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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記得打開CC字幕 #印尼抗爭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
111刑法修法 在 每天德意一點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1:23:56
【 #凱派聊德國】 🔆大家知道7月24日是Christopher Street Day嗎?也稱作同志驕傲遊行!🏳️🌈德國同性婚姻至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取得法律效力,今天凱派帶大家來看看德國對於同性戀合法的發展史究竟歷經了多少波折呢? 🔘同性戀代號『175er』 戰後時期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於...
111刑法修法 在 每天德意一點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1:23:56
【#凱派德辭典】 🔆der Regenbogen是由der Regen 雨 + das Bogen 拱形、拱門、曲線組成的複合詞,在雨之後會出現拱型的東西就是彩虹囉🌈這個字源於日耳曼語regnabugô,中古高地德語叫做rëgenboge以及古高地德語稱reginbogo。 📖自古以來,彩虹在藝...
111刑法修法 在 洪孟楷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10 12:37:54
「歡迎學子前來立院參訪,年輕活力有衝勁,我們一起努力💪」 很開心今天有機會與前來立法院參訪的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廣電研究所學生交流,分享民意代表的日常,尤其今天地點就是每周交通委員會開會的會議室,對於最近我對交通部、台鐵的監督與究責,也對立委質詢監督問政有很深的期許。 每位研究生的發問我都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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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刑法修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0-22 19:00:04#記得打開CC字幕 #印尼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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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20 修正案的爭議:限制自由
02:42 修正案的爭議:壓迫弱勢族群
03:50 政府為什麼要提出修正案?
05:07 佐科威總統的兩難
07:12 我們的觀點
08:13 提問TIME
08:29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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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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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未完成的1998:惡法危機、巴布亞暴動,與印尼的街頭怒火》:http://bit.ly/2P7yf9W
→ 重磅廣播/不只性愛自由!印尼「反惡法」學運的公義之戰:http://bit.ly/2P85iL3
→ 禁止罵總統、宣傳魔力和婚前O行為......印尼萬人上街反《印尼刑法修正草案》:https://dq.yam.com/post.php?id=11637
→ 中華民國刑法:http://bit.ly/2qzgEh0
→ 葉浩/轉型正義的艱難——重新理解「和解」與「妥協」的意義:http://bit.ly/31ActOD
→ 印尼新刑法擬入罪同居、婚外O行爲引發爭議,佐科威急喊卡:http://bit.ly/2p20fRJ
→ 跨國直擊》為什麼全世界都在關心這次印尼大選?:http://bit.ly/2JaDnGE
→ 修法、獨立運動、佐科威的最後任期與美中對弈——多事之秋的印尼:http://bit.ly/2oSNRnd
→ 詞條名稱:妥協:http://bit.ly/33OgsJ1
→ 西洋法律哲學導論:http://bit.ly/2PaEz0q
→ 印尼新刑法擬入罪同居、婚外O行爲引發爭議,佐科威急喊卡:http://bit.ly/2p20fRJ
→ 法官可以解釋法律嗎?-正當性的辯論(二):http://bit.ly/31Bk2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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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刑法修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10-02 19:30:12#記得打開CC字幕 #有一點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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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臺灣焦點】
00:28 南方澳跨港大橋崩塌
01:43 連儂牆隧道與929台港大遊行
03:20 O胎權公投提案引爭議
04:37 政府宣布山林解禁
【國際關注】
05:57 強森關閉國會被判無效
06:46 川普的烏克蘭門
08:16 以色列總理艱辛的組閣之路
09:32 印尼爆發學運
【趣味集錦】
10:51 創意無限的法國人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力寧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南方澳跨港大橋坍塌
→ 南方澳跨港大橋21歲 前2年剛花1000萬改善:http://bit.ly/2omoU2I
→ 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原因 初判橋墩坍塌:http://bit.ly/2nKw015
→ 南方澳斷橋》蔡總統描述坍塌有誤 府:重點是救災:http://bit.ly/2mOeuIK
→ 南方澳斷橋》800漁船進港避颱 斷橋阻航道全部無法出港:http://bit.ly/2nKyLzt
→ 南方澳斷橋》2外籍漁工留院觀察 蔡英文親赴病房探視:http://bit.ly/2mNwJhq
→ 南方澳大橋坍塌 港務公司承認已3年未鑑測鋼:http://bit.ly/2nJ9GEV
→ 【不斷更新】南方澳跨港大橋崩塌6失聯 拖出1船積極搜救中:http://bit.ly/2nGBfyM
→ 【南方澳跨海大橋斷橋瞬間】(海巡署提供):http://bit.ly/2ougR3N
→ 10.01 南方澳跨港大橋崩塌 台視全紀錄:http://bit.ly/2nKAUev
→ 南方澳跨港大橋坍塌 找到4具遺體仍有2人待尋【更新】:http://bit.ly/2nKwjZA
🔸929 挺港大遊行/ 連儂牆衝突
→ 台北反極權不畏風雨 10萬人雨中遊行撐香港:http://bit.ly/2nFOfVe
→ 中山大學連儂牆遭破壞 學生會今天發起「連儂隧道」:http://bit.ly/2pcwnSl
→ 929大遊行10萬人上街 台灣香港風雨同路:http://bit.ly/2nxi0ry
→ 台港大遊行遭統促黨成員潑漆 何韻詩:港人絕不因此害怕:http://bit.ly/2p9OBE0
→ 何韻詩遭潑漆案》警再逮7嫌 犯案集團事前演練還準備餿水:http://bit.ly/2p6ALCj
→ 文大中生撕毀連儂牆 與港生爆發肢體衝突:http://bit.ly/2p6BvHB
→ 陸客破壞「中山連儂牆」 竟嗆:沒寫不能撕啊:http://bit.ly/2olqGkO
→ 連儂隧道啟用 中山:保障學生言論自由和安全:http://bit.ly/2omAScE
→ HOCC|臉書貼文:http://bit.ly/2mNDAYc
🔸O胎權公投提案
→ 懷孕8週禁O胎公投案 婦產科醫生直言反對:http://bit.ly/2mUiTtR
→ 公投提案「人工流產需於妊娠8週內施行」 中選會將舉行聽證會:http://bit.ly/2oqjmEw
→ 公投「8週後禁人工流O」? 醫師籲回歸醫療專業:http://bit.ly/2pjNaTP
→ 這時候連署衝O胎公投? 林靜儀質疑發起人真正用意:http://bit.ly/2mSyfyZ
→ 宗教團要公投「懷孕8周禁O胎」 醫怒:這群老男人有事嗎:http://bit.ly/2mRonFx
→ 提出台版「心跳法案」公投的「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究竟是什麼人?:http://bit.ly/2onwPgd
🔸山林解禁 政院宣布81條林道全面開放
→ 蘇貞昌30日將宣布山林解禁 81條林道全面開放:http://bit.ly/2ow0wLW
→ 政院推山林解禁 登山一站式申請網站11月上線:http://bit.ly/2owm7Ux
→ 山難救援全民買單? 張景森:推保險機制 當事人一起分擔:http://bit.ly/2nOxk2O
→ 政府朝山林解禁 部落憂恐壞資產與治安:http://bit.ly/2mXW3l6
→ 政院擬鬆綁登山管制 山友聚論壇提建議:http://bit.ly/2onzA13
🔸英最高法院判 強森關閉國會無效
→ 脫歐國會緊急重開!英國最高法院的歷史性判決:國會關閉令「非法」無效:http://bit.ly/2ow5vME
→ 被最高法院裁決國會休會違法 英首相強森被迫回國應變:http://bit.ly/2ooLaZZ
→ 英國國會休會被打槍 英媒:首相強森急致電女王道歉:http://bit.ly/2mRuZ6P
🔸川普「烏克蘭門」
→ 美媒揭露 川普施壓烏克蘭調查政敵:http://bit.ly/2nzgCEN
→ 通話紀錄公布:川普強調美國對烏克蘭很好 促調查拜登:http://bit.ly/2ouPabq
→ 川普自清變自爆?彈劾風暴:白宮公布烏克蘭門對話備忘錄:http://bit.ly/2nBNmgH
→ 「烏克蘭門」中的烏克蘭:笑不出來的喜劇之王,極度難堪的澤倫斯基:http://bit.ly/2mRLQXc
→ President Trump meets with Ukrainian President Volodymyr Zelensky:http://bit.ly/2owtNWR
→ 因川普電話門被傳喚 美國的烏克蘭特使請辭:http://bit.ly/2nLPN06
→ 澤倫斯基訪美前 烏克蘭安全官員請辭:http://bit.ly/2paP2Om
→ 烏克蘭前檢察總長:烏克蘭沒有理由調查拜登父子:http://bit.ly/2oxTQgn
🔸納坦雅胡 組閣受阻,恐連任失敗
→ 以色列公布國會選舉結果 無政黨過半僵局持續:http://bit.ly/2nBoxl3
→ 組閣失敗 納坦雅胡求敵對陣營組大聯合政府:http://bit.ly/2os6jSS
→ 以色列總統拍板!指定:納坦雅胡組閣:http://bit.ly/2nzsI0F
→ 以色列選後尼坦雅胡獲組閣權 眼前難關重重:http://bit.ly/2oqAgms
🔸印尼修法爭議 引發學生上街抗議
→ 印尼國會擬禁同居婚前性行為 大學生上街抗議:http://bit.ly/2pkjaaj
→ 印尼學運集結中!數萬學生包圍國會的「反惡法大遊行」:http://bit.ly/2ouUmvC
→ 網路串聯捍衛民主自由 印尼學生抗議大遊行:http://bit.ly/2oqg2ZW
→ 印尼暫緩修正刑法 拒撤回弱化肅貪會新法:http://bit.ly/2nM24lc
→ 【印尼學運】示威持續 學生與防暴警察衝突 至少3人死亡:http://bit.ly/2osbLFk
🔸雪山獅子旗
→ 不滿聯賽因中國改時間 法甲球迷場內排西藏雪山獅旗:http://bit.ly/2owiH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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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刑法修法 在 台灣妞韓國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文長,拜託耐心閱讀”
有非常多人私訊我希望我幫忙發文台灣神學院女生在韓國留學期間
夜間在路上遇到酒醉駕駛被撞死的不幸事件
家人在青瓦台請願上要求加重酒駕處罰的連署
這件事情不是我不參與分享
是真的太多地方我都已經有看到熱心的人在幫忙散布了
我個人名義已經有參加連署
但是!!!
我看媒體報導有些覺得需要提出來的地方
韓國的酒駕處罰不是只是在撞到一個台灣人才有爭議
而是它本身在韓國都非常有爭議
一直有人在爭取修法,
我之後會做影片跟大家分享判決案例
韓國有非常多社論節目都有做過這個單元
被撞死的韓國人更多
被撞一輩子傷殘的家庭也非常多
那些人悲痛爭取的法律權益就沒有發酵嗎?
不是每個台韓爭議我都會在第一時間發聲
很多事情是法律的問題
媒體報導用字不宜容易上綱變成民族意識
(包含我這小小平台也是怕寫錯啊)
今天這個案子問題不在撞死的是台灣人
問題在韓國酒駕法規太輕,所謂太輕是什麼內容?
新聞和請願其實都沒有提到這些法規內容
反而媒體標題會很容易挑起種族意識
而我不樂見用這樣傷心的案子
被拿出來討論只是增加媒體點擊率或是收視率的案例
總之之後再做影片整理
今天先簡單說明韓國酒駕法規
目前2019年韓國公布的最新基準是
==初犯==
✓酒精濃度0.2% 以上:
2年~ 5年以下有期徒刑
1,000萬韓元 ~ 2,000完韓元以下罰金(25萬~50萬台幣)
✓酒精濃度0.08% ~ 0.2%
1年~ 2年以下有期徒刑
500萬韓元 ~ 1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酒精濃度0.03% ~ 0.08%
1年以下有期徒刑
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拒絕酒測時==
1年 ~ 5年有期徒刑
500萬韓元~ 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非初犯時==
✓2年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
1,000萬韓元~ 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酒駕造成傷害==
1年~15年有期徒刑
1000萬~3000萬韓元的罰金
==酒駕造成死亡==
3年以上~無期徒刑
以上刑法可同時適用
比如酒精濃度很高又致死
刑法可以加上去這樣
我也查了台灣法律
其實也差不多是這樣的層級
有的台灣法規還比較輕
有興趣大家可以比對一下
我再寫下去變論文
消費台韓之間的爭議得到能見度和討論率
一直是我避免在做的事情
我能做的就是盡量找到完整的、正確資訊給大家
不想變成鼓勵大家集體做一種行為,那是邪教🤣
不管是哈韓、仇韓或是轉發某個東西
我願意站在提供完善的情報的角色
(但我的情報還是可能不完善)
你們做的決定跟行為是自己做決定🌞
不是只有這件事情,每件事情參與跟做決定前
都可以多找找資訊再參與唷
青瓦台連署我還是會放在回文裡
有興趣的可以去參加
111刑法修法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超過八行,薩瓦低咖。
從同志婚姻合法、到通姦除罪,
看到釋憲之後某些鄉民的恐慌和崩潰程度,
就更慶幸且佩服這一屆大法官的勇氣和智慧了。
去年擔心自己的老公老婆可能因為同性婚姻合法而出櫃的人們,
這兩天又開始擔心起自己的老公老婆可能因為通姦除罪而出軌~
試問,這一年來,老公老婆們,有幾個真的因爲修法而變成同性戀嗎?
法律如果有這麼強大的威力,
社會就不是現在這個模樣了。
出櫃、出軌,
都觸及到人之所以為人最核心的本質和情感。
都不是法律所能阻止或挽回的。
法律最多只能做到讓財產公平分配、用合理的金錢來賠償撫慰。
同志婚姻涉及「婚姻自由」、「人人平等」;
通姦罪涉及「性自主權」、「隱私權」、「性別平等權」⋯⋯
這些基本人權的議題,
都是早在我大學時代法律系課堂上就常常出現的思辨,
甚至從我高中開始就早已經是老掉牙的「辯論題庫」,
但,為什麼,歷經二三十年了,
對於所謂「民意的多數」,
這些「基本的人性尊嚴」,
卻仍然是陌生遙遠 而難以理解、接受的概念?
為什麼台灣社會整體的法治教育、人權教育,
仍進展得如此牛步?
要打造更進步的台灣,
恐怕不能只靠大法官。
那麼我們還應該為站在對立面的廣大民眾,
再多做點什麼呢?
**
先來做一點點法普,簡單紀錄一下這個讓台灣人權大躍進的釋憲案。
🍀首先,通姦除罪,
只是讓國家不再以「刑罰」來制裁無關「公益」的私人感情問題,
不再用國家機器侵犯個人的性自主權、隱私權等人性尊嚴;
但民法上,仍然可以主張「侵害配偶權」。
婚姻既然是兩個人你情我願的民事契約關係,
就回歸民法,
當有一方毀約,
就對違約者請求金錢賠償,
也比讓對方坐牢、純粹滿足報復心理,
來得有實益。
🍀現行通姦罪除了侵害「#性自主權」,
實務上也造成「#懲罰女性」的「#性別不平等」現象。
根據統計:
提告階段,被告男性多於女性,性別比約111,
但判決結果,
每處罰100位通姦罪女性,卻只有81位男性受罰。
司法院長 #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
寫得坦白:
「在我國的社會文化脈絡下,即使在性別平等日益受到重視的今日,
對婚外性行為管制與處罰仍帶有濃厚性別意涵,
同時對於男女發生婚外性行為的價值判斷存在雙重標準:
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
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
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女性永遠背負著貞節牌坊,要從一而終,
通姦根本十惡不赦,沒浸豬籠就算了,還敢奢望得到原諒;
而男性腳踏兩條船,
不僅容易獲得原諒,
甚至為世人所暗自欽羨。」
**
🍀落落長的解釋理由,摘要重點如下,值得一讀:
1、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
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
惟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
#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
2.禁止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性行為,
係對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性行為自由,
亦即「#性自主權」所為之限制。
「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為「#個人自主決定權」之一環,
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
3. 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權」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
而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
4.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固為婚姻關係中重要之環節,
然婚姻忠誠義務尚不等同於婚姻關係本身。
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
以刑罰規範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
即便有助於嚇阻此等行為,
然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 其手段之適合性較低。
5、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
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
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
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
6、婚姻制度固具有各種社會功能,而為憲法所肯認與維護,
惟 婚姻制度之社會功能已逐漸相對化,
且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
包括個 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之權利,日益受到重視。
又 #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
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
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
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故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
7. 通姦罪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
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
個人之性自主權, 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
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 之程度,堪認嚴重。
再者,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
其發現、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致 #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
而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
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
雖不無「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之作用,
然因 #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8. 通姦及相姦罪之成立,以男女共犯為必要,
其男女人數理應相當。
但長年實際適用結果有「#性別失衡」之現象。
**
🍀大法官第791號解釋文:
1.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對於 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憲法法庭辯論時,鑑定人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聖偉 Sheng-wei Tsai學長就一針見血指出:
#法律無法製造或撲滅愛情的火焰
#刑罰無法讓人不變心
誠如通姦罪釋憲聲請人之一的林孟皇 Menhwang Lin 法官所言:
「#人類情感的尊重與體認必須發自內心不能用刑罰逼迫。
我們每一位公民都該深思及學習的是,
#自己的情感與婚姻得靠自己。」
長年推動通姦除罪的老朋友 交大法律系 林志潔 LIN Chih-Chieh - Carol Lin教授,人在美國做學術研究也不忘隔海提醒大家:
二心既不同,各還其本道,
解怨釋心結、何必相恨憎,
相離莫相忘,#且行且珍惜。
*照片為六年前,主持第一屆「唐獎」論壇,
其中一場的主講者,正好是我的行政法啟蒙-許宗力老師,
以及許宗力老師的老師-來自德國哥廷根大學的知名教授Christian Starck(許老師跟Starck 教授介紹說,我應該稱呼他『師祖』😂)
於是我們就留下這張難得「三代同堂」照~
111刑法修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個週末,我在臉書點出刑事案件發生的背景因素。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hotos/a.1573058362934550/2618343541739355/)
今天上午,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和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法務部蔡碧仲政務次長,討論保安處分法制的闕漏和可能的改善措施。
質詢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又到了時候說掰掰。很多來不及說出口的話,就讓我用這一篇小文,簡單(?)地表達吧。
────────────────────
一、 裁定監護處分的時間上漏洞
先讓我們看一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3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依據這兩項規定,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的人,其實不用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在審判中甚至偵查中,有必要的話都可以裁定先進行保安處分。
那問題在哪裡呢?
在偵查中,因為經費的欠缺和結案的考量,檢察官可能就不會進行精神鑑定(雖然距離案發時越近精神鑑定也越準確),當然更不會向法院聲請保安處分。
在審判中,則會遇到時間點的問題。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要「於判決前」,所以如果在判決前,原審法院沒有先裁定付保安處分,忘記了就沒有了。而且,等待上訴的期間中,案件還沒有移給上級法院,所以上級法院也不能進行保安處分。
這時候還有個COMBO技──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於是,被羈押的被告經諭知無罪之後,就會依照本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法院頂多依照但書的規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果法院在判決前又忘記裁定諭知保安處分,那對於仍有必要為保安處分的被告,司法就沒辦法啦!(當然,法院可以選擇命具保,讓被告因為繳納不出保證金而繼續羈押。但一來羈押不是監護,二來這條真的不是這樣用的,三來人家真的湊出保證金看你怎麼辦。)
當然,司法程序之外,還有精神衛生法第41條以下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等規定可以適用,不過還是要符合「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的法定要件,也未必能順利銜接。
對於這些問題,我向司法院和法務部提出三點建議:
1.法律修正前,先修改「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提醒法院和檢察官,適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保安處分。
2.法務部應編列充足預算,讓檢察機關如果有必要,在偵查中也能依法進行精神鑑定。
3.研擬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裁判時得同時宣告先執行保安處分;或規定於裁判後、移審前原審法院也可以宣告保安處分。
前二點建議不涉及法律修正。如果可行,希望在短時間內,就看得到有關機關的具體作為。
二、 監護處分的期間、機構及期間後的照護銜接
除了付保安處分的時間點之外,相關的問題還有:
1.刑法第87條的監護期間最長只有五年,如果被告在監護期間屆滿後,沒有依據實際需求,延長監護期間的可能性,只能回歸精神衛生法處理。這點必須要修法處理。至於是要單純增加最長年限或得延長次數與期間,可以再深入研究。
2.監護處分的執行,目前是由檢察機關委託醫療機構執行監護處分。但從事權統一和資源來源與分配的角度,制度上可能有設立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需要。
3.監護處分期限屆至後,欠缺銜接至精神衛生法所定精神醫療照護措施的配套措施。
這些問題,涉及整體制度的調整。目前司法院、法務部和衛服部也準備召開會議,討論司法精神照護機構的事項。考量到這些問題環環相扣,因此機關們應該也要把相關問題納入,通盤進行考量。
三、 羈押制度的小小問題
最後是羈押制度的問題。
剛才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法律效果是「視為撤銷羈押」,必要的時候,法院可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然後就沒有了。
和這一條規定相較,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許可停止羈押的規定,就有較多項羈押替代處分可以選擇:「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時,雖然是因為法定原因而撤銷羈押,但行為或許仍有受到一定限制的必要。如此,在立法上,可以規定準用或列出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的部分措施,讓法院可以斟酌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適當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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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那個齁,質詢到後面頭都昏了。可以個案指揮監督的是檢察總長和檢察長啦(法院組織法第63條)。法務部部長只有行政監督的權限,不能個案監督(法院組織法第111條)。
字幕也有一點點小錯字,請大家多多包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