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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高雄關務署業務職掌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435的網紅陳允萍,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學教室~取締民眾未戴口罩警察的行政協助適法性 在疫情嚴峻期間,政府將疫情調升到第三級,就是人到戶外就一定要戴口罩才能出門,在任何的公眾場所更是必需要全程戴口罩及實名制登錄才能進入 這則新聞中記載:高雄市警局也配合取締民眾未戴口罩等違規舉動,據了解,昨天高雄警方就取締達771件,外傳有分局就自訂舉發...
高雄關務署業務職掌 在 陳允萍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學教室~取締民眾未戴口罩警察的行政協助適法性
在疫情嚴峻期間,政府將疫情調升到第三級,就是人到戶外就一定要戴口罩才能出門,在任何的公眾場所更是必需要全程戴口罩及實名制登錄才能進入
這則新聞中記載:高雄市警局也配合取締民眾未戴口罩等違規舉動,據了解,昨天高雄警方就取締達771件,外傳有分局就自訂舉發6件可記嘉獎1次,甚至還傳出有分局自己「加碼」,每查獲一件就可以記一次嘉獎,才讓基層員警們拚命取締未戴口罩者。
這樣的獎勵方式引起基層員警反彈,認為恐讓工作負荷加重,且為了抓沒戴口罩的民眾,將會讓員警置身於被感染的風險當中。然而目前尚未有警局證實相關獎勵是否屬實~........。
其實警察執行勤務千奇百怪,早期還有市容整理(查報拆除違建)及正俗(妓女戶管理)等奇怪的協力行政業務與工作,在社會進步及政府專業分工化之後,那些奇怪的工作都已回歸到一般行政機關中了
在談到取締未戴口罩這件事,溯源警察法規中,在有警察法第9條中似有規定依警察法行使左列職權:第7項、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及第八項、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但這些工作項目是要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也就是說,要再回頭去看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法)處務規程中,有沒有說要警察要幹這事?
再查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13款中有一項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勉強找到一個「配合」字,也就是說,警察要「配合」主管機關的工作,不是自已去做這件事
然後內政部警政署的處務規程中也訂了內部分工,說行政組是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所以又是「協助」二字而不是「主辦」。
所以依據上述法規內容的涵攝,警察若因上級的指示,或是有嘉獎的誘因而有為主動、單獨去取締民眾未戴口罩等違規舉發開罰單,確實就是一種是有瑕疵的行政處分
但就法論法,這種瑕疵行政處分,它的效力上還是有的,人民還是得服從,除非這個行政處分是罹有重大及明顯的瑕疵
當然也有人用行政程序法上管轄權錯誤去判斷評論這件,但這對民眾來說並不會直接間接發生法效果,我基本上尊重大家的看法!
所以我認為基本上警察做這些事上,也還是要和衛生主管機關人員一起去執行,方符合依法行政的精神,對警察來說也比較安全!
至於警察機關單獨去取締民眾未戴口罩等違規舉發開罰,我個人是較反對,至少是要有主管機關會同比較有安全上的保障
不要因為用嘉獎或是獎金變相去鼓勵員警從事高危險的傳染工作,而讓員警身陷危機了~
我個人觀點而言,這是衛生主管機關在協調聯繫上的失職,而不是警察的天職~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若不幸上述觀點也和貴單位情況雷同
那不要懷疑
我就是在罵你了 ~
#疫情嚴峻執法機關還是要守法
#先保護好執法人員才能保護大家
#沒有人是局外人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521edi017/
高雄關務署業務職掌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箭已上弦 海委會該瞄準三目標
胡念祖/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海洋事務研究所所長(高雄市)
國家海洋研究院4月24日在高雄揭牌後,海洋委員會暨所屬兩機關(海巡署、海洋保育署)與一智庫(國家海洋研究院)均已全部設立。報系資料照。記者徐如宜/攝影
今年六月八日的世界海洋日,聯合國所設定的主題是「性別與海洋」,其目的在於提醒世人並促進在海洋相關活動中的「性別平等」。我國除了海洋漁捕作業以外,無論是海軍、海運、沿岸水產養殖、海洋科學研究、政策制定與管理等諸多產職業中,均可見女性的參與。
對我國而言,今年的世界海洋日已是中央政府海洋專責機關海洋委員會於去年四月廿八日正式掛牌運作之後的第二個世界海洋日。世界海洋日剛過,海委會的政績與未來進取之道,值得在此刻進行檢視。
迄今年四月廿四日,隨著國家海洋研究院的掛牌,海委會暨所屬兩機關(海巡署、海洋保育署)與一智庫(國家海洋研究院)均已全部設立,「海洋基本法草案」亦已於日前完成立法程序的一讀,下個會期可望順利完成立法。有機關的組織法賦與職掌,有基本法彰顯海洋事務發展之政策方向,海委會可說是已站在一個蓄勢待發的位置上了。
然,海委會組織法中賦與海委會作為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及多種海洋事務「統合規畫、審議、協調及推動」之權責應如何落實,「規畫、審議」之權又應如何行使,恐仍待確立與學習。作為一個政策統合機關,海委會是否可在其他涉海機關怠於作為之際,就某一特定海洋事務逕行規畫,並在適當協調後予以推動?或當其他涉海機關欲逕行起草某特定涉海法令或擬訂特定涉海政策作為時,海委會是否得行使審議權,要求該機關將該等立法或政策草案交付海委會進行審議,以謀取統合(coherent)的國家海洋政策方向與作為?
再者,海委會若欲真正成為國家海洋政策與事務的統合機關,將有賴其在行政院內閣各部會間建立起統合之權威地位,而此一權威必將奠基在海委會本身所表現出的政策高度與專業能力,這些又有賴海委會從上到下,從業務單位到主計、人事、秘書、法務等幕僚單位,都能對國家海洋政策之大政方針,以及海洋法政基礎知識,有著超越其他各機關的視野與專精。以上均有賴海委會本身的努力。
放眼二○三○永續發展的海洋目標,建請海委會:一、立刻就已然建構完成的「我國海洋發展指標」進行資料與數據的彙整,以了解並掌握國家海洋發展之狀況;二、逐步建構「海域意識」(Maritime Domain Awareness)之能力,掌握我國管轄海域內之一切物理環境與人為活動的情況,並對「衝擊保安、安全、經濟或環境之活動」能得到「有效之認識」;三、修正現行兩部海域立法,並檢視海洋立法之密度,儘速藉立法填補一應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