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高爾夫球證繼承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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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民眾贈與或繼承採股東制的高爾夫球場球證,必須參考高爾夫球證成交行情,不得比照一

般未上市公司以資產淨值計算贈與或遺產價值,否則將被調整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10條相關規定,採取股東制的高爾夫球

場球證,和一般未上市公司的股票,股東權益不同,另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因此贈與他

人或因過世繼承時,就要按贈與人贈與時或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估算價值。

北市國稅局日前受理一起贈與稅復查案,復查人甲君是股東制的A育樂事業公司高爾夫球

會員,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未上市或上櫃之公司股票,按公司

資產淨值估價」,因此申報贈與A育樂事業股票1股給兒子,並以A公司資產淨值約50萬元

列報贈與價值,卻遭國稅局按贈與時高爾夫球會員證市場買賣參考行情,核定贈與財產價

值應為49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主秘簡俊彥指出,A育樂事業公司是採股東制招募會員,股東不只持有股權

,還享有高爾夫球場入場的擊球權,由於不另發行會員證,因此這1股除了代表該公司資

產淨值50萬元外,還有可入場打高爾夫球的價值490萬元,由於甲君只申報贈與價值50萬

元,遠低於市場行情,國稅局予以調整補稅。

簡俊彥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所指依「資產淨值」估價,是單就股權核價

,並未包含高爾夫球場入場擊球權的價值,因此在移轉股東制的高爾夫球場球證時,應把

擊球權的部分也算進去。

【2008/04/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863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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