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55條第1項第4款申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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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條第1項第4款申訴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3-09-14 12: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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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舒博確認黨籍存在 地院一審判決勝訴 找不到高院判決
    應該是國民黨沒上訴吧
    大家參考一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9,訴,4227
    【裁判日期】 1000121
    【裁判案由】 確認黨籍存在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227號
    原   告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蔡良嘉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黨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之中國國民黨黨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伊為被告黨員,並當選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詎被告前提
    請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於民國99年9月14日第18屆第5次委員
    會議決議,以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
    有罪為由,依被告黨章第35條第2項、第3項規定,作成撤銷
    伊黨籍之處分。嗣經伊提出申訴,仍遭被告依黨章第35條第
    1項第2款、第3項、第4項規定,維持撤銷伊黨籍之處分。惟
    前開決議違反被告黨章等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1.被告現行黨章係於97年11月22日修正施行,而伊被訴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之行為則係發生於87年間,斯時被告黨
    章並無現行黨章第35條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伊涉犯前開刑事案件自無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規定之適用

    2.況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第2 項係針對選舉提名作業之規定
    ,而同條第3項係接續第2項,自亦係針對提名作業之規定
    ,且係以第2 項規定之情形存在為前提之接續處分。亦即
    黨員須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而受停止黨權處分,嗣復經
    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始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
    分。而伊並未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而係於第二審始遭
    判決有罪,尚未經任何處分,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
    3.另伊於第一審獲判無罪,斯時被告並未依現行黨章第35條
    第4 項規定對伊作成任何黨紀處分,顯見被告認定該案件
    並無損及其聲譽,其自亦不得依該規定撤銷伊黨籍。況該
    項條文僅規定得予以黨紀處分,至於處分種類則非絕對為
    撤銷黨籍,而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黨員犯被告現行黨章
    第35條第2 項規定之罪者方應予以撤銷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則該黨章第35條第4 項既僅規定得予以黨紀處分,自不
    應出現相同於第35條第2 項規定之處分,是縱依被告現行
    黨章第35條第4 項對伊議處,亦不應為撤銷黨籍之處分。
    4.再者,依被告黨員參加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
    員選舉提名辦法第3 條、第11條規定,該黨全國不分區立
    法委員在當選或就職後,如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情事,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中央委員會註銷黨籍。然伊雖
    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遭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惟該案
    尚未確定,被告逕為撤銷伊黨籍之處分,顯與前開規定相
    悖。
    (二)又伊身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
    條規定,如伊喪失被告黨籍,即喪失繼續擔任立法委員之資
    格,而伊之被告黨籍既仍存在,對此實有確認以保權益之必
    要等語。
    (三)聲明為:確認原告之中國國民黨黨籍存在。
    二被告則抗辯:
    (一)伊前以原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對伊之聲譽有損、對社
    會公義有害,且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在案,而依伊黨
    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項規定,作成撤銷原告黨
    籍之處分。其中作為處分依據之伊黨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
    於86年即列為伊黨章第46條第1項第2款;於89年乃列為第43
    條第1項第2款;於96年及97年則列為第35條第1項第2款。是
    前開規定僅係條號略有變動,內容則從未修訂,並無原告所
    指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伊依前開規定作成撤銷原告黨籍
    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
    (二)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目的乃為續保其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之資格。惟原告早於99年10月14日經伊撤銷黨籍而喪失其黨
    籍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 項規定,其立法
    委員資格於99年10月14日即當然喪失,則其提起本件確認之
    訴,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非法之所許。
    (三)再者,原告係經伊遴選,代表伊出任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其竟利用立法委員職權收受不當利益而圖利他人,此為法院
    第二審判決所認定,其違紀行為,對伊聲譽已造成重大損害
    ,伊依黨章予以處分,自屬有理等語。
    (四)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
    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
    1031號判例參照)。查被告目前為我國執政政黨,為人民團
    體法所指政治團體(參見人民團體法第4 條、第44條、第45
    條規定)。而設立政黨,及嗣後黨員之加入等行為,乃設立
    人或黨員為達成一定目的而為平行之意思表示之一致,核其
    法律性質,屬共同行為,是黨員加入政黨之行為,係基於法
    律規定而形成之私法上共同行為。原告與被告間因黨員身份
    而生之法律關係、權利義務,核屬私法領域,原告之黨籍是
    否存在,攸關原告得否以被告黨員身份對被告享有權利並負
    義務,原告對此自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
    認之訴,於法即無不合。
    (二)查原告為被告之黨員,並當選為第7 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其前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
    查組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案列96年度特偵字第1號、第6
    號),一審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案列97年度矚訴字第1 號
    ),嗣檢察官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9月8日以98年
    度矚上訴字第6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原告有期徒刑7
    年6月。被告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乃於同年9月14日第18屆第
    5 次委員會議決議,以原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法院
    第二審判決有罪為由,依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第2項、第3項
    規定,作成撤銷原告黨籍之處分。嗣經原告提出申訴,被告
    提請99年10月13日第18屆第50次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決議,仍
    以原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對被告聲譽有損、對社會公
    義有害,且二審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罪為由,而依被告現
    行黨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項規定,維持撤銷原
    告黨籍處分之決定等情,有原告之黨證、被告中央考核紀律
    委員會決定書、被告中央委員會函文及前開刑事判決書節本
    、摘要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第34頁、第10-17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均堪信為真正。
    (三)被告雖辯稱:原告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遭二審法院判處
    徒刑在案,業已損害其聲譽,並與其現行黨章所定懲處要件
    相符,其對原告作成撤銷黨籍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云云,
    惟查:
    1.關於被告依現行黨章第35條第3、4項規定,對原告處以撤
    銷黨籍處分部分:
    查被告之黨章自民國13年至今曾多次修正,97年11月22
    日被告舉行第17次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將黨章第35
    條第2 項修正為:「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
    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
    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業法之賄選罪、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2 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
    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
    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
    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立即喪失參與黨內
    初選資格,並不得由本黨提名;亦不得參加本黨各級委
    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為候選人。但於辦理初選
    或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者,不在此限」,並增列第
    3 項:「黨員犯前項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
    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及第4 項:「黨
    員犯第二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惟經廉能委員
    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
    聲譽有損者,仍得予以黨紀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不得
    參與黨內各項選舉,並不得由本黨提名為各項公職人員
    選舉候選人」之規定(見本院卷第86頁)。惟被告中央
    委員會於98年3 月11日致函其各縣市委員會,其中記載
    :「…二97年11月22日第17屆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通
    過修改本黨黨章第35條有關『黨紀懲處』條文,此次修
    改黨章後對黨紀處理、提名規定採取更嚴厲標準,對當
    事人可能產生影響,依據一般法律原則應採取『從優、
    有利於當事人』及『不溯及既往』原則辦理,以避免爭
    議…」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被告當時之副秘書長
    兼考核紀律委員會主委亦對外表示:「不溯及既往是以
    行為發生時為依據,也就是說,行為時在黨章修正前,
    依修正前的黨章規定,行為時在黨章修正後,依修正後
    的黨章來適用」等語,有原告提出之媒體報導足憑(見
    本院卷第44頁),足證被告於97年黨章修正後懲處黨員
    時,仍應適用受懲處人行為時之黨章規定,但行為後之
    黨章規定有利於該黨員者,適用最有利於該黨員之黨章
    規定。
    原告遭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矚上訴字第6 號判決認定
    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之罪之行為,係發
    生在86、87年間,此觀該判決書即明,依前揭說明,被
    告於98年間懲處原告時,應適用86年時之黨章,而不應
    逕予適用97年修正後之現行黨章。而被告86年時之黨章
    並無與現行黨章第35條第2、3、4 項內容相同或類似之
    規定,有該年度之黨章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5-64 頁
    ),則被告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於99年9 月14日間逕以
    現行黨章第35條第2、3項規定對原告處以撤銷黨籍處分
    ,其中央常務委員會於同年10月13日以相同理由,另引
    現行黨章第35條第4 項規定維持該處分之決定,均非有
    據。
    2.關於被告依現行黨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原告處以
    撤銷黨籍處分部分:
    被告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於99年9 月14日係以現行黨章
    第35條第2、3項規定對原告處以撤銷黨籍處分,其中央
    常務委員會於同年10月13日則另引現行黨章第35條第1
    項第2款規定維持該處分。而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第1項
    第2款、第36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為:「黨員有下列行為
    者,為違反黨之紀律,應受黨之懲處…二損害黨之聲譽
    」、「黨員有違反紀律之行為,分別予以下列之懲處:
    一申誡。二停止黨職。三停止黨權。四撤銷黨籍。五開
    除黨籍」,前開規定於86年時之黨章則分別列於第46條
    第2款及第47條第1項。
    被告雖辯稱: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訴字第6 號判決
    係認定原告於第3 屆立法委員任期內,有接受中華民國
    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之賄賂,而於立法院
    為提案、連署提案、覆議、邀集或代表協商、發言支持
    、請同黨立法委員支持、贊成表決等職務行為,積極協
    助推動藥事法第103 條修正案之修法程序,使中藥商於
    修習一定中藥課程,無庸經國家證照考試即可從事調劑
    業務之行為,因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原告之行為
    ,業已損害被告聲譽,被告得依前開黨章規定懲處原告
    云云。然「被告未經審判證明確定有罪前,推定其為無
    罪」,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所明定,原告雖經二
    審法院認定其有罪並判處徒刑在案,惟該案迄未確定,
    未能遽認原告確實有該判決所指之違法行徑,被告認定
    原告有違法之舉並進而主張原告之行為損害其聲譽,核
    屬率斷。況被告為政黨,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
    參見人民團體法第49條規定),對黨員之懲處亦然。被
    告向未以其黨員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前,
    即以該黨員之行為致其聲譽受損為由,對該黨員處以撤
    銷黨籍之嚴厲處分,卻於本件原告之懲處案作顯然不同
    之處理,除有因人設事之嫌外,亦違反平等原則,難認
    有理。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執對原告處以撤銷黨籍處分之理由,均不
    足採,前開處分決議核與被告之黨章相違。人民團體法中對
    於政黨黨員受不當懲戒處分時之救濟途徑未設明文,於此應
    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關於社團總會決議瑕疵如何救濟之規
    定以濟之。被告對原告施以撤銷黨籍處分之決議既違反其章
    程,應屬無效(民法第56條第2 項參照),原告之黨籍未因
    前開無效之處分而喪失,即可認定。準此,原告訴請確認其
    對被告之黨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 55條第1項第4款申訴 在 邱品齊醫師幸福美肌大公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2-10-20 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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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wissweda 貴婦化妝品 爆假貨
    代理商製仿冒品 美女調查官揭發
    2012年10月20日
    【蘋果日報綜合報導】知名瑞士薇黛(swissweda)頂級化妝品竟有黑心仿冒品!調查人員昨查出swissweda代理商、名媛陳素里,因公司財務困難,竟購買低廉化工原料再經地下工廠包裝,鋪貨到各大百貨公司販售,其一瓶黑心化妝品成本僅20、30元,竟在百貨公司賣到2萬元,不到半年即獲上億元暴利。調查人員昨搜索台北微風廣場等多處,查扣黑心成品、半成品10萬多瓶及200、300公斤原料,市價逾10億元,將陳素里及五名員工法辦。

    桃園縣消保官羅明堂說,消費者買到假貨可向百貨公司申訴,若造成傷害,可求償。微風廣場表示,該館已全將產品下架,即起接受消費者退貨,可打客服專線0809-008888聯絡,或到館退貨。台中的中友百貨、廣三SOGO百貨、豐原太平洋百貨都有設櫃,目前三家百貨都要求產品下架,消費者若有疑慮,可持發票、商品退貨。

    調查局將陳依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詐欺、妨害農工商罪法辦。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說,若查獲仿冒品,且產品中含可能危害人體的禁用成分,可處1年以下徒刑或處製造者15萬元以下罰款,並撤銷營業或設廠許可證照。
    檢調指出,瑞士薇黛化妝品是知名頂級保養品,由陳素里(55歲)於2003年透過瑞姿公司引進台灣,最多時全台有24個百貨專櫃據點,還有4處直營護膚體驗室。通路業者表示,swissweda產品單價大多在2000元至2萬元間,平均價格約5000元。
    破獲此案的功臣是桃園縣調查站美女調查官黃安嬿,日前她到微風廣場試用瑞士薇黛產品的抗皺無痕BO肽精華素,10分鐘後,皮膚擦拭的地方全都紅腫,且味道刺鼻,因她曾參與偵辦塑化劑弊案,直覺有問題,於是回報調查站追查。
    瑞士薇黛明星商品「24克拉晶鑽永恆精華安瓶」要價6.8萬元。

    桃園縣調查站幹員昨會同北市衛生局,分別前往微風廣場、SOGO忠孝復興館、SOGO天母館、大葉高島屋、京華城等9處銷售據點搜索,但除微風廣場還在販售,其他8處都表示早已撤櫃。北市衛生局要求微風將瑞士薇黛產品下架。
    檢調表示,陳素里是瑞姿公司幕後負責人,也是理律開發事業公司負責人。她將進口產品交理律包裝、行銷。近來她因公司財務有問題,見百貨公司周年慶在即,於是在今年5月起從台中地區購買廉價化妝品原料,送到桃園縣蘆竹鄉地下工廠包裝,套上瑞士薇黛品牌,海撈一筆。

    桃園縣調查站祕書張勝雄說,陳素里的黑心產品成本僅20、30元,在百貨公司竟可賣至數千甚至上萬元。他說,陳坦承這兩年到中國投資化妝品生意失敗,向地下錢莊借了不少錢,因周轉不靈才鋌而走險。經請示檢察官將她和員工飭回,全案將函送法辦。
    台中廣三SOGO公關楊欣說,昨傍晚即有十多人陸續來店要求退貨。瑞士薇黛化妝品也曾在太平洋SOGO百貨高雄店、大統新世紀及阪急百貨設櫃,但合約到期後未再續約。
    宣稱周年慶冠軍

    陳素里昨訊後稱,瑞士薇黛在台銷售品項100多項,今年在微風廣場周年慶時創下保養品銷售第一名,創造1200多萬元業績,由於周年慶產品狂銷,來不及進口成品,所以有3、4項產品直接從瑞士進口原料在台灣分裝,並非仿冒品。調查站查獲的產品中,最貴者為「抗皺無痕BO肽平紋精質霜」,兩瓶各100ml,共售價3萬8000元。她並說,為員工及2萬多名會員權益,她將與原廠聯繫,今召開記者會說明。
    由於swissweda官網網址是由桃園縣一家公司向國外申請設立,5年前中國即有人質疑swissweda其實是台灣品牌,卻假冒瑞士頂級化妝品。對此,調查人員表示要再查證。
    瑞士薇黛在北市微風廣場的專櫃昨已將商品下架。

    藝人邱于庭和傅天穎曾為swissweda站台,邱昨驚訝說:「真的想不到,她公司做蠻大的耶!」傅天穎昨說:「一般人怎麼可能知道產品成分?要靠廠商的良心和政府把關。」逛街民眾陳郁涵說:「偽造販售實在可惡,欺騙消費者。」

  • 55條第1項第4款申訴 在 黑麵之路‧不由分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2-06-21 2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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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可怕了 有多少人一生有他這種成就!?
    揚名國際的台灣之光林志穎!!

    學生時代 10歲就得全國搖控車大賽亞軍
    15歲靠自己打工買下第一台50cc,並且自己改裝與聲音系統聯結
    因此被教官記大過,抓去做學校電腦檔案,結果一做3年

    16歲他高中時竟吸引了相當全校人數的人來報考跟他同科系(華藝)
    17歲正式出道
    18歲就登上香港紅磡(史上最年輕記錄)
    18歲同年開公司(攝影公司,當時有6-7家分店)

    當兵時代 500公尺障礙、投彈、3000公尺跑步、跳箱、射擊、潛行、伏行、
    匍匐前進等等幾乎所有項目滿分,榮獲四次榮譽獎,擔任設擊助教
    並獲得「總統獎」退伍。

    退伍入社會 鄉民期待他入社會接受嚴格的考驗甚至是被電,讓他知道只靠張臉
    是不行的,沒想到...

    22歲再開另一間公司,成立工作室,自己做自己的經紀人打理生涯
    唱片再外包代理出去,並利用營收創造投資股票

    23歲用自己的錢買下第一台法拉利
    23歲同年第一次下場賽車,拿下季軍
    23歲同年被EMI簽下
    23歲同年年底被泰國國王邀請擔任國王70大壽慶典的壓軸
    並受到皇室一族的接見

    運動傷害期 24歲因賽車車禍受傷,右腳掌斷了三根骨頭,打了四根鋼釘固定
    並且中斷演藝生涯,一堆人想說總算...

    林志穎將自己的經紀約轉包給夏玉順

    24歲同年,他幾乎全包了台灣所有的公益和形象代言
    (他13歲時就已經是台灣更生保護會的終生義工)

    24歲同年底,歷經復健傷癒復出,參加世界國際A級越野賽,成台灣第一個
    參加國際頂級賽事的車手

    25歲赴日學習以一百分的成績取得專業救護資格證,成為台灣第一批EMT
    (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緊急救護技術員

    認真賽車期 這時候一堆人想說,什麼不搞,去搞這,只靠一張臉,總有一天...

    23歲開始就受到普利司通(Bridgestone)與埃索(ESSO)贊助參與賽事

    25歲成立自己的車隊ESSO JIMMY RACING TEAM,並多次創下最速記錄
    25歲同年考上淺水執照
    25歲同年演出<絕代雙驕>,成為台灣身價片酬最高藝人


    F1的領域 這時一堆人已經酸不出來了...台灣還沒什麼人能踏入此領域

    26歲出演電影<紅字>拿到亞太影展最受歡迎男演員獎
    26歲同年在珠海賽車場拿到賽車生涯第一個冠軍
    26歲同年拿下兩次雷諾spider冠軍,取得方程式賽車參賽資格
    成為台灣首位國際方程式車手


    IT的領域 正當一堆人可能才剛退伍再投科技業履歷時,他不僅拿了一堆人生獎
    更重要的他已經是IT領域的老闆了...

    27歲開始成立自己的IT公司(不只一間),主營運為軟體開發監控系統與
    多媒體,並且做到了市場壟斷的局面(軍方,銀行),而且之後在市場上擔
    任很多協會,理事會,與公益基金會的董事與要職;

    新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台灣網路協會常務理事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費率委員會委員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董事
    台灣消費者網路申訴協會會長
    中國藝術家協會創會理事長
    財團法人關懷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大滿貫期 身為一個"運動員"的巔峰啊....

    27歲同年獲得「超級房車賽」四站冠軍之大滿貫
    27歲同年之年終房車菁英賽獲得第四名

    賽車總累積達到:9座獎盃: 7個冠軍獎盃,2個亞軍、季軍


    國際青年期 這時他的魅力與成就已經到了國際,宅宅大概找不到點可以酸了....

    27歲同年成為美國南加州華美銀行反毒大使
    27歲同年簽下韓星元彬,(當年的藍色生死戀),成為其台灣區經紀人
    27歲同年頒贈白宮反毒大使獎狀,為得到此獎狀的亞裔藝人第一人
    (因為他整個暫停演藝活動近一年配合公益,而且還停留美國本土,對
    一個當紅和最高片酬的藝人來說,放棄跑去公益,不只精神可嘉而已)

    29歲獲得國際傑出青年獎,為首位華人國際傑青,也是全球演藝界繼湯姆
    克魯斯後第二位獲此殊榮的藝人

    29歲同年舊金山定10月17日為「林志穎日」,授予「美國榮譽公民」。
    同時於美國領取的獎項還有傑出華人獎、美國「第五十一屆華僑節」之
    傑出藝人獎、美國洛杉磯縣警局局長李貝卡頒發榮譽狀及洛縣警員勳章
    和「縣警局鎮尺」等等


    演藝賽車並進期 正常人做一件事都很難了,這人是一次做兩個領域,而且截然不同
    如果包含公司和事業的話,是三個領域,還包括了不斷坐飛機開會


    29-30歲接演<天龍八部>

    30歲加盟佳通輪胎車隊,成為台灣第一位授薪職業賽車手
    30歲同年搬入裝修半年多的居室,全是科技化的東西
    他家裡的電子設備都是和他的手機相連接的,比如在回家的路上,就可以
    設定家裡的溫度、濕度,可以放水溫水這樣一回家就能洗澡,可以在中國
    招待台北家裡的客人等等。該系統是由他自己的科技公司開發

    31歲加盟香港代納10方程式車隊,作為代納10方程式車隊主力車手
    出戰亞洲雷諾方程式,獲得第5

    31歲在珠海國際賽車場內與知名賽車手陳維良先生等好友設立
    「珠海平坐賽車運動諮詢有限公司」並一同組建了「珠海平坐車隊」
    主要業務是與官方合作為汽車和輪胎廠商的新產品做數據測試與認證

    31歲同年組建自己的第一支拉力車隊「林志穎車隊」

    31歲同年改裝成了台灣第一把綠色瞄準器的BB槍,
    半年後台灣的公司相繼效仿生產,自部隊退役後.射擊野戰,生存遊戲就成
    了林志穎的一大興趣,收藏有十多支槍,包括SR47、AUG、M60、M249機
    槍、改裝Marine款、左輪、點45等等,除了子彈以外,包括準星、紅外
    線等設備都是真槍配備(幾年前的新聞)。還自組了團隊「曙光」

    31歲同年「林志穎車隊」獲得中國拉力賽年度季軍車隊

    重回偶像 這時鄉民真的酸不出來了,他不僅帥,又強,而且還不會老...

    32歲演出第一部時裝偶像劇放羊的星星,13周台灣偶像劇第一收視率

    32歲順便考了遊艇執照

    32歲義大利車商法拉利大手筆包下上海F1賽車場,提供上億台幣名車,
    邀請林志穎擔任專業駕駛培訓課程教練

    33歲在新飛泛珠三角超級賽車節春季賽第一回合冠軍、第二回合亞軍
    夏季賽第一回合冠軍、第二回合冠軍

    33歲同年四川汶川地震,捐款100萬人民幣,親自赴災區當義工
    (台灣第一位赴災區藝人),認養兩名地震孤兒,6月珠海賽事中將試駕所
    得的錢款全部捐獻給賑災區,並捐出冠軍獎盃義賣

    這是當年他33-34歲左右在洙海賽車場上與一堆大老合影
    注意,就他一個看起來還是年輕學生樣

    進入F1摩托艇賽 34歲在中國深圳南山後海F1賽場舉行加盟中國天榮隊儀式,林志穎正式成
    為中國隊後備隊員,該隊是世界F1賽場(F1賽車、F1摩托艇)上唯一的中國
    隊。(演藝圈裡首位參與此項殊榮的藝人,也是來自台灣的首位華人選手


    初為人父 已經當老爸了,而且形象一直很好也很努力,真的酸不出來了

    35歲生日感恩會的記者會上宣布自己升格當爸爸,林志穎:「他的到來,
    讓我感到非常驕傲,所以我決定站出來,我不能再隱瞞,我也不會再隱
    瞞,其實今天的確是雙喜臨門,除了是我的生日,也是小小志的滿月,
    他很好動,而且也很愛笑,3095公克!還有一雙迷人的眼睛。

    36歲在上海F1賽車場參加了一場國際組別IFC的雷諾方程式比賽. 在來自
    19個國家職業級的車手激烈競爭中,林志穎脫穎而出再度奪冠,這座獎盃
    別具意義,是他為人父之後拿到的第1個冠軍獎盃

    36歲同年,在上海受GQ國際雜誌之邀,與車神舒馬克對談,全程英文交談
    ,還列出20幾個問題來問舒馬克,涉獵問題很廣泛,從人生、賽車經驗
    到社會公益。在現場舒馬克除了送林志穎一雙自己親手設計的限量手工
    休閒鞋之外,還邀請他隔天到F1維修區參觀及參加私人晚宴

    1 ---『因為他,四大天王近日的風頭也被搶去了,甚至面臨他的挑戰! 』

    2 --- 『記者的相機、警察的對講機、原本戴在頭上的帽子,被一群女孩子撞跌了。這混
    亂、轟動的場面,近十年也未有在香港機場出現過。 』

    橫幅,你推我擁,大汗淋漓的大喊著偶像的名字。數十名警員聯同機場特警連成防線,抵
    擋一班幾近失控的小女孩。歌迷、警察各守崗位,迎接台灣小旋風林志穎的來臨。 』

    4---『近年來香港的台灣歌手無數,齊秦、庾澄慶、童安格、豹小子、小虎隊等,但他們
    的受歡迎程度似乎遠不及這位年僅17歲的小男孩。青春、活力加上一臉可愛的笑容,令他
    成為萬千香港女孩子的新偶像。 』

    5--- 『因為他,香港機場出現一時無兩的混亂情況,歌迷的瘋狂令在場警員震驚,30多
    位警員結成的人牆防線也被一群無法制止的女歌迷所衝破,連警方勸告離場也不肯,最後
    要托記者朋友傳達他離場的事實。 』

    6--- 『因為他,上星期五晚“歡樂今宵”入場券被炒至500元一張。 (注:過往“歡樂
    今宵”入場券是免費的。)』

    7 --- 『因為他,記者要從後門進入“商台”採訪他(這是從未試過的)。 』

    8--- 『因為他,商台要派一部專車往“港台”,接林志穎,雖然商台與港台距離只是一
    箭之遙,但歌迷的瘋狂,令他無法進入商台,結果由商台專車接載他往九龍塘的一個公園
    ,再轉搭另一部車,以調虎離山之計使他安然進入商台。 』

    9---『因為他,商台要將一場演唱會一分為二,變相加開一場,以滿足歌迷所求。 』

    11---『因為他,廣播道凌晨三點已有歌迷在商台門口排隊準備索取門票,欣賞他的演唱
    會。 』

    12---『因為他,廣播道出現了由商台大門環繞至亞視門口的人龍,令交通堵塞、令整條
    廣播道頓變了垃圾街。 』

    13---『因為他,商台要停止派演唱會門票,改為電話登記,可惜全世界同一時間爭用一
    條電話線,商台電話線路終告失靈。 』

    14---『因為他,各大百貨公司的電器部在“勁歌金曲”、“週末任你點”的播映時間內
    ,現場擠滿了途人駐足,凝神圍著各大小電視機,並非想光顧,而是在欣賞正在熒光屏演
    出的他。

    15 ---『因為他,久未聯絡的親友紛紛來電,並非問候,而是問取他的演唱會、“勁歌金
    曲”、“歡樂今宵”等門券,只要是他亮相的節目都要。 』

    16---『因為他,麗晶酒店的大堂連日來多了一群妙齡少女的出現,守侯偶像的現身。 』

    17---『因為他......實在太多的因為了。但又難怪,他這股小旋風確是吹得大家心曠神
    怡。他親切可人的笑容,謙恭有禮的態度,令每個人都喜歡他,確實是銳不可當的小旋風
    。 』

    18---『林志穎在香港雖只有短短的10天,但工作排得密麻麻,演出電影,分別上電台、
    電視台接受訪問,又要為不同的刊物拍攝照片,工作壓力這麼大,真怕這17歲的男孩透不
    過氣來,但看來他卻沒半點怨言。 』

    19---『跟他拍封面照前一晚,他剛趕完通宵戲,翌日10點起床,由在港請來的化裝師為
    他化妝,10點半開始拍攝,雖然只睡上兩三個小時,但他卻拍得十分投入,每當拍照便自
    然地露出了他一張叫人看得心醉的笑臉,可愛迷人。 11點半拍罷這輯照片後,他用剛學
    曉的廣東話說了一聲“唔該你”,一面帶著笑容,一面揮手跟經理人公司的同事匆匆離去
    ,接著便分別趕往“新城”、“港台”、“商台”接受訪問,沒一刻停下來,之後又得趕
    往清水灣無線為“歡樂今宵”彩排,客串演出“暑假玩到盡”。要訪問他真的不容易,想
    趁空擋?根本沒可能,他就是連一分鐘空擋也沒有。原來這天,他連飯也沒吃過,他說不
    肚餓。我想確實忙得連肚餓的感覺也沒有了,叫人看了也覺心痛。跟著這小旋風左轉右轉
    ,終於在“歡樂今宵”開播前一刻鍾騰出寶貴的十五分鐘來做這篇訪問。時間雖短,但內
    容卻包羅萬有,有他的事業、愛情、家人.....』
    ……

    十七歲出道的林志穎,一年不到,紅遍東南亞以及整個華語世界,綽號“亞洲小旋風”,
    被媒體稱為娛樂圈“最神的神話”。是當時唯一能於香港“四大天王”抗衡的偶像巨星!
    封為“亞洲小天王”,“小天王”這一娛樂圈新名詞從此叫開。至今仍是紅磡體育場最年
    輕開唱歌手的紀錄保持人,也是台灣本土開個人演唱會最年輕歌手的紀錄保持人。有一種
    現象叫林志穎現象,針對這種現象黃安還寫了一首歌叫《樣樣紅》。美國總統布什親自簽
    發白宮反毒大使獎章。 (整個亞洲第一人)台灣所有官方的形象代言人幾乎都被林志穎
    包攬了:police形象代言人;消防局形象代言人;交通部形象代言人;反賄選大使;反毒
    大使;更生大使等等

    曾經很多大牌明星,甚至天王天后都把林志穎視為他們的偶像:

    金喜善早把林志穎視為偶像,媒體問林志穎“金喜善長得怎樣”,他僅說“很好看”。

    謝霆鋒,在上TVBS節目訪問時,透露自己是林志穎的粉絲,曾經更是不斷的向林志穎索
    要簽名合影

    泰國天后TATAYA公開表示:她一生中最重要的兩位男士,一位是父親,另一位就是林志穎 .

    SHE上台灣著名節目《康熙來了》時透露,林志穎對於學生時代的她們是非常重要的人,
    並坦白說,那時流行流傳明星家電話,三人均向林志穎家打過電話。

    小豬羅志祥在主持節目《娛樂百分百》時說自己是林志穎的瘋狂FANS,收集過小志的海報
    和所有專輯,甚至在小志去當兵時到松山車站為他送行,只是當時性格害羞,躲在遠處不
    好意思上前

    飛輪海”中的炎亞綸,炎亞綸曾在自己博客中說,要成為和自己學生時代偶像林志穎一樣
    的優秀歌手.泰國公主曾在小志去泰國參加演出時,問小志是否願意留下來當駙馬。小志
    送了自己所有專輯給她。

    著名主持人謝娜,曾說林志穎是自己唯一的真正偶像........................

    2003林志穎奪得國際傑出青年獎,這個獎項全世界總共只有兩個人拿過,一個是國際巨星
    、奧斯卡影帝湯姆克魯斯,另一個就是林志穎,林志穎是中國乃至整個亞洲奪得次榮譽的
    第一人,也是現在唯一的一個!美國宣布把舊金山每年的10月17日定為“林志穎日”,這
    種在國外的歡迎程度,整個中國華語界,只有林志穎李小龍做到過! !泰國國王莆眉篷
    邀請擔任莆眉篷70歲大壽生日會演唱壓軸嘉賓,並接受泰國王后和公主的接見,公主一見
    鍾情,差點成為泰國駙馬。


    17歲出道的林志穎,19歲就完成了世界巡迴演唱會,這項成就,古今中外,前無古人,後難有
    來者.這是屬於中國人在世界娛樂界的驕傲,這也是世界娛樂界永遠的神話.林志穎曾經橫
    掃港台,東南亞各大頒獎典禮,奪得整個亞太地區最受歡迎男藝人大獎.林志穎在國外的成
    就,特別是在東南亞和美國,整個中國華語界唯有李小龍可以與之爭鋒,林志穎當時真的紅
    的發紫,當時社會普遍流傳一種現象,就叫林志穎現象,黃安為此專門為林志穎這種現象寫
    了一篇評論文章.當時很多人都說"在中國娛樂界前幾十年還沒有一個林志穎出現過,今後
    也很難出現第二個個林志穎"

    林志穎代表了一個時代,他是亞洲天王,亞洲小旋風,他被稱為"娛樂界最神的神話".17歲出
    道,19歲就開世界巡迴演唱會,20歲就名揚世界.林志穎所創造的奇蹟是娛樂界一個年輕的
    神話,一個不朽的神話,一個永遠的神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