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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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8-11 12: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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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2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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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緩起訴與認罪協商

    作者:賴立人律師

    我國緩起訴制度是指於非重罪之案件(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並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項。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如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情形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而繼續偵查或起訴。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則非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定情形,不得再行起訴。

    認罪協商制度則區分偵查中及審判中之協商,前者是指檢察官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除有例外情形者外,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

    審判中之協商制度則是指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可以在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若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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