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focus.hk 】【股東糾紛?】悅榕莊突停業 卓悅控股股價無辜跌逾一成 逾百消費者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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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悅美容有限公司旗下店舖「悅榕莊」、「Dr. Protalk」及「水云莊」昨日突然停業,有傳公司停運前已向美容師拖糧,加上涉及大量預繳式套票,連同員工及顧客在內,苦主估計最少涉及過百人。假若...
【@marketfocus.hk 】【股東糾紛?】悅榕莊突停業 卓悅控股股價無辜跌逾一成 逾百消費者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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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悅美容有限公司旗下店舖「悅榕莊」、「Dr. Protalk」及「水云莊」昨日突然停業,有傳公司停運前已向美容師拖糧,加上涉及大量預繳式套票,連同員工及顧客在內,苦主估計最少涉及過百人。假若悅榕莊等公司最終結業收場,手持美容套票的無抵押債權人即消費者恐損失慘重。民主黨消費者權益及公共事業發言人袁海文昨表示收到逾140宗求助,涉及金額暫未能統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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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全城關注從事化妝品之零售及批發的卓悅控股(00653)之財務狀況,卓悅控股回應傳媒查詢時強調,自2015年1月1日起,「卓悅美容有限公司」及「悅榕莊」及「水云莊」已非卓悅控股旗下公司、故其業務情況概與卓悅控股無關。不過縱然卓悅控股已作澄清, 但投資者過去兩天仍是不斷沽售卓悅控股,導致其股價昨日曾下挫4.6%,今晨更一度再跌多達15%,低見0.124元,卓悅控股可謂無辜受害。幸至今日收市,其股價反彈至0.147元,微升0.7%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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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港交所通告,卓悅控股早於2014年8月以約4.23億元出售一間控股公司予康健國際醫療集團(03886),該控股公司持有8間附屬公司,包括卓悅醫療科技美容中心有限公司、香港公司、迅佳集團有限公司、卓悅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富尚有限公司、昭溢有限公司、雅悅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及美和行(香港)有限公司,主要於香港、澳門及中國以「悅榕莊」、「Dr. Protalk」及「水云莊」之品牌名義從事經營19間纖體美容及保健中心。然而,康健國際於2016年底又將上述由卓悅控股出售的控股公司以4.3億元轉售予卓悅創辦人葉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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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俊亨雖是卓悅創辦人,但屢傳財困的他去年5月已將卓悅控股的40.4%股份賣盤予內地商人兼當時的卓悅控股第二大股東陳健文,故葉已非卓悅的控股股東。卓悅控股近年負面新聞不斷,去年底在疫情肆虐下,分店被指欠租且曾遭業主申請清盤。與此同時,有報道指公司去年兩次分別蝕讓元朗及旺角的鋪位,今年初由包括葉俊亨及陳健文擔任董事的一間公司再度蝕讓位於荃灣的鋪位,該鋪當時由卓悅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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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悅控股撲水傳聞其後演變為新舊股東錢債糾紛,卓悅控股6月底在股東特別大會罷免葉俊亨與其妻鍾佩雲的職務。另一方面,卓悅美容有限公司於7月30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其董事之一的葉俊亨,追討合共1.947億港元的貸款。入稟狀指原告公司指自2018年5月至今年3月多次在葉的指示下為葉提供逾2億元貸款,但葉只償還了約1000萬港元貸款,故原告公司遂入稟法院追討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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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複雜的是,陳健文6月時亦曾被葉俊亨入稟追債7500萬。網上資料顯示,葉俊亨與妻子鍾佩雲於1991年創立卓悅,首間店鋪開業於佐敦。至1997年,承著當年本港的日本化妝品及護膚品熱潮開設分店,2003年卓悅更將公司上市,逆市下以半年內增設5間分店的速度擴張。至於現為卓悅主席兼執行董事的陳健文除了從商之外,公職亦不少,身兼太平紳士之餘亦涉足政界,曾為選舉委員會成員,亦是新政黨紫荊黨成員及內蒙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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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悅美容旗下的美容按摩店「悅榕莊」、「Dr. Protalk」和「水云莊」於昨日即周三突然全線暫停營業。有分店在門外貼出告示,指公司因為內部重整,要暫停營業,直至另行通知。亦有顧客收到訊息,指暫停營業期間的預約會自動取消,有女顧客指手上仍有2至3萬元的套票尚未使用,頓感徬徨。亦有市民表示,本周一最後一次光顧時,已發現分店職員大減,情況不尋常。消委會則指已收到相關查詢,促請美容集團盡快向消費者交代如何處理已購買預繳套票的服務安排,以釋除疑慮。 消委會提醒預繳式消費存在一定的兌現風險,消費者在預繳任何產品及服務套票前,須先考慮實際需要,留意退款及退貨服務的相關條款,才決定是否選購,付款後亦應妥善保留有關服務合約、收據及服務紀錄等文件,方便日後追討賠償。 勞工處表示非常關注事件,正跟進了解情況,並已接獲部分員工求助,指受影響員工可以到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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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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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股別查詢 在 古天后炒股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佳兆業太子爺再輸一仗,佢早前就住三年前被剝奪康宏投票權作出上訴,今日又畀高等法院駁回,輸完又告告完再輸……今個星期四深圳幫同台灣幫富邦對戰EGM,花生指數keep住上升
康宏環球(1019)將於本周四(26日)再上演控制權爭奪戰,但持股約30%的佳兆業(1638)太子爺郭曉群今日先輸一仗,其就三年前被剝奪投票權作出的上訴,今被高等法院駁回,意味郭曉群好大機會未能在周四舉行的特別股東大會(EGM)行使投票權,其重組董事局,包括委任馬時亨、石禮謙等人入董事局的建議,亦有可能未獲足夠票數贊成通過。
判辭指,原審法官已考慮了康宏公司章程第74條的特定內容(該條例賦予公司主席最終決定權),但仍認為無必要或明顯應對該條列給予限制。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的論據,不認為若欠缺限制,第74條會被濫用。上訴庭指,有充分的保護措施可防止濫用行為,若主席帶有惡意及的不正當目,其決定可能會受到挑戰及質疑。
對於郭曉群一方認為,康宏並未在主要訴訟或任何其他訴訟中申請臨時禁制令,以限制其投票權。上訴庭認為不是實質問題,因同樣道理,郭曉群為股份合法註冊股東的前提下,他並沒有未向法院申請適當的保障。
因此,駁回郭曉群上訴,並下令郭曉群須向陳志宏及康宏支付訟費。
郭曉群早前申請禁制令防止康宏剝奪其股東權益,已遭到法院駁回,加上今次上訴失敗,或對康宏將周四舉行EGM的結果影響甚大。本報已向康宏及郭曉群查詢,但暫未有回應。馬時亨曾被問到,判決若與預期有差異,會否有後備方案,他當時稱「到時再算」。
https://hk.appledaily.com/finance/20201124/6RYEP4X7NJBKRLJ7LTRKYM4O4A/
高等法院股別查詢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情提要:
高檢署老檢權力大過天:https://bit.ly/2UwT3cq
「法務部要求高檢署將一份
[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審核意見表]發給各地檢,
只要符合其中的條件,
一律要列為未達良好並排序陳報高檢署,
再由高檢署審核後加註意見送法務部。」
然而,「審核意見表中,
就有高檢署審核你的再議案件
及業務檢查時對你案件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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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以上的質疑,高檢署的腦殘回應如圖所示。
都當到高檢署檢察官了,#開庭睡覺、「#無卷蒞庭」、跟 #警政高層一起亂搞專案作秀紊亂偵查……這些劣跡司法圈內人盡皆知,已經很可惡了。
沒想到不會辦案就算了,還長期以來不讀書,連最基本的檢察學都不知道,#分不清楚檢察一體vs檢察獨立之間的分野與分際。
那種回應是不是把大家都當成好騙的愚民?
只要稍有智識與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目前檢察一體被濫用,造成 #地檢署檢察官的思想箝制、製造 #寒蟬效應,甚至不乏有高層將魔爪伸入地檢署個案,要個別檢察官違背良知,一味服從的例子。
如果說這群混帳是垃圾,都還是侮辱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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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人覺得「高檢署認定再議案件重大缺失」很嚴重,地檢署檢察官怎麼可以「不改善」?
那麼大家首先要先了解 #高檢署老檢的素質,還有他們是怎麼胡亂審核再議案件、胡亂督導「函退補正」的。
以下隨便翻出兩篇2-3年前的「土檢日誌」給大家欣賞:
1.日誌一:「被」高檢署自白的無辜被告
有一件偵續案件是這樣的,我們偉大的高檢署,社會經驗進化到連「GPS追蹤器」和「行車紀錄器」是不同的東西都不知道,人家被告說自己是從「行車紀錄器」發現外遇證據,結果高檢署發回說被告自承在車上安裝「GPS追蹤器」。
可憐的被告,就這樣「 #被自白」了。
我前手和檢事官還被唬攏了,前手批進行單叫檢事官寫起訴書,差點送去院方,然後被我9月初到時攔下來.......
土城小檢抱著「即將辭職的決心」,在簽呈裡面指導高檢署如何使用GOOGLE: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命令意旨可能誤以為被告於陳報狀所述之「行車紀錄器」即為告訴人所指述之GPS追蹤器,實則,此兩種器材用途相差甚遠,行車紀錄器之主要用途為對行車中之車前狀況為錄音錄影,GPS追蹤器則為描繪行車路線,#此為任何有相當社會經驗與智識之人均可知悉之常識,有本署檢察官網路查詢GOOGLE引擎輸入關鍵字「行車紀錄器」及「GPS追蹤器」查詢結果附卷可佐』
2. 日誌二:分不清楚同一案件的腦殘老檢
有一件案件,原本是我們分公司別股學長承辦,辦到一半發現無管轄權移轉A地檢和B地檢, #高檢署也准許移轉了,
移轉後一兩個月,告訴人似乎不知道,寫了 「告訴理由 #補充 狀」,本署分他案,問過學長 #確定是同一案件,而且 #我們分公司無管轄權,
我當然移轉管轄,並在簽呈裡明明白白寫該案前經移轉管轄,還附上前科表 (前科表裡白紙黑字寫移轉A地檢和B地檢)等資料。
結果高檢署退回來,說「無從判斷是否為同一案件」.......
#請問老檢你是精神分裂還是不識字?
所以我上簽再移轉一次,並在說明欄第三點裡面附敘明:
{本件前經職股簽請移轉管轄,奉核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A地檢署偵辦,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B地檢署偵辦;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本件與該他案是否同一案件仍有待釐清」為由退回本署補正。惟查,本件告訴人書狀之標題為「刑事告訴理由補充暨告發狀」,顯然為補充告訴之意旨,且前案因本署無管轄權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准予移轉管轄,此有該署函文影本可憑,該署 #僅需簡單查詢該署公文退稿即可查明,然捨此不為而大費周章函退補正,導致延遲A地檢署、B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取得本件補充理由書狀之時間,附此敘明。」
這位高檢署檢察官,你身為一個堂堂正正的檢察官,竟然連最基本的調卷與調公文的調查能力都沒有,不丟臉?不可恥?
罵你不識字,可能都還侮辱了文盲!
類似的更扯故事還有很多,各位慢慢 #等我小說出版 啦幹!
高等法院股別查詢 在 謝晨彦股怪教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又一個虛假造神的案例……
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扣更一字,107年度,3號
TYDM,107,聲扣更一,3,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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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應受扣押裁
定 人 即
犯罪嫌疑人 黃棋麟
范育珍
簡敬倫
陳韻如
陳鵬仁
張永叡
陳鼎睿(原名陳冠融)
應受扣押裁
定 人 即
第 三 人 林佑儒
鍾蘇嚴
馬天羽
蔡麗玉
上列聲請人因應受扣押裁定人即犯罪嫌疑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
案件,聲請扣押應受扣押裁定人即犯罪嫌疑人、第三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28號裁定扣押財產,嗣臺灣高等法院
以107 年度抗字第446 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黃棋麟、范育珍、簡敬倫、陳韻 如、陳鵬仁、張永叡、陳鼎睿均為以李杰為首之操縱股價集 團成員,共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使用本人或親友之 證券帳戶下單買賣操縱通展、凱衛、斐成、青雲等公司之股 價,因使用帳戶眾多,合理研判各犯罪嫌疑人於各營業日收 盤後,由帳戶使用人直接向李杰及其他集團成員報告,再由 李杰統籌分派工作及配置不法資金至其他股款交割戶,或指 示集團成員領現,並交由呂勁存放至集團「公桶」資金,顯 示本案所歸納各證券帳戶,所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資金,為 上開集團操縱股價,取得龐大不法所得之直接流向,故有將 該等股款交割帳戶款項扣押之必要;又李杰名下幾無財產, 顯見早已對司法單位可能查扣之強制作為有所準備,刻意使 用親朋好友之帳戶操縱股價,合計不法獲利高達新臺幣(下 同)85,917,000元,嚴重影響我國股市秩序及交易安全,為 保全日後追徵犯罪所得,故有扣押上開犯罪嫌疑人及第三人 林佑儒、鍾蘇嚴、馬天羽、蔡麗玉等人帳戶內財產之必要 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 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非附隨於搜索 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 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 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案由、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 標的,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第133 條之1 第1 項、第133 條之2 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刑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此修正後刑法沒 收相關規定,於本案均有適用,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準 此,犯罪所得之扣押,尚可區分為「犯罪所得原物之扣押」 及「保全追徵犯罪所得之扣押」,前者係針對特定財產,即 就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孳息,而為扣 押;後者則係針對人民一般財產,即為保全犯罪所得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於必要 時酌量扣押犯罪行為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以利將來執 行,則檢察官聲請之扣押究屬何種類型之扣押、犯罪所得原 物之扣押,其標的與不法事實之關連性為何、保全追徵犯罪 所得之扣押,其保全之必要性為何、扣押財產之價值與犯罪 所得是否相當、有無超額扣押之虞等重要事項,均應以書面 加以釋明。
三、聲請人以書面敘明聲請扣押之理由,係認應受扣押之帳戶為 上開集團操縱股價,取得龐大不法所得之直接流向,應指該 等帳戶內款項為本案操縱股價犯行之犯罪所得原物,然未予 說明各帳戶內款項屬於犯罪所得之範圍為何。而聲請人目前 認定全案之不法所得合計為85,917,000元,依聲請書及其附 件之記載,各帳戶之「應扣押金額」均為85,917,000元,顯 逾前述之犯罪所得總額,就此聲請意旨亦未論述就超額部分 是否為保全追徵犯罪所得之扣押,遑論釋明其保全之必要性 酌量扣押財產之範圍,且就聲請書附件所列各帳戶均予扣押 85,917,000元,亦難認與本案犯罪所得之數額相當。從而, 依聲請人目前以書面敘述之理由,無從確認犯罪所得原物扣 押之範圍為何,亦難遽認有何自各帳戶均扣押如此龐大金額 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扣押上述各應受扣押裁定人之財 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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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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