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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疫情重點【新增167例本土、18例死亡,陳時中:疫情相對穩定,解封納入考慮但擔心連鎖效應;明配發第二批39萬劑AZ疫苗,防變種病毒入侵,1萬劑莫德納疫苗供邊境人員施打】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6)日公布新增167例COVID-19(又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本土個案,3例境外移入,新增死亡18例。本日新增確診數雖略高於昨天,但已是連續第4天本土病例低於200例,指揮官、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疫情趨勢稍微往下,雙北情況逐漸穩定,但不可掉以輕心,未來重點將放在即時匡列並隔離家庭接觸者、精準疫調及擴大社區篩檢。
至於是否在6月28日後解除三級警戒,或依風險程度和地區調整警戒程度,指揮中心則回應會虛心接受各方意見,把解封或降級納入考量。陳時中坦言,雖樂見疫情快速下降到一定程度,「但不會解到剛剛好,」解封有連鎖效應要謹慎以對,否則容易讓防線出問題。
另外明(17)日將配發第二批AZ疫苗共39萬劑,供第一至六類人員施打;後(18)天也將配送第二批莫德納疫苗共73,200劑,其中為防止變種病毒入侵,將有10,000劑將直接撥付交通部供邊境人員施打。
■雙北疫情穩定;苗栗大規模隔離有成效,將對高風險人員再次採檢
今日新增167例本土病例中,85例男性、82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5歲至90多歲,發病日介於6月1日至6月15日。其中以新北市65例最多,其次為台北市50例,苗栗縣21例,桃園市14例,花蓮縣8例,新竹縣5例,基隆市2例,高雄市及台中市各1例。雙北地區以外縣市的52例中,48例為已知感染源、4例關聯不明。
陳時中表示,苗栗縣正在針對已被隔離的高風險人員做第二次採檢,相對陽性率較高,因此這幾天還會再增加確診個案,他也說明今日新增的21例中,有20例都已先隔離,再度採檢才驗出陽性,確診人員會送醫或到集中檢疫所。
■學者提管制降級,指揮中心憂解封有連鎖效應
指揮中心表示從新增確診數看來,疫情進入平穩期,在每日篩檢量4至5萬的情況下,陽性率也逐漸下降,但仍要注意以免疫情復燃。台大公衛學院教授陳秀熙指出,目前社區傳播的Rt值(有效再生數)已下降,顯示疫情獲得一定程度控制,在6月28日後可考慮依照風險程度,分區域鬆綁警戒,降級為2.5級,例如放寬戶外跟室內的聚集人數。
面對外界提議解除三級警戒,陳時中回應會虛心接受意見,把解封或降級納入考量,但坦言解封很難解到「剛剛好」,恐怕有連鎖效應要謹慎以對,否則容易讓防線出問題,現在還是緊張的時刻,重點在疫苗能否順利施打。
對於降級的呼聲,台北市長柯文哲表示,北市已經有5個行政區自13日起都沒有新增病例,認為加強疫調有機會「清零」,即便疫苗尚未到位,預估再1個月就能達成。而台北市議員苗博雅則認為是雙北疫情管控不佳,讓「全台灣陪雙北坐牢」,對此陳時中也在記者會上回應,病毒沒有國界也沒有縣市界,最重要的還是團結抗疫。
■明後天陸續配發39萬劑AZ疫苗、7.3萬劑莫德納疫苗
指揮中心表示,明(17)日配發第二批AZ疫苗共39萬劑,供第一至六類人員接種。陳時中表示,會讓疫苗分配數量更明確,以便地方政府做好準備提高施打效率,目前75歲以上長者的基本配量皆以接種率53%來估算,這是因為過去的流感疫苗接種率為52.5%,但COVID-19疫苗的接種意願更高,會再滾動修正;至於高風險的雙北地區有多配10%,中高風險區則多配5%。
昨天日本贈送的第一批66萬劑AZ疫苗開打,陳時中表示全國已施打超過14萬劑,雖然有些縣市尚未通報施打數量,但以一天的成效來說,已經很不簡單,感謝各地方政府和基層人員的協助;未來疫苗陸續到貨後,擴大施打計畫應無執行上的困難,若開放的範圍更大,也會和政務委員唐鳳討論設置「疫苗地圖」方便民眾查詢和預約。不過,前段時間各縣市政府的造冊仍有漏列,提報人員數和人口數顯然不平衡,陳時中回應會儘快討論如何積極補全,確保目標群都有進入名單。
莫德納疫苗自6月9日起陸續提供第一類人員施打,截至昨日已接種37,505人;後(18)天將配送第二批莫德納疫苗共73,200劑,同時開放一至三類人員接種。指揮中心說明,此次疫苗配送量是以各縣市第一至三類尚未接種人數的4成接種率來核估,且高風險的雙北地區以5成接種率加配,總計配送63,200劑。
另外,將有10,000劑疫苗直接提供給交通部,撥予機場邊境人員使用,其中分配給國籍航空機組員5,000劑、民航航空第一線人員(如機場廠商、民航局、航空站等人員)5,000劑。陳時中表示,全球疫情仍然險峻,邊境還是有相當風險,須防止變種病毒入侵。
指揮中心統計,第一類人員這兩天已達到8成接種率,第二、三類也都有5成上下。有關外界對第二類「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的疑慮,副指揮官、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回應,現在列入第二類的共有16萬多人,其中包含中央3,300多位、地方4,100多位的官員,其餘是國軍、衛生、警政、機場港埠、里長、防疫車隊、環保清消、海巡、救護等執行第一線防疫的工作人員。陳宗彥也表示,疫苗注射是醫療行為,屬《個資法》第6條規定的特種個資,依法不能公開資訊和名單。
■防堵社區疫情:加強疫調,推企業、居家和社區廣篩
防堵疫情的重點做法是阻斷家戶感染的傳播鏈,要透過精準疫調對家庭接觸者做即時的匡列隔離,必要時也擴大可能區域的篩檢。陳時中呼籲如果民眾有症狀、有接觸確診者或被匡列在高風險區,應及早配合採檢,保護自身、家人和社區的健康。他也認同新北市廣設採檢站的做法,建議可以搭配更精準的疫調,把確診者的親近接觸者再找出來,將有助於疫情控制。
針對企業和居家篩檢,陳時中說明有幾家廠商都已提出居家篩檢試劑的申請,食藥署也在審核中,預計月底可以推出。有民眾表示居家篩檢試劑過於昂貴,費用恐怕無法負擔,陳時中回應若是PCR檢測試劑要2至3千元不等,但也有準備進口約300元的快篩試劑,兩者費用和用途不同,可再視情況選擇使用。
此外,政府也持續透過汙水監測加強傳染病防治,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說明,過去就有小兒麻痺、腸病毒的根除計畫,針對全台11個汙水處理廠做汙水病毒監測,每個月都會採檢2次送驗,已行之有年。去年則加入COVID-19的病毒監測,結果都是陰性,直到今年6月初在其中2個汙水廠發現陽性,但Ct值都超過34,並不具傳染性,未來會持續監測。莊人祥解釋,汙水監測的目的是了解集水區域內是否存在確診者,根據流域分布來設立採檢站,儘早找出沒有症狀的感染者。
■AZ疫苗接種不良反應事件頻傳,莊人祥:相驗調查中
據統計,目前已有5例接種AZ疫苗後出現血栓的疑似個案,但仍需要交由食藥署及專家進一步研判。而針對接種疫苗後死亡的事件,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證實,有1名80多歲男性在6月14日上午接種AZ疫苗,於15日下午停止呼吸心跳,家屬通知衛生所進行行政相驗。個案本身有糖尿病、高血壓及多項慢性病史,今年1月曾因心肌梗塞住院,接種疫苗當日是自行徒步前往社區關懷站,隔天發現死亡,目前也通知地檢署做司法相驗。
至於媒體所報導位於台中的2個死亡個案,莊人祥回應是不同事件,因這兩位都是在昨日接種,分別在昨晚和今早死亡,系統通報和調查上還需要時間,確認原因會再對外說明。
由於COVID-19確診者死後須在24小時內火化,且親人可能也正處於隔離狀態,身後之事只能直接交由接體業者處理,《報導者》調查時得知許多接體人員因醫院人力不足,得穿著隔離衣進入專責病房接觸遺體,並在院內各處移動甚至到火葬場,可能增加工作者染疫風險,也成為社區的防疫破口。對此,陳時中表示穿著隔離衣四處移動確有風險,會請相關單位注意確診者遺體接送的防護是否落實,並給予指引。
■羅一鈞:確診者陸續解隔已舒緩醫療量能,請醫事司盤點人力、設備
據指揮中心統計,5月11日至6月14日累計公布11,907位確診個案中,已有6,373人解除隔離,解隔離人數達確診人數53.5%。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澄清,有民眾誤解確診和解除隔離的標準,以為Ct值高於34就不會被認定確診,但實務上仍有Ct值38、39的確診者,目前台灣標準都是盡量納入,以免從家戶向外擴散到社區。5月19日,指揮中心為了紓解病房需求壓力,調整解除隔離標準Ct值從34降到30,並不表示解除隔離時再去檢驗就是陰性,但專家小組和國外研究都評估Ct值在30以上就不具傳染力,可以移出隔離病房,把空間讓給更需要的患者。但羅一鈞也強調,最終是否繼續住院,仍由院方評估,如需供氧或其他設備支持,也可以挪至一般病房,特別是高齡和慢性病患者仍希望在院治療。
另外,指揮中心日前採購500台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HFNC),民間也募集捐贈將近300台至各大醫院,有呼吸治療師表示可操作設備的負壓病房和相關人力都不足。對此,羅一鈞說明,HFNC已納入健保公費給付,但非每個住院病人都需要使用,而是針對重度肺炎患者,目前住院人數下降、空床數也增加,已配發設備其實有部分閒置,會請醫事司再盤點設備及人力,不只是考慮單一的器材,而應注意各項耗材的需要。
(文/陳德倫;設計與資料整理/江世民、戴淨妍;攝影/黃品維、林彥廷、楊子磊、許𦱀倩)
#延伸閱讀
【送行者的防疫告白──我們維護確診死者最後尊嚴,卻深陷感染風險】https://bit.ly/3gAWjOK
【疫苗進行式:COVID-19全球疫苗接種即時追蹤】https://bit.ly/2TFeFX0
【從武漢到世界──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即時脈動】http://bit.ly/2HMR2T6
#報導者 #COVID19 #本土案例 #確診 #死亡個案 #三級警戒 #快篩 #疫苗 #AZ疫苗 #莫德納 #Ct值 #HF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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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