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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流程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游淑慧 台北市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北市議會第13屆第2次定期大會剛結束沒多久,也是淑慧進議會滿一年的日子。感謝內湖、南港的選民支持,讓淑慧進入議會為大家服務。 雖然淑慧是議會新人,但我可以很驕傲的跟各位報告,我監督市府的力道、處理市政的專業,絕對不像是新人。過去這一年,淑慧與辦公室團隊為民喉舌、監督市政,以下是我這一年來的問政...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流程 在 游淑慧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北市議會第13屆第2次定期大會剛結束沒多久,也是淑慧進議會滿一年的日子。感謝內湖、南港的選民支持,讓淑慧進入議會為大家服務。
雖然淑慧是議會新人,但我可以很驕傲的跟各位報告,我監督市府的力道、處理市政的專業,絕對不像是新人。過去這一年,淑慧與辦公室團隊為民喉舌、監督市政,以下是我這一年來的問政成果,未來我也會持續堅守崗位,為港湖加游。
議會相關統計數字:
◆ 議會提案共105件。
◆ 主提案共12件。
◆ 地方服務案共129件。
◆ 書面質詢共30篇。
◆ 市政質詢出席率100%
記者會ㄧ覽:
1.警察局異地偵詢、查水表惹議
2.踢爆卡神相關人士拿下政府近20標案
3.抓到了?謝系魔手,網軍、實體全面入侵校園?
4.南有卡神、北有鬼王
5.要求台北市政府盡速訂外送平台自治條例
6.推動地方公投自治條例
7.推動違建協調透明化
8.淡北快速道路環評專業審查
9.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
10.抗議中央取消印花稅
都市發展與規劃:
1.檢討內湖五期土地使用分區規劃。
2.社會住宅類型應多元化。
3.要求重新檢視道路鋪設標準與品質。
社會福利與銀髮照顧:
1.擴大敬老卡使用範圍要求可用於市立聯合醫院就診用途。
2.要求增加老人共餐據點。
3.要求提高老人共餐補助金額。
4.要求台北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應強制裝設遠端監視系統。
交通發展:
1.為避免交通惡化,在交通配套方案完整之前,內科之心應先暫緩招商。
2.為便利市民,要求開放ㄧ卡通於台北市可使用之範圍與項目。
3.要求成立「票價審議委員會」,依據捷運營運狀況檢討捷運票價。
4.捷運興建前應確實評估捷運後續路線之必要性及財務收益。
文化與教育:
1.爭取台北流行藝術中心發放敦親睦鄰費。
2.文化局補助相關音樂活動若內容違反善良風俗,應予停辦並追回補助款。
3.爭取校園冷氣列為基本設備之需求。
4.加速推動0-12歲「托育一條龍」及北市「校校有幼托」。
環境衛生:
1.台北市連鎖便利商店及咖啡店前騎樓範圍全面禁菸。
2.重新審核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資訊,防止業主自主管理登錄不實。
毛小孩:
1.輔導無照私人寵物寄養業者改善、轉型,並加強管理。
2.要求專人定時回覆google評論中民眾發問與評論
3.檢討動保處總機回覆服務作業流程。
財政收支:
1.中央擬廢除印花稅,基於穩健財務狀況,要求109年歲入預算應先統刪47億元。
2.要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應規劃多元開發運用。
其他:
1.市長顧問上節目領通告費應符合公務員相關規範。
2.要求北農董事會成員不得借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圖利,並建立內部規範。
3.檢討台北市警察局督勤獎勵標準之不合理事項。
4.爭取義警消榮譽卡福利比照志願服務榮譽卡。
5.要求修改台北市自治法規以跟上「公投法」修正之規範。
服務重點項目:
◆爭取捷運大湖公園站高架沿線彩繪
更多詳細的成果,可以參見下列圖文。淑慧認為民意代表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作為民眾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橋樑,反映人民最基本的需求。未來,淑慧仍會秉持這份初心,持續努力,在新的一年裡,做好本份的工作,這樣才不會辜負各位的期望。
#市政加游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流程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人民心目中的前瞻】
我們與李彥秀、蔣萬安、王惠美、江啟臣等五位委員辦公室共同彙整民間團體意見與專家學者看法後,已研擬並完成對臺灣未來及下一代有助益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草案版本有「五大特色」:減少舉債、公平合理、帶動國內經濟、設立監督、事後浪費究責機制;「四大亮點」:讓民眾敢生、敢吃、敢住、夠前瞻。
*************************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改善幼兒生養環境以提升國人生育率,完善國內交通運輸系統,保障國人食安權益,培育人才及促進就業,發展國家建設關鍵技術,帶動國家經濟動能,協助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之發展與整合,促進產業升級,帶動國家經濟動能,因應未來新生活趨勢,推動具未來性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三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始能動支。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前瞻基礎建設,指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計畫或依其他法律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或有利提升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及人才培育之社會基礎建設。基礎建設項目應符合左列原則之一:
一、能改善幼兒生養環境,提升國人生育率,解決少子女化危機。
二、能有效保障國人食品安全衛生權益,促進國內食品生產流程、組織運作、品質檢驗之改良,建設無毒家園。
三、能保護自然環境,減輕或避免對環境之干擾與破壞。
四、能提升國人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完善交通運輸系統,符合未來新生活趨勢所必需。
五、能促進產業升級,並提升國家競爭力且具時間急迫性。
六、能開發或提升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促進產業升級,並於未來國內外產業發展中產生領導性及策略性技術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七、能培育青年學習新知識與新技能,成為專業、跨領域整合型人才,並促進青年就業與提升國際競爭力。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幼兒生養環境建設。
二、無毒家園建設。
三、綠能與水環境建設。
四、交通建設。。
五、產業升級與數位建設。
六、城鄉建設。
七、培育人才及促進就業建設。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應考量國產化原則,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就建構產品、工程、技術、採用之設備與零件等應以國產為主,其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以提升國內技術、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擴大內需市場,帶動國內經濟發展。
第五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於施行期間內,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研提前項計畫時,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項目標及衡量標準提出計畫,再共同研商評估其可行性與效益,依優先順序列入計畫。必要時並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人口數量、就業情形、失業狀況及發展需求、財政收支、區域發展、城鄉差距等因素,並以公平原則,合理分配預算。
第六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並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七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第八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第九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結餘款及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適度減縮。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應報行政院核定,並於提次年度前瞻基礎計畫預算時一併送立法院審議。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或命其提出報告。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第十三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每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達預期效益且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前項未達預期效益與重大浪費之要件與標準、應負責人員、責任額度及應負財務責任認定標準及求償方式,由主管機關邀集執行機關研商並於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流程 在 林欽榮Charles Li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現行之都市設計審議(簡稱都審)時程在業界的觀感仍過長,審查流程平均每案至少達1.5年~2年。按以近年來,每年已達300案件申請受理審議案件數量,則審查所增加的土地開發時間耗費的成本,轉換為銀行貸款利息成本(按以每一開發案每年向銀行貸款融資至少約5000萬,則一年將近有150億元的利息),則相對會轉嫁到使用者身上,使台北市房地產價格無法降低,恐怕也是一項影響因素。如果我們可以在都審制度層面,進行程序以及審議要項的改革使之有效,則可立即減少不必要的行政與社會成本,藉由台北市首先發起的「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改革」,期能至少一年節省約100億以上之經費效益。我認為都審應為對話平台而非懲罰制度及防弊,故有關都審制度在當前應先行縮短行政審查流程,並同時重新定義都市設計審議制度之時代新任務。
另一方面,都審宜調整為建築計畫之基本設計審議(即為建築開發計畫之架構性審議,而不是建築細部設計的選美審查),且亦為公共工程計畫之基本設計審議為主軸要項,都審功能並無法保證創造最好的環境結果,但卻能防範最壞的發生。因此,都審應將審議制度作業能量應放在公領域,在於控制公共實質環境系統之相關設計準則之擬定,並予以法制化且容納委員會專家之多人正面意見,促成公共環境系統與空間品質的提升。各公共工程在招標前即應有相關都市設計準則可依循,並放在採購標案規範項目,後續相關程序,便可不致容易產生爭議。都審委員會的功能應把審議著重在公部門重大公共工程、公共住宅新建、公辦都更案、BOT案、捷運聯開案、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開發等與公共議題有關之開發與公共工程建設案件為主要優先範疇,而不是對於私人建築開發之過度干預其設計內容。
其他民間開發案或小型審議案件亦有相關分層負責的方式審議,行政審查上幹事會的幹事代表要負起責任,幹事代表機關非個人,意見要明確,一般情況則於文到五日工作內必須表達機關審查意見,配合都市設計審議流程提升效率。至於提交都審審議報告書,應盡量電子化且以40頁為原則之審議概念,都審相關審議資訊及程序應全部公開網路上網,呼應台北 Open Data, Open Government政策。而且需要求流程SOP透明化,案件流程客製化,案件隨到隨開無須等待。
我的構想與改革策略想法,經過了3次的市政府內部跨局處研商會議,以及近日期間,我也與現任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一起座談交換意見,委員先進們對於未來興革方向也表贊同與支持,將審議能量放在公共系統之都市設計準則,讓申請案開發前即有設計準則可依循,也有利於加速開發時程。
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已經操作有30年的歷史累積及經驗,值此時刻應重新開機,改變臺灣就從改變臺北開始。後續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操作將朝「行政審查為主,專家諮議為輔」,以此作為台北市都審制度之興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