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ffu (Riffu)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抱怨] 板橋 魚中魚寵物店
時間Fri Aug 10 15:23:03 2012
所以有時候我就覺得自己智力比較差一點,
實在無法跟上一些愛護動物人士的思考方法...
你們了解動物比較多,那你們也一定知道他們在店裡面應該不是被照顧得很好,
然後還拼命去別人店裡面指指點點....
就都不要去、不要看、不要去關心,你們就不會難過啦!
你又沒有足夠的錢可以拯救全台灣的商品兔....
他們在店裡,不是寵物,只是一個會動、稍微比較需要照料的商品。
以這篇文章為例,那些兔子在魚中魚展示,
他們就是屬於店內商品,他們物權屬於魚中魚老闆啊!
今天不是你的東西,你為什麼要管他們怎麼照顧?
真的覺得照顧方式不對,真的覺得他們很可憐,
把牠們帶回家就是你自己的,你可以用自己的方式照顧啊!
員工沒有不對,他面對的並不是寵物,他面對的是商品。
你怎麼知道是不是店裡面規定每天早晚各放200cc水給那一籠兔子?
如果店裡面這樣規定,員工照著店內規定做事,
他就做到了依據店內規定妥善照料店內商品,
他就沒有做錯事啦!
那是人家店內商品,你不能批評別人店內的流程、店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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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8.126.77
推 sweetpotapo:做生意 有做生意的規則阿! 08/10 15:31
推 s5347:推店內規定,照顧的方式極有可能是店內規定,原PO所陳述的狀況 08/10 17:32
噓 scw55:所以他黑名那間店阿,又不是人肉店員...我對原PO的文章不予 08/10 17:32
→ s5347:其實很模糊,無法辨別是否為非好店。 08/10 17:33
→ scw55:置評,但我覺得不能批評店內規定,那哪來的非好店版? 08/10 17:33
→ Deltaguita:為什麼店內流程不能批評呢? 08/10 17:33
→ Deltaguita:規訂也不能批評 這樣有語病 08/10 17:34
→ s5347:規矩非不能批評,而是原PO指責店員不專業,實際狀況是否如此, 08/10 17:40
→ crayon:飼主也擁有寵物的物權,難道飼主就可以虐待寵物? 08/10 17:41
→ s5347:起碼我從原文看不出,若店員是按照教導對待兔子,那不就怪錯人 08/10 17:42
→ good90150:很簡單阿 就算是商品也要善待 難道賣電腦的可以把零組用 08/10 17:48
→ good90150:力摔在桌上? 賣麵的可以把麵煮到整個爛糊糊? 08/10 17:48
→ good90150:如果不善待商品 那消費者買到有問題商品不就很麻煩? 08/10 17:50
→ good90150:寵物這種的 更是麻煩 08/10 17:51
→ s5347:單純覺得是飼養規矩不同,有無虐待事實有待商榷。 08/10 17:56
推 ffwind:單手抓兔子還不算虐待? 08/10 21:39
→ gmoz:虐待一下所謂的商品 看看會不會被告上媒體 08/10 21:48
→ s5347:上篇有個N大查了動物實驗所說單、雙手都可以吧..如何判定? 08/10 21:50
→ s5347:可能要問動物專家+有影片看才知道到底有無虐待了...不是嗎? 08/10 21:51
→ knightwing:個人養兔子多年的經驗:其他兩點不予置評 08/10 21:56
→ knightwing:但沒水喝絕對有問題 通常不給水的理由是 1.口渴的話 08/10 21:58
→ knightwing:飼料吃得少 2.尿得少(兔子排泄物臭是因為尿臭) 08/10 21:59
→ knightwing:試想自己只能一天早晚各喝一杯水 兔子大概就是那感覺 08/10 22:01
→ sharten:這裡的發文門檻也太高了吧XD 08/11 08:42
→ vicwk:那有餐廳店員澆滾水燙連商品都談不上的流浪狗 也不能批評? 08/11 08:47
推 fonsen:個人認為非好店的範圍太廣.以致非消費行為的糾紛也納入 08/11 12:22
→ fonsen:像本文及樓上應該屬於動保的層次.變成以別的議題來論店好惡 08/11 12:25
→ fonsen:記得先前有個跟店家的停車糾紛文.也變成惡店的討論 08/11 12:28
推 yethours:但如果把兔子歸類為商品 店家沒有善待商品 讓消費者買回 08/11 13:23
→ yethours:不健康的商品 這樣算不算也是黑店?? 08/11 13:24
→ Deltaguita:本板已經改名了 目前是"非好店板" 請使用"非好店"一詞 08/11 13:38
→ Deltaguita:感謝各位! 08/11 13:39
推 vicwk:記得版大說過 不會限制版友發言的內容 只要不是流於漫罵粗口 08/11 19:41
→ vicwk:就可以 08/11 19:42
噓 julia0291:人道之心已死 這什麼世界... 08/11 23:30
→ sharten:沒死沒死,只是鍵盤柯南太多,不是不能質疑,但動不動就要 08/12 00:20
→ sharten:影片、要對質、還要別人再解釋內文,這真的很奇妙... 08/12 00:21
→ lilith1234:如果先行跟店員勸導之後若是無效,轉向跟老闆申訴, 08/12 00:27
→ lilith1234:老闆卻置之不理的狀況,才是非好店的情況吧? 08/12 00:28
→ lilith1234:若是單純跟店員說完卻不跟管理者投訴,那也許只是店員 08/12 00:29
→ lilith1234:的個人行為不是嗎?畢竟老闆不會通靈... 08/12 00:30
→ sharten:那只是你覺得應該要這樣,但實際上這個版本來就是參考用, 08/12 00:39
→ sharten:信或不信,從文中自然可判斷,非得做到以上要求才能PO文, 08/12 00:40
→ sharten:我覺得也太麻煩了吧XD 08/12 00:40
→ david810205:所以以後上街 還是隨身攜帶錄音筆 這樣才不怕沒證據 08/12 02:54
噓 ForgerEames:那幹麻要有法律?法律還不都是在管別人的事? 08/13 03:27
→ lilith1234:PO文並沒有限制,但是關係到商譽,慎重會好些,共勉之 08/13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