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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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留職停薪不能被濫用 #不該寒暑假復職白領薪水 昨天傳出一件 #代理教師 權益被不當對待的事情,請育嬰留職停薪的 #正式老師,濫用留停制度:開學期間請假、寒暑假就復職領薪水、一開學又請假。 讓代理老師雖然在寒暑假中為下學期學生辛苦備課,卻完全沒有薪水。 更讓人無法理解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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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3 19: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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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留職停薪不能被濫用
    #不該寒暑假復職白領薪水

    昨天傳出一件 #代理教師 權益被不當對待的事情,請育嬰留職停薪的 #正式老師,濫用留停制度:開學期間請假、寒暑假就復職領薪水、一開學又請假。

    讓代理老師雖然在寒暑假中為下學期學生辛苦備課,卻完全沒有薪水。

    更讓人無法理解的是,某些正式老師在復職不用工作的寒假期間,得知教育部宣布這學期因疫情 #延後開學 時,還立刻申請延長寒假復職期間,以 #多領5天不用工作的薪資。

    最後讓學校必須跟代理老師要求,繳回這5天原本已發出的薪資,且事前毫無通知。

    依據當事人代理教師的臉書文,校方今日已針對行政未完善告知的疏失誠意致歉,但並沒有回應事件本身的實質議題,包括:

    ❶某些正式老師為何濫用 #留停制度:開學請、寒暑假復職、開學再請?
    ❷某些正式老師一看到延後開學,就申請延長復職期間,學校是否有把關?

    其實部分正式教師利用 #反覆留職停薪與復職 來 #獲取寒暑假薪資 的問題早已爭議多年。

    但教育部2013年制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2016年又特別修正該辦法,已從制度面上解決此問題:

    ❶要求教師育嬰留停如果 #不以學期為單位 (8月~1月、2月~7月),就要先與學校協商。

    ❷對於已於寒暑假復職又以同樣原因申請開學後留停的教師,也明文規定 #必要時學校得組成諮詢小組來協助處理( https://bit.ly/3aJUAVFhttps://bit.ly/2MfaH3U )。

    也就是說,從2013年有制定辦法開始,「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已是教育界眾所皆知的「根本原則」。

    2016年修法目標也很明確,一方面要學校 #確實把關,不要再讓此陋習延續;
    一方面也保留有復職後真的需要再請留停的彈性(例如復職後由親人照顧小孩後,但親人臨時重病或變故,所以只好再度申請育嬰留停)。(註)
     
    後續也多次發函給所有縣市教育局和學校,重申應盡力避免陋習,不要再造成外界觀感不佳及誤解。
     
    就我辦公室了解,其實不少縣市和學校都已按教育部方向落實,因此早有許多縣市學校多年來已不再有老師 #濫用留停制度

    但仍有部分學校及教師依然故我,如同本次的事件。
     
    為了更進一步解決問題,我會要求教育部:
     
    1️⃣應對部分正式教師「留停自助餐」的情形進行分析調查,了解到底有哪些縣市及學校仍不把關,放讓陋習持續,並確實督導改善。
     
    2️⃣立刻研擬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遇到已於寒暑假復職又以同樣原因申請留職停薪的狀況,學校「應」組成諮詢小組、並納入熟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專家學者或主管的勞動機關代表,而不是停留在現行法規的「必要時得」組成,藉此減少各方爭議及誤解。
     
    3️⃣立刻研擬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明訂聘期如有變動,應於10日前告知代理教師,以保障代理教師的權益。
     
    以上是針對通案制度面的後續處理。

    另外針對本案的個案處理,我也已要求國教署和當事人聯繫,除了提供當事人所需的協助外,也要針對學校的實際處理方式進行調查、釐清與後續督導,務必不再讓問題再次發生。
     
    以上通案和個案處理,我都會持續追蹤,一步一步破除學校行政不公正、侵害代理教師權益的陋習。同時,杜絕濫用留停制度的現象,才能真正保障正式教師請假的權益。
     
    最後,我必須再次強調,教師以及代理教師的權利都是我相當重視的核心,不只基於勞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保障學生良好的學習環境。
     
    對於許多代理教師所遇到,每年都必須為工作及續聘煩惱,以及無法取得完整全年度聘期及薪資的問題(名義上聘任一年但實際上薪資及聘期只有9-11個月),我已在去年提出預算案,持續監督教育部改善。

    #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足 的問題存在已久,這真的需要教育界整體勞動思維的改變,懇請大家和我一起努力實踐與推動。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育嬰留停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保障的友善制度,勞動部所訂的「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早就明確規範留停「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六個月相當於學校一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