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110司法官 心得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110司法官 心得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110司法官 心得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110司法官產品中有1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立法委員葉毓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WeAreReady 今天立法院各委員會選舉召集委員,#國民黨集結戰鬥力,順利拿下8席委員會召委,我也有幸蟬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 儘管本會期是預算會期,社會關注的重要議題法案,我也將盡力為大家服務,並在第一時間,排定下周議程。諸如國民黨優先法案的 #揭弊者保護法、#法官法修正(強化司...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志祺七七團隊誠徵「全職企劃」與「特約作者」🔥 歡迎點擊官網看更多職缺資訊:https://www.simpleinfo.cc/hiring/ ✔︎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bit.ly/shasha77_member ✔︎ 購買黃臭泥周邊商品: ht...

110司法官 在 有話好說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08:46:18

#全球話聲|墮胎權法律戰再啟 聯邦政府告德州政府! 公視 有話好說 x 全球現場 美國 #德州 本月 1 日起實施全美最嚴苛的 #反墮胎法,規定婦女懷孕滿六週便不得墮胎,包括性侵、亂倫等 #非自願受孕 也不例外。拜登政府對此法案堅決反對,認為它不僅牴觸了《#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對...

110司法官 在 Sarah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0 22:08:45

👩🏻‍💼十年律師九年等。 我的工作有一個部分就是常常在等待開庭😂有時候也要北中南跑法院。主要時間就是跟當事人開會、整理資料、研究法條、寫書狀、審閱契約等等,非常的緊湊、沈重、嚴肅、壓力也很大,不是一個能夠光鮮亮麗呈現給大家看的工作,這也是為什麼很少分享工作照,更何況工作時也都必須全神貫注,很少能有機...

110司法官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這題是108年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綜合法學(二)第17題,考的是民法第205條。 題目是: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限5年,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本息平均攤還。雙方並以書面約定,甲於2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當年給的答案是B選項錯誤「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

  • 110司法官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3 15:50:37
    有 382 人按讚

    #WeAreReady

    今天立法院各委員會選舉召集委員,#國民黨集結戰鬥力,順利拿下8席委員會召委,我也有幸蟬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
    儘管本會期是預算會期,社會關注的重要議題法案,我也將盡力為大家服務,並在第一時間,排定下周議程。諸如國民黨優先法案的 #揭弊者保護法、#法官法修正(強化司法官評鑑)、#公務員服務法(適度鬆綁兼職、國手代言)。日前司法院來拜會,也提到監護處分多元處遇(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法院審判權爭議等修正草案,攸關社會關注或憲政制度的法案,我也將適時在司委會推動。
    -
    下週司委會由我輪值主持,由於立院休會期間,已經累積許多迫在眉睫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排定性侵刑後治療配套專題報告(9月27日)、調查局筆錄遭竊及毒品掉包專題報告(9月29日)、防疫措施法治爭議公聽會(9月30日),馬上來為民眾監督行政機關。
    -
    去(109)年底大法官釋字799要求,性侵害刑後治療的場所,應該與監獄有明顯區別。110年7月3日本黨立委楊瓊瓔主辦記者會,踢爆臺中張男性侵收容人,難以入住大肚山莊,意外扯出大肚山莊的租約期限問題,67名刑後治療收容人何去何從?行政院督導的政委、衛福部、法務部互踢皮球覓址消極,前(21)天新聞更是踢爆,衛福部修法朝電子腳鐐監控方向規劃修法。難道因為沒有部會願意積極承擔治療處所覓址問題,政府就決定雙手一攤,#放縱這些幾乎無治癒可能的加害人,#回歸社區成為不定時炸彈?
    -
    調查局航基站丟失毒品案,才在6月初行政懲處剛出爐,本月初又傳出南部地區機動站調查立委政治獻金案,#筆錄竟在調查員眼皮前被證人偷走。以專業為招牌的調查局,何以淪落至此?要人民如何信賴?
    -
    原先去年年初,立法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衛福部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國人都認為這是短期的應急措施,但現在各種防檢疫措施愈來愈常態化,隨著邊境管制、隔離或檢疫的電子圍籬、疫調簡訊實聯制,防檢疫措施的法治爭議在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審計部監督甚至立法院,質疑從未間斷。今年5月中以來,全國進入二級、三級的警戒標準,防疫措施愈發深入各行各業,立法院對於整體防檢疫政策、措施的法治爭議,更是責無旁貸應該進行總體檢。
    -
    面對新的會期,We are ready!針對社會關心議題,我與黨團皆已就戰鬥位置,#絕對為民喉舌監督執政當局、#責無旁貸。

  • 110司法官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4 23:03:15
    有 130 人按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 110司法官 在 羅文好公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1 16:41:33
    有 18 人按讚

    考生們往好處想 又多了一個多月可以唸書了…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