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香港非永久居民例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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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非永久居民例子 在 Kabee.C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9 05: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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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非永久居民例子 在 藍奕邦 Pong Na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08 19: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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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生仔細查過,發現今次制裁唔係咁簡單。

    參考過幾個專門研究「美國制裁」的律師行網站,都一致強調最好規避列入 SDN 名單中,因為其制裁的覆蓋範圍仲大過聯合國制裁,入得去就意味著同成個國際市場分離。點解?

    ▍(1). 11位官員被列入的是叫做「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 (SDN)」的黑名單,依個名單入面多數都係啲恐怖份子、大毒䲷、種族屠殺的罪犯。入得名單者,「想出返去,唔係咁易」,一來無自動取消機制,二來即使美國政府肯撤銷,平均亦至少數年計。

    ▍(2). 制裁指「美國人」禁止與 SDN 人士進行交易。這裡的「美國人」泛指 1. 美國公民(無論身在何處)、2. 合法永久居民(無論身在何處)、3. 根據美國法律設立的任何實體(公司、組織、機構、銀行、金融機構)、4. 位於美國的所有實體及人(例如其他外國公司)、5. 美國公民擁有或控制的實體。

    換言之,基本上我們熟知的美國(跨國)公司 google、微軟、apple、visa、GPS 等全部都係射程範圍,想再用佢地既所有服務、產品都唔得。即係等於封殺晒 SDN 人士大部分國際活動。

    ▍(3). 限制交易的管轄範圍包括用美元交易結算。即使是非美國的公司、銀行、證券所,與 SDN 人士進行美元交易,都可能會遭受美國制裁。

    2017 年有兩間新加坡公司就曾因促使六個非美國金融機構與伊朗(被制裁對象)進行美元交易,被罰 10 多萬美元。

    除非有銀行或公司願意承擔被美國制裁的風險,否則 11 位官員要係國際金融市場做交易,相當困難。

    ▍(4). 假如 SDN 人士想透過第三方進行「走資」或「交易」,例如某位 SDN 人士將資產轉移去 X 度,X 再與美國金融機構進行交易;該一間美國金融機構和 X 都可以被制裁。

    ▍(5). 違反制裁措施,懲罰會相當重。渣打銀行就曾違反規定與伊朗、緬甸等國家及客戶進行美元交易,總共罰左超過 11 億美元。原則上,罪罰會按其個別的行為類型、違反程度而有唔同,但有律師行指出從過往例子可見:

    民事懲罰:單筆罰款可高達 25 萬美元,或交易金額兩倍以上;另外係違反者亦有機會被加入 SDN 名單。

    刑事懲罰:單筆罰款可高達 100 萬美元或交易金額五倍以上,以及監禁 20 年。

    ▍(6). 即使某機構唔知該名人士係 SDN 名單裡面,或非故意和SDN人士進行交易,同樣可以被美國制裁。

    ****

    結論:所以,真係唔係話唔去美國、唔係美國買樓就相安無事。國際和戰略研究中心中國專家 Bonnie Glaser 就明確指出,今次對香港官員的制裁超出了「象徵意義」,會實質對香港銀行產生影響。

    ▍更多關於美國制裁的分析:https://bit.ly/2Ce6dWo

    ****

    [1255更新]補充一下制裁的原理:

    首先係公司或銀行考慮同唔同11名官員交易。如果繼續進行交易,被罰既係果間銀行同公司。如果大量公司和銀行唔肯進行交易,11名官員先會體會到海外被罰的滋味,即係被金融系統同相關公司杯葛隔絕。換言之,第一步係睇銀行同公司取態。

    如果公司或銀行選擇繼續進行交易,就好睇美國執法的態度。美國唔罰,銀行公司同11名官員就相安無事,一罰就銀行公司要自行重新衡量風險。原則上明顯直接公開的交易都會罰。比較迂迴曲折的交易方式(例如涉及第三方)就要睇查唔查到。

    公司同銀行可以申報特許證繼續和11名官員交易,但通常都唔批,除非相當特殊理由。如果公司銀行選擇繼續暗啞地交易,一經揭發,罰得會仲重。

    任何人都可以向OFAC 舉報相關交易。

    #啦書生堅決反對美國制裁仲擔心到訓唔著🤗
    #純學術分析 #美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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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非永久居民例子 在 黃耀明 Anthony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08 1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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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生仔細查過,發現今次制裁唔係咁簡單。

    參考過幾個專門研究「美國制裁」的律師行網站,都一致強調最好規避列入 SDN 名單中,因為其制裁的覆蓋範圍仲大過聯合國制裁,入得去就意味著同成個國際市場分離。點解?

    ▍(1). 11位官員被列入的是叫做「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 (SDN)」的黑名單,依個名單入面多數都係啲恐怖份子、大毒䲷、種族屠殺的罪犯。入得名單者,「想出返去,唔係咁易」,一來無自動取消機制,二來即使美國政府肯撤銷,平均亦至少數年計。

    ▍(2). 制裁指「美國人」禁止與 SDN 人士進行交易。這裡的「美國人」泛指 1. 美國公民(無論身在何處)、2. 合法永久居民(無論身在何處)、3. 根據美國法律設立的任何實體(公司、組織、機構、銀行、金融機構)、4. 位於美國的所有實體及人(例如其他外國公司)、5. 美國公民擁有或控制的實體。

    換言之,基本上我們熟知的美國(跨國)公司 google、微軟、apple、visa、GPS 等全部都係射程範圍,想再用佢地既所有服務、產品都唔得。即係等於封殺晒 SDN 人士大部分國際活動。

    ▍(3). 限制交易的管轄範圍包括用美元交易結算。即使是非美國的公司、銀行、證券所,與 SDN 人士進行美元交易,都可能會遭受美國制裁。

    2017 年有兩間新加坡公司就曾因促使六個非美國金融機構與伊朗(被制裁對象)進行美元交易,被罰 10 多萬美元。

    除非有銀行或公司願意承擔被美國制裁的風險,否則 11 位官員要係國際金融市場做交易,相當困難。

    ▍(4). 假如 SDN 人士想透過第三方進行「走資」或「交易」,例如某位 SDN 人士將資產轉移去 X 度,X 再與美國金融機構進行交易;該一間美國金融機構和 X 都可以被制裁。

    ▍(5). 違反制裁措施,懲罰會相當重。渣打銀行就曾違反規定與伊朗、緬甸等國家及客戶進行美元交易,總共罰左超過 11 億美元。原則上,罪罰會按其個別的行為類型、違反程度而有唔同,但有律師行指出從過往例子可見:

    民事懲罰:單筆罰款可高達 25 萬美元,或交易金額兩倍以上;另外係違反者亦有機會被加入 SDN 名單。

    刑事懲罰:單筆罰款可高達 100 萬美元或交易金額五倍以上,以及監禁 20 年。

    ▍(6). 即使某機構唔知該名人士係 SDN 名單裡面,或非故意和SDN人士進行交易,同樣可以被美國制裁。

    ****

    結論:所以,真係唔係話唔去美國、唔係美國買樓就相安無事。國際和戰略研究中心中國專家 Bonnie Glaser 就明確指出,今次對香港官員的制裁超出了「象徵意義」,會實質對香港銀行產生影響。

    ▍更多關於美國制裁的分析:https://bit.ly/2Ce6d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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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5更新]補充一下制裁的原理:

    首先係公司或銀行考慮同唔同11名官員交易。如果繼續進行交易,被罰既係果間銀行同公司。如果大量公司和銀行唔肯進行交易,11名官員先會體會到海外被罰的滋味,即係被金融系統同相關公司杯葛隔絕。換言之,第一步係睇銀行同公司取態。

    如果公司或銀行選擇繼續進行交易,就好睇美國執法的態度。美國唔罰,銀行公司同11名官員就相安無事,一罰就銀行公司要自行重新衡量風險。原則上明顯直接公開的交易都會罰。比較迂迴曲折的交易方式(例如涉及第三方)就要睇查唔查到。

    公司同銀行可以申報特許證繼續和11名官員交易,但通常都唔批,除非相當特殊理由。如果公司銀行選擇繼續暗啞地交易,一經揭發,罰得會仲重。

    任何人都可以向OFAC 舉報相關交易。

    #啦書生堅決反對美國制裁仲擔心到訓唔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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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非永久居民例子 在 潘小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03 18: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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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聯辦多次凌駕《基本法》第22條,抹黑抗爭運動為「恐怖主義」,一眾港共爪牙更肆無忌憚,高調提倡以《反恐條例》檢控示威者。其狼子野心正是祭出反恐旗幟,令人們錯信社會處於緊急危難當中,為「虛假的安全,放棄真正的自由」。中共對此技倆當然最熟悉不過,「新疆再教育營」的存在亦是為「遏制恐怖活動」。譚耀宗昨日亦打出「開口牌」,明言希望明年完成第23條立法--第23條立法代表中共完成對香港全面獨裁統治,任何形式威脅到中央集權的自由都會被以「國家安全」名義打壓。香港面對此空前危機,抗爭者之間實無任何內耗的空間和時間,必須團結一致、寸土必爭,捍衛屬於香港人的自由。//

    【借緊急狀態行嚴刑竣法 以「限聚」「反恐」之名剝奪市民權利】

    在武漢肺炎疫情下,警隊肆意運用「限聚令」打壓集會自由已成社會常態。不論是表明以「四人一組」的遊行、街站或在商場內唱歌,均被警方以本應是保障公共衛生的「限聚令」禁止和打壓,甚至發生「一人違反限聚令」的荒謬鬧劇。另一邊廂,政府不斷將抗爭運動抹黑為「恐怖主義」,中聯辦昨日再發聲明指控抗爭者「實施恐怖主義威脅」,為配合第23條立法作好準備。政府多次強調延長「限聚令」、動用《反恐條例》等的原因非關政治,但卻默許藍絲聚眾遊行、請願,甚至護送暴力恐嚇民主派人士的施襲者,其政治化的本質昭然若揭。政權陰謀正是以「疫情」、「恐怖主義」之類的「例外狀態」作為籍口,從而懸擱原本《基本法》對香港人公民權利的保障,達到由國家掌控一切權利的完全獨裁。

    政府假借臨時法令,潛越既定法規令人民永久失去自由,是世上獨裁者最常使用的技倆之一。其中最惡名昭卓的例子莫過於納粹德國借助「國會縱火案」,引用《威瑪憲法》第48條通過《國會縱火法令》,取消憲法中賦予公民權利及自由的許多條款,並以此為法理依據監禁反對人士和封禁反對納粹政權的報刊。《威瑪憲法》第48條是賦予總統在「公眾秩序與安全受到嚴重騷擾或威脅」時候可以「採取任何必須的政策」的緊急法令,結果希特拉以此緊急法令確立其獨裁的威權。類似的例子還有台灣戒嚴時期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這條共施行43年之久的「臨時條款」,是國民政府因應國共內戰而訂立,同樣取消原本《中華民國憲法》的限制,無限擴充總統的權力,結果成為國民政府逼害黨外人士的依據。獨裁政權以「例外狀態」訂立緊急法令剝奪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例子,屢見不鮮。

    「例外狀態」是指因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受到特殊威脅,從而必須懸置正常憲法,以至原本憲法保障的權利被廢除的狀態。《暴政:掌控關鍵年代的獨裁風潮,洞悉時代之惡的20堂課》一書曾引用納粹法學家卡爾‧施密特指,「法西斯統治的精髓,摧毁一切規則的方法,就是將重點放在例外這個概念上,先讓人相信當下的時局是例外狀態,再將例外狀態轉變為永久的繄急危難,如此一來,人們便會為了求取虚假的安全,放棄真正的自由。」意大利哲學家阿甘本在其著作《例外狀態》中指出這種狀態的弔詭:政權往往因「例外狀態」獲得懸置憲法的權力而不受限制,但這種權力正是由憲法賦予。換言之執政者可從「例外狀態」中凌駕法律,進而令「例外」成為「常態」。因此民主憲政為防止執政者成為獨裁者,理應要求執政者必須將例外狀態清楚宣告,並為其結束訂立客觀、明確的期限,以期日後從「例外狀態」中返回日常。但香港政府的邏輯,卻是反其道以行,明顯為香港逐步變成獨裁社會而鋪路。

    政府在疫情期間堅持上訴《反蒙面法》,所引用的《緊急法》,正是容許行政長官繞過立法會審議和辯論來制訂新規例的「緊急措施」。與《威瑪憲法》第48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一樣,這容許政府在「例外狀態」下擴充權力,並沒有失效日期。而且林鄭月娥堅拒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即使惹來民主派司法覆核依然上訴,正是希望將《緊急法》引用至日常,從而永久地潛越《基本法》第66條規定的立法行政分權原則。而「限聚令」所依據的《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規例》同樣賦予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權力,就公共衞生緊急事態訂立法例。政府透過無限延長「限制令」,禁止遊行、集會、以至街站,便可懸擱《基本法》第27條所保障香港居民擁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其實施卻很多時候無關「公共衛生」:用以禁止遊行、打壓示威、票控「一人集結」,這種打壓揭露了「例外狀態」的政治威權本質。

    近日中聯辦多次凌駕《基本法》第22條,抹黑抗爭運動為「恐怖主義」,一眾港共爪牙更肆無忌憚,高調提倡以《反恐條例》檢控示威者。其狼子野心正是祭出反恐旗幟,令人們錯信社會處於緊急危難當中,為「虛假的安全,放棄真正的自由」。中共對此技倆當然最熟悉不過,「新疆再教育營」的存在亦是為「遏制恐怖活動」。譚耀宗昨日亦打出「開口牌」,明言希望明年完成第23條立法--第23條立法代表中共完成對香港全面獨裁統治,任何形式威脅到中央集權的自由都會被以「國家安全」名義打壓。香港面對此空前危機,抗爭者之間實無任何內耗的空間和時間,必須團結一致、寸土必爭,捍衛屬於香港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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