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110數乙詳解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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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數乙詳解 在 吳旭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5 14: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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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氣品質感測器200點布建說明會
    👣持續監督,持續優化,持續往前進

    旭智肯定環保局,透過 #縣款設置新增200點感測器。同時,也開召開說明會來跟民眾說明,並聽取民眾針對地點的意見。

    此次亞太做的簡報也很完整,針對空氣品質感測器的分佈、種類,讓民眾可以清楚瞭解。

    旭智今天在會中提出幾個重點:

    第一,目前已知各個區域大致有多少點位,但這些點位的具體設置地點,除了專家意見、業者考量之外,是否也可以也 #納入地方民眾的意見參考,或許也可透過會勘的方式來確定。

    第二,現在已經可以在網絡上看到微型感測器的偵測數據,然而 #更進一步的分析資料,#會是更多民眾希望參考的重點!建議縣府也將這些分析的資料也能夠揭露,至於能夠揭露到什麼程度,則需要請環保局再做規劃。

    第三,由於感測器無法當作裁罰的標準,因此,這些感測器的設置,如果 #數據出現異常之後,#後續環保局的行動為何?這部分需要請環保局再做詳細的規劃。

    第四,後續的地點是否可以滾動式檢討及調整?

    第五,感測器是否可以偵測到:#乙醇,#異丙醇,#乙酸乙酯,這三種這3種數據。

    經過我們長期的爭取,終於可以設置更多的空氣品質感測器,既然設置了,後續這些數據如何應用,以達到我們掌握空氣品質的效果,還需要環保局、廠商、還有我們民眾共同來努力,但我認為這是一個好的開始。

    🟨今天的投影片請看:https://bit.ly/3tFNXv8
    🟦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https://airtw.epa.gov.tw/
    🟦環保署空污感測物聯網:https://wot.epa.gov.tw/

    🆙以下是這三年來,旭智持續對空氣品質監測器爭取提案過程:
    #108年3月17日第8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建請縣府評估,增設空汙品質微型感測器,即時偵測縣內空汙熱點的空氣品質,加強空汙的控管與公開透明機制。
    ▶提案:https://reurl.cc/GmYnO3
    #109年8月8日第10次臨時會第4次會議:再次建請縣政府環保局擴大布點設置空氣品質微型感測器,加強縣內空汙之監控。
    ▶提案:https://reurl.cc/YOoYoo
    #110年3月26日請縣府在特定區域加強固定式空氣盒子:移動式空氣品質監測車,機動調查新竹縣各地的空汙狀況
    ▶網頁:https://reurl.cc/O0oY6r
    #110年5月10日第5次定期會縣政總質詢:加裝空氣品質微型感測器,很難嗎?
    ▶質詢:https://reurl.cc/KAo8Og
    #110年7月13日第15次臨時會第4次會議:建請縣府環保局於新設空氣品質偵測器之前,妥適評估裝設地點,並徵詢民意,以達最佳之設置效果。
    #110年9月15日召開新竹縣空氣品質感測器布建說明會:空氣品質偵測器在設置之前應透過說明會或公開的方式徵詢民眾意見。

    #空氣汙染 #隱形健康殺手
    #肺炎已是全國主要死因前三名
    #科技執法 #要重視民眾的健康
    #吳旭智

  • 110數乙詳解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1 1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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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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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數乙詳解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4 23: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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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衰竭合併心房顫動(AF in CHF)之治療

    ~~ Part 3
    HF guidelines, ESC 2021

    HF with AF 患者的處置與治療主要原則:

    1、早期辨識潛在原因及治療誘發因素
    2、HF的處置治療
    3、預防栓塞事件
    4、控制心速(Rate control)
    5、控制心律(Rhythm control)

    ⭕️ AF的心衰竭處置

    早期辨識潛在原因及治療誘發因素,例如甲狀腺亢進,電解質異常,失控的高血壓,二尖瓣疾病,及感染。

    AF引起的充血惡化,以利尿劑控制。充血緩解會降低交感神經活性和心室速率,並增加自發恢復竇性心律的機會。 AF的存在可能會降低或去除乙型阻斷劑的療效,並使ivabradine無效。 一些 HF 治療方式可降低發生AF的風險,包括ACE-I 和CRT。

    ⭕️ 預防栓塞

    除非有禁忌,否則建議所有HF和陣發性、持續性或永久性AF患者口服長期抗凝劑。對於無嚴重二尖瓣狹窄和/或金屬瓣膜的AF患者,使用直接作用口服抗凝劑 (DOAC) 是預防血栓栓塞事件的首選,因為它們與維生素K拮抗劑 (VKA) 的療效相似,而且但顱內出血風險較低。

    口服抗凝藥禁忌症的HF和AF病人,可以考慮給予左心耳封堵術(LA appendage closure)。

    ⭕️ 控制心速(Rate control)

    對於AF和HF患者,關於心速控制的數據並無定論。有些研究將靜息心速定於 <110 b.p.m,有些則定<80 b.p.m。在 RACE II,RACE及AFFIRM 的三篇研究分析中發現,較高的心速其結果較差。寬鬆的心速控制是可接受的初始治療方法。

    乙型阻斷劑對HFrEF或HFmrEF的安全性,因此可用來控制心速。如果使用乙型阻斷劑之後,或乙型阻斷劑之禁忌時,心室速率仍然很快時,可以改用Digoxin。因此,Digoxin也可被視為乙型阻斷劑的替代品。

    對於 NYHA IV級和/或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患者,靜脈注射Amiodarone可以用來降低心室速率。

    對於 HFpEF,缺乏證據證明任何藥物的療效。 RATE-AF 研究顯示,在持續性AF 和 NYHA II-IV 級症狀的患者中,比較Digoxin和Bisoprolol。與Bisoprolol相比,Digoxin在6個月時對生活品質 的影響相同,對 EHRA 和 NYHA 功能分級的影響更好。只有 19% 的患者其 LVEF <50%,因此可以考慮大多數患者作為是 HFmrEF或HFpEF。

    藥物療不佳,或心室速率控制不佳,而且不適合雙心室心律調節(biventricular pacing)或導管電燒術(catheter ablation)時,可以使用心室節電燒術(AV node ablation)。

    ⭕️ 控制心律(Rhythm control)--- 心律復原(Cardioversion)

    快速心室速率和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急性心衰竭,在考慮到血栓栓塞風險後,應緊急給予同步電擊(Synchronized Cardioversion)。儘管進行了最佳藥物治療,但仍應考慮心律復原(Cardioversion)以改善持續性和有症狀之AF。對於未接受口服抗凝劑長期治療且AF發作超過48 小時的患者,復律前需要至少 3 週的治療性抗凝治療或經食管心超檢查檢查,確認無心內血栓。

    Amiodarone是心臟復律的首選藥物。其它抗心律不整藥物(propafenone, felcainamide, droedaone)對於HFrEF結果較差。Amiodarone可幫助心衰竭患者在同步電擊之後,維持竇性心律。

    ⭕️ AF與血栓

    AF的發生,如果超過48小時,就有可能產生血栓。如果沒有事先給予抗凝劑,就給予緊急同步電擊,很可能發生腦栓塞。

    但如果此時的病人已經口服抗凝劑超過3週,則可以直接同步電擊。

    AF已經超過48小時,需要緊急同步電擊,而病人沒有服用抗凝劑時,可以當下給予Heparin 或低分子量的肝素(LMWH),Enoxaparin (Clexan)。劑量給法:

    Heparin: 70 U/kg IV bolus, 然後以15U/kg/h IV drip. 靜脈注射後,立即產生效果,可維持1-2小時,因此還需靜脈滴注。

    Enoxaparin (Clexan): 1mg/kg SC, q12h. 3-5小時之後產生效果。

    同步電擊之後,Heparin/Enoxaparin需使用4週,然後改為口服抗凝劑。
    (Ref: European Heart Journal: Acute Cardiovascular Care. 2020, Vol. 9(4)349-357

    心衰竭患者AF的治療建議

    ⭕️ 抗凝血治療:詳細閱讀~~ https://reurl.cc/gzkv3X

    ⭕️全文在此~~
    https://reurl.cc/l5kL2Y

    #AF
    #HF

  • 110數乙詳解 在 寶妮老師 Bonnie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7-29 15: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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