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近年來,考監兩院之廢除與否吵得沸沸揚揚。
現任考試院長黃榮村表示絕對支持任何有助於提升憲政運作與政府效能的改革方案。而現任監察院長陳菊則期許自己能成為「末代院長」。
考監兩院廢不廢?本週將先與大家聊聊考試院存廢。
▌考試院失能?
首...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近年來,考監兩院之廢除與否吵得沸沸揚揚。
現任考試院長黃榮村表示絕對支持任何有助於提升憲政運作與政府效能的改革方案。而現任監察院長陳菊則期許自己能成為「末代院長」。
考監兩院廢不廢?本週將先與大家聊聊考試院存廢。
▌考試院失能?
首先,我們得先清楚考試院的工作內容與職責所在。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以下事項:
㊀ 考試
㊁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㊂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根據上述條文,可以看出考試院的工作內容與人事行政有密切相關,也就是說,考試院的主要業務基本上屬於人事行政的一環。
而這些職能大多由考試院下設四個機關所執行: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然而,行政院下轄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職權範圍又與考試院之業務大幅重疊,考試院的功能被取代,且考試委員皆不直接參與上述工作內容。那麼,考試委員都在做些什麼呢?
▌考試委員=錢多事少的高官肥缺?
考試委員貴為決策中樞,除了巡視國家考場、出國考察等,每週一次的考試院會議更是考委一大主要工作,縱觀考試院公布之會議記錄,我們可一窺這樣決定公務員事務施政方針之重要會議的討論重點。
一年中約50次的院會,考委們有時琢磨於公務員「每月一書」的書目選讀,有時暢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歷史脈絡與命名謬誤,有時則針對《國家菁英季刊》停刊一事悲痛嘆息。
考委的另一主要工作則是於每年約20次的國家考試中擔任典試委員,監督國家考試的信度與效度。
可以看出考試委員這樣的職權與業務安排,本身對於整體國家考試和文官體制的制度改革助益並不大。除此之外,考委的薪資比照部長級,配車和司機,每月19萬月薪。
然而,這樣的優渥福利卻無法源依據,不禁讓人思考,這樣高額的支出,對應考委對於國家整體的貢獻,是否有其必要性呢?
▌考用不合一?
根據憲法第87條,考試院與行政院共享法律提案權,但人事行政權卻僅歸屬於考試院。也就是說,行政院用人,人事權卻不在行政院本身,甚至連發薪、升遷等,都得經過考試院。
然而,雖然人事一條鞭的制度可能有助於行政效率的提升,且能針對單位需求考用所需人才。
但台灣並非總統制國家,官僚體系不夠獨立,如此,當人事權回歸行政機關,就可能產生政治酬庸的問題。
▌考試院的修正方向
至於廢除考試院後,原先考試院的職權與業務內容應何去何從?
現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李俊俋曾提出下列改革方案:
❶行政院下成立三級獨立機關,掌管考試業務。
❷原銓敘、撫卹等法制事項,由原銓敘部和行政院人力行政總處併成「人力資源部」。
湯德宗大法官也曾提出以下改隸擬議:
❶「人事行政」權回歸行政院。
❷「考選行政」權回歸行政院。
❸「公務員保障」獨立於行政院之內
▌小結
綜觀上述,我們可以理解到,現今的考試院已失其存在必要性。立法院也於2019年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透過縮編考試院組織,逐步廢除考試院。
廢除考監已為朝野共識,但社會各界對於考監之存廢仍有分歧,未來政府又該如何處理相關疑慮呢?
本週僅先探討考試院之存廢,過後將再針對監察院之存廢與各位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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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高考法制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冬宇老師的解題小教室🔥來啦~
今天我們來解109高考法制的刑法第1、2題吧!
老師這次把題目截圖下來放置於下方,並且將題目中關鍵的審查爭點畫上黃線,希望大家可以在看題目的時候能夠更快速的掌握重點!👀
🗞第一題
🔎爭點
1. 玩具手槍是否為「凶器」的認定?
2. 如何判斷「致使不能抗拒」之手段?
3. 假珍珠項鍊對於成罪有無任何影響?
4. 擄人勒贖罪的既遂時點-「勒贖」要件的解釋?
5. 甲放棄追趕的行為是否得適用第347條第5項?
6. 若肯認成立強盜罪,那是否能論以強盜擄人勒贖結合犯?
🔎論理核心
雖然本題爭點看起來蠻多可以討論的,但老師認為最重要的部份應該在於第2點及第4點,其餘的皆僅是附隨的小爭點,不用花太多篇幅討論,甚至這些問題應該都有顯而易見的結論;至於第2點的部分便會涉及到判斷「致使不能抗拒」要採取主觀說或客觀說的爭議(可參107台上586判決);另外第4點部分,則是取決於「勒贖」乃為主觀意圖要素或客觀構成要件的爭議(可參99台上2661判決)。
🔎解題關鍵
本題畢竟得以討論的爭點較多一點,所以務必掌握作答時間,不要花太多篇幅去論述單一爭點,否則很容易看起來有頭重腳輕的效果;針對較重要的爭點再提出不同看法,適度進行說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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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爭點
1. 甲搶A雨傘的行為可否緊急避難?
2. 甲揮擊以身體的行為可否正當防衛?
3. 乙朝甲丟石頭的行為可否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論理核心:
本題屬於頗為基本的刑法總則阻卻違法事由考題,首先當然是要知道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適用狀況、審查方法(但這些應該都是很基本必備的技能),再者就是逐一針對甲、乙的每個行為各自開標檢討,只要按照既定的解題流程,將阻卻違法事由的審查跑一遍,應該就能拿到不錯的分數!若要談詳細一點的討論的話,最多就是乙朝甲丟石頭的部分可以多討論「自招危難」可否主張緊急避難的問題(可參72台上7085判決)。
🔎解題關鍵:
本題相對於第一題爭點就少了許多,需要稍微花篇幅討論的可能只有「自招危難」的問題,只要按部就班將每個行為依序檢討,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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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宇老師碎碎念時間🔥
老師覺得今年高考法制的考題相對以往真的蠻平易近人的,沒有太機車的爭點讓考生想破頭,但又可以藉由不同類型的題型來考驗大家的寫題技巧,仍算是一個蠻好的出題類型,蠻值得給仍在準備考試的同學們作為練筆之用。
以這兩題來說,老師認為剛好是兩個不同類別的考題,第一題考點較多,所以寫作時不要寫過多無謂的鋪陳;第二題考點較單純且少,在逐項要件的審查上,請務必多論述一些,不然篇幅可能會很短哦😂
-----------------安安我依舊是分隔線------------------------
接下來幾天仍然會不定期跟大家繼續討論考題,請大家務必繼續follow哦,最後仍然跟大家分享一首歌😁最近在寫文章想靈感的時候很喜歡聽滅火器的歌,這首歌相信身為北漂青年的同學們應該會非常有感,希望大家在聽完這首歌以後,可以讓自己重新充滿能量,繼續往自己的目標前行,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