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108額滿國中最後設籍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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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08額滿國中最後設籍日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晚新聞在報導「頭份國中招生爆滿問題待解」這個討論已久的問題。 其實在今年年初的時候,我就一直在思考如何從制度面的設計來改善,因為單從校舍不足的方向去討論,除了新建校舍的經費籌措及工期來看根本緩不濟急之外,無形中只是在鼓勵創造明星學校,對於整個地方教育的生態將會產生畸型的發展,所以我在今年議會第一次...

  • 108額滿國中最後設籍日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31 1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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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新聞在報導「頭份國中招生爆滿問題待解」這個討論已久的問題。
    其實在今年年初的時候,我就一直在思考如何從制度面的設計來改善,因為單從校舍不足的方向去討論,除了新建校舍的經費籌措及工期來看根本緩不濟急之外,無形中只是在鼓勵創造明星學校,對於整個地方教育的生態將會產生畸型的發展,所以我在今年議會第一次定期會時我就提出建議並提案制定【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總量管制辦法】,務必要從制度面中去訂定一套合理、公平的總量管制辦法,讓各個學校可以均衡發展,也讓偏遠地區的特色學校可以因這套制度,不要受到學區的限制而阻斷學生來源。

    我的提案在議會的第一次定期會已經正式通過,希望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可以盡快研擬出相關的作業辦法。

    #以下是我所草擬的草案版本,已送交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參考: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總量管制辦法草案(議員陳光軒版)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學區劃分之原則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應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並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二、應顧及學校容量及學齡兒童人數,保障學區內家長教育選擇權及學生學習權。
    三、學校學區劃分應明確,如有特殊原因時,得採開放學區。
    四、私立國民中小學(代用國中除外)及特殊教育學校不受學區限制。

    第3條
    學區之種類及定義如下:
    一、基本學區:指學區內僅有一所供區內學生就讀之學校。
    二、共同學區:指兩校學區鄰近重疊之範圍,範圍內學生可依其意願選讀學區內任一所學校。
    三、大學區:指以鄉(鎮、市)之行政區域為學區,區內學生得依其意願選讀區內任一所學校。
    四、開放學區:指基於實驗教育之需要或受特色學校認證之學校,不受基本學區及行政轄區之限制,學生得依其意願選讀學校。

    為鼓勵小型學校發展學校特色,本縣五班(含)以下之國中小皆為開放學區類型學校(分校與本校分開認定)。
    學校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之一,得向教育處提出開放學區申請,並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公告為開放學區學校:
     (一)學校位於郊區,招生不易。
     (二)村(里)內人口外移嚴重,新生數快速遞減。
     (三)原由經審查小組核定。
    列為開放學區學校,如原核定條件消失時,由教育處提案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得恢復為基本學區。
      
    共同學區內有跨鄉(鎮、市)區範圍之學校,如其中之一學校隸屬為大學區範圍者,僅能就讀共同學區之學校。

    第4條
    每年學區之劃分及調整結果,由苗栗縣政府於每年二月底前公告之。

    第5條
    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辦理國小新生入學名冊之寄發作業,以基本學區為主送達新生家戶,並於入學通知單標註大學區及開放學區之學校。國中新生由國小於每年三月底前造冊送各相關國中。

    第6條
    本縣國民中小學應依據本府每年三月底前公告各校招生班級數及招生員額辦理招生。

    第7條
    各校應依據本府核定之班級數及招生員額辦理招生,如登記入學員額超出規定上限之學校應實施總量管制,並以下列優先順位辦理登記入學:
    一、第一順位登記入學之學生如下:
    (一)設籍該校基本學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法定監護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設籍該校基本學區持有重大傷病卡者。
    (三)設籍該校基本學區並經依法令認定之低收入戶。
    (四)設籍該校基本學區父母雙亡者。
    (五)經本府核定之身心障礙者。
    二、第二順位登記入學之學生如下:
    (一)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並實際居住其設籍該校基本學區之自有房屋或租賃房屋者。
    (二)該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
    三、第三順位登記入學之學生如下:
    (一)設籍該校基本學區者。
    (二)兄姐已就讀該校者。
    前項第二款之學生登記入學時,屬自有房屋者應檢附設籍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影本;屬租賃房屋者,應檢附設籍之房屋租賃契約。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如涉設籍先後事項者,以設籍日期較前之學生優先入學,最後員額如有二人以上同日遷入學區者,採公開抽籤決定。

    第8條
    實施總量管制學校學生入學順序,除依前條規定優先入學外,依設籍時間先後順序登記入學,額滿為止。未能分發入學之學生依其意願輔導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就讀,未額滿之學校不得拒絕。

    第9條
    各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小組,專責依本辦法規定處理特殊個案及學生入學事宜。
    前項成員由該校校長、教務(導)主任、行政代表一人、教師代表二人及家長會代表二人組成。

    第10條
    實施總量管制學校經報准之額滿年級,除依法令規定所安置學生外,不得受理學生轉入,並以轉出不轉入之作法逐步降至法定之班級人數為原則。
    實施總量管制學校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而有缺額時,依實際缺額授權學生入學審查小組辦理。

    第11條
    實施總量管制學校應公告周知。國小新生部分由鄉(鎮、市)公所核發入學通知單,國中新生部分由國中核發入學通知單事先告知家長。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