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高考二級職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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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高考二級職等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國108年9月18日考試院銓敘部公布國家考試「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第13次修訂結果。本次修正將原96個職系,調整為57個職系,並沿用將各職系歸類在各七個「類別」之下,類別下有「職組」,而後職組下則為「職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綜合」職組底下併入普通行政、文教新聞行政、博物圖書館行政、技術類視...

  • 高考二級職等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05 15: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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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8年9月18日考試院銓敘部公布國家考試「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第13次修訂結果。本次修正將原96個職系,調整為57個職系,並沿用將各職系歸類在各七個「類別」之下,類別下有「職組」,而後職組下則為「職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綜合」職組底下併入普通行政、文教新聞行政、博物圖書館行政、技術類視聽製作。這是什麼意思?

    現《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四條規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具體而言,在綜合職組底下,合併後的七個職系得以相互調任。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高考、普考、初等考試及格者,三年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第二項規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另外在《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所謂的三年不得轉調的規定,在中央是綁在各部、委員會、總處,或其他二級、三級的機關與獨立機關裡;在地方則綁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如此,在法令規定底下,進入某一的部,是可以在部內各科室轉調的;進入直轄市政府則可以在市政府內各局處轉調。

    實務上,公務員考試的簡章,一般都是針對中央或地方政府某個科室開出職缺,前述三年不得轉調的規定,藉此便綁在開出缺的科室,然後透過各科室首長間互不任用的默契,或是採用調職公文不簽准的方式,把考聘進來的公務人員留下來。為什麼實務上會有這樣的做法,因為各職務之間,因為有的科室人員量流動大,不斷有徵聘人員的需求;而本次修正以大職組框入個職系的做法,是為考慮公務人員的生涯規劃彈性。

    人事流動性大則專業度受到挑戰,人事流動性小則生涯發展受限,兩者如何權衡,是考試院應該多思考的問題。

    http://yt1.piee.pw/Q2W4N

  • 高考二級職等 在 蔡依橙的小孩教養筆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8-09 06: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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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棒的文章,一口氣回答幾個重要問題:
     
    1. 建中有10%出國唸書,為什麼去中國和香港,卻不去歐美?是真的嗎?媒體這樣寫,其背後可能動機?
     
    2. 為什麼台灣人對留學歐美,有著與事實不符的過份美好想像?其歷史成因。
     
    3. 歐美留學實際上有什麼好處?
     
    4. 到香港或中國留學,可能的原因與挑戰。
     

    「建中生留學中國」

    早上起來看到當年來我家拜訪的學長在群組裡面指名要我回答的訊息「建中有10%出國唸書,為什麼去中國和香港,卻不去歐美?現在的年輕人有辦法在那樣的環境生活嗎?現在大學生我行我素,去了中國怎麼受的了!我都不敢去。」。本來想要直接在群組裡面回他,但這個問題相當複雜,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講清楚,於是又寫成了一篇文章。

    點進去看新聞的連結,建中有120個同學出國,其中有77人到中國和香港,文中沒有提到香港的人是多少,但比以往爆増六倍,所以應該是到香港的比較多。裡面舉一個72级分同學的特例,把台大當成備案,新聞並把這個當成標題,或許是這一句話讓身為台大教授的學長看起來刺眼。其實從小看黨國媒體長大的我,看到這個標題隱約就覺得這是故意攻擊台大的一種手法,尤其在台大校長拔管插管的風波當中。

    學長說他周圍的同學小孩子年紀都比較大,出國的情況不是從小就送美國、加拿大,不然就建中北一女畢業之後到歐美去唸書,為什麼要去中國或香港?

    台灣因為長期在黨國的統治之下,對於出國留學有兩個歷史的痕跡,第一種是拿黨國的資源,不管是高官的小孩或是拿中山奬學金有特殊任務出國的抓耙子,在海外拿到博碩士學位,回來台灣經過甲等特考的洗白,直接聘任為十三職等的大官,想當年我高考二級及格初任官等是六職等,很多像我這樣的人可能一輩子都爬不到九職等,這樣的出國留學真是一種神奇的法寶。

    另外一種因為在歐美日留學,了解整個台灣的人權和國家狀況,在相對安全的海外環境挺身而出,為台灣發聲並且支持台獨的海外留學生,可能參加遊行活動被第一種人拍照進了黑名單,有家歸不得連父母死了都沒有辦法回來奔喪。這種為台灣奮鬥的英雄氣魄,讓很多台灣的年輕人非常崇拜。當然出國留學還有中間的許多人,因為有這兩種歷史的遺跡,大家誤以為是出國留學只有正邪兩種精英份子,對於出國留學這件事情有太過神話般的想像,但是這種美好的想像其實非常深植在台灣人的心目當中。

    看新聞裡面的數據,120個人裡面還是有43個人不是到香港或中國,這個部分並沒有加以強調,也沒有更進一步的研究和背景資料的呈現,到歐美日的這43個人成績到底比較好還是比較不好?到香港或中國的這77個人,到底有多少父母本身就在中國,或是在中國已經有事業等待子女前去接班?沒有這些背景資料其實無法判斷到底前往香港或中國留學主要的原因是什麼?在群組裡面的朋友有人感謝建中這10%的人讓出名額,可以嘉惠更多中南部的學子。

    出國留學對一般人而言,是件相當奢侈的夢想,但是對有資源的家庭來講,提供小孩出國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出國留學的學生有非常多種,在多元社會的台灣,用的手機是中華電信,出國比賽掛的是中華台北,坐的飛機是中華航空,說是中華其實是China,在這樣的環境背景之下,有一定比例的人到中國或中國統治下的香港去唸書,撇開上面我講的那種對留學神話的想像,看起來相當正常。

    如果不是父母的安排,而是出自本身的動機,出國留學除了吸取專業知識以外,有很重要一部分是想要親身體驗不同文化的衝擊。一個矮胖的黃種人在一群高大的白人當中,彼此互動侃侃而談,交流不同國家的文化,沒有什麼其他人生的經驗可以更加速自己的成長。個人覺得出國的年紀真的不要太早,否則還不明白自己是誰的情況之下,容易迷惘或迷失。另外,語言當然是一個非常重大的挑戰,去香港或中國在唸書喔生活上,因為語言方便許多,方便通常代表的是難度較低。這件事情我有深深的體會,即使在唸了四、五年德文考上公費留學,要交表格給教育部決定最後留學國家的前一刻,我的腦海裡面還是有49%的聲音叫我選英語系的國家。

    每個人的決定各不相同,尊重並祝福選擇香港或中國唸書的同學,語言雖然不成問題,外表看起來也是一樣的人,但體制和內在有很大的不同,在台灣習慣享受民主、自由和人權,高高在上評鑑大學老師的年輕人,到中國去要接受的應該是另外一種地獄般的挑戰,其實出國留學並沒有那麼神聖偉大,每個人的客觀環境也不相同,面臨的挑戰也各有差異,但是不管在哪裡,一定要學會思考,有廣泛的興趣和閱讀,了解事情的本質和不同的原因,尤其不要忘記自己是台灣人。

  • 高考二級職等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10-03 01: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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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必考!

    最高行104.8.2(一)「主管調非主管職」,不是處分,不能救濟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

    最高行104.8.2(二)「丙等考績」,是處分,可以救濟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

    後記:

    1..行政法考題遇到重要的決議,絕大多數當年就會考,而且不會只考一次,甚至出現過一個決議公布後,一年內考國考出現五次的情況。(對,就是「遲到的行政處分」那題)。
    2.這兩個決議重不重要?說不重要的人,一定沒讀過「特別權力關係」的介紹。
    3.拜託,如果是有在準備考試,有在上課的考生,都會知道,這是萬年考古題了,如果今年考出來,不是什麼獨家猜中考題的問題,而是在比考生有沒有寫到最新實務見解的問題。

    以下提供跟「主管職調非主管職」「丙等考績」有關的考古題參考,未來出題的樣子,萬變不離其中,趕緊抓下來練習吧:

    ◎丙原任A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經法務部調任為B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試問:法務部所為之調任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25分)
    【101檢事官第三題***】

    ◎行政機關對於特定公務人員某甲於年終考績評定為丙等之行為,甲如有不服,救濟之程序為何?(25分)【102薦升廉政第四題**】

    ◎公務員某甲原任教育部A司司長職務,內閣改組後,新任教育部長拔除某甲司長職位,改調非主管,惟官等職等不變。某甲不服,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程序請求救濟未果後,可否繼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類此主管調為同一機關內部非主管職務,當事人最後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的問題,目前學說與實務,均呈兩極化不同觀點。請詳述爭點所在,並說明你的看法。
    【102輔大法研第四題****】

    ◎某甲為男性,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本為某鄉公所之業務主任。因辦事態度不佳,遭當地民眾寫信到鄉長信箱檢舉,經政風室調查無誤後,鄉長決定予以降調,改任鄉公所辦事員。試問:
    (一)甲若不服,該如何提起救濟?(15分)
    (二)若甲改任鄉公所辦事員後深自反省,痛改前非,希望能儘快恢復原職,但因該鄉公所慣行依性別分開造冊評比的制度,加上該鄉公所女性公務人員較少,致使評比獲得較高分的他無法晉升,反而低分的女性同事晉升了,試問,甲可否以及如何提起救濟?(10分) 【102高考二級第三題****】

    ◎考試院日前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於99年4月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草案中將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修正為優、甲、乙、丙及丁五個等次。其中就丙等而言,草案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下列規定:四、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二次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並輔導改善;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同條第3項復規定,因第6條之2第11款(即考績排序列機關全體受考人末3%)而受降級改敘、減俸、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得就其考績丙等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今假設立法院針對「非」因考績排序列機關全體受考人末3%之事由而受考列丙等之公務人員,就「各次之丙等決定」應尋求如何之權利救濟途徑,亦希望能有明文之規範,以昭明確。請嘗試就此部分擬具相關條文,並從法制規定、大法官解釋、行政爭訟實務及學說見解等面向,提出對應之立法理由,以供立法院卓參。
    【100政大法研第一題****】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考試院擬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修法草案規定,關於年終考績,公務人員第1次考績考列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2次考績考列丙等降1級改敘,第3次考績考列丙等則辦理責遣或強制退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早期被界定為「特別權力關係」,其與人民與國家之問的「一般權力關係」,差異何在?歷經司法院大法官的相關解釋之後,我國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是否仍為「特別權力關係」?
    (二)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區分復審以及申訴、再申訴之救濟程序,其理論基礎何在?
    (三)假使所述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修法通過,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被考列丙等,依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該公務人員究應循復審,抑或依循申訴、再申訴之管道尋求救濟?其第1次、第2次、第3次被考列丙等,救濟途徑是否有別?【99北大法研第三題****】

    ◎甲為薦任九職等科長,主管法制業務,因與機關首長處理個案意見不一致,甲得為如何之處理?設甲未經首長同意擅自對新聞媒體發表其個人看法,機關首長可否將甲調任薦任八職等專員?此項調任行為有何可能之救濟?試說明之。【91年原住民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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