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高雄民事律師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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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高雄民事律師產品中有13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

高雄民事律師 在 吳青峰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5-27 20:06:07

: 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

高雄民事律師 在 當過警察的查克律師 ????? ????? ???.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7:17:26

#刑事陪偵 出來開事務所快一個月,接了好幾件很有挑戰性的案子。 一部分是民事案件 但其實找我的刑事案件不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當過警察XD 不過我還是會初步看過案件後才決定要不要接,所以也推掉了一部分。 - - - - - - - 前幾天假日,半夜凌晨四點,13度,手機響了。 🧑🏻‍🦱:請...

高雄民事律師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8-11 13:03:42

碩士抄襲論文,#只要放棄學位就能免除責任?  🤫🤫偷偷問:學位可以這樣放棄喔?  大家今天有看新聞,應該都知道參選高雄市長的 #李眉蓁 今天 #宣布放棄 他中山大學的碩士學位了吧!  前幾天,有人爆料他的碩士論文有部分抄襲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童振源的文章,且未作標註,而李眉蓁對此的說法是他「...

  • 高雄民事律師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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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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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民事律師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3 11: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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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一定要入獄嗎? 』

    觸犯刑事法律理應為自己行為負責,但是否犯罪就一定得入獄坐牢?
    常在新聞看到檢察官或法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又是什麼意思?
    對此,犯某些微罪,立法者為使犯罪人能改過自新,便設計一些刑事政策,使其不一定須入監執行
    法律分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緩起訴處分
    如果觸犯的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認為合適,就可以給予「緩起訴處分」。也就是暫時不會起訴他,若經一段時間未再犯罪或有其他撤銷的情形,他原來所犯的罪就不再受到處罰。
    通常檢察官的附加條件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緩刑
    即是犯罪人已被法官判刑,但暫時不須執行,如果在這段緩刑期間經過後沒有被撤銷,就不用服刑了。
    通常法官的附加條件也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易科罰金
    若符合某些條件(#輕罪)及在法律規定的刑度之下(#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可改成向國庫繳錢代替坐牢。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即是指若被宣判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可以做無酬勞的勞動服務,來代替之。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 高雄民事律師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6 22:34:34
    有 1,303 人按讚

    昨天收到來訊,母校高雄大學知道P律師是高雄大學法律系畢業,想做個專訪請我分享求學與工作歷程。因為大學畢業十五年了,這兩天努力回想過去,想起記憶中的老師,記錄如下:

    黃常仁老師,上課碰到很難問題,就會說這問題很問題,一根頭髮要剖成三段了,或想到頭髮掉光。不知為何,黃常仁老師的刑總刑分是我在大學唯二沒有翹過課的課程,我因黃老師對刑法有興趣,決定報考法研所刑法組。

    黃國昌老師,我大一時黃國昌老師好像是二十九歲,我離校時老師是代理系主任,還請他親簽離校。老師說他大學搞學運後決定苦讀,應屆三榜,告訴我們只要有決心都來得及。

    王仁宏老師,老師那時是校長,上公司法票據法都用投影片播放,在當時是高科技,我都只上過第一堂課,對不起老師。等到研究所一年級決定重考商法組,回頭看老師講義發現老師講義理論實務兼具,才後悔沒有好好上課。

    姚志明老師,老師教我們債總債各,老師總提醒我們債要好好唸,因為親朋好友鄰居一定會來問車禍、買賣或租賃法律問題,果真如此。

    郭振恭老師,老師的課常開在早上第一堂還是第二堂,我幾乎只有期中期末考才會到,有次聽到老師上課說以前民事訴訟法唸到不懂的地方,就背起來,結果老師背完整本書,老師講完表現招牌笑聲。

    (繼續回想,待續)

    因畢業十五年記憶不全,會依同學學弟妹來訊更新文章,以求真實

    #法律系在幹什麼

  • 高雄民事律師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2-12 21:30:02

    【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過程中提供的協助。

    高雄銀行在放貸給慶富集團共41.76億元的過程中,有許多疏漏都顯示了董事會未盡治理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義務,以17.46億元的獵雷艦工程履約保證金為例,沒有銀行敢借,兆豐、京城、台銀、土銀都不要,結果高銀從徵信到放款,竟然只花了4天!

    高雄銀行從2013年海科館聯貸案起,陸續貸款給慶陽海洋、慶峯水產、慶富造船、慶洋投資等慶富集團公司共41.76億元,因為無法收回貸款造成損失光在2018年度核銷呆帳就達7.6億,損失慘重。我們調查小組一一審視各案放貸過程,並且親自前往高雄銀行現閱董事會會議紀錄與錄音,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慶富】

    ❌ 短期授信、多次續約或借新還舊,實質上達到中期授信,卻規避提供擔保品

    【慶陽】

    ❌ 海科館聯貸案約定BOT案建物、設備為擔保品,無實質擔保品

    ❌ 原保證人陳慶男長子陳偉郎被票交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後,保證人改為已負6.5億從債務的次子陳偉志,償債能力有疑,高銀卻未要求加提擔保

    【慶峯】

    ❌ 同意以21年船齡漁船作為加強擔保,違反財政部公告與高銀內規

    ❌ 高銀稱慶峯暫結自2015年10月之損益已由虧轉盈,但獲利僅74.5萬元,相較3億高額貸款,清償能力大有疑義

    ❌ 高銀未按照原貸款條件、還款期限直接辦理拍賣擔保品或要求保證人逕負連帶清償責任,反而還同意展延、寬限還款

    ❌ 2016年慶峯變更公司登記,擔保人陳慶男成為0持股董事,預為安排規避清償責任,高銀未積極應對

    【慶洋】

    ❌ 違反財政部函示中期授信以擔保授信為原則

    ❌ 會計師函早已揭露慶洋轉投資各公司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對損益採保留意見,常務董事卻未理會

    本次之新事證包括:

    ❌ 2015/3/12通過之8.3億元放貸程序,在授信審核及授信契據簽訂過程中,有提早偷跑的情況

    ❌ 在2014/11/6聯貸案履約保證金17.46億元的常董會議上,當時的總經理王進安做出不符事實的案件背景陳述

    ❌ 多次的董事會議中,針對放貸案並未做出明確決議,但於會議紀錄中記載「照案通過」

    這些都顯現高銀在決策過程中的草率!

    總結調查內容後,我們在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1/25)中討論得出報告結論,將函請高市府對相關董事與未善盡監察責任獨立董事提起民事求償,並函請高市府對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相關董事與人員提起背信罪刑事告訴,本報告與新事證同時函送地檢署偵辦,並函送金管會,由該會重新審視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 高雄民事律師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2-05 21:02:59

    本集主題:「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親友失智了,在法律上怎麼保護他們、也保護自己?」介紹
           
    訪問作者:黃麗容 律師
       
    內容簡介:
      財產遭侵占、誤入詐騙陷阱、被控竊盜或性騷擾、情緒失控攻擊人……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日益增多,法律上應該如何防範與應對?!
      
      •擔心失智症家人的財產遭有心人士侵占、詐騙或非法移轉?
      •失智症患者情緒失控攻擊人怎麼辦?
      •父母失去行為能力,該如何保障他的權益?
      •失智症患者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如何處理?
      •失智症患者長期走失或失踪該怎麼辦?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失智症患者立的遺囑有效嗎?
      
      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0.4歲,根據衛福部最新調查顯示,台灣65歲以上的長者,每12人就有1人患有失智;而80歲以上的長者中,每5人就有1人患失智症,全台估計有超過27萬失智人口,預估未來平均每年將增加1萬人!
      
      由於失智症病情只會越來越壞,加上患者判斷力下降,在病程中逐漸會對金錢、財產以及生活上的基本行為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易遭不肖份子騙取財物,小則銀行存款、大則千萬房產,有時不僅是被詐受害人,甚至是被利用成為幫助犯。
      
      根據監察院2018年公布的「國內失智者人權保障調查報告」指出,失智症的民事案件,近10年來從115件增至1990件,飆升17倍;刑事案件則由94件增至368件,飆升近4倍,其中除了遺囑糾紛,還有許多詐騙案件、傷害案件…等。
      
      有鑒於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居高不下,本書特別搜集因失智症而受害的病人及家屬最常遇到的法律議題,內容用字淺顯易懂,並採用大量的實際案例作為輔助,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你需要知道「面對失智症」的相關法律與規劃,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無心」、「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例如:
      
      ▲失智症母親確診後應該怎麼做?什麼是輔助宣告?什麼是監護宣告?二者差異為何?
      ▲子女原本就應該善盡扶養義務,如果同時也是監護人,可以請求報酬嗎?金額會受到扶養義務的影響嗎?
      ▲失智父親老是喊餓,也眼見大哥拿父親的退休金在家中聚賭,當初選大哥擔任父親的照顧者與監護人是對的嗎?
      ▲女兒經法院宣告為失智症病友的監護人,竟然無法提領失智症母親存在銀行的定存,這可是救命錢?!
      ▲兒子很擔心失智父親亂投資,但亂投資或放在銀行存著都不是好辦法,該怎麼做才能讓父親的退休金成為生生不息的養老金呢?
          
    作者介紹:
    林致平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方瑋晨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黃麗容
      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碩士專班商學碩士,臺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曾就讀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班、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廖國翔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李佑均
      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學士、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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