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rochan (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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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機車停騎樓1次收17張罰單!「斜停角度都一
時間Wed Aug 1 11:25:37 2018
機車停騎樓1次收17張罰單!「斜停角度都一樣」法官霸氣全撤
https://fnc.ebc.net.tw/FncNews/cars/46599 基隆李姓男子多年來都將機車停放在住家騎樓,沒想到去年7月被人用行車記錄器密集檢
舉,一口氣收到17張罰單,罰鍰金額總計1萬200元。李先生不服,翻出產權主張是停在自
家土地上,那來的違法,一狀告上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一罪不二罰,判17張罰單
全部撤銷。
李男訴訟指出,他住在一棟7層樓的公寓,大樓是在民國82年6月26日以土地作為基地向市
府申請建築,按照當時的建築法規建蔽率為6成,留有未建築的法定空間是4成,騎樓屬於
一樓住戶所有並登記產權,與一般開放公眾通行的人行道狀況不同,他多年來都把機車停
放在大樓的法定空地上,結果卻一次收到17張罰單,讓他相當不服氣。
李男強調,「我平常都在外地工作,那段期間沒有用到那輛機車,被舉發期間就一直停在
那裡。」警察依據民眾錄影就判定他違規,還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連開17張罰單,雖然一
張僅裁罰600元,但怎麼可能讓人信服,決定提告請求撤銷所有罰單。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人員反駁,認為李男的機車明顯是違規臨時停在騎樓,騎
樓本來就具有供公眾通行的性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開罰並無不妥
。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則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的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
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至於道
路性質為公有或私有,不是這次論述重點。
他們勘驗檢舉人所提行車記錄器錄影光碟,該車輛停放在信二路左側之一棟公寓大廈1樓
騎樓處,斜斜停放在騎樓,車頭朝向公寓大廈之大門,該騎樓是開放空間,可供行經該處
不特定多數行人任意通行,客觀上屬「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所以那裡禁止臨時停車及
禁止停車。
檢舉人從去年7月28日到8月26日,將近1個月的時間內,密集檢舉17次,法官表示,該車
輛是一個停車行為,停車後,未曾駛離再重新停入,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能於密集
時間對相同的停車行為,多次錄影或拍照採證,予以多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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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上不是允許每二小時檢舉一次,這個案子看起來不像是拿同一個照片
惡意檢舉不同日期的違規,若這機車確實是每天違停,若每天檢舉為什麼不算
一行為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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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nslinger: 有動過是看得出來的 只是就新聞內容看不出細節 08/01 11:32
→ Gunslinger: 所以騎樓即使是自家產權也還是公共空間 08/01 11:32
→ Gunslinger: 法官只是撤銷第一張之後的連續舉發罰單而已 第一張看 08/01 11:33
→ Gunslinger: 起來還是要繳 也就是車主的產權說並不成立 08/01 11:33
推 pupulzlz: 最該開單的應該是旁邊轉角那些汽車,機車停騎樓內又留有 08/01 11:38
→ pupulzlz: 通道能讓行人通行是妨礙到那裡去 08/01 11:38
推 andy01282003: 早就該把騎樓給廢掉了 外面拓寬做人行道並加裝護欄 08/01 11:42
→ andy01282003: 吧 08/01 11:42
推 FantasyNova: OPOPOPOPOPOPOPOPOPOPO 08/01 11:46
→ a1590000: 當時開庭我是負責這件的通譯,有看到行車記錄畫面,真 08/01 11:49
→ a1590000: 的是每天特地繞過去拍一下...結果也真的只是撤銷第一件 08/01 11:49
→ a1590000: 以外的,依不連續開罰的規則 08/01 11:49
→ maochuan: 違停一次可以停到天荒地老的概念? 08/01 11:51
→ shirochan: 不連續開罰的規則是?違停一次可以停到天荒地老的概念? 08/01 12:04
→ Gunslinger: 一次行為不二罰 就是闖一次紅燈不會因為被十個人檢舉 08/01 12:17
→ Gunslinger: 就變成十張紅單 08/01 12:17
推 infinitem35: 計程車停那邊停的好爽喔 怎麼都不會有事阿? 08/01 12:22
→ infinitem35: 產權是自己的卻不能自己用? 這樣當初寫爽的? 08/01 12:22
→ shirochan: 但他是天天違停,難道天天檢舉同一個違規也沒法成立? 08/01 12:31
→ shirochan: 這案子連續開單行政訴訟就判違規人敗訴 08/01 12:37
推 salem7777: 土地產權是自己的本來就可以停 08/01 13:02
推 Apologize924: 不是騎樓是你的你就可以停 08/01 13:17
→ Apologize924: 這跟闖一次紅燈可不一樣 這是可連續開罰的 08/01 13:18
→ YJM1106: 有產權沒有使用權的意思 08/01 13:20
推 master32: 這樣以後違停的人安心了,因為只有第一張罰單有效 08/01 13:34
推 rfadslakk: 一罪不二罰到底甚麼概念 高速公路一路超速也可以開一張 08/01 13:46
→ pupulzlz: 主要應該是因開單是用55條臨停來開單,但實際上應該是 08/01 13:46
→ pupulzlz: 停車而非臨停,應該用56條來開單而用法自屬有誤,故撤銷 08/01 13:48
推 running711: 所以警察想幫違規人省錢,有時候變找自己麻煩 08/01 14:01
推 d78965: 這新聞擷取的重點有夠爛,誤導就是這樣來的。pupulzlz大講 08/01 14:06
→ d78965: 得比較接近判決重點,有興趣的自己去看吧... 08/01 14:06
→ d78965: 所以每次這類新聞在沒有判決書的情況下我都是先打問號, 08/01 14:07
→ d78965: 果然沒錯,要求新聞摘對重點真的是太困難了。 08/01 14:07
推 pupulzlz: 我差點也被誤導以為是機車,查了一下判決書發現檢舉的是 08/01 14:21
→ pupulzlz: 自用小客車(非機車),真是XXX,現在的記者吼,這樣求證的勒 08/01 14:22
→ shirochan: 看判決書應該是裁罰的法用錯了 08/01 14:33
推 mmeow: 這年頭新聞報導不先打個大問號就是掉入媒體的圈套了 08/01 14:46
推 lingling0000: 推一個 媒體就是希望讀者觀眾有"怎麼這樣!!"的感覺 08/01 15:50
→ lingling0000: 然後再一起罵很扯很爛 至於事件真相什麼的重要嗎? 08/01 15:52
推 as508114: 騎樓是私有產權但是必須供人行走 08/01 15:54
→ as508114: 這釋憲過 是公職常考的 08/01 15:55
→ salem7777: 啊是有整個騎樓被機車封住不能走哩? 08/01 16:05
→ salem7777: 檢舉這個 不如先處理全台封住騎樓的店家住戶吧 XD 08/01 16:11
噓 firebm: 其實嘿,媒體是想機車能停騎樓,為啥汽車不能停騎樓 08/01 17:00
推 ctes940008: j這騎樓是他自己的,跟一般的那種不同 08/01 17:14
→ fcz973: 法官霸氣不適用兩小時一次連續開罰的法規 08/01 17:16
→ Davil0130: 這法官再幹嘛啊?直接忽略2小時開罰這規定耶 08/01 17:22
→ js52666: 微罪還亂拍 真是的 08/01 18:03
→ roudolf: 騎樓沒有自己的就能停車這回事吧… 08/01 18:52
推 Yaiba: 重點是 從照片如何證明兩張是超過兩小時再拍的呢? 08/02 04:43
→ Yaiba: 警察可以依職權 做兩小時連續開罰 那是我們信任警察的前題 08/02 04:44
→ Yaiba: 如果是一般人檢舉 如何證明這每一張照片 的時間是不同的呢? 08/02 04:44
→ Yaiba: 以無罪推定原則 應該是要提供照片的人作證 證明這上面時間 08/02 04:45
→ Yaiba: 如果車子有移動過 或許還可以證明 這時間有其差異 08/02 04:46
→ Yaiba: 但照片裡每一張角度都一樣 以無罪推定原則 當然廢除 08/02 0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