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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龜山租屋兩房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8萬的網紅今周刊,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他的買房之路也不如想像中順利,從去年6月開始,花了幾乎一整年的時間看房,原本鎖定購買預售3房,但總價都落在1千萬左右,至少得拿出200萬頭期款,讓他擔心斷頭而不敢下手。不料房價卻一路不回頭......🤔...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6的網紅Bradley說故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次又來不專業聊聊青埔: 和你分享我家在青埔買了兩間房的7個原因! 🔍先預習/複習一下: 1️⃣ 兄妹一人一棟 2️⃣ 在地人熟悉青埔 3️⃣ 全家工作適合 4️⃣ 已觀望很久 5️⃣ 環境好 6️⃣ 地點/交通便利性 7️⃣ 政府/大企業 進駐 青埔優點是環境清幽、空間寬闊、整齊劃一,鄰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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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山租屋兩房 在 Bradley說故事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6-12 18:35:43這次又來不專業聊聊青埔:
和你分享我家在青埔買了兩間房的7個原因!
🔍先預習/複習一下:
1️⃣ 兄妹一人一棟
2️⃣ 在地人熟悉青埔
3️⃣ 全家工作適合
4️⃣ 已觀望很久
5️⃣ 環境好
6️⃣ 地點/交通便利性
7️⃣ 政府/大企業 進駐
青埔優點是環境清幽、空間寬闊、整齊劃一,鄰近高鐵站、機場;缺點是機能尚未發展起來、房價被炒作。
青埔有的:
1️⃣公園、劇場:橫山書法公園、青塘園、公字輩公園、音樂劇場、原住民族文化創意園區
2️⃣百貨公司:華泰名品城、冠德購物中心、IKEA
3️⃣娛樂場所:新光影城、和逸飯店、X park水族館、桃園市立美術館、IKEA
青埔缺的:
1️⃣醫院
2️⃣高科技產業
你覺得看好或不看好青埔嗎?你也買在青埔嗎?來分享你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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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山租屋兩房 在 今周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他的買房之路也不如想像中順利,從去年6月開始,花了幾乎一整年的時間看房,原本鎖定購買預售3房,但總價都落在1千萬左右,至少得拿出200萬頭期款,讓他擔心斷頭而不敢下手。不料房價卻一路不回頭......🤔
龜山租屋兩房 在 好房網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好孝順🙌
但他也說出可惜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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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山租屋兩房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如何爭取監護權?共同監護一定好嗎?法院衡量標準為何?
(一)監護權vs扶養義務
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需注意的部分,監護權無論在父母任何一方,雙方之扶養義務不因此消滅。
所以扶養費的支付也仍舊保持一人一半。
(二)如何爭取監護權
一、法院裁量小孩監護權,原則上是以不變動小孩現有的居住地跟照顧者為考量。再者也會考慮所謂的支持系統即是否有同住之家人可以共同照顧分擔。
最後也會考量小孩子的個人意願與照顧者的互動情況。可以說法院需要調查才能判定,故沒有單一絕對的具體標準,也不會因為男女雙方收入差異而一定就歸收入高者。
二、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⑴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⑵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⑶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⑷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⑸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⑹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第1 項及第1055條之1 亦有明定。而所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應指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須具備相當之經濟能力及健全之人格,足以善盡扶養義務,並提供健康之生活環境,俾未成年子女之心智得獲正常發展而言。
三、社工訪視報告略以
⑴親權能力評估:
兩造皆有長期照顧經驗,有具體照顧規劃,可依照未成年 子女生理需求協助就醫,被告母親協助分擔照顧事宜,評估兩造親權能力佳。
⑵親職時間評估:
兩造皆各自提出親職時間安排經驗及規劃,皆能提供未成年子女合適之管教,評估兩造親職能力佳。
⑶親權意願評估:
兩造皆有親權及擔任同住方意願,且未察有善意父母消極內容。
⑷照護環境評估:
原告住所內備有基本家具及簡易廚房,物品擺放整齊、屋內無異味,然寢室空間僅有一個,無法給予未成年子女獨立之空間。
原告表示,此訴訟裁定後若可與兩名子女同住,將於龜山區另尋租屋處,以獨棟或是一樓層之家庭格局優先考量,屆時便可提供未成年子女獨立寢室。被告住所內家具齊全、物品擺放整齊、屋內無異味,可提供未成年子女足夠之寢室,評估其住所環境合適子女居住。
⑸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
未成年子女能自主陳述、未被干擾、身心情緒穩 。皆能依過往照顧經驗及喜好表達意願,評估意願真實性高。
⑹親權之建議及理由
四、法院並囑托家事調查官進行再一次的調查及報告。最後才由家事庭法官參酌兩造陳述做最後的綜合判定。
(三)共同監護
共同監護表面上是公平的狀態,但其實不見得可以符合實際的情況。試想若小孩做任何事情都要雙方的簽名同意,那生活上一定有很大不便。當然如果考慮希望完整的參與小孩的成長過程又不嫌麻煩,共同監護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
再者共同監護的確增加了原有父母接觸的時間,不過在法律上還是要訂定一個主要照顧者如果對於小孩子的各方面權利義務都希望參與,那的確也可以考慮採用共同監護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