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108年度上字 第 894 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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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08年度上字產品中有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

 同時也有2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5的網紅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議會開箱 】 第45集 #支持消防人員組工會 「未來我們消防隊員要加入工會,我都同意」局長承諾道。 在今天的消防局業務報告上,除了追蹤過去針對消防裝備、業務分工質詢,以及本次內政部規劃消防防疫津貼,我也特別就 #彰化喬友大樓大火案 ,想知道局長是否支持基層消防組工會。 儘管局長僅提到全國公...

108年度上字 在 奧追の影劇插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24 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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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上字 在 蕭逸玫 Hsiao Yi-Mei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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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度上字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2 18: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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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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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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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 108年度上字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0 15:57:13
    有 46 人按讚

    #裁判時報第108期 📌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實務上常見之分割共有物案件,就訴之聲明撰寫中所牽涉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概念為分析。本文首先說明訴之聲明之一班原則後,進入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性質討論,以及實際案例之撰寫模式,林慶郎老師分就不同之請求舉出不同之案例與訴之聲明撰寫方式。不論是對於考生或是實務工作者,本篇文章都具有十足之參考價值,對於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撰寫,有全面之講解,供讀者參考。
     
    ✏關鍵詞:分割共有物、形成之訴、金錢補償、訴之聲明
     
    ✏摘要:
    民事訴訟法採處分權主義,訴訟之開始、進行及審判之範圍,均由當事人決定。而訴之聲明之特定,是原告於起訴時之義務,也會據此特定審判之範圍。而當事人在決定訴之聲明時,其必須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加以瞭解,亦必須針對訴訟法之法理加以研究,才能在綜合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法理之後,妥適地作出合法、合適,且明確可執行之訴之聲明。
      
    ✏試讀
    🟧訴之聲明撰寫一般原則
     
    訴之聲明目的之一,在於特定審判之範圍,此為提供被告為攻擊防禦,及法院審理範圍之前提,因此,訴之聲明撰寫最重要在於特定,使法院及被告得以知悉原告主張之範圍。
    又當事人於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得以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因此,訴之聲明之撰寫,不得不考量日後強制執行之可能,倘若以一個無法為強制執行之聲明為起訴,縱然獲得勝訴判決,無法強制執行亦將使得訴訟所花之程序付之東流,因此,聲明必須得以執行,亦為訴之聲明撰寫之重要原則。
    又訴之三要素,為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因此,訴之聲明的內容,其實會包含當事人及訴訟標的之特定,亦即,訴之聲明不能脫離當事人與訴訟標的而存在,在研究訴之聲明時,也無法單獨解離當事人與訴訟標的,因此,訴之聲明的形成,就必須從當事人之特定開始。
     
    🟧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為向來實務穩定之見解。因此,實務上針對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就當事人特定部分,差別只在於以「何人」為原告及被告。依最高法院37年度上字第7366號判決意旨,雖係以「同意分割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但因當事人間基於種種考量,包括訴訟費用及情感因素,實務運作上未必盡如最高法院意旨所採。因就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向來司法實務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之規定,均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且上訴利益亦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然而,在此判斷標準之下,實務上衍生出當事人因為訴訟費用考量,往往選擇以「應有部分最少之人」為原告,其餘共有人為共同被告,……
     
    🗒全文請見: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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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度上字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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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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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度上字 在 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7-23 10:00:41

    【#議會開箱 】 第45集 #支持消防人員組工會

    「未來我們消防隊員要加入工會,我都同意」局長承諾道。

    在今天的消防局業務報告上,除了追蹤過去針對消防裝備、業務分工質詢,以及本次內政部規劃消防防疫津貼,我也特別就 #彰化喬友大樓大火案 ,想知道局長是否支持基層消防組工會。

    儘管局長僅提到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早於6月4日時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提案,隻字未提搶救消防員(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近期的表單連署,最後仍有正面回應 #同意縣內消防人員參與組工會行動。期許這段質詢影片,能讓更多縣內基層消防無後顧之憂地參與相關連署行動。

    大家也許看過不少關於消防員組工會的討論,也有所疑慮擔憂,但這件事情其實沒這麼複雜,就只是基層想要一個公平對等,不用擔心被懲處、解僱的溝通管道。

    台灣消防權益總是在遺憾發生後才能往前一步,已經有太多太多悲傷,需要有更多人一同關注、支持,讓我們一起以行動支持基層消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詢事項 第二套消防衣褲、捕蜂捉蛇、消防防疫津貼

    ➡️【裝備-第二套消防衣褲】
    自2019年11月(第二次定期會)起,在接受消防友人的建議後,開始追蹤本縣外勤消防員第二套衣褲的補充規劃。而在縣府編列預算與民間大力捐助下,截至109年底已經達到過半目標,共完成287組,尚缺91組,期許能在今年底全數達標,我會持續追蹤進度,也會確認最新的裝備分配原則。

    ➡️【業務-捕蜂捉蛇】
    針對目前縣內捕蜂捉蛇的業務,雖然早在108年回歸農業處,但目前仍非全時段委外辦理。從消防局109年度業務報告提供資料,消防協助捕蜂仍有33件(1.4%),捉蛇434件(11.4%),雖然有減少,但仍是負擔。
    下週農業處業務報告時,我也會跟處長要求,要主責研議「全時段委外辦理」,也希望局長可以代替消防弟兄發聲,讓這個業務儘早完全回歸農政單位。
    ➡️【防疫-消防員防疫津貼】
    針對這次相關人員防疫津貼,內政部在5月22日已經提到會協助將「警消移民官等一線防疫人員津貼」送行政院審查。
    局長也回答,目前縣府已經規劃提撥每一位消防人員8000元防疫津貼 ,日後若有送入議會審議辦理,我也會來積極作爭取。至於中央關於外勤消防協助載送防疫相關人員的津貼,如果確定定案,也請縣府儘速配合辦理,已勉勵我們辛苦的消防同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後也希望讓大家知道,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長期為消防權益努力,在這次喬友事件中,地方議員 吳韋達 彰化縣議員和團隊持續努力,為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諮詢、協助印尼罹難者安排後事,也繼續追蹤釐清事故真相;

    此外,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也在今日邀集黨內委員,並夥同民間團體,再次呼籲中央政府正視消防員組工會的訴求。這裡也希望借大家的手,讓我們一起以行動支持連署,做基層消防最大的後盾!

    【連年殉職何時了?請國家開放消防員組工會,讓基層有自救的權利!】​
    🔺網路連署連結:https://forms.gle/AqU54V2zhxUqo54Y6

  • 108年度上字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1-27 23:34:49

    本集主題:「行星燦爛的時候」介紹

    訪問作者:翁禎翊

    內容簡介:
      指叉球飛出的時候幾乎沒有橫向的旋轉,空氣阻力比直球小得多。那時,被呵護安好、被潤飾剪裁的世界正是這樣在我們的眼前攤展。

      這是翁禎翊的青春書寫,他寫生命中相遇的每一個人,在七歲的午後一同被迫關在〈Dog House〉的愛畫畫的女孩,讓他決定用盡自己還有的能力去幫助每一個人;與懷抱棒球夢的兒時玩伴,一起用熱情、天真和妄想,企圖遮蔽現實世界的殘酷,即使熱情燒盡後〈指叉球〉偏離了好球帶,終究會成為一記坦率的直球;鼓起勇氣的示弱原來也可得到善良的理解,那是〈初戀〉女孩給他的震撼,也是他收到最溫柔與實際的支持。

      在十二到二十四歲間,有太多事情都被排在棒球前面,在升學夾縫中求生存,搶奪讀書之外一丁點的時間,發洩過多的精力,也不想自己成為地球上遙不可及孤獨的人,決定參與其他男生們的那顆星球,過著不怕雷劈天打、整天真心話又大冒險的生活,交織出〈行星燦爛的時刻〉。

      真正讓人害怕的不過是:當你還相信這個世界的時候,卻不被這個世界所理解。這就是我想要來當司法官的原因。

      〈南十字星〉中,他責問自己什麼是生命最害怕的一刻,是跟著國小同學小良闖入捷運閘門被抓到當下,什麼話都說不出來,連擺脫求饒都擠不出口。這卻也是他想成為司法官的原因,去理解那些不被了解的人。

      他也描繪過分善良,又事事尊重自己的母親;陪伴他練習開車的父親,以及熱愛小熊維尼的妹妹,還有那些來教他學會愛,等他學會就離開的情人,他認真去理解生命中重要他人的內在世界,在文字世界裡轉動星空。

      全書洋溢著澎湃的青春氣息,懷抱美麗的信仰,無論寫人、記事,無一不是作者擁抱世界的方式,溫柔而且認真。

    作者簡介:翁禎翊
      1995年生,台大法律系輔修日文系畢,現就讀台大法研所民法組。白天是研究生和助教,職業教民法;晚上告訴自己要安靜寫點東西,記得快樂或傷心的事。喜歡海、煙火還有拉拉熊。覺得愛不是只有一種形式,遺憾與美麗往往是一體兩面的同義詞。

      與凌性傑等人合著旅遊書《慢行高雄》,作品入選九歌108年度散文選。曾獲余光中散文獎、自由時報林榮三文學獎。

    出版社粉絲頁: 九歌文學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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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度上字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1-27 13:31:41

    本集主題:「慢行高雄:15條文青帶路,輕鬆遊晃路線」介紹
      
    訪問作者:翁禎翊
        
    內容簡介:
    散步碼頭吹風看海,品嚐美味小吃,享受在地慢活情調。
    咖啡酒吧X在地美食X風格書店X藝文景點

      高雄是一座適合慢行與慢活的城市。

      你可以搭船出海,沿著藍色公路飽覽海洋城市的碧海藍天;
      你可以騎單車或散步,細細品味鹽埕巷弄的慢活情調,
      輕鬆恣意品嚐沿途小吃,再找家咖啡店消磨閒適的午後時光;
      你可以跳上輕軌,到棧貳庫欣賞開闊海景,在百年倉庫改建的文創區感受人文氣息;
      你可以在造型新穎的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觀賞表演,順道拜訪老店密度最高的鳳山一帶……

      2020年,高雄這個名字正好滿一百年。身為高雄人的凌性傑,本著分享故鄉美好事物的想法,與四位青年作家一起完成的《慢行高雄》,以創作者的眼光書寫高雄的文化與歷史,規劃15條輕鬆遊逛路線,刻意挑選具有文化意義的場景,包括文學館、美術館、絕美圖書館、文青咖啡館、獨立書店、藝術特區、表演場館、百年古蹟,還有風格獨特的在地美食,皆是捷運或輕軌可達。跟著文青玩高雄,放慢腳步、打開感官,你會重新認識高雄。
     
    作者簡介:凌性傑
      高雄人。台灣師範大學國文系、中正大學中文所碩士班畢業,東華大學中文所博士班肄業。現任教於建國中學。曾獲台灣文學獎、林榮三文學獎、時報文學獎、中央日報文學獎、梁實秋文學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著有《文學少年遊:蔣勳老師教我的事》、《男孩路》、《島語》、《海誓》、《自己的看法》、《彷彿若有光》、《陪你讀的書》等。編著有《九歌一〇八年散文選》、《2018臺灣詩選》、《青春散文選》(吳岱穎合編)、《靈魂的領地:國民散文讀本》(楊佳嫻合編)、《人情的流轉:國民小說讀本》(石曉楓合編)、《另一種日常:生活美學讀本》(范宜如合編)等。

    作者簡介:尤尊毅
      人類學系畢業。書呆,求知心旺盛,目前最大願望是成為一名雜食者(Omnivores)。曾獲台大文學獎、師大紅樓文學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

    作者簡介:翁禎翊
      1995年生,台大法律輔修日文系畢業,現在就讀台大法研所民法組。白天是法律系的助教,職業教民法;晚上告訴自己要持續寫點東西,努力當作家。覺得愛不是只有一種形式,遺憾與美麗往往是一體兩面的同義詞。曾獲余光中散文獎、林榮三文學獎等。作品入選《九歌108年度散文選》。經營文字帳號:@jhenyi.weng。

    作者簡介:陳宗佑
      建中紅樓詩社,臺大哲學系畢,咖啡成癮。曾獲臺大文學獎、台積電青年學生文學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周而復始地,我們甘願在重複中令時間走遠,只因往復的形式如此近似永恆。

    作者簡介:黃立元
      澎湖長岸人,臺大人類所畢業,加州大學聖塔克魯茲分校人類學博士生。定居高雄、臺南兩城十年,臺北求學十年。曾獲台積電青年學生文學獎、紅樓文學獎,作品入選《生活的證據:國民新詩讀本》。試著在生活、書本與田野的間隙裡,摸索詩、民族誌與小說的輪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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