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106數甲答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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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06數甲答案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6司律一試第22題】 甲、乙、丙議謀搶A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A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A,見A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

106數甲答案 在 雋先生(16)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24 12:23:43

#雋先生 D-132 #內文抽獎(已抽出) 哈囉大家 不知道你們是不是跟我一樣剛開學就被模擬考摧殘兩週 然後對完答案頭超級痛 這邊要來跟大家推薦超詳解 我自己在寫歷屆模考題的時候都因為看不懂原本的詳解 還要另外再去問老師或同學 好險現在有了超詳解 每題都有很詳細的解釋 讓我一看就懂😍 📍今天要抽出六...

106數甲答案 在 灰塵ś讀書帳?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1:00:01

會考經驗談Part 1.-回顧 (堪稱驚魂記了吧哈哈哈) 但我說的很平鋪直敘 對了 右滑還有微量QA!➡️ 正文開始🍿 ·關於會考兩天 Day-1|經過無數個忐忑的白天和失眠的夜晚 終於到了上戰場的日子啦 還算平靜地踏進考場所在的學校 在兵荒馬亂中找到自習教室 開始最後的複習 過沒多久就...

106數甲答案 在 研之有物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22:34:21

【#人文探照燈 #魔女就在你身邊?!】​ 台灣有紅衣小女孩、林投姐傳說,四川藏羌族區長年流傳則是「#毒藥貓」傳說。​ ​ 故事是這樣的.....​ 毒藥貓多半是 #女人,平日生活在村寨裡,一到夜裡就變身成貓、牛、羊,四處害人。毒藥貓們還會狂歡作樂,決定下一個作案目標。​ ​ 羌族人相信,越美的女人越...

  • 106數甲答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8 02: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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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6司律一試第22題】
    甲、乙、丙議謀搶A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A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A,見A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丙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應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應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107司律一試第10題】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此車。乙、丙彼此不認識,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隨後,乙、丙各自順利完成所分配工作,甲、乙、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
    (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丙成立贓物罪

    【108司律一試第8題】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不但未射擊丙,反而因自己疏失未注意到丁,而誤傷到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同時犯
    (B)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成立共同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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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答案】(B)
    【108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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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涉及共同正犯的基本概念,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一、共同正犯之歸責

    目前已有最高法院判決採取「功能性犯罪支配」之見解,來詮釋共同正犯的歸責基礎: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 #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

    ➡【106司律一試第22題】的重點:甲的接應行為能否與乙、丙構成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範圍內,就其故意實行之犯罪行為,均負全部責任,#過失犯之間則不成立共同正犯。而對其他共同正犯逸出犯意聯絡範圍部分之行為,若無共同謀議、互相分擔行為,即難令負共同正犯罪責。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過失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因此 #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至於共同正犯意思聯絡範圍之認定,其於精確規劃犯罪計畫時,固甚明確,但在犯罪計畫並未予以精密規劃之情形,則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實際之犯罪實行,即不無可能與原先之意思聯絡有所出入,倘此一誤差在經驗法則上係屬得以預見、預估者,即非屬共同正犯逾越。蓋在原定犯罪目的下,祇要不超越社會一般通念,賦予行為人見機行事或應變情勢之空間,本屬共同正犯成員彼此間可以意會屬於原計畫範圍之一部分,當不必明示或言傳。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共同正犯成員若有逾越原先犯意聯絡的範圍,僅該人對逾越部分負責,其他人毋須對逾越部分交互歸責。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的重點:縱使甲分別邀請乙、丙行竊,仍不妨礙三人形成竊盜之犯意聯絡。

  • 106數甲答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0 05: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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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1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22題】
    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A,甲卻將長相酷似A之B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錯人,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得阻卻故意
    (B)A與B之生命法益價值相同,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C)甲因判斷錯誤而殺錯人,僱用者形同利用的工具有瑕疵,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打擊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D)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重大偏離的因果歷程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103司律一試第1題】
    甲欲槍殺A,槍法不準誤射A身旁的B,B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B)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C)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D)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106司律一試第24題】
    甲欲殺鄰居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A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A身旁的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射擊之子彈與A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B)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D)就B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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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3司律一試第1題答案】(C)
    【106司律一試第24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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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這幾題涉及(等價)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的法律效果,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28年度渝上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 而言。若對於並非為匪之人,誤認為匪而開槍射擊,自屬認識錯誤,而非打擊錯誤。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72號刑事判決

    按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時,即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其錯誤 #應阻卻行為人對該誤擊客體之故意,此與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仍應論以故意犯之情形有別。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 106數甲答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0 17: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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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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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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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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