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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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日我行徑東興路與興隆路口,遭到大卡車後方逼車,並且卡車危險變換車道,在超車後又插入前方轎車前空隙的小空隙,我便記下車號向六家派出所,後轉高鐵派出所檢舉,感謝楊所長積極協助,保障新交通安全。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

  • 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3 12: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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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我行徑東興路與興隆路口,遭到大卡車後方逼車,並且卡車危險變換車道,在超車後又插入前方轎車前空隙的小空隙,我便記下車號向六家派出所,後轉高鐵派出所檢舉,感謝楊所長積極協助,保障新交通安全。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他車、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也建議大家安裝行車記錄器(我感覺我騎機車好像也該裝了…),遇到逼車勇於檢舉,也謝謝高鐵警局同仁認真查辦,努力維護新竹縣的安全!!

  • 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01 16: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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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就要用,警政單位切莫變相縱容惡意逼車」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怵目驚心的畫面。
     
    在台64線中和段,一輛貨車持續貼近前方紅牌重機,不僅未保持安全距離,甚至最後危險的在同車道逼迫重機讓道之行為。
     
    距離今年9月在88快速道路上,一輛水產行的貨車惡意變道擦撞重機,造成重機騎士全身擦傷的新聞,僅才相差兩個多月的時間。
     
    不過,這次事件最讓人匪夷所思的,是中和分局對這件事情的處理方式。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但是中和分局卻表示檢視錄影畫面後,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中和分局的這樣的說法,相當難以令人接受。
     
    就像今年七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灣旅遊拍攝影片,遭砂石車司機逼車,而集集分局副局長卻表示這是台灣民情一樣,警政機關對於逼車行為的怠惰與縱容,根本就是造成這種惡劣現象的幫兇。
     
    在這裡我期許警政機關,要回應民間大眾的疑慮,切莫不食人間煙火,變相縱容惡質的駕駛行為,讓惡意逼車這類事件接二連三的發生。
     
    時代力量黨團也會提出修法,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3項規定做修正,遏止惡意逼車行為,還給所有用路人,一個安全的用路環境。

  • 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01 12: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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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意逼車事件層出不窮。

    目前的法條,道交處罰條例43條有相應的規定:「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刑法185條對於「公共危險罪」的處罰,也規定了「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整體來說,會被認為構成這一條的比例相對低。

    另外在具體個案上,雖未造成傷亡,也有司法實務認為「急切急煞」等妨害他人行使正常駕車權利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

    交通部才剛說完對於惡意逼車要修法嚴懲,但具體的問題看起來更包含怎麼讓法律的規定落實。徒法不足以自行,這就不只是交通部的事了。

    圖片來源: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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