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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流程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游淑慧 台北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北市議會第13屆第2次定期大會剛結束沒多久,也是淑慧進議會滿一年的日子。感謝內湖、南港的選民支持,讓淑慧進入議會為大家服務。 雖然淑慧是議會新人,但我可以很驕傲的跟各位報告,我監督市府的力道、處理市政的專業,絕對不像是新人。過去這一年,淑慧與辦公室團隊為民喉舌、監督市政,以下是我這一年來的問政...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流程 在 游淑慧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北市議會第13屆第2次定期大會剛結束沒多久,也是淑慧進議會滿一年的日子。感謝內湖、南港的選民支持,讓淑慧進入議會為大家服務。
雖然淑慧是議會新人,但我可以很驕傲的跟各位報告,我監督市府的力道、處理市政的專業,絕對不像是新人。過去這一年,淑慧與辦公室團隊為民喉舌、監督市政,以下是我這一年來的問政成果,未來我也會持續堅守崗位,為港湖加游。
議會相關統計數字:
◆ 議會提案共105件。
◆ 主提案共12件。
◆ 地方服務案共129件。
◆ 書面質詢共30篇。
◆ 市政質詢出席率100%
記者會ㄧ覽:
1.警察局異地偵詢、查水表惹議
2.踢爆卡神相關人士拿下政府近20標案
3.抓到了?謝系魔手,網軍、實體全面入侵校園?
4.南有卡神、北有鬼王
5.要求台北市政府盡速訂外送平台自治條例
6.推動地方公投自治條例
7.推動違建協調透明化
8.淡北快速道路環評專業審查
9.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
10.抗議中央取消印花稅
都市發展與規劃:
1.檢討內湖五期土地使用分區規劃。
2.社會住宅類型應多元化。
3.要求重新檢視道路鋪設標準與品質。
社會福利與銀髮照顧:
1.擴大敬老卡使用範圍要求可用於市立聯合醫院就診用途。
2.要求增加老人共餐據點。
3.要求提高老人共餐補助金額。
4.要求台北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應強制裝設遠端監視系統。
交通發展:
1.為避免交通惡化,在交通配套方案完整之前,內科之心應先暫緩招商。
2.為便利市民,要求開放ㄧ卡通於台北市可使用之範圍與項目。
3.要求成立「票價審議委員會」,依據捷運營運狀況檢討捷運票價。
4.捷運興建前應確實評估捷運後續路線之必要性及財務收益。
文化與教育:
1.爭取台北流行藝術中心發放敦親睦鄰費。
2.文化局補助相關音樂活動若內容違反善良風俗,應予停辦並追回補助款。
3.爭取校園冷氣列為基本設備之需求。
4.加速推動0-12歲「托育一條龍」及北市「校校有幼托」。
環境衛生:
1.台北市連鎖便利商店及咖啡店前騎樓範圍全面禁菸。
2.重新審核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資訊,防止業主自主管理登錄不實。
毛小孩:
1.輔導無照私人寵物寄養業者改善、轉型,並加強管理。
2.要求專人定時回覆google評論中民眾發問與評論
3.檢討動保處總機回覆服務作業流程。
財政收支:
1.中央擬廢除印花稅,基於穩健財務狀況,要求109年歲入預算應先統刪47億元。
2.要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應規劃多元開發運用。
其他:
1.市長顧問上節目領通告費應符合公務員相關規範。
2.要求北農董事會成員不得借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圖利,並建立內部規範。
3.檢討台北市警察局督勤獎勵標準之不合理事項。
4.爭取義警消榮譽卡福利比照志願服務榮譽卡。
5.要求修改台北市自治法規以跟上「公投法」修正之規範。
服務重點項目:
◆爭取捷運大湖公園站高架沿線彩繪
更多詳細的成果,可以參見下列圖文。淑慧認為民意代表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作為民眾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橋樑,反映人民最基本的需求。未來,淑慧仍會秉持這份初心,持續努力,在新的一年裡,做好本份的工作,這樣才不會辜負各位的期望。
#市政加游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流程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知道嗎?新竹市公道三新闢道路總共要拆遷多達 78 戶,但旁邊明明有一大塊的公有空地,市府卻堅決不走,要強拆民宅。
你相信嗎?居民住了二十幾年的家被政府徵收之後,依照現有的補償方案,大部分的人連原來大小的房子都蓋不回來,甚至在蓋房子的期間,還被迫要到外面租房子。
這也是為什麼在公道三土地徵收的公聽會上,多數的鄉親們都砲聲隆隆,一再質疑市府根本是強徵人民土地,合理性究竟何在!
昨天晚上是「新竹市公道三新闢道路」啟動土徵程序的第一場公聽會,現場湧入近百名民眾。
過去兩年來,我們和反對戶就一路共同抗爭,從新竹市都委會、營建署都委會,一直到內政部的首場聽證會,都不曾缺席。昨天我們也到場為居民發聲,再次強調反對市府不合理的規劃和徵收。
如果有在關注公道三案的朋友,過去這段時間可能會問:究竟公道三現在的程序走到哪?什麼時候可能動工?當初的反對戶,現在還在繼續抗爭嗎?
在這裡跟各位說明:雖然早在去年三月,林智堅市長就公告「公道三案已經在中央審議通過」,市府也在去年表示,最快今年底就會開工。但實際上,目前市府才剛開始啟動土地徵收程序,也正是全案最關鍵的階段。
按照市府目前的流程,要到九月才會正式向居民說明購地、配地的細節。如果居民不接受,還要啟動土地徵收審議、甚至後續強拆的程序,可以預見,這個爭議還會延續到明年。
也就是說,當地居民的態度仍然非常關鍵。
過去一年多來,不論是在中央的審議會或聽證會上,新竹市府一再宣稱,目前已經有高達 97% 的地主同意市府提出的方案,反對的只是一小撮人。
但真的是如此嗎?
昨天在說明會現場,令我們也感到驚訝的是:許多過去所謂的「同意戶」,比我們這些「反對戶」還要更「砲聲隆隆」。全場兩個小時的說明會中,「同意戶」就輪番發言了將近一小時。
這些同意戶爭取的重點在於:「市府現在提出的說法,為何與過去講好的條件不同?」、「究竟徵收補償的標準何在?市府為何不先說明?」、「為何不能先等居民建完房子再拆除?否則工程進行期間,被徵收的人要住哪裡?」。
我們在旁邊聽了也非常難受。
雖然與我們站在一起的居民,與這些「同意戶」立場不同,但大家都是三十年來活在徵收陰影下的受害人。
現在走到徵收前夕的關鍵時刻,這些人原先相信林智堅市府會給他們一個公道的補償,所以同意了市府提出的方案。
誰知道計畫通過之後,居民現在卻要面對市府的說詞反覆,當場也有民眾表示:「市府根本是在欺騙!」
看在眼裡,真的是情何以堪。
至於和我們站在一起的幾位大姐,我們在現場表達的訴求非常簡單:程序不公,重啟聽證。
過去這兩年來,我和這些大姐一再強調:我們並不反對開發,我們認同這條道路有開設的必要性,但這條道路明明有另一個替代方案,可以走緊鄰的公有空地,減少 40 戶的徵收,節省約 2 億元的經費,為何政府一定要強拆人民的住了二十幾年的家。
由於市府並未做完善的評估,後續的聽證、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也有重大瑕疵。這樣不公的程序,無法說服這些居民,政府為何一定要強拆他們的房子,才能進行建設。
「阿都市計畫都已經通過了,難道還要走回頭路?」
其實我也很想往前走,但身為一個要負責任、要嚴格監督市政的政治人物,我不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看著市府繼續錯下去。
一個不合理的規劃案,並不會因為程序跑到後面,就因此變合理了。
我不希望公道三到最後變成苗栗大埔的案子一樣,政府規劃出一個有重大瑕疵的開發案,拆了人民的家,結果最後還要花納稅人的錢把被拆的房子蓋回來。
因此,我們要求市府應該重做評估,並且要求內政部重啟聽證,再次釐清相關爭議,而不應該這樣不清不楚地就要徵收人民的土地。
我們也一再強調:這個工程的「延宕」,責任不應該擺在講究事實、要求公道的被徵收戶。
不論「同意戶」或「反對戶」,大家要求的只是一個在徵收之前明確的理由和說法。
沒人該被不合理的對待。市府應坦承面對,及時修正錯誤。
也請各位市民朋友給我們和居民一個機會,看看我們一路走來的論據和理由,一起努力在都市開發與居住正義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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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市府規劃的路線並非最佳方案」
https://npptw.org/EIvArB
路線比較空拍影片(感謝好友大力相助)
https://npptw.org/0xWHC3
公道三聽證會全程影片(有字幕)
https://npptw.org/R8csL2
聽證徒具形式,強拆將成事實
https://npptw.org/fDYjPW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流程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人民心目中的前瞻】
我們與李彥秀、蔣萬安、王惠美、江啟臣等五位委員辦公室共同彙整民間團體意見與專家學者看法後,已研擬並完成對臺灣未來及下一代有助益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草案版本有「五大特色」:減少舉債、公平合理、帶動國內經濟、設立監督、事後浪費究責機制;「四大亮點」:讓民眾敢生、敢吃、敢住、夠前瞻。
*************************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改善幼兒生養環境以提升國人生育率,完善國內交通運輸系統,保障國人食安權益,培育人才及促進就業,發展國家建設關鍵技術,帶動國家經濟動能,協助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之發展與整合,促進產業升級,帶動國家經濟動能,因應未來新生活趨勢,推動具未來性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三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始能動支。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前瞻基礎建設,指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計畫或依其他法律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或有利提升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及人才培育之社會基礎建設。基礎建設項目應符合左列原則之一:
一、能改善幼兒生養環境,提升國人生育率,解決少子女化危機。
二、能有效保障國人食品安全衛生權益,促進國內食品生產流程、組織運作、品質檢驗之改良,建設無毒家園。
三、能保護自然環境,減輕或避免對環境之干擾與破壞。
四、能提升國人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完善交通運輸系統,符合未來新生活趨勢所必需。
五、能促進產業升級,並提升國家競爭力且具時間急迫性。
六、能開發或提升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促進產業升級,並於未來國內外產業發展中產生領導性及策略性技術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七、能培育青年學習新知識與新技能,成為專業、跨領域整合型人才,並促進青年就業與提升國際競爭力。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幼兒生養環境建設。
二、無毒家園建設。
三、綠能與水環境建設。
四、交通建設。。
五、產業升級與數位建設。
六、城鄉建設。
七、培育人才及促進就業建設。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應考量國產化原則,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就建構產品、工程、技術、採用之設備與零件等應以國產為主,其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以提升國內技術、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擴大內需市場,帶動國內經濟發展。
第五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於施行期間內,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研提前項計畫時,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項目標及衡量標準提出計畫,再共同研商評估其可行性與效益,依優先順序列入計畫。必要時並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人口數量、就業情形、失業狀況及發展需求、財政收支、區域發展、城鄉差距等因素,並以公平原則,合理分配預算。
第六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並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七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第八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第九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結餘款及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適度減縮。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應報行政院核定,並於提次年度前瞻基礎計畫預算時一併送立法院審議。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或命其提出報告。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第十三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每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達預期效益且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前項未達預期效益與重大浪費之要件與標準、應負責人員、責任額度及應負財務責任認定標準及求償方式,由主管機關邀集執行機關研商並於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