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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親友失智了,在法律上怎麼保護他們、也保護自己?」介紹 訪問作者:黃麗容 律師 內容簡介: 財產遭侵占、誤入詐騙陷阱、被控竊盜或性騷擾、情緒失控攻擊人……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日益增多,法律上應該如何防範與應對?! •擔心...
預立遺囑意思 在 閱讀筆記 |Shoé reads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43:08
: The Testaments Margaret Atwood 去年曼布克獎愛特伍的 The Testaments 和 艾瓦里斯托的 Girl, Woman and Other 並列得獎鬧得沸沸揚揚,很多看到的評論都是前者不如預期,後者值得更多關注。 現在想起來當時在書店的時候的確只看到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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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遺囑意思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2-05 21:02:59本集主題:「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親友失智了,在法律上怎麼保護他們、也保護自己?」介紹
訪問作者:黃麗容 律師
內容簡介:
財產遭侵占、誤入詐騙陷阱、被控竊盜或性騷擾、情緒失控攻擊人……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日益增多,法律上應該如何防範與應對?!
•擔心失智症家人的財產遭有心人士侵占、詐騙或非法移轉?
•失智症患者情緒失控攻擊人怎麼辦?
•父母失去行為能力,該如何保障他的權益?
•失智症患者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如何處理?
•失智症患者長期走失或失踪該怎麼辦?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失智症患者立的遺囑有效嗎?
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0.4歲,根據衛福部最新調查顯示,台灣65歲以上的長者,每12人就有1人患有失智;而80歲以上的長者中,每5人就有1人患失智症,全台估計有超過27萬失智人口,預估未來平均每年將增加1萬人!
由於失智症病情只會越來越壞,加上患者判斷力下降,在病程中逐漸會對金錢、財產以及生活上的基本行為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易遭不肖份子騙取財物,小則銀行存款、大則千萬房產,有時不僅是被詐受害人,甚至是被利用成為幫助犯。
根據監察院2018年公布的「國內失智者人權保障調查報告」指出,失智症的民事案件,近10年來從115件增至1990件,飆升17倍;刑事案件則由94件增至368件,飆升近4倍,其中除了遺囑糾紛,還有許多詐騙案件、傷害案件…等。
有鑒於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居高不下,本書特別搜集因失智症而受害的病人及家屬最常遇到的法律議題,內容用字淺顯易懂,並採用大量的實際案例作為輔助,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你需要知道「面對失智症」的相關法律與規劃,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無心」、「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例如:
▲失智症母親確診後應該怎麼做?什麼是輔助宣告?什麼是監護宣告?二者差異為何?
▲子女原本就應該善盡扶養義務,如果同時也是監護人,可以請求報酬嗎?金額會受到扶養義務的影響嗎?
▲失智父親老是喊餓,也眼見大哥拿父親的退休金在家中聚賭,當初選大哥擔任父親的照顧者與監護人是對的嗎?
▲女兒經法院宣告為失智症病友的監護人,竟然無法提領失智症母親存在銀行的定存,這可是救命錢?!
▲兒子很擔心失智父親亂投資,但亂投資或放在銀行存著都不是好辦法,該怎麼做才能讓父親的退休金成為生生不息的養老金呢?
作者介紹:
林致平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方瑋晨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黃麗容
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碩士專班商學碩士,臺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曾就讀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班、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廖國翔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李佑均
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學士、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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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工作一輩子到老,身家不錯,你會先將財產慢慢移轉給子女,還是等身後讓他們自己處理呢?
在你心中還沒浮起答案之前,先簡單跟大家說明一下,如果在生前就處理,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來分配,不用擔心子女之間爭產或互告的問題,也不會因為一個環節沒處理好,結果遺產無法照自己的想法被分配,像是遺囑沒有符合法定要件、違反特留份等等,但是如果,財產都在生前分配給子女,有可能子女認為分配不公,跟父母翻臉,甚至有不少新聞案例,爸媽把財產都給小孩了,結果年老沒有人要養,被當人球踢來踢去,風險其實是最高的,再來還有一種狀況是,錢雖然都在自己身上,但是老了病了失智了,結果錢被偷偷領走,還是沒有用在自己身上。
天啊!人生真難不是嗎?
其實,這就是我前一陣子去修習財產規劃師課程的原因,想要了解資產要怎麼配置,可以降低前面所講的那些種種風險。
首先,我們還是會建議大家一定要立遺囑,怎麼說呢?
在我們事務所,有不少案例是家族成員之間的遺產糾紛,雖然,法律上有規定應繼分,好像該怎麼分就怎麼分,但是還是會有類似以下這些狀況發生:
一、 有繼承人之一說,爸媽生前有口頭表示過財產要怎麼分,只是沒有寫遺囑,但其他繼承人不承認。
二、 跟爸媽住在一起的繼承人覺得自己有養爸媽,應該分比較多。
三、 有繼承人覺得,另一個繼承人在生前跟爸媽私下拿了不少錢,這些應該扣掉,但這些又沒有足夠的證據。
四、 有繼承人認為,某個繼承人在生前跟爸媽早就不相往來,不應該有繼承權。
五、 男繼承人覺得女繼承人不應該分一樣多。
六、 大家一起繼承的房子剛好其中一位繼承人住在裡面,不願搬也不願付房租。
七、 繼承的房子有好幾間,到底誰該分哪一間,吵都吵不完。
我說的這些只是種種遺產糾紛的其中幾樣,但是實務上,為了遺產爭訟的案例,可能有上千種故事。
我先來說說,前面這幾種案例的解答好了。
一、 只要沒有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都無效,即使爸媽真的有說過,所以如果有交代,一定要依照法定的方式立遺囑,不要徒增子女的爭執。
二、 這部分可以從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方式來下手,但不能從遺產中直接扣除。
三、 法律上有幾種生前分產的確可以扣除,像是子女要結婚、搬出去或是做生意,但是如果爸媽並沒有意思要把這些當作遺產的預先給付,就不能扣除,問題是,爸媽的意思要證明,可能又是一場羅生門。
四、 對不孝子女有所謂的剝奪際繼承權沒錯,可是通常還是要能證明爸媽的確明確表示過,萬一沒有明確的證據,還真是所謂的「死無對證」。
五、 這部分可能就是純粹傳統觀念的遺毒,法律上繼承權是沒有性別之分的。
六、 可以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搬遷或給付房租,但終究還是要手足打官司。
七、 民事程序有請求分割遺產的聲請,可以讓法官來裁定怎麼分比較公平。
不知道以上的分析,跟大家的法感一不一樣呢?但至少,你一定了解到遺產沒有則已,有起來可能會引起多少手足鬩牆、親子恩斷義絕的。有人說,那我就把財產花光光不就得了,不好意思,那如果你花完了結果發現上帝還沒打算約你去喝咖啡該怎麼辦呢?
這就是財產規劃師跟資產分配要處理的問題,未來我還會在粉專分享這些議題及可能的解決方式給大家,也歡迎大家私訊我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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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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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遺囑意思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幾次跟大家分享遺囑相關的法律常識,迴響很大,今天我想來跟大家聊聊預立遺囑及辦理遺囑信託的功能與好處~
人死後所遺留下了的財產,在死前如果沒有透過立遺囑的方式規劃安排,並透過信託的方式妥善執行自己所立遺囑的內容,幸運一點的情況,所有繼承人們可以坐下來好好談個「遺產分割協議」出來,依照協議來進行分配,不幸的情況,就是有一位或數位繼承人不願意與大家協議,導致所有繼承人必須上法院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繼承人們也會因為前人死後所遺留的禮物,彼此間相互仇視,因此,透過在生前預立遺囑的方式,把自己預計如何就遺產進行分配的想法,落實成有法律上效力的「遺囑」,並透過「信託」的方式確實執行遺囑的內容,是有必要的。
透過預立遺囑並辦理遺囑信託的方式,除了可以事先安排死後財產分配,節省遺產稅、減少日後訴訟、避免繼承人揮霍遺產,或遺產遭他人覬覦或侵占,並達成財產傳承的功能外,也不用因此擔心在生前即將財產贈與給子女,事後會遭子女遺棄而無依無靠,並且立了遺囑並辦理遺囑信託之後,也不需要擔心就自己的財產在使用處分上,會因為遺囑或信託而受到限制,如:
民法第1219條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民法第1220條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民法第1221條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民法第1222條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依上述民法的規定,立完遺囑後,還是可以自由買賣、租賃、使用及贈與自己的財產,並且倘若子女有不孝者,或者更孝順者,也可以隨時就遺囑的內容進行改動,而辦理遺囑信託後,雖然自己財產會先移轉到受託人的名下,但受託人仍然會受到雙方所簽定的信託契約拘束,委託人(即立遺囑人)仍可依信託契約的約定,繼續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