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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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 在 賴嘉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12-04 14:33:53

【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上週時代力量黨團從衛福部食藥署手上拿到2015年和2017年的5件進口豬肉邊境查驗查獲含萊克多巴胺的裁罰資料(4件含萊克多巴胺、1件殺蟲劑過量)。 令人詫異的是,衛福部食藥署竟然只處以「退運或銷毀」! 明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範了:違反第15條第1項...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 在 賴嘉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6 17: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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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上週時代力量黨團從衛福部食藥署手上拿到2015年和2017年的5件進口豬肉邊境查驗查獲含萊克多巴胺的裁罰資料(4件含萊克多巴胺、1件殺蟲劑過量)。
    令人詫異的是,衛福部食藥署竟然只處以「退運或銷毀」!

    明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範了:違反第15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及第4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應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但是衛福部食藥署卻僅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辦理退運或銷毀。

    經過時代力量黨團三位立委王婉諭、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本周輪番質詢衛福部部長陳時中,我們聽到許多讓人目瞪口呆的言論:
    1️⃣廠商不會故意這樣做(在還在零檢出的時候,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
    2️⃣退運或銷毀對廠商是已經很嚴重的處罰
    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有競合問題,會帶回去研究
    4️⃣因為還沒有給輸入許可證,這些含萊豬肉在出海關進到台灣境內前就被查獲,要求退運或銷毀,所以還沒有「輸入」到國內,沒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的適用。
    5️⃣《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是對物的處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是對人的處罰

    過程中,發現衛福部明顯採取兩套標準,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跟子法《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對於「輸入」的定義,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輸入」,指的是產品已經離開海關,進入台灣境內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中提到的「輸入之產品」,指的是產品運達台灣,尚未取得許可證的產品,還未脫離海關邊境查驗

    ⚠️這根本是在玩文字遊戲,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再者,衛福部一直含糊其辭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所規定的是:國內外肉品,除有訂定容許標準之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的部分。當邊境查驗到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時,就已經違反這一項規定,跟是否離開海關進到台灣境內根本無關,但衛福部卻一再的閃躲,甚至以第15條整體應一體適用同一個標準作解釋。

    今天,蘇貞昌院長率領行政院同仁,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公布5大措施,並表示檢驗不符規定最高重罰2億元。
    這其實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本來就有的規定,但如果蘇院長及行政院仍秉持著衛福部這種沒有出海關就不是輸入的標準,那依舊在玩文字遊戲,並不是真心打算落實源頭管理,保障國人的食安。

    附註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
    輸入產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一、辦理退運或銷毀。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8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產品實施查驗,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每批次產品,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產品,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者,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6 11: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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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現行邊境管理查驗含萊豬肉,衛福部未依食安法規定裁罰進口廠商一事提出質疑」
    時力黨團_2020-11-26

    針對衛生福利部在過去數年,對於進口肉品進行邊境查驗時,發現含萊克多巴胺之進口豬肉產品,僅以退運或銷毀方式處置,並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乙事,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陳椒華、王婉諭三位委員,於今(11/26)日上午舉行記者會,說明此裁罰疏漏之亂象,並要求衛福部應落實現有法規賦予的裁罰手段,自源頭做好把關,並要求在衛福部主管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子法《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中有關「輸入」定義應一致。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首先說明,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進口肉品的動物用藥超過一定容許量時,就應該依照同法第44條第1項處以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但經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函詢衛福部,發現衛福部長年以來只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進行退運或銷毀的處置,令人訝異。在目前所有肉品進口僅有4%的邊境查驗率情況下,豬肉查到含萊克多巴胺又僅退運或銷毀,對部分業者而言心存不會被查驗到,所以就進口超出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產品的僥倖心態。對於衛福部目前的邊境查驗作為,邱顯智委員質疑未來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衛福部是不是能為人民的食安及健康負起把關的責任。邱委員呼籲政府應正視邊境查驗漏洞問題,負起把關責任。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進一步說明,自今年8月蔡英文總統宣布要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美豬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後,時力黨團堅持不應開放豬內臟進口、完善高風險族群風險評估及有無來克多巴胺的標章制度等立場。但面對衛福部目前不合格的邊境查驗作為,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罰責的情況下,衛福部竟未予以罰鍰,等同縱容部分業者在過去豬肉含萊克多巴胺零檢出政策下,存有甘冒風險心態,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
    陳椒華委員也強調,在2018年時,為因應非洲豬瘟疫情的爆發,行政院與立法院迅速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對自疫區攜帶肉品入境的旅客,除將肉品沒入銷毀外,更處以至少20萬元的罰鍰,至今年一月已裁罰600多件。但衛福部在2015年及2017年對於查獲廠商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的處罰僅要求退回或銷毀,衛福部如此怠惰消極的做法,時力黨團呼籲衛福部應積極檢視過去疏漏。
    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則指出,對於肉品進入台灣,過去發生在非洲豬瘟時確實可以裁罰。但是現在卻只對進口商做退運或銷毀的動作。王婉諭委員擔心,依照目前只有4%的抽驗率,在進入市場後,即使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到最後可以僅有懲處到小攤商。
    王婉諭委員認為,應該要從源頭管理作起,除此之外,她表示,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與44條應該給予不良進口廠商裁罰。然而就目前衛福部認為在《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的「輸入」指的是還在邊境進行查驗,尚未取得許可證的產品,但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輸入」指的是進入台灣境內、進到市面上。所以衛福部認為在邊境查驗通關前查獲的不合格肉品,無法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處罰。時力黨團認為這會造成廠商會就如此的法規差異加以規避,而在無法做好源頭管理的條件下,衛福部在法規上應該要避免用相同「輸入」名詞,卻存在不同定義的狀況。王婉諭委員呼籲衛福部在未來應加強邊境查驗能量,並能真正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主管機關衛福部不要再輕輕放過違法業者、樣態與行為,切實為人民的食安把關,落實源頭管理作為。

    另外王婉諭委員說明,衛福部僅提供遮蔽後的違法廠商資料及違法態樣,但消費者有知的權利,衛福部對於違法廠商應該公開名單。也因此時力黨團先前即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3的修正草案,要求衛福部應有相應的平台提供這些違法樣態及廠商名單,在作好源頭管理的同時,讓消費者能有足夠透明的資訊可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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