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高等法院股別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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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高等法院股別查詢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古天后炒股日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佳兆業太子爺再輸一仗,佢早前就住三年前被剝奪康宏投票權作出上訴,今日又畀高等法院駁回,輸完又告告完再輸……今個星期四深圳幫同台灣幫富邦對戰EGM,花生指數keep住上升 康宏環球(1019)將於本周四(26日)再上演控制權爭奪戰,但持股約30%的佳兆業(1638)太子爺郭曉群今日先輸一仗,其就三年...

高等法院股別查詢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03 14:27:35

【@marketfocus.hk 】【股東糾紛?】悅榕莊突停業 卓悅控股股價無辜跌逾一成 逾百消費者求助 . 卓悅美容有限公司旗下店舖「悅榕莊」、「Dr. Protalk」及「水云莊」昨日突然停業,有傳公司停運前已向美容師拖糧,加上涉及大量預繳式套票,連同員工及顧客在內,苦主估計最少涉及過百人。假若...

  • 高等法院股別查詢 在 古天后炒股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4 18: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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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兆業太子爺再輸一仗,佢早前就住三年前被剝奪康宏投票權作出上訴,今日又畀高等法院駁回,輸完又告告完再輸……今個星期四深圳幫同台灣幫富邦對戰EGM,花生指數keep住上升

    康宏環球(1019)將於本周四(26日)再上演控制權爭奪戰,但持股約30%的佳兆業(1638)太子爺郭曉群今日先輸一仗,其就三年前被剝奪投票權作出的上訴,今被高等法院駁回,意味郭曉群好大機會未能在周四舉行的特別股東大會(EGM)行使投票權,其重組董事局,包括委任馬時亨、石禮謙等人入董事局的建議,亦有可能未獲足夠票數贊成通過。
    判辭指,原審法官已考慮了康宏公司章程第74條的特定內容(該條例賦予公司主席最終決定權),但仍認為無必要或明顯應對該條列給予限制。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的論據,不認為若欠缺限制,第74條會被濫用。上訴庭指,有充分的保護措施可防止濫用行為,若主席帶有惡意及的不正當目,其決定可能會受到挑戰及質疑。
    對於郭曉群一方認為,康宏並未在主要訴訟或任何其他訴訟中申請臨時禁制令,以限制其投票權。上訴庭認為不是實質問題,因同樣道理,郭曉群為股份合法註冊股東的前提下,他並沒有未向法院申請適當的保障。
    因此,駁回郭曉群上訴,並下令郭曉群須向陳志宏及康宏支付訟費。
    郭曉群早前申請禁制令防止康宏剝奪其股東權益,已遭到法院駁回,加上今次上訴失敗,或對康宏將周四舉行EGM的結果影響甚大。本報已向康宏及郭曉群查詢,但暫未有回應。馬時亨曾被問到,判決若與預期有差異,會否有後備方案,他當時稱「到時再算」。

    https://hk.appledaily.com/finance/20201124/6RYEP4X7NJBKRLJ7LTRKYM4O4A/

  • 高等法院股別查詢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17 23: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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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情提要:
    高檢署老檢權力大過天:https://bit.ly/2UwT3cq

    「法務部要求高檢署將一份
    [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審核意見表]發給各地檢,
    只要符合其中的條件,
    一律要列為未達良好並排序陳報高檢署,
    再由高檢署審核後加註意見送法務部。」
    然而,「審核意見表中,
    就有高檢署審核你的再議案件
    及業務檢查時對你案件的考核…」

    ------

    對於以上的質疑,高檢署的腦殘回應如圖所示。

    都當到高檢署檢察官了,#開庭睡覺、「#無卷蒞庭」、跟 #警政高層一起亂搞專案作秀紊亂偵查……這些劣跡司法圈內人盡皆知,已經很可惡了。
    沒想到不會辦案就算了,還長期以來不讀書,連最基本的檢察學都不知道,#分不清楚檢察一體vs檢察獨立之間的分野與分際。
    那種回應是不是把大家都當成好騙的愚民?
    只要稍有智識與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目前檢察一體被濫用,造成 #地檢署檢察官的思想箝制、製造 #寒蟬效應,甚至不乏有高層將魔爪伸入地檢署個案,要個別檢察官違背良知,一味服從的例子。

    如果說這群混帳是垃圾,都還是侮辱垃圾。

    ------

    也許有人覺得「高檢署認定再議案件重大缺失」很嚴重,地檢署檢察官怎麼可以「不改善」?

    那麼大家首先要先了解 #高檢署老檢的素質,還有他們是怎麼胡亂審核再議案件、胡亂督導「函退補正」的。

    以下隨便翻出兩篇2-3年前的「土檢日誌」給大家欣賞:

    1.日誌一:「被」高檢署自白的無辜被告
    有一件偵續案件是這樣的,我們偉大的高檢署,社會經驗進化到連「GPS追蹤器」和「行車紀錄器」是不同的東西都不知道,人家被告說自己是從「行車紀錄器」發現外遇證據,結果高檢署發回說被告自承在車上安裝「GPS追蹤器」。

    可憐的被告,就這樣「 #被自白」了。
    我前手和檢事官還被唬攏了,前手批進行單叫檢事官寫起訴書,差點送去院方,然後被我9月初到時攔下來.......

    土城小檢抱著「即將辭職的決心」,在簽呈裡面指導高檢署如何使用GOOGLE: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命令意旨可能誤以為被告於陳報狀所述之「行車紀錄器」即為告訴人所指述之GPS追蹤器,實則,此兩種器材用途相差甚遠,行車紀錄器之主要用途為對行車中之車前狀況為錄音錄影,GPS追蹤器則為描繪行車路線,#此為任何有相當社會經驗與智識之人均可知悉之常識,有本署檢察官網路查詢GOOGLE引擎輸入關鍵字「行車紀錄器」及「GPS追蹤器」查詢結果附卷可佐』

    2. 日誌二:分不清楚同一案件的腦殘老檢
    有一件案件,原本是我們分公司別股學長承辦,辦到一半發現無管轄權移轉A地檢和B地檢, #高檢署也准許移轉了,
    移轉後一兩個月,告訴人似乎不知道,寫了 「告訴理由 #補充 狀」,本署分他案,問過學長 #確定是同一案件,而且 #我們分公司無管轄權,
    我當然移轉管轄,並在簽呈裡明明白白寫該案前經移轉管轄,還附上前科表 (前科表裡白紙黑字寫移轉A地檢和B地檢)等資料。

    結果高檢署退回來,說「無從判斷是否為同一案件」.......

    #請問老檢你是精神分裂還是不識字?

    所以我上簽再移轉一次,並在說明欄第三點裡面附敘明:
    {本件前經職股簽請移轉管轄,奉核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A地檢署偵辦,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B地檢署偵辦;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本件與該他案是否同一案件仍有待釐清」為由退回本署補正。惟查,本件告訴人書狀之標題為「刑事告訴理由補充暨告發狀」,顯然為補充告訴之意旨,且前案因本署無管轄權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准予移轉管轄,此有該署函文影本可憑,該署 #僅需簡單查詢該署公文退稿即可查明,然捨此不為而大費周章函退補正,導致延遲A地檢署、B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取得本件補充理由書狀之時間,附此敘明。」

    這位高檢署檢察官,你身為一個堂堂正正的檢察官,竟然連最基本的調卷與調公文的調查能力都沒有,不丟臉?不可恥?
    罵你不識字,可能都還侮辱了文盲!

    類似的更扯故事還有很多,各位慢慢 #等我小說出版 啦幹!

  • 高等法院股別查詢 在 謝晨彦股怪教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04 22: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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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個虛假造神的案例……

    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扣更一字,107年度,3號
    TYDM,107,聲扣更一,3,201808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應受扣押裁
    定 人 即
    犯罪嫌疑人 黃棋麟
          范育珍
          簡敬倫
          陳韻如
          陳鵬仁
          張永叡
          陳鼎睿(原名陳冠融)
    應受扣押裁
    定 人 即
    第 三 人 林佑儒
          鍾蘇嚴
          馬天羽
          蔡麗玉
    上列聲請人因應受扣押裁定人即犯罪嫌疑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
    案件,聲請扣押應受扣押裁定人即犯罪嫌疑人、第三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28號裁定扣押財產,嗣臺灣高等法院
    以107 年度抗字第446 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黃棋麟、范育珍、簡敬倫、陳韻 如、陳鵬仁、張永叡、陳鼎睿均為以李杰為首之操縱股價集 團成員,共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使用本人或親友之 證券帳戶下單買賣操縱通展、凱衛、斐成、青雲等公司之股 價,因使用帳戶眾多,合理研判各犯罪嫌疑人於各營業日收 盤後,由帳戶使用人直接向李杰及其他集團成員報告,再由 李杰統籌分派工作及配置不法資金至其他股款交割戶,或指 示集團成員領現,並交由呂勁存放至集團「公桶」資金,顯 示本案所歸納各證券帳戶,所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資金,為 上開集團操縱股價,取得龐大不法所得之直接流向,故有將 該等股款交割帳戶款項扣押之必要;又李杰名下幾無財產, 顯見早已對司法單位可能查扣之強制作為有所準備,刻意使 用親朋好友之帳戶操縱股價,合計不法獲利高達新臺幣(下 同)85,917,000元,嚴重影響我國股市秩序及交易安全,為 保全日後追徵犯罪所得,故有扣押上開犯罪嫌疑人及第三人 林佑儒、鍾蘇嚴、馬天羽、蔡麗玉等人帳戶內財產之必要 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 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非附隨於搜索 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 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 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案由、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 標的,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第133 條之1 第1 項、第133 條之2 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刑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此修正後刑法沒 收相關規定,於本案均有適用,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準 此,犯罪所得之扣押,尚可區分為「犯罪所得原物之扣押」 及「保全追徵犯罪所得之扣押」,前者係針對特定財產,即 就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孳息,而為扣 押;後者則係針對人民一般財產,即為保全犯罪所得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於必要 時酌量扣押犯罪行為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以利將來執 行,則檢察官聲請之扣押究屬何種類型之扣押、犯罪所得原 物之扣押,其標的與不法事實之關連性為何、保全追徵犯罪 所得之扣押,其保全之必要性為何、扣押財產之價值與犯罪 所得是否相當、有無超額扣押之虞等重要事項,均應以書面 加以釋明。
    三、聲請人以書面敘明聲請扣押之理由,係認應受扣押之帳戶為 上開集團操縱股價,取得龐大不法所得之直接流向,應指該 等帳戶內款項為本案操縱股價犯行之犯罪所得原物,然未予 說明各帳戶內款項屬於犯罪所得之範圍為何。而聲請人目前 認定全案之不法所得合計為85,917,000元,依聲請書及其附 件之記載,各帳戶之「應扣押金額」均為85,917,000元,顯 逾前述之犯罪所得總額,就此聲請意旨亦未論述就超額部分 是否為保全追徵犯罪所得之扣押,遑論釋明其保全之必要性 酌量扣押財產之範圍,且就聲請書附件所列各帳戶均予扣押 85,917,000元,亦難認與本案犯罪所得之數額相當。從而, 依聲請人目前以書面敘述之理由,無從確認犯罪所得原物扣 押之範圍為何,亦難遽認有何自各帳戶均扣押如此龐大金額 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扣押上述各應受扣押裁定人之財 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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