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要求對共同犯罪事實補強證據,方始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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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出處:共犯陳述的定位與補強證據/ #王正嘉,月旦法學教室第210期

  • 582號解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01 0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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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白與補強證據之證明力成反比?【裁判時報第87期】
     
    在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明確限制了自白的證明力,即認為自白不能作為判斷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必須透過其他補強證據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但就如何補強、怎麼樣的補強方足夠,實務見解一向未有更加明確的指示。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21號刑事判決則提出了自白與補強證據間相互為「反比」,對自白補強的議題首開闡釋。但就反比的用語是否妥適?實務上不可能出現自白與補強證據證明力皆為強力的情形?反比說除了排除強強相聯外,是否對自白證明力的判斷造成衝擊?蘇凱平教授於本文對最高法院判決深入的評析,並點出了反比說可能存在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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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2號解釋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2-10 1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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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嚴格證明法則

    作者: 徐錫言律師

    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略以:「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已對嚴格證明法則作了最佳註解。換言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規定,乃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之一體兩面,可謂為嚴格證明法則之具體法源依據。就該法則之實務運用情形,依學者通說之見解,舉凡犯罪之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及客觀處罰條件及刑之加重等事實,法官都應踐行嚴格證明程序。

  • 582號解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4-12-23 19:12:07

    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全力救援的徐自強案,今天更九審開庭。為釐清案情,法院出奇招,問徐自強是否願意和已經死刑定讞的原案共同被告黃春棋「對質」。

    本影片為徐自強在法庭外接受報社記者訪問時的狀況。報社記者問他,是否擔心如果在法庭上對質,黃春棋會「提出尖銳的問題甚至吵架」。 徐自強表示不會擔心;其實他個人有很多話想問黃春棋,也很希望知道黃春棋到底想問他些什麼。不過因為涉及法律程序問題,還是要由律師們討論決定。

    徐自強的義務辯護律師林永頌、尤伯祥、陳建宏等人表示,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以及刑事訴訟法上規定,法庭上的交互詰問程序,並不是對質的概念。因為原來的同案被告黃春棋已經死刑定讞,在更九審是證人的身分,而且已經拒絕作證或為證詞具結。如果在法庭上讓兩人「對質」,恐怕會產生被告與證人雙方在法庭上對罵之後,被告或律師卻無法進一步詰問證人的狀況,損及被告的權益。因此他們還需要審慎考慮。

    (攝影:吳東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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