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108司律二試評分要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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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司律二試評分要點 在 P律師:漫畫法律人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09 09: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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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備國考一科只讀一兩本夠嗎

    幾年前看PTT國考版,常有板友擔心只讀一兩本不夠。其實,如果讀的是經典教科書或高品質補習班參考書,應該已經整理了該考科的重要爭點,如果考生能清楚認識每個爭點及基本應答,不會有只讀一兩本不夠的問題。剩下的,就是靠整理考古題、修法動態、期刊文章補足。

    「108年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評分要點」證券交易法閱卷委員的話就說:「本題可測試應考人對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條之認知程度,以及對於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法制之內線消息等要件之認定問題,本題爭點集中且均屬重要問題,題目所設情境亦不難理解。故對應考人對於法律個案描述的閱讀理解能力之要求,或是應考人對於內線交易法制規範知識的要求程度都不是太過困難。特別是考題重點在重大消息是否已公開,以及乙是否屬於內線交易之規範主體,這些都應是此類題型之基本要點,故應考人多能加以論述,但仍有許多應考人在細部爭議之陳述則是仍有可強化之處。整體而言,應考人大部分能有基本的應答。」

    國家考試不是為了考倒考生,而是要看考生有沒有懂得重要問題及論述應答,像上述證券交易法的考試,考的就是重大消息是否已公開、內線交易之規範主體,如果考生連這些都不會,根本不算唸過證券交易法。所以,精讀一兩本掌握基本重點,勝過廣讀一堆書。

    準備國考不是做研究,不是在比哪位考生看得多、看得廣,所以熟讀一本或兩本就夠了。讀書如何體證更深,最好的方法是同本書多讀幾遍,多讀幾遍除了可以幫助熟記外,還可以更清楚掌握體系。

    #國家考試這條路

  • 108司律二試評分要點 在 P律師:漫畫法律人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05 1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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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律系怎麼準備法律考科?

    不管是什麼法律考科,無論是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公平交易法等,如果考生學習目的在於考上國家考試,最基礎的工作就是理解基本內涵,以及可以從實例或題目想到涉及的爭點與法條。然而,不少人以為準備法律考科,就是背誦相關學說,忽略最基本的法條。

    我在非法律系(例如企管、會計、財政系)開設法律科目時,都會要求學生做法律個案報告,個案報告的架構是案例事實、涉及爭點、法律分析與結論,期望學生經由個案深刻思考法律問題。在做個案報告之前,我會給學生學習法律的建議如下:

    第一,法條是基本。務必懂得如何解釋法條文字,以及這個法條可以適用於在什麼情況。第二,必須知道法院與主管機關怎麼說。畢竟有法律爭議,最終必須告上法院請法官裁判,當然必須知道法院的見解為何。而每個法律通常都有主管機關,也必須知道主管機關怎麼說。例如公司法的經濟部、證券交易法的金管會、公平交易法的公平交易委員會等。第三,爭議問題的學說見解。如果這個法條有重要爭議問題,除了法院與主管機關見解外,學者也會有看法,至少必須知道多數學者怎麼說。

    以司法官與律師考試為例,考選部公布「108年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評分要點」。評分要點有「閱卷委員的話」,可以從中得出準備國家考試的重點與驗證上述學習法律的建議。

    參照憲法與行政法閱卷委員的話,閱卷委員提到:「考質詢權,是本題的基本分,整體回答情形相對也比較好。但有些應考人的基本概念很不清楚,無法區別院會質詢和委員會質詢,誤將有關院會質詢的規定引為依據。」這段話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考科作答,最基本的就是必須清楚引用法條,例如這題考憲法質詢權,須寫出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

    憲法與行政法閱卷委員也提到:「多數應考人對於相關解釋均不夠熟,能夠正確引用相關解釋的,並不多見。特別是有關調閱權的程序(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範圍(正本、影本之異同)等細膩的考點,多數應考人完全沒有相關的問題意識。」由此可知,法律的學習,還必須知道法院與主管機關怎麼說。以憲法與行政法來說,一定要掌握大法官會議解釋,才能贏過多數考生。

    #國家考試這條路
    #寫給這學期修商事法的的同學

  • 108司律二試評分要點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2-25 18: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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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評分要點看108年司律二試刑法考題:Part I 】

    大家好,我是周易。各位都知道,自從刑法考題變成一題100分後,考選部每年都會公布評分標準,以及近乎擬答的答題大綱。筆者強烈建議同學下載閱讀,有助於釐清問題思路。

    不過,如果各位只看評分標準,沒有理解背景知識的話,可能還是沒辦法達到完整複習的效果。基於此,在接下來的日子裡,老師會分批刊登這三年司律二試刑法評分要點的補充,將來如果再考到類似爭點,同學也能順利作答。

    一、108司律二試刑法考題:丙的刑責探討

    首先,丙潛入居酒屋,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 306 條第 1 項之無故侵入建物罪。

    看到「居酒屋」,應該會想說這類公共場所原則上是允許客人自由進出的,則是否有「無故侵入」的問題?由於本題已經說明,丙是在居酒屋「打烊後」才闖進去的,自屬未得權限者之允許在物理上進入 他人持有之場所,成立本罪。

    評分重點對於本罪的敘述不長,老師覺得主要原因在於:本罪不是主要考點。本題主要的考點在於後面競合關係的處理,如果同學有想到這點,應該可以猜到本罪無論如何都必須給它成立,否則如何競合?因此,只要進行簡單涵攝,說明丙構成本罪,即可進入下一罪名。

    接下來,丙持鋁棒砸乙居酒屋內的餐具及裝潢擺設,可能成立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這裡的重點很顯然要放在:丙受甲的唆使而毀損,究竟成立本罪的正犯還是共犯?評分重點花了很多篇幅描述各種見解,但究其內涵來看,除非採取極端的主觀理論,丙是為了甲的利益而砸店,僅構成本罪的幫助犯外,無論採取通說的「犯罪支配理論」,抑或是實務所採之「主客觀擇一標準說」,基本上都是成立正犯。筆者不知道,為什麼評分要點要花這麼多篇幅討論一個現在沒什麼人採的「主觀理論」?重點應該擺在「甲唆使丙」的行為評價才對(到底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還是教唆犯?),此處的說明固然是理論史的呈現,然筆者覺得有些輕重失衡。

    再者,丙毆打乙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既遂罪無疑。這裡就不用花什麼篇幅去寫了,兩三句話帶過即可。

    最後便是本題的重頭戲:競合。

    由於丙違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目的是為了違犯毀損器物罪及傷害罪,因此評分要點說明,首先要討論「無故侵入建築物罪」與「侵入後所違犯之目的罪名」之間的競合關係。這裡就必須提到有沒有「夾結效果」適用的問題,有肯、否兩說,筆者建議採否定說,後面才有更多爭點可以寫。

    採否定說(也就是所謂「去夾結效果」)之後,此時對於毀損器物罪及傷害罪這兩個行為複數的罪名數,該如何認定?評分要點有說明三種見解,以下分別參考王皇玉老師和蔡聖偉老師去年的文章,加以說明:

    見解1:繼續犯應先各自與不同狀態犯論以想像競合,各自從一重處斷後再數罪併罰。(註1)

    見解2(實務見解、王皇玉老師之見解):繼續犯僅能與第一罪論以想像競合,然後再與第二罪數罪併罰。(註2)

    見解3(蔡聖偉老師之見解):應先就各自狀態犯數罪併罰,並依刑法第51條定出執行刑的量刑範圍後,再接著與繼續犯論以想像競合,並將「併罰數罪之量刑範圍」和「繼續犯之法定刑」 相互比較輕重,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註3)

    這三個見解沒有哪個是完美無瑕疵的,因此採哪一個都行,只要敘明理由即可。

    註1、註2:王皇玉,2018年刑事實體法之回顧,臺大法學論叢48卷特刊,2019年11月,頁1695。
    註3:蔡聖偉,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罪的競合——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92期,2019年9月,頁191。

    🌸 周易老師的課程與書籍:https://linktr.ee/kpx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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