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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9 01:02:09
《兩岸的雙聲道之間-淺談鳳梨事件》 時事文章 | 完稿日期2021/3/8 本文編輯 | 陳馨、戴子馨⠀ 本文校正 | 陳智怡、江秉宸、魏翌涵 ❐鳳梨事件概說⠀ ⠀ 2021年2月26日,中國海關總署以台灣鳳梨具檢疫性有害生物(介殼蟲)為由,預計於三月一號暫停台灣鳳梨輸入。換言之,將有約四萬兩...
顯失公平 在 斜槓主婦律師娘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8 01:26:19
貝貝漸漸長大,也越來越可愛,現在很會跟人互動,也很會撒嬌,還超喜歡模仿大人的行為,我和大律師每天工作之餘,都很想衝回家,攬她在懷中,好好地讓她磨蹭一番。 如果可以,真希望可以隨時陪伴在她身邊。不過我們兩個人在事務所的工作都很忙碌,平常白天都得靠婆婆幫忙帶她,我只能選擇減少晚上的活動,盡量陪在她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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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 在 影響力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08-16 18:00:43『陳慶鴻的法律遊園地』播出時間:週四晚上6:00,敬請訂閱影響力
【租屋族照過來!燒騰騰新出爐的租賃專法大補帖來囉!】
本集簡介:在接下來一系列節目中,陳慶鴻律師會帶大家瞭解今年6月正式施行的「租賃專法」內容
無論你是房客還是房東~都要準時收看!避免觸犯條例規定的事項喔!
究竟裡頭有甚麼規定又可以如何保障我們的權益呢?快來聽聽律師的解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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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陳慶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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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線上直播講座,主講|劉明生(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直播時間】2021年10月28日(四) 18:3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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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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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一、第63條、第255條與第446條
🔹規範漏洞的填補
目的性限縮適用、類推適用、顯失公平之功能
🔹修法論
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56條之1
🔹訴訟法與實體法的連結
連帶債務與共同訴訟、準公同共有債權與共同訴訟
🔹類型化的思考
共同訴訟型態之爭議問題、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類型化
🔹體系階層建立之重要性
客觀訴之合併四階層論、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
既判力與爭點效四階層論
【延伸閱讀】
📖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人上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劉明生 👉http://qr.angle.tw/k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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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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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臺北市私立及第文理短期補習班(及第補習班)使用競爭對手事業的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在關鍵字廣告標題將「立功」與「三元」併列呈現「立功─首選三元補習班」、「考取立功─首選三元補習班」,公平會此有委員會議今天認定此有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這個案例很有趣,
將競爭對手的名稱作為關鍵字,將之引導到自己網站上,
在生意上,這真的是一個很聰明的手法,
一方面,我的流量變多了,
另一方面,大家會以為我們是關係企業,
這樣就會產生魚目混珠的效果,
比如:大家鍵入「雷丘律師」,然後就會連到我這裡,
這根本就跟吸星大法一樣,
把雷丘的粉絲吸引到我這裡,
那他的粉絲也許會變成我的粉絲,
甚至大家會以為我們是關係企業,對吧!
不過那個前提應該是
1.雙方提供的服務沒有不同,
2.雙方鎖定的客群一樣,
如果鎖定的客群不同,那就沒有效果,
想看雷丘笑話的粉絲,被連到我這裡,
沒有笑話可以看,只看到帥哥,你說他會高興嗎?
他不高興了,失望了,會把案子給我嗎?
不可能!
所以呢,要用這種賤招,一定要找相同的客群,
像大家key金城武 ,結果跑到我這裡來,
沒看到金城武,但也看到了法界金城武,
一樣都是帥哥,他們心情上就不會產生落差,
心情愉快,下次就會再來,
我的粉絲就是這樣慢慢增加的...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