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預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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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 在 小粒的勞工健康服務手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7 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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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然~~~到剛剛才發現......

    今天已經公告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的預告修正草案。

    對我影響最大的還是新增的這條吧

    ↓↓↓↓↓↓↓↓↓↓↓↓↓↓↓↓↓↓↓↓↓↓↓↓↓↓↓↓↓↓↓↓↓↓↓

    第五條:「事業單位特約醫護人員或相關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應委託下列機構之一,由該機構指派其符合資格之人員為之: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不含牙醫及中醫之醫院或診所),且聘僱有具第七條所定資格之醫護人員或相關人員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構。......」

    看來有很多事情已經箭在弦上了~~~~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從以下連結看到整個草案喲!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182/ch08/type3/gov82/num23/images/Eg01.pdf

  • 預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 在 醫師立委邱泰源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2-14 22: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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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突襲大量解雇 維持基金穩定運作 溝通輔導周全修法 保障勞權創造三贏

    -今日(2017/12/14),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邀請勞動部林美珠部長、內政部營建署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同仁,對於《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調整丁類審查標準、如何加強防範工安意外及減少職災黑數等議題進行報告,並排案審查勞基法修正草案。
    -詢答時,邱泰源委員理事長首先針對近期新聞,突襲性大量解僱可能產生的傷害,如去年的公司解散和今年的關廠,經常都是無預警的突襲,影響上百至上千位勞工,讓勞工承受很大的影響,從個人身心、家庭經濟到社會的再就業困境,政府應加強研議規範。邱委員說明,現行雖然有勞基法第11條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範雇主的解雇條件及大量解雇前應向勞工踐行預告程序,然而,邱委員認為政府應做到有效「預防」突襲性大量解僱及其降低傷害,才是最好的勞工權益保障。爰此,邱委員要求相關部會檢討執法強度及修法必要,以達到有效預警的機制,也請勞動部提供近年大量解雇數據及後續處理狀況,國會辦公室將持續追蹤。
    -接著,邱委員對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運作狀況表示擔心。由於會發生歇業等問題的事業單位,通常本身就有債權或財務不良的問題,邱委員擔心基金的財務狀況,是否會因為追討成效不彰和呆帳連年成長而受影響,將無法保障勞工受償工資及資遣費等權益。勞保局局長說明,相關款項都有積極的追討,106年度已追討回4億元,成效不錯,會努力維持基金穩定,保障勞工權益。
    -最後,邱委員對於開放學校特約職護的問題請教職安署,依據新制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本須「僱用」職護之學校如已配置校護,可改以「特約」方式辦理。修法後是否會影響學校勞工的健康照護,以及現任職護的工作權?以及職安署是否有考慮到醫療機構的護理人力,該如何兼顧護病比等問題,邱委員要求職安署再與相關團體溝通,避免勞資及健康的三輸局面。

  • 預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11-07 10:54:32
    有 15 人按讚


    【勞工們,自己的意見、務必表達!】

    今天是勞基法修正預告提供意見的最後一天
    請各位勞工朋友們踴躍提供意見!

    第24條
    當初立法意旨乃希望提高加班費給付門檻,讓雇主不要隨意請勞工在休息日出來做幾個小時的工作而破壞了員工完整的休假,因此以「日」為單位,要加高休息日的出勤成本,保障勞工完整的休息時間。

    建議:避免工時又被零碎化,再加上其實現行多數公司都已4、8、12為休息日出勤單位,故建議休息日加班工資計算方式不變,加班工時核實計算。

    第32條
    此次修法開放每月延長工時上限,與一例一休關係不大,勉強有關聯的是休息日加班工時做一算四,若真的休息日未以4、8、12為單位才有影響。

    建議:強烈反對本條文再修,甲乙案皆未盡理想。

    反對放寬每月延長工時上限,因現況都尚未達206小時(40*4+46=206),沒有具體數字可以證明應當放寬。

    工時銀行制度難以保障勞工權益(工會數低、勞資會議多流於形式),淡旺季問題已有變形工時可以解決,且台灣有無薪假狀況,跟工時銀行理念完全背道而馳。

    第34條
    強烈反對本條文再修,甲乙案皆未盡理想。

    台灣工會組織率低、勞資會議效果差,難以確保勞工權益。
    現況八小時過勞其實已造成勞工過勞,輪班間隔增加至11小時是較為符合人性,假使又修回8小時,勞工權益一大退步。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主持計畫:關於輪班之研究,清楚表示針對交通運輸業,連續休息時間應要延長增加至9小時,提供長時間駕駛與服務後所需要恢復疲勞的連續睡眠。

    該計畫所提出之當前不良工作行為,包含工作完後的休息時間少於8小時,甚而在輪班工作期間需要安排10小時以上時間為恢復時間。

    勞工與業主低估個人所需休息時間與身體疲累狀態,甚至勉強地工作,不僅造成往後個人的職業傷害也危害全體社會用路人之交通安全。

    第36條
    打破七休一已有許多形式,也就是有了許多彈性,應無必要全體打破七休一,此舉是勞動基準法的一大倒退。應當全面盤點到底哪些行業真的需要七休一,而非直接全體開放。

    另依據歐盟2003年所訂定《工作時間指定》(指令第2003/88/EC號)保障勞工最低安全和健康規定,應當確保於七天期間每位勞工有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時間,然歐盟所定之最低標準,竟為台灣現行法規較優的標準。

    站在政府體恤照顧勞工身心健康之立場,勞工乃因低薪問題,方導致需要長時間的加班收入來維持生計,乃應當從薪資提昇、產業轉型著手,而非從打破七休一的工時著手,實為本末倒置。

    依據憲法第 153 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長時間工作和效率降低之間存在影響關係,過往例假之設立,即是阻確勞工連續工作之用途,使勞工自職場抽離,以舒緩工作所累積之疲勞,恢復原有的工作效率。

    當局站在保護勞工之立法精神,理當維持既有之立法設計。

    對於有特殊需求之勞工,因應假日之業務需要、屠宰與運輸業等旺季需要,目前勞動部已提供例假彈性化之行政規則(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於勞工同意後,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工作日其間隔至多12日。

    第38條
    當初強制結算是為了要讓勞工確實可以拿到錢,但有部分勞工想要積假留到特定時間休。其實根本問題是台灣勞工假太少,所以勞工才需要積假;甚至有許多是有假也休不了(雇主不給休或無空檔可排假)。

    建議:唯有加強勞動檢查才得以落實,讓勞工看得到也吃得到。

    另:要求返還先前遭刪除七天假,若無法決定休哪七天,可研議併入特休假。

    >>>本次修正草案係為使勞雇雙方有適度協商調整之空間,有助週休二日新制等規定進一步落實,以建構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兼顧安全彈性之勞動制度。各界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得於2017年11月7日前提供勞動部研參。<<<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