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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 在 NOWnews 今日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知道有多少超標萊牛被吞下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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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新聞稿】
嬰幼兒米餅接連爆發食安問題 時代力量籲侯友宜盡速建構「違反食安衛生法令查詢平台」
位於新北市的展裕國際有限公司,日前遭踢爆使用工業氮氣來填充包裝外,食品製造現場環境更是髒亂不堪。為此,時代力量副秘書長 張衞航與時代力量新北黨部彭盛韶 、#陳姳臻 兩位副執行長於今(3/5)日召開記者會,站在守護食安,尤其是嬰幼兒食品安全的立場上,要求新北市長侯友宜正視食安問題,落實相關食安政策,對違規業者採「零容忍」態度,提出五大訴求,包括:
1⃣ 建構「違反食安衛生法令查詢平台」。
2⃣ 公布「業者食品安全衛生訓練狀況」。
3⃣ 健全「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
4⃣ 加強「食安抽查頻率」。
5⃣ 協助家長向「業者求償」,並研擬「消費者補償機制」。
彭盛韶表示,針對食安違規廠商的相關資訊,不論是稽查還是裁罰次數都不透明,時代力量於中央已要求食藥署建構「違反食安衛生法令查詢平台」,將違反食安法令的相關行為公開予大眾知悉,讓民眾於購買食品時,可以有多一層查詢管道來確保吃的安全。如同違反兒少法的資訊公開及平台建置,不僅中央該進行,地方政府也應負起責任,積極把關。這次的嬰幼兒米餅危機,凸顯新北市府稽查及裁罰次數資訊的不透明,彭盛韶呼籲新北市府應以民眾能方便檢索的方式公開,以及將資料開放開放於市府開放資料平台。
彭盛韶認為,除了違規業者的資訊揭露外,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的規定:「食品業者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然而,「展裕國際有限公司」相關工作人員是否有受過相關的衛生教育訓練?出現這樣離譜的嬰幼兒食安危機,是課程的設計不足,還是法令的形同虛設,又或者是市府查核的怠惰?彭盛韶表示,除了揭露違規業者的資訊平台應盡速建立外,食品從業人員是否有依法接受衛生教育訓練的相關紀錄,也應公開予大眾消費者查閱。
張衞航則表示,在展裕公司生產的米餅被檢舉調查前,「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頁面裡,除了店家介紹、銷售據點等說明外,毫無任何食材成分之類的標示與揭露,整個食材登錄平台幾乎是業者的免費廣告平台;而展裕公司被舉發調查後,新北市政府才開始補破網地將部分資訊補上。但以同樣是連鎖速食餐廳的產品為例,「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的食材成分登錄狀況,不論是品項數量或揭露的資訊項目,都明顯比新北市來得完善。台北市甚至會附有成分的檢驗報告及食材成分的品項來源。新北市作為全台人口最多的縣市,在食安把關上卻只是作作樣子,以21世紀風味館的漢堡為例,在新北市的平台上,漢堡的所有成分,在品項上都標示為「21世紀風味館」,但在台北市的食材登錄平台上,卻可以明顯看到漢堡原物料的廠牌名稱及檢驗報告。都是一樣的產品在新北、台北卻有截然不同的揭露方式,如果不是市府把關的怠惰,實在想不出來會產生這樣嚴重的揭示落差。張衞航不禁要問侯友宜市長,新北市民是二等公民嗎?新北市府不但沒有防範於未然,更未從源頭管控,已造成民眾恐慌。
張衞航進一步說,新北市府雖可透過抽查的方式來把關製作環境的問題,但是從2017年開始,新北市政府每月針對特定項目進行食品抽查,迄今共執行了417次,結果展裕公司使用安全性有疑慮的氮氣進行米餅充氣包裝作業,這麼誇張的問題卻一次都沒被查到,這顯示了市府抽查項目及抽查密度上可能有所缺失,才會造成無法及時發現問題業者及產品,新北市府對此應盡快啟動檢討機制,避免累了辛苦的稽查人員卻又無法消除民眾對於食安的疑慮。
陳姳臻接著表示,雖然業者在事件發生後,有道歉並且啟動退費機制,但退費本是消費者已有的權利,也只能保障近期購買該食品的家庭。但問題在於過去四年來,到底有多少出問題的米餅已經被嬰幼兒吃下肚,許多過去購買過該家廠商產品的消費者都表示,他們確實買過卻因時間久遠無留存購買憑證,也沒有剩餘產品供佐證,要如何獲得賠償?
陳姳臻說,《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對於產品有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之情形者,設有市府應「協調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受理消費者申訴及協助提起消費訴訟」之規定,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亦有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規範,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但台灣食安訴訟經常不能成功的原因,往往就是因為問題食品對於健康的危害恐非立即就能看出端倪,且該食品造成身體健康的損害,必須由消費者舉證,且為學理上認定會發生,才有可能算是舉證成功。
新北市政府本可以透過各種現有機制(抽檢、訓練)發現問題並提醒消費者,卻在過去四年了,直到最近展裕食品的問題才透過吹哨者被揭發。因此,本次事件新北市政府責無旁貸,陳姳臻要求新北市政府,應盡速啟動召開專案協調會,並研擬協助消費者進行團體訴訟,爭取賠償之可行性,讓這次事件的受害消費者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經過前輩的指導,才理解衛福部的高明與農委會的愚笨,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說貼了台灣豬標章,只要不是國產,被農委會查到將依標示不實開罰4萬到400萬元罰鍰。
但是台灣豬標章的核發單位農委會所屬的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的執行長王忠恕又說:
台灣豬標章僅是一個計劃目前沒有法源的依據,業者違規頂多叫業者拿掉,有沒有違反食品標示等法規,是由衛福部判定。
到底誰講的對呢?
當然是王忠恕講的對,我們陳大主委就是因為法律觀念薄弱,所以常常會講出一些超越法律的事情,農委會要管其實也不是不行,但是該做的立法跟程序作業都沒做,沒有法源,最後只是陷入無法可管的窘境,王忠恕畢竟是農委會所屬的人,他也只能輕輕打臉陳吉仲。
因為這其實有點複雜,我之前也沒注意到,這邊特地講清楚順便強調:
農委會的是標章
衛福部的是標示
那標章跟標示有什麼差別呢?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8款:
– 本法所稱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 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而這次9項法規中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一項第十款,新增豬肉需標示原產地。
所以未來依法要標示豬肉的產地,沒有標示衛福部可以依法開罰。
但農委會的是標章而不是標示更何況是一個沒有效力只是計劃等級的標章,食品有標示是必須的行為,但有沒有標章則不是必須,標章是一個外加去說明食品有功能性、特別性的模式,所以標章自然很嚴謹。
而台灣豬標章是屬於一種證明產品的標章,屬於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證明標章的定義在相關的法律寫的很清楚:
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標識,由具有證明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取得註冊,於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符合使用規範書所定條件時,同意該他人將標章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 80Ⅰ、81Ⅰ )。
證明標章權人有管理及監督的義務以確保使用人依使用規範書規定使用該證明標章,且使用證明標章之商品或服務符合該標章所表彰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及產地等事項,保障消費者藉由該證明標章辨識商品或服務特性之權益。
台灣豬標章的所有權人是中央畜產會,是一個民間財團法人,所以違反台灣豬標章頂多就是中央畜產會要求下架,當然沒辦法用違反標示的法規開罰,所以人家只要有貼衛福部的標示,有清楚說明豬來源,就算貼台灣豬標章,但標示上賣西班牙豬,頂多就是把標章收回來而已。
那當然大家一定會有疑問,那為什麼產銷履歷這個標章有冒用或不實,農委會可以開罰,為什麼台灣豬不行?
前面也說了這是農委會的怠惰,該做的立法程序沒做,管理思維沒釐清,只是隨便弄一個標章來應付,真的出包了也無能為力。
產銷履歷的農產品可是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這兩個法律來賦予偽造可開罰的法律。
更何況產銷履歷這個標章所有人是農委會,所以農委會設定了法令,通過後當然可以依法管理依法開罰。
要罰台灣豬標章不實不是不行,只是要依法行政,依架構去辦理,我們可以參考過去產銷履歷的架構圖,紅圈處是農委會是標章所有人,藍圈處是特定評鑑機構也就是認證團體(Accreditation Body,AB),橘圈處是驗證機構(Certification Body,CB)也就是中央畜產會。
依照這個架構去設置,才有台灣豬標章的正當性跟合理性進而設置法規才有適合法,才能依法開罰。
衛福部該做的都做了,法也都修了,明年開始當然能依法管理,反觀農委會,這些管理又不是新創,就有以前的模式可以參考了,結果也不做,該設立的法規也都沒有設立,只是應付應付拿一個計劃型的東西出來交差,最後無法可管。
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實農委會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是屬於農委會畜牧處,而前畜牧處副處長王忠恕,對於這些是非常清楚的,所以面對長官的不進入狀況跟瞎搞,他也只能輕輕打臉一下,說無法可管只能叫業者拿掉,而這種情況都是農委會自己造成的。
所以為什麼我說衛福部高明,農委會愚笨了。
反正沒差啦,老闆愛就好,外面有一些謠傳說人家要升官去當行政院副院長了,基本該做的都沒做也沒關係,反正誰質疑都是不實指控,傷害農民影響農民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