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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443號解釋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黃子哲政治職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憲法明文保障地方自治制度與權利 ☣️「#地方自治」的權限,主要體現在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和立法權。在憲法和法律保障範圍內,地方政府享有獨立且自主決定權,國家應予尊重。前述涉及環境保護、衛生管理、農林漁牧等事項,均屬法定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本得自定法規並執法;且依大法官釋字738號解釋意旨,地方政府尚...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檢討健保制度正當時】 我曾於3月20日當次院會提出有關健保可適用的規定「探親三、探親四、探親五」事由加保健保,並要求予以廢止所提出臨時提案。在4月20日行政院回函,其中衛福部的態度上引用了釋字第734號解釋和第443號解釋,並以此認為探親三、四、五並沒有違反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又主張在台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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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號解釋 在 ☻ nothing here ☻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26 06:08:47
今天是#世界不再恐同日 也是#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立法一週年,從過去到現在經過了多少的風雨,相信一切都會越來越好!當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今天真的看見了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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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1 10:55:33
【法律幹話文運動:公投大選】 - 展露旗子,表達某方面的自我認同,其實就是一種言論自由。 - 按照大法官釋字 443 號解釋的意旨,越重要的權利,越需要越高層級的法規範來保護,例如如果要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我們用會「憲法」第8條來作為規範,或是「法律」;但如果是限制人民的其他重要權利,也至少會用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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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1 10:55:33
【法律幹話文運動:公投大選】 - 我們要釐清一下,禁止集會遊行這件事,誰可以做?能不能做? - 首先,誰可以做? - 按照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的意旨,越重要的權利,越需要越高層級的法規範來保護,例如如果要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我們用會「憲法」第8條來作為規範,或是「法律」;但如果是限制人民的其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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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號解釋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5-06 07:15:00【檢討健保制度正當時】
我曾於3月20日當次院會提出有關健保可適用的規定「探親三、探親四、探親五」事由加保健保,並要求予以廢止所提出臨時提案。在4月20日行政院回函,其中衛福部的態度上引用了釋字第734號解釋和第443號解釋,並以此認為探親三、四、五並沒有違反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又主張在台灣地區長居久住者,基於「社會連帶性」,皆應參加健保,來認定探親三、四、五有加入全民健保之必要。
但在這份行政院回函的內容中,其中也提到「本部歷年所公告認定之長期居留證明文件,若有順應社會情勢變更之必要,可通盤予以檢討。」
社會情勢變更的標準是什麼?這次疫情算不算?立法委員們提案連署算不算?
在院會提出臨時提案的重點,並不在於「認定什麼文件」可以作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資格。應該是要更仔細的討論,「哪些對象」被允許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要主張「社會連帶」需要到多連帶?被允許加入的對象中,例如第六類,狀況包山包海,是不是應該要有更細緻保費分擔區隔?
健保議題在此次疫情燒得正熱,正是最好的討論時間,我主張先把探親三、四、五,這種「社會連帶」比較遠的蛋殼好好討論一番,我們才有進入到蛋白以及蛋殼來進一步討論相關濫用或是停、復保的情形。
現在的問題是,山在裡面、海也在裡面,持續多年當然會引起社會的不信任,我們應該重新檢視、分類,包括醫療資源台灣人自己浪費的部分、認定對象的部分、醫院與醫護之間不信任的狀況、點數打折等等問題繁雜龐大。如果說「社會情勢變更的必要」,現在就正適合!大家都希望開始檢討健保制度!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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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號解釋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6-25 16:23:54⛔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https://reurl.cc/ElM2R
443號解釋 在 黃子哲政治職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憲法明文保障地方自治制度與權利
☣️「#地方自治」的權限,主要體現在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和立法權。在憲法和法律保障範圍內,地方政府享有獨立且自主決定權,國家應予尊重。前述涉及環境保護、衛生管理、農林漁牧等事項,均屬法定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本得自定法規並執法;且依大法官釋字738號解釋意旨,地方政府尚可基於公益考量、因地制宜,制訂更為嚴格的規範。
🐖民進黨政府為了護航萊豬,可以公然違憲、違法,宣布地方政府維護食安的措施無效,已經到了獨裁專制、匪夷所思的地步!開放萊豬進口政策,從頭到尾民進黨完全漠視、踐踏民意,擺出一副政府說了算、總統說了算,院長說了算,其他人都不算的態度。行政院政務委員甚至警告基層公務人員可能被懲戒,若真是如此,則坐實了在民進黨政府執政下,監察院充其量只是個東廠而已,也更加印證外媒所形容的台灣是「民選獨裁」,國民黨江啟臣主席呼籲全民一起做好對抗威權的準備。
#黃子哲 #國民黨 #文傳會 #頭條開講
443號解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1】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頁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的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到底是在問什麼。
所以,西門慶將花幾天帶著大家來「讀題目」,「一天一爭點、理解多一點」,用幾天的時間來跟大家說一下大法官到底對於哪幾個問題進行回應,以及到底說了什麼。
#爭點1:用「法律」(黨產條例)來處理「黨產」,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KEY1:什麼是「憲法保留」?
要理解這個爭點,要先要知道什麼是憲法保留。看到憲法保留,我就會想到法律保留(你應該也是吧)。而在涉及法律保留內涵闡述的鼎鼎大名的釋字第443號解釋之中,大法官說「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所以究竟什麼是憲法保留呢?
我們要理解「憲法保留」,通常會回到「法律保留」的定義。法律保留的意思是:特定事項必須要由法律規定。如果從這個意思推到「憲法保留」,那憲法保留的意思應該就是特定事項要由憲法加以規定,而不能由立法者或行政機關規定(吧。
但這樣的理解是有問題的,因為立法者制訂的法律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一大堆,大法官在審理這種法律的時候,也從來沒有說因為這件事情只能由憲法規定,所以直接違反憲法保留而違憲。因此,我們能知道:我國大法官指的「憲法保留」並不是前面這個意思。
如果我們用「憲法保留」四個字去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裡面找,會發現這四個字是已故的大法官吳庚在釋字第271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所提出來的。吳庚大法官對於「憲法保留」四個字的理解是:對於憲法保留的事項,法律若加以制訂,不得抵觸憲法的規定。
簡言之就是:法律不能抵觸憲法明文的規定。所以,大法官所謂的憲法保留其實就是「#憲法優位」!
#KEY 2:為什麼聲請人會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
聲請人之所以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是因為:他發現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要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欸(奇怪的知識增加了)!也就是說只要涉及政黨毀滅的事項,都是憲法範圍的事項,想要管制政黨,如果沒有修憲,只用立法,那就是違反憲法保留原則。
#KEY 3:聲請人的問題在哪?
單純聲請人的論證就有幾個非常大的錯誤:第一個錯誤是錯誤的理解了憲法保留的意思。憲法保留在我國大法官的意思是「憲法優位」原則,立法者不能抵觸憲法的規定。但黨產條例不涉及政黨毀滅,所以特別立法也沒有抵觸憲法的規定。這也是大法官主要的論證。(如果解釋那麼寬的話,憲法保障生存權,今天憲法沒說可以死刑,死刑不是直接就違憲了ㄇ)
再來第二個錯誤是憲法增修條文說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憲法法庭審理的意思,其實是考量到「政黨違憲解散」這種案件類型具有典型的「司法個案爭訟」的性質,所以在程序上,要求要透過「憲法法庭」的方法來審理。聲請人的這個論證就距離憲法增修條文原本的意思差太遠啦~~
第三個錯誤就是這樣的論證相當於任何管制政黨的法律都是違憲的,因為政黨只能用憲法管啊。所以這個論證如果能夠成立,現行的政黨法完全就是一個違憲的法律阿(雖然好像真的有人覺得政黨法違憲...)
好啦,今天就說到這裡~~
本爭點涉及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段落:19、20
下回預告:黨產條例抵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443號解釋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09年檢事官行政法擬答:
一、政府行政機關措施是否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一)居家檢疫措施,乃干涉行政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課本1-76頁),以釋字443號解釋説明。
(二)三倍券的發放為給付行政措施,依釋字443號解釋,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須法律之依據或授權乃屬當然。(課1-24頁)
二、這題考生比較棘手,不容易作答
(一)地方制度法第77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之解決。
(二)地方制度法第77條,直轄市VS縣市、縣市VS縣市、縣市VS鄉鎮市
(三)A縣政府文化局(行政機關之地位)與A縣政府之教育處(為縣政府之內部單位),係同一個機關內之權限分配,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條之規定,宜由縣政府內部行政協調,解決其爭議。
(四)乃數行政機關管轄爭議,依行政程序法第13、14條規定解決
三、
(一)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除斥期間」(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應從「確實知曉時起算(107年10月5日),主管機關於109年7月3日撤銷乃為合法。(課本4-101~103)
(二)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機關撤銷後應以書面之行政處分限期返還(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課本4-120頁
四、公務員乙因銓敘部之退休核定行政處分不服,提起復審之救濟
(一)復審機關保訓會撤銷原處分,但仍為不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得提起行政訴訟。
(二)復審乃相當於訴願之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訴願經撤銷或變更者,以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為被告。乙應以保訓會為被告機關,其誤列被告機關銓敘部,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