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43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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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條第一項第二款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28 11: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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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給康家開業許可,這不是歧視什麼才是

    精神障礙的相關服務是最容易被汙名化的。主管機關應該要站在協助精障機構排除社區歧視的角度來看事情。社區管委會同意與否並𣎴是社區康家設立的必要條件,精神審議委員會的決議也一樣。根據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的規定,這兩個要件都不是法定要件。

    桃園市樂嘉康復之家,從107年2月送案至今遲遲無法取得開業許可。他們們提供建物的圖說、建物合法證明文件、合法租約,連公安消防無障礙的會勘均已完成。未料今年一月,衛生局仍否準該機構之開業申請。樂嘉於是向衛福部提出訴願。

    今年九月二日,桃園樂嘉康復之家的訴願案,衛福部終於做出的訴願決定書,答案是”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十月底桃園精神審議會,已經決議同意其開業許可。結果衛生局仍以管委會反對為由,說要召開協調會,結果十一月底延到十二月十七日中,再延到一月七日。

    這不是歧視甚麼才是歧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結果十月二十二日,的這紙公文根本只有傳聞沒有事實也沒有法令依據。

    如果地方政府衛生局是用這種態度來應付康家的籌設,再怎麼完美的精神衛生法都無法保障精神障礙者在社區生活的權益。

    請衛福部能夠積極協助桃園樂嘉康家的設立。

    完整質詢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26964/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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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1 13: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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