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107數甲答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107數甲答案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107數甲答案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107數甲答案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王姿允醫師。我的無齡秘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哪一種低碳飲食死亡率最低?] 過去許多碳水比例跟死亡率的爭議,生酮派強調「極低碳 #高動物性脂肪跟蛋白質」,素食者則是「低動物性蛋白質跟脂肪還有高碳水」,而生酮派認為素食者不健康,素食者認為生酮者不健康,究竟 #誰才是低死亡率飲食? 答案可以從今年四月發表在《Clinical Nutritio...

107數甲答案 在 ??茲茲堡小日子?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40:55

你真是個Glückspilz幸運蘑菇🍄 5個德國人眼中的可愛幸運物🍀 大家應該都覺得某種東西好像就是會帶來好運🍀吧!而在德國人眼中,那些東西是所謂”幸運物”呢?這個答案其實不太難,只要走一趟德國書局,看看卡片💌上有甚麼就知道了,今天挑了五個我覺得特別可愛的德國幸運物,稍微找了一些它們的由來和大家分...

107數甲答案 在 研之有物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22:34:21

【#人文探照燈 #魔女就在你身邊?!】​ 台灣有紅衣小女孩、林投姐傳說,四川藏羌族區長年流傳則是「#毒藥貓」傳說。​ ​ 故事是這樣的.....​ 毒藥貓多半是 #女人,平日生活在村寨裡,一到夜裡就變身成貓、牛、羊,四處害人。毒藥貓們還會狂歡作樂,決定下一個作案目標。​ ​ 羌族人相信,越美的女人越...

  • 107數甲答案 在 王姿允醫師。我的無齡秘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6 08:54:04
    有 632 人按讚

    [哪一種低碳飲食死亡率最低?]

    過去許多碳水比例跟死亡率的爭議,生酮派強調「極低碳 #高動物性脂肪跟蛋白質」,素食者則是「低動物性蛋白質跟脂肪還有高碳水」,而生酮派認為素食者不健康,素食者認為生酮者不健康,究竟 #誰才是低死亡率飲食?

    答案可以從今年四月發表在《Clinical Nutrition》的研究揭曉:這個研究是用 #日本人來進行大規模前瞻性研究(prospective cohort study),分析死亡率和低碳水化合物飲食(LCD)之間的關係。

    比起過去以歐美國家為對象,此研究 #更適合亞洲人作為參考。其中納入了45-75歲,43008名男性和50646名女性日本人進行長達16.9年的追蹤研究。這個研究將蛋白質、脂肪的比例做積分, 分數越高表示碳水越少,蛋白質跟脂肪越高,分數越低表示碳水越多,蛋白質跟脂肪越少,其中動物性跟植物性的蛋白質/脂肪也有分開來探討。

    ‼️結果發現:
    1️⃣動植物混在一起看,低碳飲食(LCD)與全因死亡率(all-causes morality)、心血管疾病(CVD)和心臟疾病的死亡率相關性呈現U型
    ➡️表示無論「高碳+低蛋白脂肪」或「低碳+高蛋白質脂肪」都會有較高的死亡率。

    2️⃣那我們將 #動植物分開來,若單純看 #動物性蛋白脂肪計算的LCD積分,會發現與全因死亡率的相關性也呈U型
    ➡️表示不止「高碳+低動物性蛋白脂肪」有高死亡率,低碳水若搭配的是較高的動物性蛋白質跟脂肪,那 #死亡率也會上升。

    3️⃣若單純看 #植物蛋白脂肪計算的LCD積分,發現與 #較低的全因死亡率、心臟病和腦血管疾病死因 #呈線性相關。
    ➡️越低的碳水搭配越高的植物性蛋白質跟脂肪,死亡率越低;高碳水+低植物性蛋白脂肪,死亡率高。

    ⚠️結論:高動物蛋白/脂肪的LCD飲食方式和低動物蛋白/脂肪的高碳水化合物飲食都與 #較高的死亡率相關,而 #富含植物性蛋白質/脂肪的LCD與 #較低的全因死亡率和心血管疾病等死亡率相關。

    所以過去生酮飲食的研究 #會有錯覺好像很健康,是因為過去研究沒把動植物分開來看,若只看到「高碳水+低動物性蛋白脂肪」的結果,就會錯誤解讀成:「碳水越低越好+動物性蛋白質脂肪要多吃」,而事實上,低碳比高碳好是確定的,但是前提是動物性蛋白質跟脂肪不能高,太多死亡率一樣升高,而真正能 #降低死亡率的是高植物性蛋白質跟脂肪。

    為何植物性蛋白質/脂肪能夠降低全死亡率呢?

    因為豆類食物的蛋白質有較少的甲硫胺酸,減少代謝產物對身體的負擔,也沒有高磷的問題。而且植物的脂肪通常富含「植物固醇」(Phytosterol)可以降低腸道對膽固醇的吸收,降低「低密度膽固醇」而不影響「高密度膽固醇」的量,另外也有 #抑制腫瘤和調節免疫的作用。(所以擔心乳癌的不要再問我豆漿豆腐了,吃肉都不怕了怕吃豆?豆類是抗癌食物第一名!)

    而這樣的結果已被2018年《Journal of Functional Foods》期刊證實跟植物固醇可增加一群有益的腸道微生物,進而阻斷身體對膽固醇的吸收有關。

    另外 #植物性單元不飽和脂肪酸和 #多元不飽和脂肪酸(如 α-亞麻酸)都跟死亡率和心血管、腦血管疾病的 #風險降低相關。動物性飽和脂肪的壞處就不用贅述了,隨便在Pubmed 搜尋關鍵字都可以跑出一堆有害身體的研究。

    所以生酮這種狂吃肉的低碳只會增加全死亡率,但素食者也要注意,如果是吃高碳水或是一堆加工食品(素料、百頁豆腐),這種過度加工的豆類製品的植物性蛋白質很低,一樣高全因性、心血管疾病死亡率。

    地球的生態系要維持平衡,草食性動物一定要多於肉食性動物,這是 #食物鏈的自然準則。身體的腸道菌生態系亦然, #植物性來源的食物多於動物性來源的食物,才能維持生生不息。

    R2飲食,就是非常典型的高植物性蛋白質/脂肪、低碳水、低動物性蛋白質/脂肪的飲食,還加上了高纖維又杜絕過度加工食品。

    這些研究雖然沒有做腸道菌的比對,但是可以發現,能夠有益腸道菌的飲食方式,的確就是最能夠降低全因性死亡率的飲食呢!

    3年前我review腸道菌跟所有營養學的期刊研究結果,而創立了4+2R代謝飲食法,這幾年來陸陸續續出來的國際研究,也越來越證實我當初的假說跟推論完全就是走在正確的道路上呢☺️

    #低碳低飽和脂肪高植物性蛋白質脂肪才是王道
    Reference: AKTER, Shamima, et al. Low carbohydrate diet and all cause and cause-specific mortality. Clinical Nutrition, 2021, 40.4: 2016-2024.

  • 107數甲答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8 02:51:54
    有 167 人按讚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6司律一試第22題】
    甲、乙、丙議謀搶A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A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A,見A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丙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應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應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107司律一試第10題】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此車。乙、丙彼此不認識,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隨後,乙、丙各自順利完成所分配工作,甲、乙、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
    (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丙成立贓物罪

    【108司律一試第8題】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不但未射擊丙,反而因自己疏失未注意到丁,而誤傷到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同時犯
    (B)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成立共同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

    ---------------------------------------------------

    【106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答案】(B)
    【108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D)

    ---------------------------------------------------

    【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涉及共同正犯的基本概念,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一、共同正犯之歸責

    目前已有最高法院判決採取「功能性犯罪支配」之見解,來詮釋共同正犯的歸責基礎: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 #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

    ➡【106司律一試第22題】的重點:甲的接應行為能否與乙、丙構成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範圍內,就其故意實行之犯罪行為,均負全部責任,#過失犯之間則不成立共同正犯。而對其他共同正犯逸出犯意聯絡範圍部分之行為,若無共同謀議、互相分擔行為,即難令負共同正犯罪責。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過失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因此 #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至於共同正犯意思聯絡範圍之認定,其於精確規劃犯罪計畫時,固甚明確,但在犯罪計畫並未予以精密規劃之情形,則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實際之犯罪實行,即不無可能與原先之意思聯絡有所出入,倘此一誤差在經驗法則上係屬得以預見、預估者,即非屬共同正犯逾越。蓋在原定犯罪目的下,祇要不超越社會一般通念,賦予行為人見機行事或應變情勢之空間,本屬共同正犯成員彼此間可以意會屬於原計畫範圍之一部分,當不必明示或言傳。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共同正犯成員若有逾越原先犯意聯絡的範圍,僅該人對逾越部分負責,其他人毋須對逾越部分交互歸責。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的重點:縱使甲分別邀請乙、丙行竊,仍不妨礙三人形成竊盜之犯意聯絡。

  • 107數甲答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8 14:28:33
    有 238 人按讚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

    【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