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高雄捷運得標廠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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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高雄捷運得標廠商產品中有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高雄好過日,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高雄市議會如何再開發?】 *#更正啟事:原文第二圖舊市議會落成時圖片(見留言),經查為陳坤毅先生調整後發表,本文誤植出處為客委會,在此撤除原貼文中照片,並敬對陳坤毅先生表達歉意。 縣市合併後,市議會合併到鳳山舊縣議會已經十年,原本O4站的市議會短暫由行政單位進駐後閒置至今。市府已將1.19公頃土...

  • 高雄捷運得標廠商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31 0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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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議會如何再開發?】
    *#更正啟事:原文第二圖舊市議會落成時圖片(見留言),經查為陳坤毅先生調整後發表,本文誤植出處為客委會,在此撤除原貼文中照片,並敬對陳坤毅先生表達歉意。

    縣市合併後,市議會合併到鳳山舊縣議會已經十年,原本O4站的市議會短暫由行政單位進駐後閒置至今。市府已將1.19公頃土地變更為商三用地,先前曾打算規劃為文創數位園區,2020年文資大會登錄為歷史建築,並推出「出租及委託經營管招商案」,要求至少引入10%文創產業,其餘可作為辦公、餐飲、零售等機能活化使用,但最後仍流標。

    高雄市議會的活化利用,這兩年在議會中常常被提出,本次大會中,也有不少議員發表意見。大致上分為兩派:

    ■保留利用:
    市府文化局:保留歷史建築議事廳,員工餐廳大樓可以考慮拆除,連同40間議員工作室,可以一併規畫,有旅宿業曾表達意願,但40多間議員工作室的規模又稍微不足。議事廳、議員工作室等將擬定不同開發內容及招商方式。

    吳益政議員(親民、民眾),過去曾提出以市議會作為金融創新園區等活化用途,本次則表示:「我們只有一個舊市議會,只要找對廠商,他們會把這裡當寶貝,才能帶動更多契機。」許多廠商到舊議會現勘都會說議事廳不拆沒辦法活化空間,「這就是傳統開發商的思維,市府應該辦對外招商說明會,聽聽外界多元的創意,可以請廠商提計畫,找到對的人比可以租多少錢更重要。」

    ■拆除開發:
    陳若翠議員(中國黨):舊議事廳被畫為歷史建物阻礙地方發展,主張市府應變更土地使用,可從事金融用途,打造類似像雙子星大廈新金融地標。

    黃文益議員(民進黨):議事廳水電等基礎年久失修,廠商評估修繕成本恐破億,加上權利金、租金等負擔,讓廠商卻步,建議市府可規畫興建國民運動中心,未來仍可委外經營,該處有地下停車場、捷運站,交通條件強,若市府仍打算招商,須降低權利金、租金等條件,才能增加誘因。

    ■為何市議會有歷史價值?

    高雄市議會議事廳落成於1966年,是王昭藩出道代表作,他也是文化中心(1977)、中正技擊館(1986),以及市議會後方的高風大樓(1984-88)之建築師。舊議事廳為一考量當地氣候條件下的現代主義作品,包含洞洞水泥牆(和1963年張肇康的台大洞洞館有異曲同工之妙)、兼有遮陽功能的立面垂直線條,內凹的迴廊和庭園設計,均是為了適應高雄炎熱氣候的設計。而鋼構圓形穹頂在60年代營造出相當宏偉的議會氣象。

    雖然市議會歷史僅50多年,但在台灣戰後的議會建築中,屬於設計洗鍊完整的議會建築。對比1964年台北舊市議會也相當有特色的扇形議場,高雄市議會在規模上更為宏大。柯文哲上任後,為了都更將台北舊市議會拆得精光,當時也引發不少爭議,包含清代捐地蓋考棚的望族後人也出面痛批市府。相對的,高雄保留市議會議場本身,對於高雄城市歷史記憶,仍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市議會土地有何商業價值?

    剛好這兩天,議會對面的O4聯合開發案,由麗寶集團旗下名軒開發公司得標,提出A級智慧商辦的規劃設計方案,預估投資金額新台幣32.81億元,預計2025年完工啟用。市議會由於佔地更大更完整,開發效益自然更大。

    基地中有歷史建築,對於有些人來說是不便,但對營造一個有意義的再開發案,反而是契機。我們認為,在保留歷史建築本體(可考慮恢復外觀),拆除周遭加蓋(包含高風大樓)建物,並充分利用容積下,反而可以營造出新舊融合的城市意象。「#舊建物活化」加「#新建築開發」兩者並行,或許可創造更好的開發契機!

  • 高雄捷運得標廠商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4 23: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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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線新進度:準備進入基本設計】
    圖:高雄市捷運局
    在疫情期間,比較少聽到捷運黃線新進度的消息,但今天捷運工程局宣布,「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都會線(黃線)基本設計顧問委託技術服務案」評選作業,由「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獲選優勝廠商。

    到底什麼是基本設計呢,目前要蓋捷運,需要很長的審議過程,分成 #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施工前置作業 三關。 很粗略地說,可行性研究重點是「這條捷運CP值如何,該不該蓋?」,綜合規劃是「路線規格的大致設定(機廠、路線、土建機電形式、車站位置等)」,施工前置作業是「把施工圖畫出來,發包給廠商去做」。

    而現在第二關快破了,綜合規劃報告已經由鐵道局初審,環評也已過小組審查,都待最後專家委員的決議,但因為疫情可能都受到一點影響。為了加快作業,捷運局先發包基本設計作業,後續將依相關規定完成訂約後即啟動基本設計工作,俟綜規核定後,可立即提報基本設計審議報告予中央審議核定。

    來回顧一下進度:

    __________可行性研究階段__________
    ■2017.3.23 政院採納高雄爭取,將黃線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2017.3.27 可行性研究報告送交通部審查。
    ■2018.9.12 經過多次來回,交通部通過可行性研究。
    ■2019.1.8 國發會核定可行性研究。
    ■2019.5.24 政院核定可行性研究,宣布補助800億。
    __________綜合規劃階段___________
    ■2019.6.3 台灣世曦得標綜合規劃
    ■2020.3 綜合規劃案送交交通部審查
    ■2020.9 召開環評會議
    ■2021.2.19 綜合規劃完成初審送專家委員會
    ■2021.4.22 環評小組審查通過送環評大會
    (審議中同步辦理基本設計作業)
    __________施工前置作業___________
    ■2021.6.22 台灣世曦得標基本設計(細部規劃)
    ■2021 下半年 綜合規劃與環評一核定就提報基本審議報告
    ■2021 市府編列施工預算
    ■2022 發包動工
    ■2028 完工通車

    黃線大方向確定,就看最後綜規與環評有沒有要微調的,再來調整細設,也就是動工真的有望了!下一個難關可能不是這些審核過程,而是今年底編列預算到議會審議時,議會多數的中國黨陣營,恐怕又會想辦法阻擾高雄的軌道建設,這會是比較令人擔憂的。

  • 高雄捷運得標廠商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23: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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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滾動式更新,最新版4/5 14:55*
    #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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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鐵 #工程 #包商 重大交通事故 #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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