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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警專名額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憲法】釋字760(平平都是通過外軌三等,有的送警大,有的送警專,任官命運大不同!違憲!)
本號解釋苦主,是通過警特三等(外軌)的波麗士,但因為當時送訓的時候,有的人送警大,有的人送警專,都是完成訓練。BUT,之後任官就遇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的規定讓這兩批人有不同的命運: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當初送去警大的那批,就是警官,送警專的,就當不了警官,那這樣誰願意被送警專?
因此,當初被送警專的這批同學,主張自己也是通過三等考試,訓畢也是拿到警正四,卻只因沒去警大受訓,就不能當警官,這是明顯的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
那為什麼當初要把同樣通過警特三等考試的同學分成兩批人去警大跟警專呢?
警政署提出兩個說詞:
1.「警大容訓量有限」
2.「巡官等職務缺額有限」
大法官認為這些不能合理化差別待遇:
1.「警大容訓量有限」這個不能當正當理由的。
(也是,頭等艙賣100張出去,航空公司說『不好意思,頭等艙其實只有80個位子,其他人去經濟艙擠一下,反正都會飛到目的地。』,這你能接受嗎?)
2.「巡官等職務缺額有限」,這也說不過去,因為如果巡官缺就是這麼少,你一開始警特三等招考的名額就不應該超額招考啊!
簡單來講,如果你頭等艙就只有80個位子,麻煩對外就只能賣80張票,不要超賣!
釋字760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