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非法律系考書記官ptt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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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非法律系考書記官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L,別騙大家你是律師啊】 最近有一位 L ,法律系畢業沒考過國考,就假裝自己是律師,還找了小夥伴假裝成是書記官,他到處跟人家說「我是律師,我要代替月亮來幫助你ㄌ!」。 然後做律師的工作幫人家打官司,一裝還裝了三年沒被發現,結果 L 騙到超過二十人,得到超過百萬元的錢錢。 目前 L 也被法院「...

  • 非法律系考書記官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27 11:40:00
    有 1,084 人按讚

    【L,別騙大家你是律師啊】

    最近有一位 L ,法律系畢業沒考過國考,就假裝自己是律師,還找了小夥伴假裝成是書記官,他到處跟人家說「我是律師,我要代替月亮來幫助你ㄌ!」。

    然後做律師的工作幫人家打官司,一裝還裝了三年沒被發現,結果 L 騙到超過二十人,得到超過百萬元的錢錢。

    目前 L 也被法院「羈押禁見」,也就是先把人關在看守所,除了 Real 律師之外的人都不能見他。
    -
    ▍ 假的,通通都是假的!

    L 為了騙人,還偽造了律師函、法律顧問證書、法律事務所戳章、委任民刑事資料、律師名片等等,根本比信用詐欺師裡長澤雅美演的的達子還厚工,所以才成功讓這麼多人相信他。

    L 沒有律師執照卻做了律師的工作,先犯了《律師法》,也就是關於要怎麼當一個合格律師的法律。

    自己做了假的律師證書違反了「偽造公文書」,因為只有法務部可以發這一張證書給你,自己做的當然不算;還有因為騙人取財,也違反了「詐欺罪」。

    然後因為 L 找了小夥伴假扮成書記官,而書記官是公務員的一種,所以也違反了《刑法》「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的罪,最高可能會判七年的有期徒刑,還會被罰 100 萬元。
    -
    ▍ 要當律師還有特定的法律規定喔?

    覺得自己很有法律專業,跟 Suits 的男主角一樣可以當個無照律師,這樣也不行嗎?

    根據《律師法》規定,這樣是不行的,因為律師法規定「非領有律師證書,不得使用律師名銜。」

    也就是說,除了要先通過律師國考,還要經過實習訓練等一連串的流程,才能獲得律師證書。

    因為這樣就是政府掛保證說「你有資格從事這個職業,也有能力」才會發律師證書給你,所以不是自己說是律師,就真的會是律師ㄌ。
    -
    ▍ 要怎麼知道到底484真的律師啊?

    想知道遇到的律師是真的還是假的,可以到法務部的律師查詢系統查查看,(傳送門:https://buff.ly/3nSIblR)(裡面甚至能查到出生年次,抖抖抖)

    而這次這位假律師 L ,盜用的律師字號甚至還是 麻煩找菁琪律師-Better call Zoeㄉ(抱歉我有笑出來)

    如果未來要找律師幫忙的話,記得先上系統查一查,以免遇到無照律師(๑´ㅁ`๑)

    #這篇文不是法務部廣告

  • 非法律系考書記官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27 17:00:01
    有 2,040 人按讚

    《文茜的世界周報》

    含主持人陳文茜解說,請於Youtube「訂閱」文茜的世界周報。以下為
    【完整版】2020.10.25《文茜世界財經周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FizmCXHbxM

    10月22號 在場外抗議和民主黨缺席杯葛下,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以12:0通過巴雷特的大法官提名案,將此案送交參議院表決。美國參議院10月26號 對提名案進行全院表決,在民主黨與獨立派有47席,共和黨占53席的多數優勢下,巴雷特任命案順利通過。

    和九月癌逝的金斯伯格一樣,被川普提名接任金斯伯格遺缺的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美國各方褒貶也強烈兩極。有部分法學專家認為巴雷特若進入大法官會議,將是繼阿利托和湯瑪斯之後,第三位最保守的大法官。也有法學人士認為她才智出眾,且毫無保留的支持生命權和個人信仰。包括<華盛頓郵報>和<華爾街日報>認為48歲的巴雷特過關,有三大意義:
    1. 成為美國第五位女性 亦是最年輕大法官,將形塑一個世代的美國法律。
    2. 她是大法官中首位育有未滿20歲子女者。她的母職與公開天主教信仰,容易被貼上"保守派"標籤。(巴雷特與身為律師的丈夫育有七名子女,其中兩名從海地領養,而最年幼的孩子 患有唐氏症)
    3. 不同於多數大法官出身哈佛或耶魯法學院,巴雷特畢業於聖母大學法學院(Uni of Notre Dame Law School),成為首位非出身長春藤盟校的大法官

    {內文}
    和備受推崇 於今年九月癌逝的美國大法官金斯伯格一樣,被川普提名,接任金斯伯格遺缺的巴雷特(Amy Barrett),最強烈的褒貶亦迎面而來。

    (范士丹\美國民主黨參議員)
    非常令人失望 未能得到你明確的回應

    (NBC News)
    人權團體指出,巴雷特絕對是對LGBTQ的威脅,因為她為反對Obergefell v. Hodges(同性婚姻受憲法保障案)的法官辯護

    (NBC News)
    部分法學專家認為巴雷特將是第三位最保守的大法官繼阿利托和湯瑪斯之後

    (葛理漢\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
    這是美國史上第一次,我們提名了一位女性大法官,她毫無保留的支持生命權,
    並毫不遲疑擁抱其個人信仰,她將上任了

    10月22號,在場外抗議和民主黨缺席杯葛下,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以12:0,通過巴雷特的大法官提名案,將此案送交參議院表決。

    (舒默\參議院民主黨領袖)
    我們在此抵制這項不合法的任命案

    美國參議院預計10月26號 對提名案進行全院表決,在民主黨與獨立派有47席,共和黨占53席的多數優勢下應能順利通過,迎合川普急於在總統大選前完成確認程序,在大選投票入倒數8天前,鞏固保守派選票的政治企圖。巴雷特
    現任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官,她的(提名)代表諸多重大意義。第一,48歲之齡 (一旦過關),將成為美國第五位女性,亦是最年輕大法官將形塑一個世代的美國法律。第二,她與身為律師的丈夫育有七名子女,兩名從海地領養,最年幼的孩子患有唐氏症,是大法官中首位育有未滿20歲子女者。

    (美國民主黨參議員/范士丹vs.巴雷特/美國大法官提名人)
    你是否願意介紹他們讓我們認識,當然,我的先生傑西 我的兒子傑披 女兒艾瑪 茱莉亞 泰斯 女兒薇薇安和兒子利安,在他們後方的是我的六位妹妹和弟弟今天也陪同

    這讓她在許多時候流露母親的另一面,加上公開的虔誠天主教信仰,也讓她容易被貼上"保守派"標籤。

    (巴雷特\美國大法官提名人)
    我有滿檔但美好的生活,有什麼會比養育孩子更美好呢?那是你能對這世界最好的影響力了

    第三,巴雷特曾任保守派前大法官史卡利亞(Antonin Scalia)的書記官,看似出於"名門",卻又不同於多數大法官出身哈佛或耶魯法學院,巴雷特畢業於聖母大學法學院(Uni of Notre Dame Law School)將(有望)成為首位非出身長春藤盟校的大法官。

    (巴雷特的法律系學生)
    毫無疑問巴雷特教授任大法官時,將呈現不同地區 不同學術的思維,帶來新穎的觀點

    1972年 巴雷特出生於路易斯安那州紐奧良,是家中七名子女中的長女,1994年於孟菲斯羅德學院先獲得文學學士,後來進入聖母大學法學院獲全額獎學金,並於1997年以第一名畢業,現仍於聖母大雪法學院擔任教授,2017年由川普指定出任芝加哥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法官。2002年 巴雷特與同校生(聖母大學法學院),現為私人執業律師的丈夫傑西巴雷特結婚,和已故自由派大法官金斯伯格一樣,巴雷特亦極度推崇夫婿。

    (巴雷特\美國大法官提名人)
    讓我懊惱的是,最近我才在晚餐桌上得知,孩子們認為爸爸的廚藝較好,雖然我總告訴他"沒什麼需要幫忙的",他仍能找到減輕我擔子的方式

    (NBC New)
    (她的好友)說巴雷特總能為"小事"撥出時間

    (克莉絲蒂\巴雷特好友)
    她讓我覺得我是她的摯友,因為她每天都回我的簡訊,但我想可能這裡還有另外100個人,和我有同樣想法,這就是她

    巴雷特的價值觀與天主教信仰,讓她被歸類為保守派,也讓多數美國輿論和國會議員認為,若巴雷特任命案過關,美國保守派大法官和自由派大法官比例,將從5:4 提高到6:3絕對多數的態勢。

    (華盛頓郵報 專題報導)
    巴雷特首次提名為聯邦上訴法官時,她的提名聽證會即非常爭議,特別當民主黨在看待她的信仰時

    (時為2017年范士丹\美國民主黨參議員 )
    我感受到的是宗教信條牢牢地活在妳心裡,這令人擔憂

    但亦有法界人士評論,所謂"保守"或"自由"兩派觀點,不一定是對某種議題的價值觀,而是大法官"對於憲法沒明文之處,解釋者要採取甚麼樣的觀點",一般而言,保守派指的是,偏向採取較嚴格的文義解釋,並回歸立法者的意旨。換句話說,保守派雖然較不易以新觀念帶入憲法解釋,但最高法院 立法機構 和社會三方,究竟誰該有最新最快,世易時移的觀點,也很難有公評之處。

    (華爾街日報 專題報導)
    巴雷特多年來強調,她相信社會大眾,透過選民的投票權,而非大法官會議才是領導社會變化的方式

    (時為2016年巴雷特\美國大法官提名人)
    因此,我也常常深刻思考,"誰來決定社會走向"是我們個人的決定,法院的聲音應該盡量被降低

    包括華爾街日報和NBC都分析,巴雷特在法律解釋上,可能和史卡利亞一樣,皆走傳統路線

    (時為2016年巴雷特\美國大法官提名人)
    大法官史卡利亞的司法哲學,不但正確,就憲法體制而言,而且節制

    (華爾街日報 專題報導)
    在1965年 格瑞斯沃德訴康涅狄格案中,最高法院發現一項州法律中,禁止婚姻雙方避孕 屬違反憲法,大法官會議判決中認定,憲法對隱私權的保護

    (時為2017年 聯邦上訴法官聽證會)
    (你認為憲法得保護隱私權嗎),大法官會議已清楚確立了隱私權,(那麼,你認同大法官的判決嗎),參議員,我會遵循所有的判決前例,我個人的認同與否,在此並不會影響我職責的行使,(所以你毫無個人觀點),(對於憲法是否保護隱私權嗎),參議員,我認為問題該是,當我有個人觀點時,是否適合在此場合發表,因為這可能影響未來我的訴訟當事人

    但華爾街日報和NBC都觀察到,近年來巴雷特在"個案"判斷上,仍有部分彈性空間。

    (NBC News)
    在她任職於芝加哥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法官的三年內,她有兩件訴案和州墮胎權的法規有關,一件在2018年,另一件2019年,兩件她都否定了墮胎權,但第三件訴案她採取不同立場,支持了芝加哥法律中,禁止反墮胎團體在墮胎診所外,接觸求診者

    (NBC News)
    這不是巴雷特第一次在候選名單上,川普數年前已欽點她,但最後由卡瓦諾出線

    紐約時報認為,和川普四年任命的兩位大法官卡瓦諾和戈薩奇,那種代表常春藤菁英建制派不同的是巴雷特出身美國南方和中西部多年任教職 掌母職 不避諱的天主教信仰恐怕更能穩定此刻,正下滑甚至流失的川普基本盤。儘管巴雷特在民主黨議員面前對於"政治議題",依舊迴避了內心的真正想法。

    (美國大法官提名人/巴雷特)
    對於總統是否曾說過,他不會和平地離開白宮交接政權,就此層面來看,這是一項政治爭議,身為法官,我不想涉入討論,我不想表達任何看法

    2020大選後,美國如何繼續維持憲政國家的運作,巴雷特任命案 在此刻再添衝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mYtEfzpHto

    含主持人陳文茜解說,請於Youtube「訂閱」文茜的世界周報。以下為【完整版】【完整版】2020.10.18《文茜世界財經周報》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jNx8pnzYGc&t=62s

  • 非法律系考書記官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12 18:02:24
    有 210 人按讚

    【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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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