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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食安法第26條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738的網紅Michelle Ting's Story Amusement Park 英樂繪本遊樂園,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家還記得寶寶們吃的米餅事件嗎? 《嬰幼兒食品專法及嬰幼兒食品規章》 只剩18天還有641票需要大家的投票+分享+催票 #樂扉寶寶米餅填充工業用氮氣複查不合格重罰180萬 #嬰幼兒米製副食品重金屬殘留 大家花錢卻買了品質惡劣會傷害寶寶身體的食物,但好像沒什麼人在提起,也沒有後續的新聞報導追蹤...
食安法第26條 在 Michelle Ting's Story Amusement Park 英樂繪本遊樂園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家還記得寶寶們吃的米餅事件嗎?
《嬰幼兒食品專法及嬰幼兒食品規章》
只剩18天還有641票需要大家的投票+分享+催票
#樂扉寶寶米餅填充工業用氮氣複查不合格重罰180萬
#嬰幼兒米製副食品重金屬殘留
大家花錢卻買了品質惡劣會傷害寶寶身體的食物,但好像沒什麼人在提起,也沒有後續的新聞報導追蹤☹️
樂扉複查還不合格,重罰180萬?都賣幾年了😤
米餅公司目前也已經開始在各大連鎖藥局販售。
嬰幼兒食品都有重金屬殘留,大人吃的東西只是不曉得,也可能很多殘留吧!?
大部分醫生建議讓孩子吃原型食物,但若需要給米餅,可能就是個廠牌交換著吃.
但我總覺得這樣很悲哀,吃個東西,還要擔心中毒生病,為什麼政府不能給個更嚴苛的食品標準來幫人民把關?
基本上米餅事件新聞有種倏忽即逝的感覺,一個多月來也沒看到任何其他的新聞報導了。
更沒看到有政治人物特別重視食安的問題?
沒有被爆料出來的食物我相信還是很多,但一介草民的我們能為自己做什麼?
- - - 以上米老師murmur結束 - - -
有人提出了法令草案提議
《嬰幼兒食品專法及嬰幼兒食品規章》
只剩18天還有641票需要大家的投票+分享+催票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0da42ec7-d7dd-4b94-ac93-fbd7f883fa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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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衛生局表示,2021年2月26日稽查樂扉工廠,現場充填米餅包裝氮氣鋼瓶外有「禁用於食品」字樣,違規事實明確,除移送刑事偵辦,並限期業者於3月5日改善。
不料,5日複查後,其製程流程表與實際作業不符,且仍無法提具氮氣之安全性資料,仍未符合衛生安全原則,判定複查不合格,衛生局依目前現有事證認有違反食安法第8條,故重罰展裕公司新台幣180萬元,並命該公司暫停作業,業者倘不遵行,可再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後續提出改善報告才可復工。』
『消基會2020/12/14公布嬰幼兒米製副食品重金屬殘留抽驗結果,隨機抽驗20件樣本中,就有4件檢出重金屬鎘,其中2件都是旺旺集團旗下宜蘭食品代工,包含旺仔營養精純米餅、三立乳兒米餅,最高超標近7倍,消基會表示長期食用,恐對嬰幼兒腎臟造成不可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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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擷取立委王婉諭2021/3/2部分貼文
#讓我們一起監督平台的建置
食藥署表示,由於稽查及裁罰屬於地方政府權責,在中央主管機關未提前掌握相關資訊前,並沒有辦法即時反應過去數據紀錄,做出對策來因應。
也就是說,目前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針對稽查次數及裁罰次數,並不透明!
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在去年時,便提出《食安法》修法草案,也在今年1月召開協調會,要求食藥署應儘速建立 #違反食安衛生法令查詢平台,當時食藥署承諾,會在 4 個月內把平台建立完成。如今面對這樣的問題,更凸顯了這個平台的重要性。
因此,我也要再次呼籲食藥署,請儘速完成食安平台的建置,讓民眾能清楚了解廠商的稽查及裁罰資訊,也有助於中央主管機關即時掌握相關資訊,與地方政府協調後續作為,保障民眾食安的健康。
食安法第26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嚇死全台灣的黑心油事件】
歡迎大家來到林鳳營火車站。
來到這,大家可能最直接想到的,就是因為黑心油而被抵制的味全旗下的林鳳營牛乳。
然而,不知不覺,距離黑心油事件已經 6 年多了,我們就來回頭看看「頂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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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怎麼判?
頂新製油公司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非食用」的豬油和牛油後,加工製成食用油出售給下游廠商,被控違反食安法、詐欺等罪。
一審判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無罪,二審改判魏應充15年徒刑,最高法院判魏應充 26 罪定讞,共計 5 年 9 月徒刑定讞。
其餘 45 罪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換句話說,案子到現在還沒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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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安法的修法,亡羊補牢
立法院也因為黑心油事件,修法提高食安法的刑責、罰金與罰鍰上限,並審酌食品業者的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加重處罰。
此外,新法也對規定上市、上櫃及經衛福部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要求強制設置實驗室,以利進行自主監測檢驗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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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心油的追究,有什麼困難?
在黑心油的追究過程中,究竟有什麼困難?
甚至可以一審無罪,但上訴之後卻變成有罪的大逆轉呢?
關鍵點之一,就在於食安法第 15 條「攙偽或假冒」要怎麼認定。
一審法官認為,所謂的「摻偽假冒」必須建立在混進去的東西「成分造成人體危害」的基礎上,才有成立的空間。如果沒有的話,頂多用行政處罰就可以了,不應該也沒必要用到刑法處罰。
而檢察官也沒辦法舉證頂新的油對人體有沒有危害,所以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當然,檢察官後來也上訴了,高等法院又是怎麼判決呢?
#明天再跟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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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列車 #台南 #林鳳營
食安法第26條 在 Lin bay 好 油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307910
「農委會畜牧處家禽生產科科長李宜謙表示,有人收,就有人會賣,這仍是正常的銷售管道......全台有20多家液蛋加工廠,到底能不能用、能不能收,確實要給一個明確的規範,農方才能依循。」
正常根毛阿!農委會的擺爛根本是突破天際,不過有那種正副主委就有底下擺爛的官員也是很正常的事。
來看看食安法怎麼寫:
食安法第七條寫著: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把這些爛蛋壞蛋拿來用,這樣業者會符合正常的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嗎?這些食品業者有把這些東西送檢驗嗎?
食安法第15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這些劣蛋或損壞的蛋,都有第一款跟第四款的風險存在,很明顯賣這些東西就是違反食安法的,還什麼要給明確的規範,農方才能依循,難道都看不懂中文嗎?
還是說那是衛福部主管的,跟農方無關,我們來看看農方的。
這是農方的TGAP 蛋用的風險管理表的部分:
不合格蛋處理方式
種類 不合格蛋
類型 破裂、微生物汙染
處理方法 剔除破裂蛋及不良蛋
表格 加工蛋處理廠每日檢查項目表
加工蛋生產紀錄表
這不是講得很清楚了?良好的生產不是應該要照這樣走嗎?
什麼叫有人收,就會有人賣,這仍是正常的銷售管道。
那餿水油也是有人收有人賣,都走正常的銷售管道啊!!!
如果官方覺得這樣都沒有明確的規範,講這種鬼話是很正常的話,那台灣人真的算命大福氣大,有這種主管機關食物中毒也是很合理的事,難怪台灣會有餿水油、假酒、變質蛋。
對了,民進黨不是把陳吉仲副主委的食安五環當成農業的核心政見嗎?
第二環叫做重建生產管理,這也是你們自己講的,結果也不積極重建生產管理,發生了事情就說沒有明確的管理規範,要往外推。
好一個官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