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魯凱族禁忌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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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凱族禁忌 在 輕旅行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11 12: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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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魯凱族的狩獵制度與山林資源之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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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凱族的狩獵制度與山林資源之永續利用

=============================================================台邦.撒沙勒

三、魯凱族的狩獵傳統

傳統的魯凱是一個階級式的社會,通常分為頭目、小頭目及平民(許功明,1986)。

頭目擁有土地權、水權、貢品,人名及頭飾的配戴權。凡部落人所達之處都屬頭目的

管轄範圍,其土地山川及河流傳統上都由部落的頭目掌管,部落的人可使用土地、水

權及獵區。但狩獵者有所獲,必須取獵物的菁華給獵場的所有者(頭目)視為租金(

石磊,1989)。遠古時期,部落男人會7-8人組隊到山中狩獵,到一定點之後再分散開

來尋找獵物,某一獵人經常狩獵的地點,經眾人默認後,即擁有該區域的狩獵權為成

專屬之獵區,獵區間通常以河流或稜線作為分界,且大多2、3人共用一個獵區,所以

魯凱獵人多在自己祖傳的專屬獵區內狩獵。

據魯凱族的口述歷史,魯凱族自古發跡於高雄、屏東、台東三縣交界山區(現今的大小

鬼湖)附近,嗣後歷經遷徒流離而分為三大支族,一支族西遷高雄縣茂林鄉,一支族南

遷北隘寮溪上游,聚落於舊大武、去露及笞得勒(現大武村址),另一支族東遷台東

大南舊社、大南支系經若干年後,有部份西遷好茶舊社,其後再分為好茶、霧台、阿

禮、神山、佳暮等部落。但是依據臺灣省民政廳於83年4月23日,在屏東縣政府所舉辦

的「耆老口述歷史活動」中,霧台鄉各部落長老都達成一個共識-霧台最早的發祥地是

在鬼湖附近的西給巴利吉和卡利阿拉呢。因此大小鬼湖一帶,就成為魯凱族人的聖地

和禁地,族人都不任意前往打獵(洪田浚,1995)。

壹、狩獵習性及其沿革

(一)傳統狩獵習性:

臺灣原住民從七千年前起,一直到十九世紀末期,西歐國家早巳完成產業革命的時候

,仍在森林原野追逐野生動物,過著原紿僕素的生活。早期原住民的狩獵活動,都是

在農閒時期,並遵守許多禁忌,以免過度狩獵野生動物,所得獵獲物,則採集體分配

,作為族群肉類蛋白值的來源(洪田浚,1995)。

對魯凱族而言,傳統生活的狩獵活動更是非常重要的,往往是男士們取得某種榮耀和

權威的管道之一。狩獵全是男人的工作,男孩子有過獵獲(或象徵性將箭射中綁住的

獵物)才算是成年人。善於打獵的人在儀式中,和貴族一樣,具備以百合花當帽飾的

資格(獵獲五隻公山豬以上者)。佩飾是族人區分貴族和平民的重要標準,在20年前

左右,如有僭越仍會受人指責。善於打獵的人是女孩心中理想對象,特別是擅長獵山

豬者,會得到山豬英雄的封號。在獵人聚集的場合,興起時各自以獵物數量編成的歌

,互相較量(石磊,1987)。

狩獵的技藝除了憑個人的能力外,傳說能尊重狩獵規範的人,會特別蒙神的祝福,能

獵得更多的動物。因此就有了如下的禁忌。

1、出門前及途中:

(1)聽到tigege(鳥種不詳)停止前進,聽到zalikaukere(鳥種不詳)的聲音

是好預兆。

(2)Masiang(鳥種不詳)如果從我們面對的方向,由右邊飛向左邊時,即停止前進。

從左邊飛向右邊是好預兆,是報好消息,可以繼續上路。

(3)出門前聽到放屁聲、噴嚏聲不可動身。

2、狩獵的人出發後,在家的親人不可做下列的活動:

(1)外來的親友不可進到獵人的住家。

(2)不可將任何東西從窗口放進屋內。

(3)獵人的家人在狩獵期間不可隨意把家中的東西送人,不可出外做客。

3、回到家中的禁忌:

(1)獵物不可一家人獨享,同時要按動物身體的器官分送給鄰居及頭目。

(2)如果獵得動物回來,其在村外呼喊婦人前來迎接的聲音按動物的類別而有不同。

(3)祭儀的方式分部落郊外的祭儀和家中的祭儀而有所不同。



且對於狩獵的物種有以下的規定:

(1)動物種類以山羌、鹿、山豬、山羊及熊為主,其它小動物如兔、飛鼠等,不列入狩

獵的成績。魯凱族男人認為獵殺小動物是小人行為,不是真正的大男人,小動物主要

是給年紀大的老人家食用。

(2)熊可以打,但是熊肉限制特定的人才能吃,小孩不能吃,獵得熊的人雖然會被肯

定是英雄,但是會引來疾病的報應。

(3)雲豹在魯凱族是禁止狩獵的動物。

魯凱族人以獵寮作為獵區的象徵,有自己的獵寮即表示有自己的獵區。在獵區劃定之

後,由父子相襲,如果子嗣中沒有善獵者,可由親戚繼承,使用獵區的權利不轉讓給

別人,但獵區也可由兄弟、親戚共享,獵獲物均分(石磊,1989)。

狩獵季節多在農閒的乾季,約當於每年10至次年2月,目前狩獵活動多半配合採愛玉進

行,但在粟出穗以後不行獵,以免發生意外不能舉行粟收穫祭。通常每隔1星期至10天

上山狩獵一次。停留時間,因獵區遠近不同,3天至10天不等(石磊,1989)。

(二)沿革

近來年,由於狩獵人口大量減少,原本由3人共用的獵區可能只剩1人在使用,甚至會

將獵區部份擴大到目前無人使用的獵區。且狩獵工具由傳統弓箭、矛、陷機、陷阱、

山刀(石磊,1987),演變至今僅以腳吊子為主要狩獵工具。再者由於日據時代頭目

權力受到挑戰,以往應將獵獲物最精華部分,如山豬的大腿肉、心肝等,納貢給頭目

的規定,也視個人心意而定。由於禁獵法頒佈,使得狩獵成為非法的行為,因此,獵

獲物也不再與族人共享,出售比例約80﹪(Lin,1992)。

貳、魯凱族的獵區標定

(一)獵區標定

魯凱族之獵區多為祖先歷代相傳下來,沒有祖傳獵區的人,可經由獵區所有人的同意

之後,前往他人的獵區狩獵。獵區多以河流及稜線劃分,範圍包含屏東縣霧台鄉、高

雄縣茂林鄉及台東縣金鋒鄉。雖與現行的行政邊界不符,但根據霧台部落的頭目表示

,位於三個不同地區的魯凱族頭目皆認同舊有的獵區劃分。霧台鄉之獵人仍多按照傳

統獵區之劃分從事狩獵,並且認同目前使用者的獵區使用權。

根據獵人表示,如果一同前往打獵的人數過多,會遺留太多的氣味,而使得野生動物

不敢靠近,以致影響下次的獵獲量。因此3人獵區(n=7)多半會拆成2組,分別在不同

時間不同地點從事狩獵活動。狩獵的組隊通常以2人為一組,以騎機車的方式到達獵區

附近再步行到獵寮(王穎、印敏莉,1990),大武及佳暮地區因道路系統較不發達,

到達獵區所需時間較多。

(二)霧台鄉近五年之狩獵概況

由獵區標定得知,霧台鄉魯凱族獵人,其獵區位於霧台鄉境內者,共有40位(表一)

,以大武村的14名為最多,去露村因人口大量往平地遷移,所以近幾年來巳沒有獵人

上山狩獵。狩獵的時間為每年10月至翌年3月,原因是每年5月至10月為梅雨季節,不

利狩獵活動的進行。再者,冬季氣溫較低,獵物可保存的時間較久(大約一星期)。

此獵季亦為愛玉採收之時節,所以魯凱族的狩獵活動可說是與愛玉的採收伴隨著進行

(石磊,1989)。

(三)獵人的類別:

由於社會多元化及禁獵法頒佈的結果,而使得打獵不再是魯凱族人生活必須的習慣,

隨著打獵對個人的重要程度不一,依其專業性,在霧台鄉境內狩獵的獵人大致分為三

級:



表一、霧台鄉境內獵區數、專業獵人數及其狩獵專業程度分析

佳暮 霧台 大武 阿禮 合計

獵區數 5 5 6 5 21

專業獵人數 11 8 14 7 40

第一類型獵人* 1 4 0 3 8

第二類型獵人** 3 3 5 4 15

第三類型獵人*** 7 1 9 0 17

*第一類: 以打獵為主,採愛玉為輔。此一類型的獵人,獵區中愛玉的產量偏低,大

多數狩獵技巧較佳,且獵物大多有固定銷售管道。

**第二類: 打獵及採愛玉伴隨進行。此一類型獵人,一方面由於獵區中愛玉的產量較

佳,且因狩獵技巧中等,所以狩獵的收獲量往往與當年愛玉的產量有很大

關係,如果愛玉產值高,則從事打獵的頻率相對減少。

***第三類:以採愛玉為主,打獵為輔。此一類獵人,其獵區大多位於道路系統較不發

達的地方,不利於獵獲物的搬運,且愛玉的品值佳、產量穩定、產值遠大

於狩獵(Lin,1992),所以只在採愛玉閒暇之餘,才從事打獵,獵獲物

出售比例偏低。

通常獵人會在獵區離水源近的地方設置一獵寮,可同時容納2-3人,但在採愛玉的季節

可依需要再擴建,由於獵寮中往往備有烹調用具、睡袋及簡單日常生活用品,且狩獵

用的陷阱大多就地取材,所以獵人往往只須帶米、蔬菜及山刀即可上山狩獵。第一類

獵人通常每個星期上山狩獵1次,每次停留約3-4天(n=3);第二類獵人約10-14天上

山狩獵一次,停留時間2-10天(n=5)不等;第三類由於到達獵區時間較長,每次上山

採愛玉伴隨狩獵約停留1個月之久(n=3)。

狩獵的方式多為陷阱捕捉,其種類以套腳的吊子為主,其材料除了摩拖車的煞車線、

鐵線之外,其它所需如樹幹及藤條皆為垂手可得的材料。吊子所用煞車線的粗細,依

獲捕對象不同而有差異,通常獵捕山羌的線最細,山羊次之,山豬最粗。第一類獵人

通常一個獵季放罝150-200個吊子(N=3),第二類獵人放置個數會因愛玉產量多寡而

有差異,大約75個(N=4),第三類獵人放置吊子個數50-150不等,差異甚大。放置陷

阱的數量會依其共同狩獵人數之多寡而增減,兩人一組的獵人放置陷阱的數量多於單

獨狩獵的同類獵人。獵人會依動物的痕跡(腳印、排遺等)及植被狀況選擇設吊子的

地點。通常在獵季(10月至隔年3月)剛開始時,獵人會開啟上一個獵季所關閉的陷阱

,如果上個獵季獵得動物數量不佳,或動物的痕跡減少,則會視情況改變放置的路線

。獵人通常以獵寮為中心作數個放射狀的來回路線,設置陷阱。且大多會有輪流使用

的現象。另外由於動物喜食愛玉的果食,所以獵人會在果食掉落的附近放置吊子,以

確保愛玉的產量。

不同類型的職業獵人,以第一類的平均年齡43歲最小,遠低於全鄉獵人的平均年齡56.7

歲,第二類獵人的平均年齡57.6歲與全鄉獵人平均最為接近。就到達獵區的時間,以

第三類獵人平均9.64小時,多於全鄉獵人平均7.17小時,因此狩獵效率偏低。

狩獵的物種以山羌、山羊及山豬為主,據獵人表示,山豬多在海拔500-1000公尺活動

,1000-1500公尺塴塌地形以山羊最多,山羌則喜愛海拔1750公尺的平坦地形活動。獵

人平均每年獵獲大型動物以山羌24.85最多,山羊次之,山豬最少(表二)。



表二、霧台鄉境內不同類型獵人對山豬、山羌、山羊的平均年狩獵量

(範圍;標準偏差)

山豬 (範圍; SD) 山羌 (範圍; SD) 山羊 (範圍; SD)

第一類型獵人(n=6) 14.3(10-24; 11.4) 31.2(15-36; 9.6) 20.0(12-30; 6.2)

第二類型獵人(n=12) 13.4(6-20; 6.25) 28.1(18-36; 5.67) 13.7(12-20; 3.0)

第三類型獵人(n=8) 11.2(2-24; 6.27) 18.5(6-30; 6.18) 14.0(8-18; 4.0)



由以上結果得知各類獵人之年平均獲量,依照各村不同類型獵人的比例加以估計各村

之全年獵獲量(表三)。以大武村的狩獵動物合計年獵獲量669.3隻(n=14)最高,佳

暮村537隻(n=11)次之,霧台村及阿禮村則差異不大。

若將霧台鄉全年之野生動物資源以山產店大盤整隻的價格加以換算之,則可得$9,215,

796元。其中以山豬$4,552,200最多。平均霧台鄉獵人各人狩獵年所得約$230,394.9



表三、依照各村職業獵人之分類預估全霧台鄉獵獲物年產量
山羌 山羊 山豬 合計

霧台n=8 227.6 135.1 108.6 471.3

阿禮n=7 206.0 114.8 96.5 417.3

佳暮n=11 245.0 159.1 132.9 537.0

大武n=14 307.0 194.5 167.8 669.3

合計n=40 985.6 603.5 505.8 2094.9

*各村全年總收獲之計算方式如下:

各村獵獲量=(第一類獵人平均獵獲量)×(各村第一類獵人數)+(第二類獵人平均

獵獲量)×(各村第二類獵人數)+(第三類獵人平均獵獲量)×(各村第三類獵人數)



表四、霧台鄉全年全鄉野生動物資源之產值

村落 山羌 山羊 山豬 合計

霧台 491,616 567,420 977,400 2,036,436

阿禮 444,960 482,160 868,500 1795,620

佳暮 449,280 550,620 994,500 994,400

大武 743,040 934,500 1,711,800 3389,340

合計 2,128,896 2,534,700 4,552,200 9,215,796

註:依照山產店大盤整隻價格(如下)估計之:

山羌-每台斤180元,每隻平均重量12台斤,共$2,160元

山羊-每台斤120元,每隻平均重量35台斤,共$4,200元

山豬-每台斤150元,每隻平均重量60台斤,共$9,000元

四、結語

由以上的結果顯示,目前在霧台鄉的狩獵活動,有以下幾點特性:

1、傳統獵區劃分的制度,仍被大多數獵人遵守。由獵區的標定得知,獵人只在固定的

地區、使用固定的陷阱路徑進行狩獵的活動,且同一村落間獵區的分佈相當集中,與

Lin(1992)以村落為單位所劃分之獵區,頗為吻合。在面積廣大的國有林班地(表二

)許多地區是獵人傳統就不利用的地區,如大小鬼湖附近,甚至在個人的獵區當中,

有某些區域因為種種的因素,獵人也不會利用。而這些地區即成為野生動物最佳的避

難所及繁殖場所。再者,就獵區分佈位置而言,佳暮村及大武村的獵區,距離村落較

遠,且道路系統較不發達,不利狩獵活動進行。可能因此,以至佳暮村及大武村,以

採愛玉為主的第三類獵人(n=16)較多。

2.獵人之年齡有逐漸老化的趨勢,且後繼無人。由筆者的調查資料顯示,以往魯凱族

獵人在他們的經濟活動中,懷抱著感恩敬畏惜褔的心理,從山川大地中,取得賴以生存

的食物,只求溫飽,從不貪得,並且謹守自然倫理,限制狩獵的物種、設置種種狩獵

的禁忌,維持族群的永續生存,甚至劃設聖地禁區,不得進入狩獵,提供野生動物不

受人為干擾環境。如此的狩獵文化精神,若能加以保存,落實到保育工作的執行,應

能有相當的助益。

3、魯凱族獵人以陷阱捕捉動物的方式是較不具選擇性(Lin,1992)。原因是吊子可

能會誤捉一些非目標動物,且被陷阱捕捉的動物在短時間內若不加以處理,則會腐爛,

無法利用,無形中浪費了野生動物的資源。但是吊子的傷害性比夾子小,對於黑熊此

等體積較大的動物,即使誤觸陷阱,亦不至於死亡或受傷,若能製造一些誘因鼓勵獵人

將其放生,可大大降低族群的死亡率。因動物的分佈有一定範圍,若僅將吊子置於特

定的範圍如保留地或預定狩獵物種較常出現之區域,其它區域則改用較具選擇性的狩

獵方式如獵槍,則應可減少誤捉一些非目標動物的機會。

4、狩獵的活動往往與採愛玉的活動伴隨進行,且愛玉的經濟價值遠高於狩獵(LIn,

1992)。在霧台鄉境內狩獵的第三類獵人約42.5﹪,每年獵捕量約700隻(山豬、山羌、

山羊)。由於原住民採集愛玉收入每公斤280元(個人訪查)遠低於市價(約1000元),

若能開放愛玉的採集權給原住民,鼓勵其只從事採愛玉的活動,應可降低部分狩獵壓

力,且由於原住民以往會對愛玉的生長環境作一些維護工作,對於野生動物棲地保護

助益很大。另外可將愛玉產量高的地區,劃為核心區,提供野生動物繁殖場所,產量

低的地區則劃為永續利用區,開放有限度的狩獵。

5、由本研究的調查顯示主要狩獵物種為山羌、山羊、及山豬。其年平均狩獵量與Nowell

(1991)及Lin(1992)之資料相比較,山羌的年獵獲量與前人研究非常接近,但山豬

的獵獲量則低於前人研究。但由於資料的變異頗大,因此很難推測其原因為何。由資

料顯示,山羌的獵獲量從1991至1996年以來並沒有明顯的改變。雖然在過去數十年來

間,人類的活動影響了山羌的棲息環境和數量,但就許多年來的調查報告來看(顏重

威,1979;王穎、林文昌,1987),他們的分佈情形並沒有很大的改變,且其繁殖力

相當力旺盛(王穎、裴家騏,1989)因此獵獲量較為穩定。由於山羌是一個高經濟價

值的物種(王穎、印敏莉,1900),且族群恢復力極高,在可以忍受的範圍內,規劃

適量的收穫,以一個原住民參與為原則的經營管理計劃,使其對山羌的收獲有相當的

自主權,除了可以幫助其經濟加強原住民獵人維繫本種野外族的意願,也希望因此提

供了原住民一項穩定的狩獵收入,進而減少去獵捕數量不充裕、來源不穩定的其他瀕

危物種(裴家騏,1991)

6、由研究資料估計,霧台鄉全年全鄉野生動物資源的產值約$9,215,796元。在全面

禁獵的情形之下,雖有如此高的產值,卻無法改善原住民的生活,若能藉由適當的經

營管理制度,將資源與鄉民共享,可提高其保護自然環境之意願。

參考文獻:

王穎、林文昌 1987 台灣地區山產店對野生動物資源利用的調查。

王穎、印敏莉 1990 台灣地區山地鄉對野生動物資利用的調查,農委會79年生態研究

(012)。

王穎、裴家騏 1989台灣山羌之生態及行為研究(三)-年齡估計算及族群性別與年齡

的分佈,農委會78年生態研究(014)。

石磊 1989 大武山自然資源之初步調查(三)-人文研究,行政院農委會生態研究

洪田浚 1995 台灣原住民與野生動物的關係,原報(26):9-15。

許功明 1986 由社會階級看藝術行為與儀式在交換體系中的地位:以好茶村魯凱族

為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62):179-203。

紀駿傑 1997 從環境正義觀點看原住民的狩獵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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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含情意 風雲入壯懷

屏東平原先人血 護水護鄉庇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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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140.1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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