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食安法裁罰基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食安法裁罰基準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食安法裁罰基準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食安法裁罰基準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萬的網紅苗博雅 MiaoPoya,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問政就事論事。平常也秉持開放討論、以直報怨的原則,容忍一切對我個人的攻擊。 但,如果為了對我做政治攻擊,發明一些不識字兼沒衛生的爛論點,帶風向誤導大眾、拉低國民素質,我就無法忍受。 前天講過,按照傳染病防治法,若有「疫調後認為該篩檢的接觸者」不配合篩檢,地方政府有權依法裁罰。 (7/2貼文👉...

  • 食安法裁罰基準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4 16:17:36
    有 20,931 人按讚

    我問政就事論事。平常也秉持開放討論、以直報怨的原則,容忍一切對我個人的攻擊。

    但,如果為了對我做政治攻擊,發明一些不識字兼沒衛生的爛論點,帶風向誤導大眾、拉低國民素質,我就無法忍受。

    前天講過,按照傳染病防治法,若有「疫調後認為該篩檢的接觸者」不配合篩檢,地方政府有權依法裁罰。

    (7/2貼文👉 https://tinyurl.com/4j4999j7

    昨天,柯文哲市長終於後知後覺,表示大安區某耳鼻喉科案,不願篩檢者應該依法開罰

    為了讓市長了解狀況,我繼續把相關的法條都貼出來:傳染病防治法第36、48、67、70、71條,說明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調查裁罰,不需再請示中央。

    (7/3貼文👉 https://tinyurl.com/3e9v9sh6

    竟有不知從哪裡來的一群人,口徑一致說「中央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只有中央能開罰」

    他們的主要論點是:

    第71條說「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所以「只能由中央處罰」

    這種說法,一看就知道有法盲症候群。

    為提升公民素養,我就做個免費教學:

    1⃣️ 法律條文裡,「得」字的讀音是「ㄉㄜˊ」意思是「可以」。

    這是中學公民課的基本常識。

    法條寫「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的意思是,中央可以罰,並不排除地方自行裁罰的權力。

    也就是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罰鍰,原則上由地方政府開罰,但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也可以」由中央處罰。

    地方政府還是可以自行裁罰。

    指揮中心成立防疫一年半以來,發生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事件,例如之前在台北市,從居家檢疫偷跑的案件,還是由台北市自行開罰,不用請示中央。

    各縣市遇到疫調不實、隱瞞足跡、拒絕配合檢疫、拒絕篩檢的個案,也都是由各地方政府直接開罰。

    2⃣️ 有一些素質更低的,直接忽略「得」字,只說「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最誇張的,還自己改法條,把「得」講成「應」。唉。

    我國國民都有接受國民教育,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人,同時陷入低級錯誤?是接受指示故意忽略?還是根本不識字?

    連「得」和「應」都分不清楚的人,會自己對法條刪字、改字的人,有什麼資格嗆聲我考試和學歷的事?????

    我不敢吹牛說我最聰明,但你很明顯比我笨啊。

    3⃣️ 還有一些人說「中央沒有定裁罰基準,台北市不能開罰」。

    要講行政罰法的常識,需要一點篇幅。為了避免有些閱讀能力不夠的人,讀不完又要自己歪解,我簡單講好了。

    所謂的裁罰基準,就是價目表。

    在法定罰鍰金額上下限範圍很大時,有價目表比較不會出現各地標準不一的亂象。

    但中央價目表不是必須的。

    中央沒有定價目表,地方可以自己定,也可以就由開罰的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上下限做裁量。

    例如,中央沒有制定好心肝亂打疫苗的裁罰價目表,沒有規定違規幾支要罰多少錢,台北市還是可以在調查後直接開罰,不用請示中央。

    傳染病防治法賦予地方裁罰權,除有特別規定外,不管有沒有價目表,若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違法,可自行裁罰,不用中央允許。

    像振興醫院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還說要請示中央,中央疾管署就說得很明確:由地方自行調查裁罰。

    4⃣️ 另,有人以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來說嘴,更是「問東答西」

    我在講的爭點是「確診者的接觸者被通知卻拒絕篩檢」。

    (大安區某耳鼻喉科案,市長在記者會上表示,疫調後通知200餘位接觸過醫師的患者,卻只有60人來篩,其他不願意)。

    處理這個問題,相關條文是傳染病防治法第36、48條(人的檢疫,疑似可能感染者的檢疫)。

    而第37條規範的是管制、撤離、限制出入或相類措施(空間的管理、人流的管制)。為了不要造成空間管理的一國多制,第3項才會要求依照中央指揮官指示辦理。

    引用第37條來講拒絕篩檢如何處理,就是用錯法條,竹蒿湊菜刀。

    金門機場篩檢的案例,設置篩檢站屬於空間人流管制,是第37條的問題,需要依照中央指引。

    但設置機場篩檢站後,不配合篩檢的人,屬於人的檢疫,是第36條的問題,地方可以自己開罰,不用先請示中央。

    這樣懂了嗎?

    柯文哲市長常指控批評他的人口徑一致論點相同,就是有中央廚房

    現在竟然有這麼多人「得」「應」分不清,口徑一致提出如此愚蠢的論點。我想請問,按照柯市長的邏輯,是哪裡的中央廚房出的餿主意?

    中央廚房要出菜圍攻我,沒關係,但再怎樣至少也要出食物,不能出餿水給支持者吃啊。

    亂出菜害支持者在外面亂講話丟臉,太壞了吧。

    要讀書,才能成為有知識的人。

    言論自由,就要為自己的公開言論負責。

    如果還有人繼續亂鬧,我會在留言公布這些口徑一致的公開謬論,讓大家看看哪些人的人文知識水準極低落,也讓每個人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得」「應」分不清
    天兵天將留言傳送門
    👉 https://tinyurl.com/3e9v9sh6
    👉 https://tinyurl.com/uhthx87w

  • 食安法裁罰基準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30 15:06:38
    有 2,255 人按讚

    珊珊行政週記2020.08.23~2020.08.29|大龍新城處理,違建爭議委員會及攤販市集計畫持續推動

    沒有灰色地帶就不會有風紀問題,民眾不用送紅包或交保護費也可以安居樂業!!!​

    幾個星期以來,我都在處理大龍新城漏水及建物瑕疵問題,今年五六月就已經有住戶反映,市長也要求盡速修復與妥善交屋,但是碰到大雨就漏水的狀況還是一直發生,三周前我開始去召開瑕疵檢討會報,每周追蹤修復進度,前兩天大雨又有住戶家裡的配電盤上的預留孔滲水,昨天上頂樓才知道頂樓積水直接進到管道間透過電線管路流到家戶內,絕對是嚴重的施工瑕疵,昨天早上我再到現場,求新工處將頂樓漏水點的地板全部打開重做防水,所有管線接縫處重新檢視並加強防水,務必不能再讓水與電線合流。#瑕疵擔保責任無可迴避​

    另外有關高記餐廳的問題,之前因為錢櫃大火還有很多違規使用沒有處理的案件,我主持公安小組一件一件檢討並找出一定規模以上且已經開罰三次以上且已經一年以上未完成改善的案件(不管是不是百年老店或老建物),總共有五十六件,我們訂出新的裁罰基準,每一件都先輔導申請合法,如果不願改善的,第一次罰使用人、第二次罰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第三次罰使用人及所有權人並斷水斷電。我們的目的不是開罰,是希望業者能正視法令的存在,法令是要遵守的不是參考的,另一方面也是保護市府同仁,萬一在這段期間內,這些場所發生公安意外,到時外界又會怪罪市府為何縱容他們可以違反使用繼續營業。到了八月已經只剩5件無法改善,和碩與高記就在這個名單內,和碩已經快拆除完畢了,高記其實可以辦理使用執照變更就可以符合規定,但是需要房東同意才能申請使用執照變更,高記的房東不願辦理,高記只好願意停止使用並遷址,現在我們也在協助他們在別的地址先進行預查是否合乎規定,讓高記繼續留在永康商圈。​

    現在還有兩三家大公司不願改進,而且非常強硬,但是為了公共安全及公平性,我們會繼續執行,不可能放水!​

    去年十月,我到市府上任時建議市府成立「#違建爭議處理委員會」解決多年來違建拆不掉、多年多次協調的問題,每個月的違建協調會從幾百件減為零頭。現在我也建議成立「#建築違規使用爭議處理委員會」,像這種老建築很難改的案件進一步協助輔導,專案協助輔導與認定,因為幾十年來一直開單了事,長期違規但又不拆不處理,對市府公信力及人民的信賴是一大打擊!!​

    我也建議市府對於現有的無照市集攤販要納入管理,成立「#攤販市集精進計畫」,第一個成功案例是公館水源市場旁的公館夜市,現在你會覺得那裏乾淨又整齊、不排油煙,不排油水,穿戴整齊,通過食品安全檢查,成為所有夜市的模範區。下一個是士林夜市、還有艋舺夜市,你會看到地上畫上藍虛線,就是每個攤位擺放的位置,由自治會統一管理,另外還有南機場夜市,這幾個台北門面的夜市,趁著疫情改頭換面,要讓國際旅客重新回到台北時有煥然一新的感受!

  • 食安法裁罰基準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23 17:31:28
    有 2,021 人按讚

    感謝朝野各黨,昨日齊力通過《勞基法》 80 - 1條修正案!
     
    我們長期關心勞基法裁罰公開的資訊是否完整,過去有些地方政府在裁罰時,同時也會揭露裁罰金額,反而中央公開的項目不及地方政府。
     
    但在這次修法後,從法源上明定要求公開裁罰金額,未來無論是地方或中央,都必需公開!這部份,我們很感謝各位委員能一同修正法案。
     
    另外,在地方政府進行勞基法裁罰時,會視裁罰的事業體規模,或是違法次數,來進行裁罰時,這些原則我們也非常重視。
     
    因為我們看到歷年的違法勞基法大戶,一罰再罰,甚至有罰越多、違法次數越多的狀況。也因此,我認為裁罰應更有量能的特色。同樣的作法,衛福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就有類似的機制。
     
    針對此點,時代力量在此次修法時提出了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應在六個月內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訂定各項裁罰加權倍數與計算公式,以達「當重者不過輕」之原則,來有效提升勞基法裁罰之嚇阻力。
     
    未來我們將會持續關心,時代力量會一直和勞工朋友站在一起,讓我們的勞動環境變得更加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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